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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21修正)

贤惠的蓝天
直率的小伙
2023-01-28 08:49:43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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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15:36: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最新回答
无情的玫瑰
无私的裙子
2026-04-11 15:36:21

每个地方的可能都有点不同哦,比如说保定最新出台的《保定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规定,12层及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12层以上居住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政府投融资建筑项目及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酒店、医院,应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对使用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太阳能光热示范项目按照集热器应用面积或户数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40元或每户610元;地源热泵系统应用、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综合应用和太阳能采暖与制冷应用示范项目按照应用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13元、20元和20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淡定的寒风
执着的航空
2026-04-11 15:36:21
远景科技集团联手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际知名认证机构必维集团(Bureau Veritas)发布了全球首个“国际零碳产业园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与SBTi科学碳目标的要求一致,覆盖了零碳能源供给、智能系统搭建、产业循环集聚与社会综合减碳四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帮助入园企业实现自愿减排目标,推动零碳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区域创造低碳转型动能。▪⋅

犹豫的大雁
伶俐的烤鸡
2026-04-11 15:36:21

在实际传统产业基础方面,长沙以电子信息、工程机械、食品、生物制药为主,株洲以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有色冶金、化工原料及陶瓷制造为主,湘潭以黑色冶金、机电与机械制造、化纤纺织、化学原料及精细化工为主,其规模和比重在各自城市基础工业方面均为主导部分。针对未来的发展方向,长沙提出“重点加快天心生态新城建设,推动一体化进程在地理空间上的实质性进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体”;株洲推出“东提西拓,合拢三角”和“打造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业基地、突出有色深加工、化工、陶瓷产业优势”;湘潭提出了“东扩西改”和“建设先进制造业中心、现代物流中心、生态休闲中心”。 最早期的概念中,长株潭城市群指的是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但是,按照湖南省确定的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这一范围扩大了很多。区域规划确定的长株潭城市群,是指‘3+5’城市群的规划范围。这一范围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行政辖区和益阳、娄底、岳阳、常德、衡阳5市的大部分地区,即湖南东部城镇密集地区。

按照这一区域规划,长株潭城市群面积为9.6万平方公里,其中,长株潭三市市域面积为2.8万平方公里。

为什么会作这样的调整呢?据了解,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由规划范围和协调规划范围组成。其规划范围为长沙、株洲、湘潭三市行政辖区以及岳阳的湘阴、汨罗、云溪区、屈原管理区和益阳赫山区的部分地区,协调规划范围为岳阳、益阳、娄底、常德、衡阳的大部分地区。为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规定的实施,实现湖南共同富裕,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将范围扩大了。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确定城市群核心区面积为8448.14平方公里。

这一核心区,包括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区,望城区、浏阳市、醴陵市、韶山市、湘乡市、宁乡县、长沙县、株洲县、湘潭县、赫山区、云溪区、湘阴县、汨罗市、屈原管理区的一部分。

这意味着,岳阳云溪区、湘阴县、汨罗市、屈原管理区和益阳赫山区的部分地区,跻身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将城市群核心区划分为四大类功能分区:

禁止开发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点公益林地、坡度25度以上的高丘山地、著名风景区、泄洪区、滞洪区、重要湿地、相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等。

限制开发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各类宜农土地、坡度在15-25度之间的丘陵山地、生态脆弱地区等。

重点开发区:包括长沙黄花、黄兴、 榔梨、含浦、坪塘、雷锋、白箬铺、夏铎铺地区,株洲天元、白井、南洲、黄泥坳地区,湘潭河东、易俗河、九华、楠竹山地区,益阳沧水铺,岳阳界头铺等。

优先开发区:包括三市的建成区及湘潭县、望城区、株洲县、长沙县城现状建成区。

“一带五区”:近中期重点建设区域

长株潭城市群近中期建设将从何处着手?王扣柱透露,近中期建设的重点地区为“一带五区”:即湘江生态经济带和大河西、云龙、昭山、天易、滨湖五大示范区。

湘江生态经济带:从长沙月亮岛到株洲空洲岛,面积128公里。

大河西示范区:以长沙高新、金洲,益阳高新,常德德山等为核心区域的先进制造业走廊,重点发展机械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辐射带动益阳、常德等地区。

云龙示范区:包括株洲的云龙和清水塘,云龙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和临空产业、清水塘依托循环经济试点发展新型产业。

昭山示范区:自长沙暮云,至湘潭昭山、易家湾、九华,建设生态宜居新城。

天易示范区:位于株洲天元区和湘潭易俗河之间,重点发展机电制造、加工、环保现代物流等产业。

滨湖示范区:包括岳阳的湘阴、汨罗、望城的部分区域和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建设长株潭产业转移承接基地、再生能源产业基地、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健康休闲服务基地。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期限分为四个,分别是:2008-2010、2011-2015、2015-2020、2020。

王扣柱指出,湖南省将建立三项制度,确保规划实施。这三项制度是:示范区所有建设项目和用地都必须符合区域规划、城市群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建立省市规划局长联席会议机制,8市规划局接受省建设厅和省长株潭规划局的双重业务领导实行长株潭核心区空间动态管理。

《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修订完成后,省政府将出台《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区域规划的权威性和实施刚性。

湖南省将同步组织修编8市城市总体规划、启动“3+5”城市群国土利用规划,争取3年内完成。目标

1.形成长株潭三市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基础设施完备和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存共生、要素市场一体化、产业发展一体化的高效率、高品质的多中心型城市群地区。

2.形成以长株潭三市城区为增长核、以三市间的快速交通设施(高速公路、快速路、轨道交通)为纽带的核心区组团,以铁路和高速公路为发展轴向周边地区放射的城镇网络群体。

3.发展成为经济繁荣、能提高吸纳就业能力和有良好的人居环境,污染得到综合治理、人地关系协调的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示范型城市地区。

4.发展成为在华中经济圈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在国内具有很强竞争力的组群式的特大型城市化地域之一。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规划范围内2020年人口规模控制在700-750万人之间。根据高方案指标预测,核心地区国内生产总值(GDP)规划2010年达到3757亿元以上,GDP增长速度达到13%以上;到2020年增长为4542.81亿元以上,GDP增长速度为7.8%以上,三次产业比例到2010年为9:50:41,2020年为5:45:50;三次产业具体指标到2010年一产为198.39亿元,二产为1102.19亿元,三产为903.79亿元;到远期2020年一产为227.14亿元,二产为2044.26亿元,三产为2271.4亿元。

人均GDP规划到2010年为4万元人民币以上,到2020年达到6万元人民币以上。

区域城镇发展的空间组织

保持和加强以京广铁路、京广高铁、京港澳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公路复线、南岳高速公路、107国道及湘江生态经济带为主轴线的突出地位,继续促进这条轴线的集聚和辐射作用,以这条轴线为核心和纽带促进三市经济的一体化。

积极打造两条次轴线(即以319国道、320国道和上瑞高速公路为轴带),作为次级密集发展轴带和主轴线的补充,规划期内较大幅度地推动沿线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促进区域城镇的协调发展和城镇等级结构的改善。

同时,以两条辅轴(即湘乡—韶山公路和106国道)为纽带,联系和辐射广大的三市市域地区。最终形成以长沙、株洲、湘潭为核心和中心结点的放射状城镇布局,以三纵两横(即一主两次两辅)的“冉字型结构”支撑起整个区域的城镇发展空间。

区域城镇发展的等级结构规划

长株潭地区城镇将形成省域中心城市组群(属于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区域中心城市-重点镇-一般建制镇四级结构。

1.第一级——省域中心城市组群

即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是一个由长、株、潭三市城区和若干紧密关联的周边组团构成的多核组团式中心城市,共同承担省域中心城市的功能(含长沙县城区、望城县城区、湘潭县城区和株洲县城区和若干小城镇)。

2.第二级——区域次中心城市共8个

一是包括韶山城区、浏阳城区、宁乡县城、醴陵城区、湘乡城区、攸县县城,是本地区省域中心城市以外、具有县和县级别以上地域范围意义的区域性次级中心城市,共6个。

二是包括茶陵县县城、炎陵县县城等县域中心城市,共2个。

3.第三级——重点城镇共48个

一是包括具有省级影响的重点城镇17个。

二是包括具有地级市市域影响的重点城镇31个。

4.第四级——般建制镇85个

在现有基础上通过行政区划的适当调整,进行撤乡并镇合并而成85个一般建制镇(对三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制镇略有调整)。(小标)实施区域城乡统筹的城镇化发展战略目标

2005年区域城镇化水平约为45%,2010年约为57%,2020年为60%—62%,考虑暂住流动人口因素,高限设定在65—75%。远景城市化发展水平达到85%左右。

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制定城乡统筹的城镇化发展战略,必须贯彻如下原则:

把加快乡镇企业二次创业和推进城镇化结合起来,推进工业化。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作为再次创业的突破口,加快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将人口流动与城乡建设相互结合,形成长期持续的经济增长点。将农村要素流动和农业发展有机结合,繁荣农村经济。以城乡一体化为导向,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形成有利于城乡统筹推进城镇化的体制和政策环境。(小标)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人口和用地规模控制指标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空间结构框架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空间结构框架规划确定为:“以周边良好的生态环境为背景,以长株潭北、西南、东南三个功能区为主次核心,三市结合部金三角地区为绿心,突出长株潭北核(长沙)的核心地位,城市中心组团、片区组团和小城镇发育相对完善,区域基础设施网络发达,各类空间协调发展,区域整体功能互补契合,生态循环良好的特征型、网络型的城市化地域,概括为一主两副环绿心的空间结构”。“一主两副环绿心”的空间结构包括了三个主中心组团、四个次中心组团以及十九片区组团和25个小城镇组团。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北核功能区的范围和控制、引导要求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北核功能区,即长沙城市功能区,主要包括长株潭主中心长沙河东中心城区、长株潭次中心长沙河西新城(已含雷锋镇)、长株潭次中心长沙星马新城、高塘岭组团(已含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星城组团(已含白沙洲街道)、含埔组团、坪塘组团、丁字组团(已含丁字湾街道)、捞霞组团以及周围空间紧密联系、功能互补的三个乡镇,即黄兴镇、乌山镇、黄金园街道。

北核功能区主要辐射的城镇则还包括周边区域内呈空间离散分布的与之功能配套协作的13个小城镇,即干衫镇、雨敞坪镇、莲花镇、白箬镇、新康镇、靖港镇、乔口镇、铜官镇、茶亭镇、桥驿镇、北山镇、安沙镇、青竹湖镇。该功能区属于城市政府主导发展地区,省级政府主责监管,放手发展,由市级政府自主发展;要求全面执行城市建设标准,引领人居环境品质向较高层次提升,起到区域示范作用,并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留足用地。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西南副核功能区的范围和控制、引导要求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西南副核功能区,即湘潭城市功能区,主要包括长株潭主中心湘潭河东城区(已含双马镇)、长株潭次中心湘潭河西城区(已含雨湖区的长城乡、先锋乡、护潭乡等)、昭山—易家湾组团、鹤岭组团、易俗河组团、河口组团以及周围空间紧密联系、功能互补的一个行政乡,即河口乡。西南核功能区主要辐射的城镇则还包括周边区域内呈空间离散分布的与之功能配套协作的2个小城镇,即梅林桥镇、姜畲镇。

西南副核心功能区属于城市政府主导发展地区,省级政府实行扶持和政策倾斜,由市级政府自主发展;为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实现区域统筹发展,对其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提供重点政策扶持,并使其在项目、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享有优先权,通过多方努力,提高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建设水平。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东南副核功能区的范围和控制、引导要求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东南副核功能区,即株洲城市功能区,主要包括长株潭主中心株洲河西城区、长株潭次中心株洲河东城区、栗雨组团、石峰组团、田心组团、荷塘组团、枫溪组团、渌口组团以及周围空间紧密联系、功能互补的三个小城镇,即马家河镇、群丰镇、雷打石镇。西南核功能区主要辐射的城镇则还包括周边区域内呈空间离散分布的与之功能配套协作的2个乡镇,即南阳桥乡和白关镇。

东南副核心功能区属于省级政府提供发展指引,城市政府主导发展地区,规划控制要求是控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预留足够的用地。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和档次,建设优良的人居环境,保护生态环境。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绿心功能区,即三市结合部金三角地区的范围和控制、引导要求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地区的绿心功能区,主要是指三核之间的交界地带,三市结合部,包括:城南组团(原暮云组团)、新暮云组团(已含暮云镇)、九华组团以及白马镇、跳马镇、云田镇、仙庾镇、龙头铺镇、响水乡、响塘乡等乡镇区域范围。

该区域是长株潭城市群的“绿肺”,包含区域绿地和生态保育、休闲度假两类主要功能。其中区域绿地属于省级政府对资源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控制、城市政府建设管理地区,原则上进行低密度生态型建设,对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区域绿地、各类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地区,要按照相关法规严格保护;生态保育和休闲活动功能区则属于由省级政府对该地区的发展类型、控制规模和生态环境要求提供发展指引,由城市政府按照指引要求加强管治的地区。

规划建议省政府在明确绿心范围和整体功能定位后,进一步委托相关部门编制具体的绿心地区建设控制规划,以统一指导该地区有序的保护利用和绿化建设。

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空间结构的演进时序

长株潭城市空间形态的演进应以三市城市现状用地为基础,逐步向外扩张,总体呈现出三核同步增长,远期和远景逐步向绿心发展。

演进态势、具体空间结构发展时序如下:

1.2002~2010年 以长沙中心城区、湘潭城区、株洲城区为核心,采取局部内涵式的紧凑集中发展,引导有序外延,重点建设三市各自环线、三市间公路外环、潭望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动湘潭-株洲联合发展,搞好湘潭和株洲的路网衔接和空间隔离,预留三核中间地带的发展空间,为未来多种发展模式提供可能性。

2.远期(2011~2020年) 长沙主要向东发展,并加快向南发展;湘潭主要向北发展,兼顾向东;株洲主要向河西发展,搞好与湘潭的路网和绿色空间的衔接,适度向北,考虑与长沙市东部开发区功能和道路上的衔接。营造三核相向发展的演进态势和空间框架,在三核中间地带开辟文化娱乐、旅游度假和生态保护区域,并保留三核中间地带与三市原中心城区的隔离空间。

3.远景(2021~2050年) 长沙、湘潭、株洲城区形成三核,并继续相向发展,逐步形成具有良好生态环境为背景的绿心,并在中间镶嵌若干高品质的新型城市功能区。

长沙:错位发展的重点是以省会长沙为发展核心和龙头,分层次、有重点的向株洲和湘潭等周边地区辐射。将长沙建设成为科技教育研发中心、商务金融中心、区域物流枢纽、服务外包基地、文化娱乐中心和中南地区国际化大都市。要以长沙在湘高校、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为基础,加快科技教育和研发发展,打造湖南科技教育和高技术服务的高地。商务金融业要以芙蓉路为主轴,吸引世界优秀金融企业来湘发展,打造中部世界金融中心;银行业要重点推进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组,加速金融现代化,提高金融效率,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品种;证券业重点发展企业改制辅导、股权分置改革、上市保荐、私募及并购重组、风险投资等投资业务;保险业重点开发新产品和发展各类公司、机构。物流业重点建设好长沙金霞、长沙空港物流区;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系统建设、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建设及物流高新技术建设;以空港快速发展为基础,以黄花机场为节点,发展高时效、高附加值货物的多式联运业务及其设施建设。服务外包业要培育具有湖南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壮大长沙服务外包集聚区,把长沙建成中部地区最大的承接服务外包的基地城市,跻身全国服务外包十强示范城市;重点扶持加快长沙高新区服务外包示范区、青竹湖服务外包示范区等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形成一批服务外包龙头企业。

株洲:要以老工业基地和交通枢纽为依托,重点发展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研发设计、职业教育、节能环保、信息咨询、服饰商贸等生产性服务业。依托铁路交通优势,构筑便捷、互补的物流网络,重点建设石峰物流园、芦淞商贸物流中心、株洲神农医药食品物流中心等;与长沙、湘潭、衡阳、郴州联手,打造旅游精品线路,早日实现旅游资源、产品和市场的一体化;加快职教大学城建设,要将其打造成全国闻名的职业教育基地;加快建设以株洲大桥两端长江路和建设中路为主的中央商务区,将其建成国际性或全国性轨道交通、服饰、中华文化等论坛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地;兴建服饰批发仓储物流中心,发展零售多业态。

湘潭:要以老工业基地为依托,重点发展与制造业相关的物流配送、科技研发、信息咨询、电子商务、金融、会展、专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结合湘潭的实际,要重点建设九华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积极培育园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开发建设物联网项目及服务应用平台。

柔弱的月亮
微笑的刺猬
2026-04-11 15:36: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用并举、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普及科学用能和技术推广应用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

省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政策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技术以及沼气贮运、沼气低温发酵、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和炭化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技术,并给予政策及财政支持。第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成果的转化。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地方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项目。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努力降低相对成本,提高相对效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协调发展。

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推广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推广。

鼓励单位与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转让的技术,应当实用、安全、方便,易于群众接受。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销售、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

友好的金毛
明理的蜜粉
2026-04-11 15:36: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所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秸秆、薪柴、生物炭等)、太阳能、风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节约与开发并举的方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新农村建设、生态农业、环境保护、卫生防疫(血防)等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作为优先发展的产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大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的投入,提高利用效率,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可再生能源知识,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以多种形式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

鼓励开展秸秆沼气发酵、生物质热解气化、沼气进出料、沼肥综合利用等技术研究及其成套设备的开发。第九条 自主开发或者引进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证明具有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后,方可推广。

引进国外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鼓励科技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咨询与服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与设备:

(一)户用沼气及其综合利用、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和生活污水厌氧净化等技术与设备;

(二)秸秆气化、固化、炭化技术与设备;

(三)太阳能、风能利用技术与设备;

(四)省柴节能炉灶、炒茶灶、取暖设施等节能技术与设备;

(五)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及配套设备。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乡镇兴建沼气净化工程,将户用沼气建设与改厨、改厕、改圈相结合,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鼓励企业和个人利用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有机废弃物,建设沼气集中供气(发电)工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能源化、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的指导。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建秸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农村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公益性公共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太阳能供水供热等技术和设备。农村居民住宅利用太阳能供水供热的,农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安装、使用和通用设计方案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三章 政府扶持与服务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用能结构、用能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科学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彪壮的裙子
热情的星月
2026-04-11 15:36: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神勇的背包
谦让的帅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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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四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发展低碳农业和节能减排工作,编制本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国家、省和市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匹配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第八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应当纳入乡镇、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户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设施应当纳入农村住宅通用设计标准。第九条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和服务,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农业等部门制定。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引进、研发,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和个人研发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二条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一)利用气化、固化、炭化和发电技术,将农林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转化为高品质生物质能的项目;

(二)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技术,为农牧业和农民提供生产生活供热的项目;

(三)利用风能和太阳能技术发电的项目;

(四)利用沼气净化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项目;

(五)其他先进适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第十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所需的设备与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的设备和产品。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投资开发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并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覆盖农户的,优先给予扶持。第十五条 申报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报送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统一汇总编制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报和实际情况,确定并下达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划拨相应市级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