HELP!!关于进出口贸易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溢短装条款,卖方实际出口数量可为(9500-10500)中的任意量
但本案中实际数量为10700,按照合同规定,日方有权拒收额外200吨媒。但需要按合同价格支付10500吨。双方可就此200吨煤炭进行磋商,至于是否降价应有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我们把国际关系当成游戏来玩,或许我们有很多戏剧性的有效的办法来对付.但是,假设你是领导层,你也不敢轻举妄动,功成当然名就,如若失败了呢?
比如,我们可以用钱砸死他们,怎么砸?我们购买!
比如海洋产物,我们用30年的时间来做这个事情,势必会造成未来所有的人本
年轻人都认为,中国就是爹,如果突然爹说不买他们出生前父母就经营的海产
作业,他们瞬间就会饿肚子,存款?全世界哪个国家,哪个家庭不是经历了千百年
的积累,又有多少人有巨大存款可以花几辈子?有,毕竟是少数.
我说不好里面这些弯弯绞绞,中心思想却很简单,用中国的古话来对付他们
那就是 天下熙熙XXXX,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当他们贪婪的心被我们捕获,时代为我们打工,几十年后他们就再也不敢拿吃饭
的家伙开玩笑了.或者再说简单点,赚光日本人的钱!
我对此表示正常看待,全球多国疯狂“抢煤”在我的意料之中,因为俄罗斯是比较大的煤炭出口国,像欧洲各国,基本上从俄罗斯进口的煤炭都占总进口的45%以上,连印度和日本都要从俄罗斯进口超过一半的煤炭,所以说,俄煤禁令步步逼近之下,各国肯定会疯狂“抢煤”。
俄罗斯身为全球数一数二的资源出口国家,不只是天然气,其煤炭出口也占了全球的大量市场,俄罗斯的煤炭出口数量在全球是数一数二的,不只是供应着许多欧洲国家, 还供应着亚洲的日本和印度,俄罗斯在全球煤炭出口市场上可以说是霸主的存在。这次俄煤禁令就和天然气禁令差不多,欧洲和日本以及印度,基本上是不可能从别的国家进口煤炭来补充这个缺口的,因为压根没有国家供应的起,俄煤禁令开始之后,各大煤炭进口国的缺口将远比天然气来的大,这也就是为什么那些煤炭进口国要疯狂“抢煤”的原因。
其实这个现象的出现是再正常不过了,因为俄罗斯的资源真的是在全世界能源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也许天然气还有中东的OPEC(欧佩克)和美国的页岩油来对抗,但在煤炭资源方面,基本上没有国家能对抗,虽然说有澳大利亚,但是澳大利亚距离欧洲和印度以及日本距离远,先不说运费就要上天,澳大利亚的煤炭产能也无法供应欧洲和印度以及日本,更不用说澳大利亚的煤炭资源还不如俄罗斯的煤炭资源优质。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为了因对未来的煤炭资源紧缺,肯定要疯狂“抢煤”啊。
总的来说,我对此现象是正常看待的,因为俄罗斯是全球煤炭出口大国,其被限制出口煤炭之后,全球的煤炭市场肯定出现巨大的煤炭需求,而短时间内根本没有国家可以顶替上去,各国为了未来的煤炭资源不紧缺,肯定会在俄煤禁令生效前疯狂“抢煤”的。
(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
(四)国际、国内市场供求状况。第六条 煤炭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已获得煤炭出口国营贸易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煤炭出口配额。第七条 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向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第八条 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煤炭出口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额的申请。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第九条 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的80%下达给企业。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第十条 煤炭出口配额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煤炭出口实绩分配。第十一条 煤炭出口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第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对已分配的配额进行调整:
(一)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二)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出口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
(四)其他需要调整配额的情况。第十三条 煤炭出口企业凭配额批准文件,按照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向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煤炭出口许可证管理按照商务部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煤炭出口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煤炭出口配额使用情况报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煤炭出口经营者在煤炭出口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海关、税务、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处罚的,发展改革委可酌情扣减其已获得的煤炭出口配额。第十六条 煤炭出口经营者伪造、变造出口配额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配额、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规定处罚。发展改革委并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煤炭出口配额。第十七条 对配额分配决定或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对出口新煤种、煤质发生变化或新获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煤质检查;
(二)对获得生产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年度审核;
(三)收集和掌握所辖地区当月出口煤炭质量状况和发运计划等,并及时通知煤炭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四)根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情况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及时进行检查;
(五)对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出口煤炭质量事故及时调查处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企业的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
(一)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国外客户反映强烈,造成退货、索赔或降价的;
(二)生产企业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三)煤质检查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
(四)涂改、冒用许可证发运出口煤炭的;
(五)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第三章 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九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十条 出口煤炭经营部门应当对集港出口煤炭进行质量验收。第十一条 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应按煤种分别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记,不得混堆。第十二条 出口煤炭报检时,除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供煤炭生产企业的出口质量许可证和经营部门出具的煤炭质量验收报告。出口混煤的,还应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每月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反馈出口煤炭质量状况,对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外反映强烈的煤炭质量问题,及时会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出口煤炭质量分析,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告,并抄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考核办法按照原国家商检局和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执行。第十六条 原车过轨(过境)的出口煤炭,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出口焦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按照出口矿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出口煤(焦)炭检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主管海关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海关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第五条 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海关检验。第六条 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主管海关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主管海关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第七条 海关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第八条 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主管海关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海关总署。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口岸海关按照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本口岸进出口煤炭的除杂、质量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海关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办理进出口煤炭报检和检验监管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应当及时将收集到的国内外反映强烈的进出口煤炭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向海关总署报告。
海关总署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问题严重的情况发布预警通报。第十二条 海关对伪造、涂改、冒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其他违反商检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商检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海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第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商检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8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