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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淡定的绿茶
受伤的柠檬
2023-01-28 13:1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最佳答案
幸福的老师
虚心的黑米
2026-04-10 12:08: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最新回答
神勇的乐曲
雪白的小懒猪
2026-04-10 12:08:01

《再生能源法》适用范围简述: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

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

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

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海域。

风中的往事
谨慎的棉花糖
2026-04-10 12:08:01
我只找到作业4和作业1,但是作业4最后1题没有找到答案:作业4一、单项选择题

BDCDCBADBD

二多选

1ABCD2ABCD3ABCD4ABCD5ABCD6ABC7ABD8ABCD9ABCD10ABCD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答应纳税人从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答应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4限制数目的垄断协议:限制数目的协议,是指由参与企业通过控制或限制相关市场上产销的供给量,进而限制价格的协议。主要包括:限制产量协议;限制销售量协议。

5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视治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

四、简答题

1.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

答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它是一种财政收人形式。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进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进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形式特征。

(1)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进形式明显区别开来。

(2)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定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3)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

2简述《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分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五、论述题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与区别。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条件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假如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进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件,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假如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本钱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反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公道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由于它们具有不公道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假如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尽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固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

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性质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贸易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⑤,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则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贸易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掠夺他人的竞争上风,其条件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反垄断法追求的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进步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另外,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题目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动和保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从立法理念方面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营业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主要涉及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竞争的充分有效性。而反垄断法则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力求产业组织的优化和市场结构的公道化,以进步市场效率,保证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产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佳质量、促进产业的最大进步。

正是出于不同的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由于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由于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3、从立法目的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老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贸易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掠夺他人竞争上风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进步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4、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⑥及其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凡是参加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市场份额多少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都是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而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则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和以它们为中心,凭借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或交易上风地位与弱小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同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从某种程度当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地替名牌企业、大企业着想,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而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5、从二者调整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是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进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而反垄断法则是从规范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出发,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进行规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从而维护经济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企业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

6、从行为方式及其救济和制裁上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垄断则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⑦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⑧等)是设置市场壁垒⑨,阻碍他人进进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夸大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7、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由于国家产业政策上的变化,会导致反垄断法律制度也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经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

一、课堂讨论(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

1、试简要回答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考核知识点: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及股东转让股份的相关规定。

常见错误:法律规定不能灵活运用

提示答案:

提示答案: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其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的例外情况。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例中,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乙方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安详的发夹
冷傲的奇异果
2026-04-10 12: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欢喜的楼房
寂寞的小蝴蝶
2026-04-10 12:08:01
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3

一单项选择题

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C)

A美国 B德国 C俄国 D东欧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A)的必然结果

A经济关系 B法律关系 C民事关系 D行政关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A)

A无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份两合公司

4.有权决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是(B)

A人民法院 B债权人会议 C管理人 D债务人

5.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的税种有(A)

A增值税 B营业税 C城建维护税 D个人所得税

6.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得经营(C)

A信用保险 B人寿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健康保险

7.关于反倾销中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表述,正确的为(C)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唯一原因

B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充分条件

C倾销进口应当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必要条件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8.规定我国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机构是(A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务委会 C国务院 D审计署

9.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A )

A行贿论处 B受贿论处 C贪污论处 D挪用公款论处

10.掠夺性定价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不包括(A)

A经营者应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C低价销售行为无正当理由 D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有(ABCD)

A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涉外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ABC)

A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B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需要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之上

D对经济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反作用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以选择的出资方式包括(ABCD)

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D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

5我国商品税法主要包括(ABC)

A增值税法 B营业税法 C关税法 D消费税法

6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市场的是(ACD)

A货币市场 B资本市场 C外汇市场 D黄金市场

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CD)

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C倾销幅度低于2%的

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8确定转移支付的数额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ABCD)

A财政供养人口 B少数民族人口 C 疆域面积 D农业产值

9各国和地区竞争立法的模式可分为(ABCD)

A独立式 B分立式 C合立式 D综合式

10.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包括(ABCD)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国家商务部 D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三、名词解释题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四、简答题

1.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五、论述题

试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的使用除外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各国行业豁免的范围越来越窄。从各国反垄断豁免的发展趋势来看,行业豁免将逐步被行为豁免所取代。将某些特定行业排除在竞争法适用范围之外,其实质是使该行业中同业经营者之间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免受有关卡特尔禁令的约束。在这些行业,同业经营者之间开展特定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允许这些行业中的经营者实施特定形式的卡特尔。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意味着这些卡特尔所带来的积极效益与卡特尔所带来的限制竞争后果相比更为突出,这种积极效益受到了各国立法机关、执法当局以及法院的重视。从国外竞争法实践情况看,被实施豁免的特定行业主要有保险业、农业、进出口业、体育业、银行业、航空业、海运业。在不同国家,对特定行业中的卡特尔实施豁免有着不同的理由、背景和条件。我国垄断协议适用除外顺应了这一趋势,主要是特定行为适用除外: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即标准化卡特尔或者专业化分工的专业化卡特尔;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萧条卡特尔;行业豁免仅限于农业、进出口业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豁免。

案例分析题

农民刘某承包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睬,他辩解称:“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

试分析:

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

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刘某的辩解不合理。

2.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对耕地即口粮田进行承包。依据土地的性质,农民承包后,只能将土地用于农业种植,比如可以种植树木、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进行大棚种植,但不能将口粮田用于养殖或在上面兴建房屋、开矿采石。

3.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判令解除刘某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此外,刘某还要在期限内拆除流转土地上的房屋,填平土坑,恢复地貌。

作业4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之一是(B)

A经济法的地位 B经济法的本质 C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D经济法的渊源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D)

A乙方修理的设备 B甲乙双方 C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D乙方修理设备的劳务行为

3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表述错误是(C)

A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

B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

C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D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典型的资合公司是(D)

A无限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两合公司 D有限责任公司

5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有()人民法院管辖、

A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B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 C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6某中国公民在国内一上市公司工作,2009年7月份工资收入为5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B)

A360元 B450元 C325元 D385元

7下列证券中属于资本证券的是(A)

A汇票 B支票 C货运单 D股票

8.下列不属于我国土地所有权特征的选项是(D)

A所有权人只限于国家或者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

B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分离的

C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进行有偿买卖和商品性流转

D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受国家的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

9产品缺陷责任的诉讼时效是(B)

A1年 B2年 C3年 D10年

10以下不是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D)

A鲜活商B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C降价销售季节性商品D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二 多选

1经济发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ABCD)

A综合、系统调整法 B平衡协调法 C社会责任本位法 D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法

2经济法主体(ABCD)

A使之一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主体 B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标准

C不能用法人来取代 D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

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必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的有(ABCD)

A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B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C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D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所有的企业投资

4.下列关于破产原因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

A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实质原因是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债务人的破产原因

C债务人停止支付便达到了破产的标准

D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资不抵债是破产的原因之一。

5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ABCD)

A询问 B质疑C投诉D行政复议或诉讼

6.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

A保险合法原则 B保险自愿原则C境内外保险公司权利同等原则 D保险诚实信用原则

7下列选项中,属于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的情形有(ABD)

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B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C倾销幅度低于2%的 D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8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的职权有(ABCD)

A询问权 B查询权 C检查权 D处罚权

9.下列选项中,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的有(ABCD)

A进口易变质腐化食品 B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C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D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10从监督主体上看,对价格行为的监督分为(ABCD)

A国家监督 B舆论监督 C司法监督 D社会监督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允许纳税人从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 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4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限制数量的协议,是指由参与企业通过控制或限制相关市场上产销的供给量,进而限制价格的协议。主要包括:限制产量协议;限制销售量协议。

5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

四、简答题

1.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

答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它是一种财政收人形式。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形式特征。

(1)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明显区别开来。

(2)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按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3)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

2简述《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五、论述题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与区别。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

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性质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⑤,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则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反垄断法追求的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另外,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问题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动和保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从立法理念方面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营业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主要涉及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竞争的充分有效性。而反垄断法则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力求产业组织的优化和市场结构的合理化,以提高市场效率,保证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产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佳质量、促进工业的最大进步。

正是出于不同的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3、从立法目的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4、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⑥及其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凡是参加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市场份额多少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都是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而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则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和以它们为中心,凭借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或交易优势地位与弱小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平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从某种程度当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地替名牌企业、大企业着想,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而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5、从二者调整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是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而反垄断法则是从规范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出发,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进行规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从而维护经济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企业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

6、从行为方式及其救济和制裁上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垄断则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⑦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⑧等)是设置市场壁垒⑨,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7、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由于国家产业政策上的变化,会导致反垄断法律制度也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

六、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型汽车,该车有些新设计不够成熟,结果导致部分车辆在行驶中出现了故障,并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不向受害人提供赔偿。

试分析:1试阐述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2根据上题,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 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这九项权利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必不可少的,其中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2上题说明了该公司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获取赔偿权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其中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规定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某公司生产的汽车因为设计上的缺陷导致驾驶故障,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该公司事后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最后该公司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

发嗲的蜡烛
称心的橘子
2026-04-10 12:08:01

国家对节能减排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年—2020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9月5日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

2、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具体描述现阶段能源发展现状,以及根据这一现状而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包括其意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发展领域﹑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经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爽的哈密瓜,数据线
虚心的金毛
2026-04-10 12:08:01
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在现代文明建设中,法治追求的价值标准和目标是社会

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

地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而

经济法作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缺陷的现代法,在构建

和谐社会中具有特殊作用

(一)克服市场经济运行所造成的失灵和分化、分裂作用,

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特性”,决定r经济法在本

质上能够促进社会和谐

两方资本主义社会在21世纪初,囚为市场经济的个体营

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后,囚为市场Joe.断、外部效应、小能有

效提供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等市场失灵,发生r严重的经济

危机为克服市场经济调竹社会经济运行的这种自发性、言目

性和滞后性,为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危机,为挽救资本主义社

会,两方国家和政府开始抛弃自由主义的“夜警国家”信条,主

动而积极地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而调控的主要形式即是经

济法如《反托拉斯法》、《竟争法》、《产业法》、《计划法》、《预

算法》以及《l,’i]定资产投资法》、《金融法》等,就是国家对于市

场失灵而进行的宏观调控的法律进入2n世纪7n年代以后,

国家(政府)失灵现象开始凸现,低效率卜预、无效率卜预甚至

负效率卜预成为常态,过度{几预更成为影明市场运行的一个

重要原囚在此情况下,经济法又担当起r“{几预政府”、防止

国家(政府)失灵的重任经过十年的自觉的市场经济实践,

Znn2年我国颁布r《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这两部法律中,小仅规

定“国家引导、支持”、“国家采取措施”、“国务院负责”、“国家

保护”等条款,以确立国家调控的权限,而目还具体地设定和

规范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

权限,具体地规定r其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

经济法通过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调控,解决个体营

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后,在促进经济稳定增民的}J时,保障

r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和保障r社会和谐

(一)经济法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问题的“经济性”,极

大地促进着社会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在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经济法依靠其统一综合机能,能够组

织经济的运行,能够促进经济的集约化和经济联合,促进统一

市场和国际经济的联系经济法组织经济既体现在经济组织

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如《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

法》还体现在颁布和推行的经济管理法(如市场上的管理机

构法等、行业上的商会组织法等)、经济活动法(如银行法、证券

法、}业产权法和票据法等)、经济监督法(如核算上的会计

法、统计法,技术上的标准化法、计虽法)等等法律中它们都

切实地起着组织经济生产的作用,对促进社会和谐起着积极

的作用

另一方面,通过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影明社会公平的经济

问题的解决,经济法促进r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我国现阶段

存在的贫富差距,严重影明着我国社会的和谐,影明着社会稳

定邓小平同志甲就提出,“十一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w裕起

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我们要利用各种手

段、各种方法、各类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川贫富差距体现在

城乡之问,体现在为两部之问,体现在各个阶层之问为实现共

同富裕,需要国家制定有效的“财税法”来进行调}}J,例如在《税

法》方面,应适时开征“遗产税”,提ICJ个人所得税的累进额在

《财政法》方面,国家要加大对小发达地区、行业、群体的支持力

度在《社会保障法》方面,建设更为有效和覆盖面)’的失业、医

疗、养老等方面法律,缩小社会差距所有这些经济法手段的运用,都能够调'1J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此外,在解决社会经济结构小和谐问题上,国家} }J以制定

《产业结构法》、《小景气行业法》事实上,我国制定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等,都是

在用经济法的手段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结构小平衡问

题,}J时也促进着社会和谐

在解决代际小平衡问题上,解决人,自然,人,资源之问

矛后问题上,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J发挥积极作用例如《环

境保护法》、《资源保护法》、《环境影明评价法》、《清洁生产促

进法》、《再生能源法》等等,都能够解决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

的代际小平衡、小和谐问题,能够促进人,自然的和谐,促进

人,资源的和谐,使人类社会的.}J持续发展落到实处,真正实

现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

(份)经济法通过动态地解决政府,市场关系、边界问题,

从而“制度性”地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实现

“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这样的地步,离开国家的经济职能

和调竹经济的法律,社会经济就会立即陷于崩溃", I=I这是当今

时代的政治经济背景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的

首要问题是政府,市场的关系问题囚为,如果政府,市场的

关系、边界没能得到很好的处理,小仅市场的效率会遭受损

失,更为严重的是,权力介入市场经济运行会n:接导致社会小

公平出现,导致社会问题的产生,导致社会小和谐

实际上,目前,政府对经济活动介入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利

益所驱动而对于政府,市场关系、边界问题,传统的强调所

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私人自治的民商法无能为力如何控制

政府过多地卜预市场,就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这个问题

上,经济法已经作出r许多有益的探索,已经在建立政府,市

场的制度性关系上取得r成效

以我国已经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

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例,这份部法律都洋细而具体地规

定r政府部门在具体经济活动中的权力,它们在经济活动中

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还规定政府要

从职能iiJ.政府l门提供生产信息、提供有公信力的认证、提供培

训等服务iiJ.政府转换,这些都显示r经济法在“{几预政府”方

面的有益探索

即如严重影明我国社会稳定和谐的Ji}i败问题,其根本的

一个源头即是权力.}J以轻易地进入市场,} }J以随便地对市场

进行卜预邓小平同志告诫过的“小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Ji

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但我们认为,除r体制内

外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之外,只有对于政府,市场

关系能够“制度化”地界定和划分,刁能够大大减少权力在市

场上的“寻租”行为.减少l}}i败.从而保障社会真正的和谐

(四)经济法之产生和实现的“现代机制”,保证r经济1G

能够促进社会和谐

经济法,现代社会政治、社会条件密切相关它能够促巡

社会公共利益,能够促进社会发展井解决政府,市场之问u`

关系,而在于其产生和宗旨实现上,具有独特的“现代机制”

经济法产生于纠正市场和政府失灵,这决定r经济法右

其产生过程中,小仅有国家(政府)的作用,而目存在各种利责

团体的参,,存在着在程序和机制上的社会性倾向囚此,私

们.}J以看到,一部经济法的产生,小仅要遵循传统的立法机制

而目要充分地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鱿

过程序上充分的调研和公开的听证,以使包括政府各部门在睦

的利益能够充分表达和充分整合、协调囚此,经济法作为一个

国民经济运行层面上的“外在制度”法,其产生机制使其具备了

解决社会矛后、协调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品格

社会力晕的)’泛参与和社会政治}JAj种力晕勺_动和协调干

经济法的实施机制,保证r经济法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经济1G

为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其运幸」

及宗旨实现过程中,小仅有国家的政策号召,有政府部门的红

织实现机制,而目需要)’大的社会中介机构,乃至社会团体u`

参,例如:Ji校、行业协会、律帅事务所、会计帅事务所等中介

组织等等参,其中这种社会力晕,政治力晕的配合,川办调

社会力}: l’泛参,的实施机制,以及政府部门实行的“问责制”

使得经济法的运行和实施机制也能够保障其促进社会和谐

今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红

主要领导卜部提i'Ji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if

话中,提出r和谐社会的六个草本特征,为和谐社会构建指往

r方向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经济法作为现代法,能够伍

进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在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中促进社会经iii

发展,能够解决政府,市场的制度性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疾

现社会正义而经济法的产生机制、运行和实施机制,则起}I

r根本性的保障作用相信随着经济法实践的深入和发展,L

必将能够担当起胡锦涛总书记所提出的使“社会各方面的和

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的“公平正义”的重任,在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注释

L1J C(邓小平年谱》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4贞

L2]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北s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朴素的砖头
飘逸的钢笔
2026-04-10 12:08:01
经济法的发展从很多方面影响了中国的经济的发展:

首先,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中国法学界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开始争论,经过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前后的辩论,基本上划清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界线;又经过1993年至1994年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体系的辩论,基本上划清了经济法同行政法的界线。然而,官方的认可是在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架给予肯定,将整个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其中经济法排在第四位,这标志着经济法在经济、法律地位上的确立,是我国经济法学长期争辩的理想总结,所以,今天没有必要再讨论经济法的地位话题,以下从现实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两个方面对中国经济法发展所取得的成就进行回顾。

(一)立法层面

经过30年的风雨兼程,经济法范畴的法律或法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附录,列为第四大类的经济法就有54件,仅次于行政法的79件,位居第二。[2] 实际上,属于经济法范畴的还有其他大类中的一部分,最明显的如民法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还有些是交叉性的,不能具体地归于经济法或是民法,但仅从数量上就充分说明经济法队伍的庞大。尽管今日的经济法还不象传统民法那样有较为定型的体系或象刑法那样有法典,但是已经有大致的范围和体系:

一是宏观调控方面。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部分,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的后盾,也是国家运用计划、税收、货币、产业、价格等手段行使经济调控职能的法律保证。这方面的法律已经有:《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计法》、《统计法》、《会计法》、《城市规划法》、《价格法》等。

二是市场规制方面。市场规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井然的行为, 主要致力于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也是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功能。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反洗钱法》等。

三是企业组织方面。为了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要严格规范各市场主体的地位。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核心主体,国家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建立进入和退出的机制,同时也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企业的自主权和经营权,规定企业作为社会组织体应承担的责任。这方面的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破产法》等。

四是资源能源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由于过于追求经济的增长,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过度从自然界索取,滥用资源、能源,目前已经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和人民的正常生活。为此,通过经济立法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尤为重要。这些法律包括:《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和谐的唇膏
暴躁的御姐
2026-04-10 12:08:01
煤炭法属于经济法

经济法(54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2005年修正、2007年两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1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2006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2007年修订)

3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2007年修订)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2006年修正)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