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筠连县船景煤矿现状
一、筠连矿区是国家14个大型煤炭基地——云贵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一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积极推进该矿区资源综合协调开发,增强全省能源保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努力争取2010年国家批复《筠连矿区总体规划》;积极推进煤、电联营合作开发新维煤矿(180万吨/年)等项目;大力支持建成地面抽采煤层气2亿立方米产能。“十四五”将优化资源开发时序,继续推进筠连矿区绿色发展。
二、关于支持盘活船井煤矿开发利用的建议,应急厅复函认为“船景煤矿已于2016年关闭退出,并享受了国家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中央财政奖补政策,采用杉木树煤矿置换方式恢复原船景煤矿不符合政策规定。但原船景煤矿所在矿区的资源可重新开发利用,建议按新建方式纳入国家及省有关规划,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重新办理项目核准等审批手续后启动建设”。
三、关于推进坑口火电项目建设的建议。为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我省作为清洁能源示范省,未来将着重统筹推进化石能源压减和非化石能源发展,提速能源低碳化进程,“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新核准建设煤电项目。目前,福溪电厂两台机组已通过省环保厅的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并按照省能源局批复的《高县工业园区福溪功能区热电联产规划》对机组进行了供热改造,实现了对高县工业园区的稳定供热,并清洁高效支撑川南电网以及宾—金直流、复—奉直流两条特高压电网,在迎峰度冬、迎峰度夏期间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综合经济性、可靠性等因素,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暂无对福溪电厂进行产能置换的考虑。
四、关于推进煤电企业长期合作共赢的建议。此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积极协调华电与川煤集团合作开发新维煤矿(180万吨/年),推动鲁班山北矿(90万吨/年)和地方煤矿(400万吨/年)与电厂合作保供电煤。下一步,我委将继续推进煤电联营,增强煤炭、电力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推动煤炭、电力产业协调发展。
随着进出口贸易和双边、多边国际经济合作逐年增多,国内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深入,国外物流企业加快了对中国市场的扩张步伐,中国物流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加速中国物流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增强中国物流业的竞争力,使其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是我们把握机遇、应对挑战的必然选择,对于地方性区域来说,提供专业的和可行的物流咨询、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经过40多年的开发建设,攀枝花已发展成为中国西部重要的钢铁、钒钛、能源基地和新兴工业城市;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地市”、“国家卫生城市”、“中国钒钛之都”、“中国块菌之乡”、“中国苴却砚之乡”、“国家创业城市”、“国家首批新型工业产业化基地”等称号。世界卫生组织将长春、成都、攀枝花3个城市列为中国第二批健康城市试点项目。
攀枝花现已发展成为中国西部重要的钢铁、钒钛、能源基地和新兴工业城市。攀枝花城市综合竞争力居四川第二,在全省排名比2010年下降1位。虽然综合第二,但是攀枝花2011年的人均GDP却是四川第一,在全国范围领先了省会成都足足20位。但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的应用和认识不足掣肘了攀枝花的发展后劲,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将物流产业视为继制造业和商业之后的第三利润源,作为一个专门的产业加以开发。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企业内部管理的加强,制造业在可控的生产领域降低成本的空间越来越小,而在物流环节却大有潜力。现代物流产业主要呈现了七大发展趋势,它使现代物流业具备了巨大的发展动力和增长潜力。建立有效地绿色物流对于泰安今后的旅游和流通及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志皓物流为攀枝花提供物流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和微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攀枝花战略咨询、攀枝花物流业务管理诊断、攀枝花物流中心选址、规划与实施、物流设备的选型、物流工程监理、攀枝花供应链管理流程优化、攀枝花物流操作、攀枝花物流信息技术、海关事务咨询、攀枝花供应链运作咨询等。同时,志皓物流为为攀枝花传统企业、攀枝花中小电商等提供物流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和微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战略咨询、营销咨询、攀枝花企业物流的物流业务管理诊断、物流中心选址、规划与实施、物流设备的选型、物流工程监理、供应链管理流程优化、攀枝花企业物流操作、攀枝花物流信息技术、海关事务咨询、供应链运作咨询等,也为攀枝花物流、快递公司(≤5000人规模)等提供物流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和微咨询服务,持续提高相关企业的行业竞争力和整体综合实力。内容包括:战略咨询、营销咨询、物流企业的物流业务管理诊断、物流市场的调研与分析、第三方物流运作模式、物流园区或物流中心选址、规划与实施、物流设备的选型、物流工程监理、供应链管理流程优化、物流企业的物流操作、物流信息技术、物流企业营销管理、海关事务咨询、供应链运作咨询等。
通过志皓物流促使攀枝花企业由成本战略向客户战略的转移,建立面向客户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攀枝花企业通过志皓物流能有效降低物流成本和经营成本,并为整个供应链整体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同时攀枝花企业通过志皓物流将大大降低总物流成本和经营成本;通过志皓物流,攀枝花合作企业能更好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物资畅通,信息共享,从而有效地消除不确定性,库存可降低15%以上,现金流周转周期比传统企业保持40~65天优势;通过志皓物流,攀枝花企业能够把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紧密结合在一起,使产品、信息的流通渠道最短,使企业之间形成和谐的关系,保证了供求的良好结合;通过志皓物流,攀枝花企业能够大大缩短产品的流通周期,把适销对路的产品及时送到消费者手中,攀枝花企业的订单满足提前期缩短25%~35%。而且志皓物流还使物流服务系列化,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通过志皓物流能够使攀枝花企业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增加利润,提高市场份额。志皓物流的最终目的是以同城城际物流业务为基础把握行业细分,以第3.5方物流为试点拓展业务范围,以物流、供应链咨询服务带动行业变革并最终实现中国化的第四方物流战略指导下降低物流总成本在GDP中的占比,带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实现生产型、销售型、贸易型等企业及物流快递供应商和社会效益的多赢。
1、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四川巴蜀煤碳产业集团公司。
3、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煤炭营销公司。
5、四川煤炭产业集团物资贸易公司。
6、川煤集团。
7、中成煤炭建设(集团)公司。
8、德阳市旌雒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9、贡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10、彭氏煤炭。
11、胡妹煤炭。
12、四川煤炭产业集团供销总公司(储运分公司)。
13、成都喆铭浩贸易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处。
川办发〔2015〕8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明确关闭对象。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
(3)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
(4)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6)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
(7)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必要经费支持;省级财政在煤矿整顿关闭,煤矿瓦斯、水害治理,煤矿机械化、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争取国家投入,重点支持煤矿企业安全技术升级改造。要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突出投入重点,完善投入方式,有力支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省能源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三)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
1.规范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建设项目核准条件。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含资源整合)矿井;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地质勘探程度详查以下或不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矿井)一律不予核准。对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核准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对其生产能力重新核定,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矿井的生产能力。(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资源配置。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然发火煤层、有冲击地压、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煤炭资源,一律不再配置给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开采;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机械化升级改造条件的矿井一律不再新配置资源;地质勘探程度详查以下,煤层厚度低于0.4米,煤层倾角大于60度且煤层采高低于1.0米等开采难度大、难以实现机械化开采的资源不再向煤矿配置,但作为突出煤层保护层开采的除外。(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执行采掘头面核定、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生产布局以及生产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及设备。淘汰前进式采煤法,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多支巷、巷柱式、仓储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
1.严格煤矿企业准入。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不得兼并重组其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无相应灾害等级施工资质和业绩的煤矿建设施工企业,不得施工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灾害的煤矿建设项目。(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管理人员准入。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具备相关专业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并按规定培训合格,以及配齐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否则,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煤矿专业化安全托管。鼓励专业化安全管理团队和优势煤炭企业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托管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煤矿安全托管后,委托方(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均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诚信评估和安全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生产信用分类信息。(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治理
(六)加强瓦斯基础管理。
1.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机制。(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财政厅、省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为第一行政副职;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置独立通风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可与通风机构合并);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15元,高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30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吨煤不低于50元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费用不得低于所提取费用的50%。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严肃查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所有矿井必须确保瓦斯监控系统运转正常,每个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作业;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否则,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理。
2.加强瓦斯抽采利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建立固定瓦斯抽放系统,切实做到应抽尽抽,抽采达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发电上网等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四川能源监管办,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煤矿水害治理。县级人民政府和省属重点煤矿企业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制定区域性煤矿水害普查治理实施方案,对每个煤矿的采煤和掘进工作面、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煤矿企业要建立防治水机构,配齐防治水人员,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各项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八)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煤矿企业必须查明开拓开采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和有关开采条件,未查明的,必须运用物探、钻探等综合勘探技术进行补充勘探,否则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修编相应的地质报告。〔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九)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工作,大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对达到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鼓励政策措施。〔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
1.制定我省煤矿机械化改造提升条件和标准,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达到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通过省直有关部门核定认可,不受生产能力提升年限、档次及资源服务年限的限制。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矿井,符合资源配置政策和条件的,可以增配资源。对现有未实现采掘、运输机械化的煤矿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在2020年底前完成机械化改造。(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简化机械化改造审批程序。煤矿在现有生产系统和资源范围基础上实施机械化改造的,需编制机械化改造方案(设计),改造工程竣工后,提升的能力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予以认可,不再履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煤矿“四化”建设技术服务。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运用。加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宣传,加强科研院所、设备生产商与煤矿企业对接,鼓励其采取多种方式合作。产煤县(市、区)要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大型煤矿企业在当地设立技术服务机构或建立煤矿专家团队,采取政府或企业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四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县(市、区)原则上要在本区域内建立煤矿技术服务机构,加快川南、川东片区防突实验室建设,为煤矿瓦斯灾害治理提供技术支持。〔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二)严格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煤矿业主、矿长必须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严禁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严格按照批准的区域正规开采,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范围组织生产;矿井图纸与井下实际相符,不得隐瞒安全生产真实情况,不得逃避监管,严格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煤矿企业要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采掘工作面进行承包、转包或租赁,杜绝“以包代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和工时制度,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完善粉尘防护设施;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生产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将职业卫生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高煤矿工人素质。推动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煤矿专业技能人才培养。统一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建立统一考试题库和考核档案,严格教考分离、严格实际操作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坚持分工种、分岗位培训,所有新工人、转岗、轮岗人员必须签订“师带徒合同”,徒弟在师傅带领下在岗操作不少于4个月。严厉打击无证、持假证上岗。强化基层班组建设,规范区队长、班组长选拔任用,班组长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十六)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产煤市(州)、县(市、区)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市(州)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含国有重点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除市属及以上的其他煤矿实施安全监管。要按照煤矿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含主动停工停产)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复工复产验收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所属矿井停产整顿后复工复产由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董事长、总经理共同签字;其余市属及以上煤矿由市(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严格生产能力、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入井人数等核定,加强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格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领用、清退的监督管理,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停止审批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供电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供电管理,不得随意停止煤矿供电,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煤矿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和欠薪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煤矿企业工商营业证照的登记管理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四川能源监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肃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必须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相关责任,同时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监察厅、公安厅、省总工会,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经费、装备保障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各产煤县(市、区)按规定配齐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并严格管理,强化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范围组织作业等行为的监督查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配备总工程师和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有关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煤矿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二十)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加快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和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在川南、川东、川西、川北、攀西、成都地区建立6个省级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为区域煤矿应急救援提供服务;各产煤市(州)、县(市、区)应建设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当地财政给予支持。〔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必须与就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服务协议,并建立兼职救护队,救援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统一的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推广使用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和统筹协调。建立完善煤矿应急救援快速反应协调机制。发生煤矿事故后,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及以下事故的,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长的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成立由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长的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抢险救援。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为烈士。〔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8日
1.攀枝花矿务局
2.芙蓉矿务局
3.广旺矿务局
4.达竹矿务局
5.华蓥山矿务局
6.筠连矿区筹建处
7.古叙田矿区有限公司
8.西南煤炭物资总公司
9.四川煤矿基建公司
10.四川煤田地质局
11.成都煤干院
12.古蔺煤硫矿
13.四川煤管局本部
云南省
1.云南基建兴云煤矿
2.云南基建公司
3.师宗大舍煤矿
4.一平浪煤矿
5.羊场煤矿
6.来宾煤矿
7.云南田坝煤矿
8.昆明煤机总厂
9.云南煤炭化工厂
10.云南煤田地质局
11.昆明煤矿设计院
12.云南煤炭技工学校
13.西双版纳勐养煤矿
14.小龙潭煤矿
15.云南煤管局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