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成套设备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煤炭设备成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为煤炭基本建设服务为宗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做到采购的产品质量优良,价格合理,交货及时,真正有效地使用投资。第二条 使用用国家投资建设的煤炭项目坚持实行按项目成套、按项目管理。“中煤设备成套总公司”负责组织煤炭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工作。第三条 成套部门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项目设备成套工作的代表,为项目法人服务,对项目法人负责。第四条 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内的煤炭项目原则上都要通过成套组织设备供应,其各单项工程设计内的机电产品,均属设备成套供应范围(成套项目设备供应目录见附录一)。项目内需要进口的设备,成套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统一向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审批手续。第五条 成套设备分交订货时对大型设备或批量大的长线机电产品要采用招标、议标的方式,择优选购(成套设备招标目录见附件二)。第六条 煤炭设备成套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方针、政策及有关财经纪律的规定。第二章 设备成套工作分工第七条 要坚持、完善煤炭工业多年已形成的成套管理体制。中煤设备成套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是煤炭工业部(以下简称部)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的直属公司。它既承担组织煤炭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工作,又受主管部门委托负有对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进行归口管理的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成套设备资源,依照建设项目批准设计中所列机电设备目录,按国家规定的设备品种范围商有关部门落实供货。
2、组织成套项目设备分交订货。按照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实际进度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大型设备预安排和年度设备分交、订货,实现按质、按量、按议定合理价格、按时供货。
3、按批准的设计要求组织新产品订货和参加新产品的试验和鉴定。
4、参加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概算调整、决算审查,对建设项目成套设备价格调整、超概算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说明。
5、负责协调、处理成套设备供应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合理纠纷。平衡调剂建设项目的积压设备,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投资效益。
6、受项目法人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主要设备的招标、议标、专家论证等工作。
7、提供煤炭成套设备的技术、经济咨询服务,组织煤炭成套设备业务和技术培训。
8、组织大型设备的监造、中检、协调等工作。重点参与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
9、了解项目进度,解决设备成套中的问题。
10、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的其它有关事宜。第八条 省(区)煤炭成套单位的职责是:
1、参与本省(区)建设项目预审。
2、审查所担负建设项目编报的成套设备总体分交和年度分交资料。
3、组织建设和设计单位参加分交订货,并按时做好订货总结,为建设单位处理合同未尽事宜。
4、负责协调省(区)内订货产品的合同纠纷、质量事故、设备催交等工作。
5、负责所担负煤炭建设项目成立设备管理、积压设备的调剂。参与主要设备到货验收、安装调试期间的现场服务。
6、了解本省(区)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协助解决设备成套中的问题。
7、承接总公司或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第九条 建设单位的职责是:
1、编制成套设备分交订货资料,按委托协议内容及成套设备供应的规定,及时准确编制总体分交资料、大型设备预安排计划、年度设备计划和设备订货合同。
2、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内所有机电产品的设备成套,并做好订货总结。
3、负责本单位成套设备催交调度,深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成套设备供应中发生的问题。
4、负责本单位成套设备到货验收、保管、维护等工作。
5、对因设计修改等原因造成的设备积压,负责及时平衡调剂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负责对建设项目设备概算超、降的分析说明。第十条 设计单位的职责是:
1、设计单位应提出先进的、合理的机电设备。机电设备器材目录所列机电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订货条件要求,提供必要的订货图纸等资料。
2、按照设备选型原则,应选用国家定型机电产品,未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的机电产品不得选用。
3、设计单位不能指定标准定型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不能与生产厂家直接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和协议。
4、设计单位对依据批准设计已订货、到货的设备不允许修改变更,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修改变更时,应按程序报批并提出妥善处理已订货、到货的设备的处理意见。
基建矿井指新建矿井或者改扩建矿井,经过基本建设完成后,进行联合试运转并竣工验收后,方能转化成合法生产的生产矿井。
具体程序是:
1、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履行矿井联合试运转验收程序。未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私自进行联合试运转,矿井回采工作面不得回采出煤。
2、矿井联合试运转按井型实行分级验收审批制度,建设规模6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矿井联合试运转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验,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批准;建设规模60万吨/年以上(不含60万吨/年)的矿井联合试运转由市煤炭工业局组织初验,省煤炭工业厅组织验收批准。
3、矿井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矿井联合试运转期限,期满停止联合试运转。
4、煤矿联合试运转时,矿井井下主要生产系统、开拓布置、回采工作面安装和安全设施必须按设计建成,地面生产系统、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工业和行政福利性建筑均按设计基本建成,联合试运转所需机构、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否则不得批准矿井联合试运转,严禁煤矿安全工程未实现“三同时’’的建设矿井转入联合试运转。
5、煤矿联合试运转期间,矿井要以各主要生产系统联动、调试及检修为主,出煤为辅;建设单位必须加强矿井联合试运转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井联合试运转安全进行。同时,矿井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及时履行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卫生等专项验收及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6、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检查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安全设施是否达标的重要环节,全市基建矿井竣工转产和领取相关生产证件前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未经竣工验收的基建矿井不准转入生产。
7、 矿井竣工验收按井型实行分级组织验收,煤矿建设规模60万吨/年及其以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初验,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建设规模60万吨/年以上(不含60万吨/年)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初验,省煤炭工业厅组织竣工验收。
8、矿井项目竣工验收必须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各项专篇设计、施工图设计、煤矿安全规程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严格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分专业小组组织验收,对建设项目做出全面的评价,并提交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鉴定书,做为领取新证或换发新证的依据。
给你看一个省级官方的文件你就一目了然了。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试行)
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批
(一)审批对象
1、新建及改、扩建的煤矿;
2、改变原设计生产系统的煤矿;
3、各级煤炭企业单独建设的矿井安全项目。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初步设计(含安全工程项目设计);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审批程序
1、安全处接基建局转来的初步设计(含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后,承办人对其完整性进行审核;
2、经审核齐全完整的文件资料由安全处登记,注明接收时间及审理时间,不齐全完整的退回报送单位;
3、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报审文件资料经审核受理后,对上报资料齐全的,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安全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提出安全项目审查意见,报经处长、分管局领导审核后返回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5、修改后的安全项目设计由安全处进行复查;
6、复查合格的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意见送基建局并整理归档。
(四)审批时限
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符合条件的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审批权限
1、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
2、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
3、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矿井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由市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
二、煤矿安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一)验收对象
1、新建及改、扩建的煤矿;
2、改变原设计生产系统的煤矿;
3、各级煤炭企业单独建设的矿井安全项目。
(二)需提交的资料
1、省煤炭工业局出具的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意见;
2、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上报的安全工程项目初步验收结论;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1、基建局提前5日将煤矿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间通知安全处;
2、安全处编号登记,承办人准备煤矿安全工程项目有关资料,并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小组,与矿井总体验收同步进行;
3、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意见;
4、在竣工验收中,对建设单位未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竣工验收小组将不予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验收时限
与矿井总体工程验收同步。
(五)审批权限
1、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
2、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
3、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矿井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由市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
三、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2、哪些属于基础设施项目。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用于工程类型。
4、哪些属于基础设施建设。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住宅区、别墅、公寓等居住建筑项目。
2.高档酒店、商场、写字楼、办公楼等办公商用建筑项目。
3.石油、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动力项目。
4.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道桥、隧道、港口等交通运输项目。
5.水库、大坝、污水处理、空气净化等环保水利项目。
6.电信、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
7.基础设施是一切企业、单位和居民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的共同物质基础,是城市主体设施正常运行的保证,既是物质生产的重要条件也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条件。
法律依据: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第一条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现有企业、副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基本建设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全部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国家不单独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是指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效能或生产设计规定的离要产品的车间或工程。
冶金、煤炭、油田、化工、化纤、电站、林区等大型联合企业和铁路枢钮、港口等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进度要列出能生产设计规定产品或独立发挥设计规定效益的主要单项工程,国家对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他辅助车间、公用工程、仓库、住宅、铁路专用线等一般单项工程,可以分别列出,但国家不以单项工程来考核。
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以及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基建矿井至少应该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开工审批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