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塑料的国家规定
一、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新规定将在201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将严格禁止一些不负责任的废料再生加工,包括:
1、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
2、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从2007年就被禁用的超薄塑料袋(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
3、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
4、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5、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
6、对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7、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
二、新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国内回收的废塑料和进口的废塑料。尤其对于进口废料,再生行业必须切实遵守所有相关的政策,并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禁止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
2、禁止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3、禁止将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4、禁止将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新规定要求再生企业一旦发现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进口废塑料,立即向口岸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所在地环 保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此外,还鼓励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对废塑料加工利用散户实行集中园区化管理,集中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产生的废水、废气 和固体废物。
规定要求省级环保、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名单;对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只有通过监管机构检查的再生企业才允许进口废旧塑料。
扩展资料:
一、按再利用途径的不同可分为:
1、再生塑料:经工厂模塑、挤塑等预先加工后,用边角料或不合格模制品在二次加工厂再加工制备的热塑性塑料。
2、再加工塑料:由非原加工者,用废弃的工业塑料制备的热塑性塑料。
3、回收塑料:由经清洗和粉碎的废弃制品制得的塑料。
4、可重复使用塑料:成型后制品可以多次重复使用,且性能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的塑料。
5、可回收再利用塑料:废弃后,允许被回收,并经过一定处理后,可再加工利用的一类塑料。
6、不可回收再利用塑料:废弃后,不允许被回收再加工利用的一类塑料。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或致行业重新洗牌:
工信部公布《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明确了行业新建、已建的三大重点类型企业在废塑料处理能力上的门槛。
该规范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期生效的还有《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业内人士称,新的行业规范或将带来全行业的洗牌效应。
作为环保要求门槛高的行业,该规范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所涉热塑性废塑料原料并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
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规范条件》出台后将利于龙头企业投资这一领域。
因为大量小作坊既污染了环境,也不利于行业进一步发展。对整个行业而言,一批不成规模、技术势力弱的企业将首当其冲被责令整改。预测未来我国废塑料应用市场规模将达到逾千亿元规模。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起全国试行,谁损害,谁赔偿:
2017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公布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在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提高赔偿工作的效率。
二是要求地方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启动赔偿工作的标准。
三是健全磋商机制,规定了“磋商前置”程序,并明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塑料
工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绿色数据中心标准评价体系和能源资源监管体系,到2022年,数据中心平均能耗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意见》指出,引导大型和超大型数据中心设计电能使用效率值不高于1.4;力争通过改造使既有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电能使用效率值不高于1.8。
基本原则
政策引领、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着力构建有效激励约束机制,激发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活力。
改造存量、优化增量。建立绿色运维管理体系,加快现有数据中心节能挖潜与技术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强化绿色设计、采购和施工,全面实现绿色增量。
创新驱动、服务先行。大力培育市场创新主体,加快建立绿色数据中心服务平台,完善标准和技术服务体系,推动关键技术、服务模式的创新,引导绿色水平提升。
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绿色数据中心标准评价体系和能源资源监管体系,打造一批绿色数据中心先进典型,形成一批具有创新性的绿色技术产品、解决方案,培育一批专业第三方绿色服务机构。到2022年,数据中心平均能耗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的电能使用效率值达到1.4以下,高能耗老旧设备基本淘汰,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应用比例大幅提升,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得到有效回收利用。
重点任务
(一)提升新建数据中心绿色发展水平
1. 强化绿色设计
加强对新建数据中心在IT设备、机架布局、制冷和散热系统、供配电系统以及清洁能源利用系统等方面的绿色化设计指导。鼓励采用液冷、分布式供电、模块化机房以及虚拟化、云化IT资源等高效系统设计方案,充分考虑动力环境系统与IT设备运行状态的精准适配;鼓励在自有场所建设自然冷源、自有系统余热回收利用或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清洁能源利用系统;鼓励应用数值模拟技术进行热场仿真分析,验证设计冷量及机房流场特性。引导大型和超大型数据中心设计电能使用效率值不高于1.4。
2. 深化绿色施工和采购
引导数据中心在新建及改造工程建设中实施绿色施工,在保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和《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等规范要求,鼓励数据中心使用绿色电力和满足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等要求的绿色产品,并逐步建立健全绿色供应链管理制度。
(二)加强在用数据中心绿色运维和改造
1.完善绿色运行维护制度
指导数据中心建立绿色运维管理体系,明确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发展目标,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结合气候环境和自身负载变化、运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运维策略;建立能源资源信息化管控系统,强化对电能使用效率值等绿色指标的设置和管理,并对能源资源消耗进行实时分析和智能化调控,力争实现机械制冷与自然冷源高效协同;在保障安全、可靠、稳定的基础上,确保实际能源资源利用水平不低于设计水平。
2.有序推动节能与绿色化改造
有序推动数据中心开展节能与绿色化改造工程,特别是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的在用老旧数据中心。加强在设备布局、制冷架构、外围护结构(密封、遮阳、保温等)、供配电方式、单机柜功率密度以及各系统的智能运行策略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和优化升级。鼓励对改造工程进行绿色测评。力争通过改造使既有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电能使用效率值不高于1.8。
3. 加强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加快高耗能设备淘汰,指导数据中心科学制定老旧设备更新方案,建立规范化、可追溯的产品应用档案,并与产品生产企业、有相应资质的回收企业共同建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在满足可靠性要求的前提下,试点梯次利用动力电池作为数据中心削峰填谷的储能电池。推动产品生产、回收企业加快废旧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推行产品源头控制、绿色生产,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三)加快绿色技术产品创新推广
1. 加快绿色关键和共性技术产品研发创新
鼓励数据中心骨干企业、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加强技术协同创新与合作,构建产学研用、上下游协同的绿色数据中心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形成绿色产业集群发展。重点加快能效水效提升、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控制、废弃设备及电池回收利用、信息化管控系统、仿真模拟热管理和可再生能源、分布式供能、微电网利用等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与创新,研究制定相关技术产品标准规范。
2. 加快先进适用绿色技术产品推广应用
加快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推广应用,重点包括:一是高效IT设备,包括液冷服务器、高密度集成IT设备、高转换率电源模块、模块化机房等;二是高效制冷系统,包括热管背板、间接式蒸发冷却、行级空调、自动喷淋等;三是高效供配电系统,包括分布式供能、市电直供、高压直流供电、不间断供电系统ECO模式、模块化UPS等;四是高效辅助系统,包括分布式光伏、高效照明、储能电池管理、能效环境集成监控等。
(四)提升绿色支撑服务能力
1. 完善标准体系
充分发挥标准对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支撑作用,促进绿色数据中心提标升级。建立健全覆盖设计、建设、运维、测评和技术产品等方面的绿色数据中心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宣贯,强化标准配套衔接。加强国际标准话语权,积极推动与国际标准的互信互认。以相关测评标准为基础,建立自我评价、社会评价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机制,探索形成公开透明的评价结果发布渠道。
2.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
加快培育具有公益性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鼓励其创新绿色评价及服务模式,向数据中心提供咨询、检测、评价、审计等服务。鼓励数据中心自主利用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绿色评测,并依据评测结果开展有实效的绿色技术改造和运维优化。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服务等机构建立多元化绿色数据中心人才培训体系,强化对绿色数据中心人才的培养。
(五)探索与创新市场推动机制
鼓励数据中心和节能服务公司拓展合同能源管理,研究节能量交易机制,探索绿色数据中心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模式。鼓励数据中心直接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开展电力交易,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探索建立绿色数据中心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的激励机制和融资平台,完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建立协调机制,强化在政策、标准、行业管理等方面的沟通协作,加强对地方相关工作的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机关事务、能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推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
(二)加强行业监管。在数据中心重点应用领域和地区,了解既有数据中心绿色发展水平,研究数据中心绿色发展现状。将重点用能数据中心纳入工业和通信业节能监察范围,督促开展节能与绿色化改造工程。推动建立数据中心节能降耗承诺、信息依法公示、社会监督和违规惩戒制度。遴选绿色数据中心优秀典型,定期发布《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率先在公共机构组织开展数据中心绿色测评、节能与绿色化改造等工作。
(三)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绿色制造、节能减排等现有资金渠道,发挥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政策和绿色信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支持各领域绿色数据中心创建工作。优先给予绿色数据中心直供电、大工业用电、多路市电引入等用电优惠和政策支持。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绿色数据中心所提供的机房租赁、云服务、大数据等方面服务。
(四)加强公共服务。整合行业现有资源,建立集政策宣传、技术交流推广、人才培训、数据分析诊断等服务于一体的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发挥专家在决策建议、理论指导、专业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持续发布《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发展。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积极开展技术产品交流推广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针对绿色数据中心关键和共性技术产品建立实验室或者工程中心。
(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利用现有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和平台,加强在绿色数据中心技术产品、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举办专业培训、技术和政策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绿色数据中心,形成相关技术产品整体解决方案。结合“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重大战略,加快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优势技术和服务走出去。
结语
据悉,在数据中心当前的后期运营,能耗是最大成本,占比超过50%。降低能耗效率(PUE)值,一直是业界相关部门关心的重点。
工信部在2017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十 三五”信息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十二五”期间新建大型数据中心的能耗效率(PUE)要普遍低于1.5;到2020年,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的能耗效率(PUE)值必须达到1.4 以下。
去年3月,工信部首次公布的《全国数据中心应用发展指引》中称:全国超大型数据中心平均PUE(平均电能使用效率)为1.50,大型数据中心平均PUE为1.69。而根据“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PUE值将不得高于1.4。
如今,三部门联手针对绿色数据中心建设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数据中心运营商如何运用新技术、新架构降低能源降耗,实现数据中心的绿色发展,将成为行业的关注热点,与此同时,节能降耗的大趋势之下,也将带来更多的市场机遇。
国内新能源 汽车 动力电池领域迎来了一个重磅消息。
6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官网发布文件称,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工信部决定自2019年6月21日起废止《 汽车 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2号),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批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目录同时废止。这意味着,在业内存在近4年的新能源 汽车 动力电池"白名单"正式取消。
动力电池"白名单"是啥?
可能许多人看到这个"白名单"名字,还有些疑惑这到底指什么。其实,动力电池"白名单"的由来还得追溯到四年前。
2015年3月24日,为引导和规范 汽车 动力蓄电池行业 健康 发展,工信部制定了《 汽车 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宣布自2015年5月1日起,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通过" 汽车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报。而在售的新能源 汽车 只有搭载了符合条件、进入"白名单"目录的动力电池,才能享受新能源 汽车 补贴,搭载目录之外的动力电池则无法获得补贴。
再生资源回收属于化工行业类型再生资源回收属于化工行业。再生资源回收以物资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正在成为全球潮流。
可持续发展就是,既符合当代人类的需求,又不致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是我们在注意经济增长的数量,同时要注意追求经济增长的质量。主要的标志是资源能够永远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2、包括公司的资质。
3、实力说明以及之前的成功案例。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信创产品通常是各市的工业和信息化局或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信息与软件服务业处等相关部门申报处理。
据亿欧汽车统计,2019年12月(12.01-12.31),各地共有11条与汽车行业相关的法律。其中,全国有5个产品,村有6个产品,包括新能源汽车、交通车辆、汽车制造商。在国家政策中,工信部印发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21-2035年)》将成为未来1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必要文件,指导我国新车产业发展修复。
发展目标明确指引范本,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占比达到25%,新型智能网联汽车销量达到30%。这一政策强化了责任方向,突出了能源、智能、交流与合作对于中国道路新车市场发展的重要性,支持和鼓励汽车制造商和新电动车企业起步。以“市场引领、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开放发展”为原则,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智能通信车将市场化场景。
此外,工信部于12月发布了第28批和第29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同时发布了《新能源目录》目录。 “免征汽车购置税模型车”已被取消。此举将鼓励汽车制造商加快产品改装和回收利用,对促进经济健康发挥积极作用。区域层面也有很多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政策,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建设和管理,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管理新能源汽车建设和管理的议案》。
关于新停车收费模式,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城市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停车收费模式的通知》。能源驱动服务”。部分区域首次停放绿牌车辆免收首2小时停车费。天津市公布新的车票购买法,取消新的动力车票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主要从申请个人及单位指标、废物管理、和新能源管理。其中,对于个人指标的应用,措施减少了对非天津境内登记机构个人支付证券的审查。
据介绍,新能源 汽车 动力电池退役后,一般仍有70-80%的剩余容量,可降级用于储能、备电等场景,实现余能最大化利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即是对新能源 汽车 退役动力电池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工信部表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是资源综合利用的新兴领域,梯次利用企业主要集中在电池退役量大、技术资源优势明显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目前,梯次利用检测、拆解、重组利用等技术已较为成熟,电池残值评估、远程监控预警等技术不断优化提升,梯次产品已应用在储能、备电等领域。
工信部介绍,《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梯次利用企业要求、梯次产品要求、回收利用要求、监督管理、附则6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总则,明确管理原则、适用范围及相关企业责任,提出部门协同监管要求,支持技术创新。二是梯次利用企业要求,《管理办法》对企业的技术开发、管理制度建设、产品质量保证及溯源管理等作出规定。三是梯次产品要求,《管理办法》中对产品设计试验,编码及包装运输等作出规定,确定建立梯次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四是回收利用要求,梯次利用企业要建立报废梯次产品回收体系,确保报废梯次产品规范回收与合规处置。五是监督管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及商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发挥 社会 监督及专家委员会的支撑作用。
工信部指出,考虑到梯次利用是新兴产业,针对当前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诉求,《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梯次利用企业作为梯次产品的生产者,履行生产者责任,承担保障梯次产品质量及产品报废后回收的义务。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作为上一级生产者,也承担生产者责任,采用易梯次利用的产品结构设计,利于其退役后的高效梯次利用。
(二)开展梯次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梯次利用是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的重要环节,梯次利用企业落实动力电池溯源管理要求,对梯次产品生产、使用及回收利用等过程实施监控,确保全过程可追溯。
(三)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完善协作机制。考虑梯次利用产业在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产业链中承上启下的地位,鼓励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在回收体系共建、数据信息共享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加强协调,解决电池高效回收、 健康 状态快速评估等问题,形成适应行业发展的商业合作与技术发展模式。
(四)建立梯次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为扩大优质梯次产品的供给与应用,引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将推行梯次产品自愿性认证制度,发挥认证机制在市场中的导向性作用,培育骨干梯次利用企业,带动梯次产品质量、性能水平提升。
(五)协同推进梯次利用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 科技 、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部门间协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监督管理,加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支持力度,推动形成有利于梯次利用行业 健康 发展的长效机制。
热点聚焦
1、 央行发布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强调,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以我为主,稳字当头,把握好政策力度和节奏,处理好经济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做好跨周期调节,维护经济大局总体平稳,增强经济发展韧性。预计四季度CPI温和上涨,总体保持在合理区间内平稳运行。与此同时,受大宗商品价格上涨、部分高耗能行业产品提价和低基数等因素影响,PPI涨幅继续扩大,短期内可能维持高位。总的看,我国总供给总需求基本稳定,央行实施正常货币政策,有利于物价走势中长期保持稳定。
2、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向2021中国5G+工业互联网大会开幕式致辞称,“5G+工业互联网”是传统产业跨越式发展 历史 性机遇。我国5G网络布局具有先发优势,产业应用场景十分丰富,要充分用好这些有利条件,补齐工业互联网短板,大胆 探索 颠覆式技术路径,创造性地解决产业难题。刘鹤强调,企业是最活跃的 科技 创新力量。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让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中。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企业创新支持, 探索 利用数字技术为企业增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3、中国11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将于11月22日9:30公布,此前已连续18个月维持不变。中信证券认为,11月LPR下调概率低,随着财政发力和宽信用逐步显现,LPR降息也并不值得博弈。
4、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阿里巴巴、腾讯控股、苏宁易购、阿里 健康 、京东等公司,市场监管总局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国内市场
1、A股三大股指午后继续震荡走高,两市超3200只个股上涨。截至收盘,沪指涨1.13%,深证成指涨1.19%,创业板指涨1.04%。盘面上,行业板块普遍飘红,仓储物流、房地产、证券、煤炭、供气供热、石油、公共交通、建材等板块领涨,广告包装、农林牧渔板块小幅下跌。新能源车、华为概念、燃料电池、氢能源、锂电池、光伏、次新股、风能等概念板块强势,多股涨停。
2、恒指跌1.07%。互联网 科技 股跌幅居前,阿里巴巴跌超10%。地产股走强,融创中国涨超8%,碧桂园涨超5%,中国恒大涨超5%。物流股集体上涨,嘉里物流涨超17%。
3、沪深交易所发布营业收入扣除指南,明确财务类退市指标中营业收入具体扣除事项,精准打击空壳公司,力求实现“应退尽退”。根据退市新规,2021年年报披露后,上市公司若首次触及“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2021年若继续触及退市指标,将直接退市。
4、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日前宣布,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经充分听取市场意见,并经指数专家委员会审议,决定修订沪深300指数样本空间规则,将创业板证券进入指数样本空间时间规则调整为上市时间超过1年,编制方案其余部分保持不变。上述修订将于下一次样本定期调整时(2021年12月13日)实施。
5、证监会拟修订《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指导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提高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将保荐人“荐”的职责提到更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其在投资价值判断方面的前瞻性作用。
6、中国结算数据显示,10月新增投资者98.07万,同比下降12.45%,环比下降39.4%。期末投资者数19469.72万,同比增加11.49%。
7、《证券行业私域客户运营白皮书》显示,相比两年前,女性投资者在所有投资者中占比明显提升。证券投资者更偏爱华为手机券商APP用户对 财经 资讯与阅读更加专注,对 娱乐 应用类APP偏好较低。用户投资行为方面,收盘前1小时为交易高峰,90后热衷追逐股市热点
8、退市新规即将落地一周年。交易所在细节上提升财务类退市指标可执行性,精准打击空壳公司,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这意味着此前临近年底以变卖资产增加营收为手段的A股上市公司将“无路可走”。
9、徐翔方面表示将坚决反对文峰股份收购案,文峰股份董秘办工作人员回应称,如果徐翔投反对票,这次股东大会可能无法进行,公司会尽快回应上交所问询函。文峰集团发布声明表示,向文峰股份注入资产经过严谨的市场调研,徐翔出狱至今未与公司进行过任何联系,公司也尝试与其沟通,一直未得到其回复。
10、恒大 汽车 宣布进行新一轮9亿股股票配售,集资总额约27亿港元,用于新能源 汽车 的研发及生产制造,及为恒驰新能源 汽车 顺利投产奠定基础。11月9日,恒大 汽车 以每股2.86元进行先旧后新配售1.7483亿股集资约5亿港元。
11、11月20日,已具备年产4200吨磷酸铁锂产能的中银绒业公告,计划收购一家公司100%股权并斥资20亿元投资建设年产8万吨锂电池正极材料磷酸铁锂项目。
12、川发龙蟒11月19日晚公告,公司基于德阿生态经济产业园区在项目用地、区位、政策、能耗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已与德阿产业园区签订《投资协议》,拟在德阿产业园区建设20万吨/年新能源材料项目。项目拟建设磷酸铁锂20万吨、磷酸铁20万吨生产线,及厂房、仓库、研发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周期为2022年6月至2024年12月。
13、江泉实业11月21日晚间公告,拟以现金方式收购绿能慧充100%股权,交易价格不超过9000万元,以此切入新能源领域。公司同时公告,拟以2.95元/股的价格向实控人旗下北海景安、北海景曜和北海景众3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45282.5万元(含本数)。
14、19日晚间,比亚迪(002594)公告,公司拟以货币方式对全资子公司比亚迪 汽车 工业增资17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15、11月19日晚间,号称“东方迪士尼”的奥飞 娱乐 公告,拟将全资子公司有妖气100%股权以6亿元出让给上海幻电。有妖气是中国最早的网络原创漫画平台之一,而上海幻电为哔哩哔哩集团旗下公司,上海幻电第一大股东陈睿为哔哩哔哩董事长。
16、恒指公司公布季检结果,将华润啤酒、新奥能源、京东、网易纳入恒生指数,成份股数目将由60只增加至64只将信达生物制药纳入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剔除中国恒大恒生 科技 指数成份股没有变动,成份股数目维持30只。
17、继江苏银行时隔7年后再启上市银行配股募资,今年以来通过定增、配股进行股权融资力度明显加大,包括江苏银行,宁波银行(120亿元)、青岛银行(50亿元,在证监会受理)、浙商银行(180亿)均披露配股再融资方案。
18、哔哩哔哩公告称,拟发售14亿美元的2026年到期可换股优先票据,所得资金用于丰富内容、研发及一般企业用途。
19、比亚迪表示,“宋ProDM-i预售价格11.98万-14.68万”为不实消息,公司未发布任何有关预售价格信息。
20、刘姝威回应担任柔宇 科技 独立董事质疑称,自己担任独董是因为柔宇 科技 掌握国际领先且原创的柔性电子技术,公司研发能力比较强,创业者是一群年轻、有抱负和理想的科学家。柔宇 科技 撤回科创板上市申请主因在股东结构方面存在“直接层面三类股东”情况。
21、据中国基金报,北交所开市首周,已有工银瑞信、国泰君安资管等18家基金管理人和券商资管机构发布公告称,旗下公募基金、大集合理财产品将北交所股票纳入投资范围,开启普通公募产品投向北交所拓荒之旅。
22、根据退市新规,2021年年报披露后,上市公司若首次触及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财务类退市指标,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即*ST公司,2021年若继续触及退市指标,将直接退市。投资者应当高度关注相关上市公司可能披露的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更正公告、风险提示等公告,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国际市场
1、美东时间周五,美股三大指数涨跌不一,截止收盘,道指跌0.75%,纳指涨0.40%,标普500指数跌0.14%。在线教育、新能源车板块涨幅居前,好未来涨超18%,高途涨超4%,特斯拉涨超3%。油气股下挫,卡隆石油跌超9%,埃克森美孚跌超4%,英国石油、道达尔跌超3%。
2、欧洲时间周五,欧洲股市全线下跌,截止收盘,英国伦敦股市《金融时报》100种股票平均价格指数19日报收于7223.57点,比前一交易日下跌32.39点,跌幅为0.45%法国巴黎股市CAC40指数报收于7112.29点,比前一交易日下跌29.69点,跌幅为0.42%德国法兰克福股市DAX指数报收于16159.97点,比前一交易日下跌61.76点,跌幅为0.38%。
3、美东时间周五,国际金价下跌,截止收盘,纽约商品交易所黄金期货市场交投最活跃的12月黄金期价19日比前一交易日下跌9.8美元,收于每盎司1851.6美元,跌幅为0.53%。国际油价显著下跌,美油跌超3%。截止收盘,纽约12月原油期货到期交割日收跌2.91美元,跌幅3.68%,报76.10美元/桶布伦特1月原油期货收跌2.35美元,跌幅2.89%,报78.89美元/桶。
4、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拜登1.75万亿美元的 社会 支出法案。接下来,法案将递交参议院审议投票。参议院可能会要求对法案进行修改,这意味着未来几周众议院还需要对修改后的法案再次投票,而后再递交总统拜登签署。
5、 日本政府决定推出财政支出达5.7万亿日元(1美元约合114日元)的新一轮经济刺激计划,财政开支规模创历次经济刺激计划新高。由于这一仓促推出计划重补贴、轻增长,日本国内媒体和专家普遍判断其效果有限。
6、IMF表示,美国通胀持续高企或导致美联储更早采取应对措施,将给全球经济带来系统性风险。若供应链中断持续或通胀预期脱锚,全球部分地区的通胀也可能会变得“更持久”,各国央行需要保持警惕。
7、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批准全体成年人均可接种辉瑞疫苗和莫德纳疫苗加强针。至此,仅需美国疾控中心给出最终的指导意见,美国成年人便可开始接种这两种疫苗的加强针。
8、欧洲央行行长拉加德表示,欧洲的通胀将逐渐消退,因此欧洲央行不会收紧货币政策,因为这可能阻碍经济复苏。实施紧缩性货币政策将导致家庭收入降低,在能源价格飙升的情况下,实施紧缩政策可能将抑制经济增长。
9、日本正考虑放宽特定领域外国劳动人口入境日本相关条例,部分从业人员或将无限期留日。该项措施旨在解决由于日本人口老龄化及出生率下降导致的劳动力短缺困境。若相关新政得以施行,预计将有建筑等14个行业外国劳动者受益。
10、韩国总统文在寅表示,楼市问题影响到国民生活,导致国民感到不公平,政府正考虑回收凭借房地产获得的非劳动收入或超额利润对策,以限制民间房产商获取巨额利益。
11、消息称麦肯锡公司已同意支付1800万美元,以了结美国证监会有关内幕交易指控。
12、苹果支持官网显示,iPhone 13系列不再支持中国电信 2G/3G 网络,而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不受影响。
13、特斯拉首席执行官马斯克表示,公司移动应用程序正重新恢复正常,此前应用服务器出现故障,使许多车主无法连接到 汽车 。特斯拉App是特斯拉车主体验重要组成部分,用户可以通过手机应用操作许多 汽车 控制功能。
14、特斯拉中国官网显示,国产Model 3后轮驱动版售价上调1.5万元至25.09万元,目前交付时间为明年一季度。
15、谷歌的母公司 Alphabet 正致力于将机器人带到办公室来执行日常任务。该机器人由 X-Alphabet 的登月工厂提供,该工厂是一个专注于解决下一代问题的专业团队。自 2010 年成立以来,登月工厂推出的一些著名项目包括 Google Glass、将互联网传送到世界偏远角落的巨型气球、使用风筝的可持续风能以及用于自动运输的 Waymo。
16、福特 汽车 和电动 汽车 制造商Rivian证实,两家公司放弃共同开发电动 汽车 计划。
17、消息称,“木头姐”Cathie Wood旗下ARK基金卖出特斯拉、Coinbase股票。
18、途牛第三季度净营收为1.146亿元,同比下降7.2%净亏损3660万元,上年同期为6210万元。途牛预计第四季度净营收将在5340万元至6530万元之间,同比下降45%-55%。
19、蔚来宣布完成美国存托股票市场发售,筹集20亿美元融资。
20、小鹏 汽车 总裁夏衍表示,小鹏在创立之初就找准做 探索 的定位,产品和技术层面实力并不逊色于特斯拉,甚至在部分智能化领域要远超特斯拉。
21、11月20日,哔哩哔哩(以下简称“B站”)推出51部动画作品新内容,并启动“寻光”计划,挖掘与扶持更多国产动画创作者。
22、继抖音之后,视频平台哔哩哔哩(下称“B站”)也获得了支付牌照。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1月19日发布项目成交公告显示,浙江甬易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下称“甬易支付”)65.5%的股权拍卖成功,成交价约合1.18亿元。本次拍卖的委托方为甬易支付股东余姚中国塑料城集团有限公司、余姚中国塑料城物流有限公司,买方为B站的主体公司上海宽娱数码 科技 有限公司。
23、近日,格林酒店集团(纽交所代码:GHG)发布了2021年第二季度财报。数据显示,二季度格林酒店增收不增利,实现收入3.47亿,实现归母净利润8132万。
金融&地产
1、银保监会回应有关银行存单丢失事件称,已第一时间要求相关银保监局组成工作组,进驻银行开展现场调查,目前调查工作正在加紧进行。如调查发现银行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罚问责如调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白名单要求以及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二是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三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四是明确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大类比例核算。五是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部评级,审慎开展投资。
3、国资委要求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4、银保监会就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明确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要求,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的频次和工作要求,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可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与现场检查、行政审批、监管法规和政策等监管工作的协同。
5、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副书记刘峰认为,未来大型理财公司将汇聚产品体系、投资研究、投顾能力、系统搭建等优势,预计行业可能呈现马太效应。银行理财未来演化趋势主要有四大方面,其中包括: 科技 赋能,迎来数字化理财时代等。
6、资管新规过渡期仅剩一个多月,券商资管大集合改造接近尾声。已完成公募化改造的主动权益类基金,年内业绩表现出现分化,首尾基金业绩相差逾50%。若与同类型公募基金对比,大集合改造产品业绩暂无明显优势。
7、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关于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要通过防非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单位、进机构网点等办法,实现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全覆盖,坚决遏制风险高发态势,彻底铲除非法集资土壤。
8、北京首批16个资本市场金融 科技 创新试点项目名单发布,涉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云原生、信创等复合交叉技术应用业务场景包含智能投顾、智能运营、智能交易、智能风控、智能营销等资本市场各类业务领域。
9、央行表示,目前房地产市场风险总体可控,房地产市场 健康 发展的整体态势不会改变。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平稳 健康 发展,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银保监会发言人表示,房地产合理贷款需求得到满足。截至10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同比增长8.2%,整体保持稳定。个人住房贷款中90%以上用于支持首套房,投向住房租赁市场的贷款同比增长61.5%。
11、近期,厦门、石家庄、北京等地相继出台及拟出台商品房预售监管相关政策。在预售监管中,资金监管是一大重点内容,其中包括提高预售门槛、细化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留存额度、入账流程调整为先监管后网签等。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监管力度趋严,以防止预售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此举亦将平稳购房者预期,但同时也影响到部分房企销售节奏,降低资金周转速度。
12、深圳新版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正式上线,在国内首次引用“单边代理”模式。深房中协表示,新系统的上线,意味着居间模式将彻底推出深圳 历史 舞台。
13、广州新政: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销售价目表价格,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等费用。
14、据第一 财经 ,有消息称部分银行在贷款方面对不同资质房企做出区别对待,其中对国有房地产企业给予专项政策支持,并为其开出融资白名单。多位银行业人士对此表示,未接到通知。
15、恒大地产珠三角公司位于广州、佛山、肇庆、阳江、清远、惠州、河源等15个区域的63个在建楼盘已全面复工复产。恒大地产深圳公司下属包含深圳、东莞、江门、汕尾、珠海、中山6地十余个项目,已全面复工复产。
产业
1、工信部发布《“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和重点行业实践(第二批)》。其中,十大典型应用场景包括:生产单元模拟、精准动态作业、生产能效管控、工艺合规校验、生产过程溯源、设备预测维护、厂区智能理货、全域物流监测、虚拟现场服务、企业协同合作五大重点行业实践包括:石化化工行业、建材行业、港口行业、纺织行业、家电行业。
2、工信部公布数据显示,1-10月份,我国软件业务收入76814亿元,同比增长19.2%,增速比前三季度回落1.3个百分点,近两年复合增长率为15.4%,保持较快增长软件业利润总额9218亿元,同比增长9.1%,近两年复合增长率为8.2%。
3、工信部部长肖亚庆称,将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通信息“大动脉”。促进融合发展,基础设施要先行。工信部将加强规划谋划,统筹布局协同,加快5G基站建设和行业虚拟专网规模化发展,增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公共服务功能。
4、千亿医用耗材市场迎来重磅文件。国家医保局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将走出当前地方“各自为政”局面。这是我国医保管理史上首次出台针对耗材国家级管理办法。
5、国家能源局表示,据行业统计,截至2021年10月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10.02亿千瓦,突破10亿千瓦大关,比2015年底实现翻番。其中,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发电装机均持续保持世界第一。
6、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严禁高校委托校外机构代理招生,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
7、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运行调控处处长赵卓表示,11月以来,“菜篮子”产品价格总体稳定,不同品种之间略有分化,猪肉价格在前期持续低迷后有所上涨,蔬菜价格明显上涨后趋于稳定。整个“菜篮子”产品供应充足。
8、中汽协副秘书长师建华表示,我国 汽车 市场规模全球最大, 汽车 产销量、保有量已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到今年9月底我国 汽车 保有量达2.97亿辆,年底将超3亿辆,预计“十四五”期间将保持年均4%的增长速度。9、多家轮胎企业称,受环保、限电以及原材料价格等多重因素影响,工厂制造成本不断上升,公司无力承担原材料上涨压力,需要涨价。事实上,不少轮胎企业利润正受到挤压,三季度利润普遍出现下滑。
10、乘联会预计,11月狭义乘用车零售销量186万辆,同比下降10.6%。临近年末,芯片供应问题相比于三季度将持续改善,但仍然难以满足终端需求。
11、今年三季度国内碳酸锂市场均价为11.01万元/吨,而四季度至今该均价已经大幅上涨,11月18日工业级碳酸锂华东地区均价为18.96万元/吨,电池级碳酸锂华东地区均价为19.9万元/吨,价格就快接近20万元/吨的市场预期。锂精矿价格上涨明显,对锂盐产品构成了明显的成本支撑。
12、针对前期煤炭价格大幅上涨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表示,目前,一系列保供稳价措施,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成效。在保障供应方面,相关部门大力推进煤炭增产增供,加速释放煤矿优质产能,全国煤炭产量和市场供应量持续增加,煤炭调度日产量已稳定在1200万吨以上,连续创下 历史 新高。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价格监测调控处副处长朱晓海表示,近期,煤炭等能源价格大幅下降,动力煤期货价格由10月中旬的每吨两千元左右降到近日的800元左右,降幅高达60%,部分工业原材料价格也明显回落。
13、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按人民币计价,10月太阳能组件(电池)出口190.9亿元,同比增长47.9%,环比增长9%1-10月累计出口1476.1亿元,同比增长32%。按美元计价,10月太阳能组件(电池)出口29.4亿美元,同比增长56%,环比增长8.7%1-10月累计出口228亿美元,同比增长42.3%。
14、193个国家产生了约800万吨与新冠疫情有关的塑料垃圾,其中约2.6万吨现已进入全球海洋。这项本月发表在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月刊上的研究,是首批与疫情相关的塑料垃圾规模量化的研究之一,再次引发人们对于海洋污染关注的同时,也让再生塑料的挑战和机遇凸显。
15、天津市加强电网科学调度,重点持续提升电网接受外电能力,在保障能源清洁同时做到安全稳定供应。据悉,天津电网接受外电能力已提升到近35%,外电接纳能力大幅提升,电力供应更清洁,也更有保障。
16、全国铁路煤炭多项运输生产指标创 历史 新高。11月18日,中国西煤东运重载大通道大秦铁路运输煤炭130.6万吨,为11月以来第13次日运量突破130万吨,对口供应的秦皇岛港、唐山港、曹妃甸港存煤回升至1900万吨以上。
17、艾瑞咨询发布《2021中国闲置高端消费品零售行业研究报告》称,2020年闲置高端消费品零售市场在500亿元左右,到2025年会超过2000亿,整体市场空间非常大。
18、炙手可热的酱酒下半年遭遇一场“降温”。不少前期进入酒商发现,手里酱酒变得没那么好卖,渠道热度快速降温。但在业内看来,初期疯狂过后,酱酒行业并没有“凉”,行业正进入一轮“冷静期”。
交易日历
机构去哪儿?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王紫)1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了修改后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删除了包括第五条以及《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将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了有关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原文
(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0年7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 汽车 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 汽车 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 汽车 产业持续 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 汽车 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汽车 ,是指《 汽车 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 汽车 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 汽车 ,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 汽车 ,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汽车 、纯电动 汽车 和燃料电池 汽车 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汽车 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 汽车 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 汽车 生产企业。
汽车 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 汽车 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 汽车 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第六条 汽车 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
第七条 申请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符合《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产品相关标准。
(三)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 汽车 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施行前向 社会 公布。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九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检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方式包括现场审查、资料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车 领域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组成审查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的,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 汽车 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了审查的,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新能源 汽车 产品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
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
第十五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管理、规范使用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出厂合格证,确保出厂合格证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唯一对应、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 汽车 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 汽车 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 社会 发布。
第十七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 汽车 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 汽车 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 汽车 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 汽车 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 汽车 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 汽车 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 汽车 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对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见附件6)。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 汽车 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类别或者动力系统(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与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产品不同的,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材料,原则上应当进行现场审查。
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 汽车 或者燃料电池 汽车 产品准入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 汽车 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
第二十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审查要求》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 汽车 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 汽车 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市场抽样和性能检测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24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将企业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行政处罚等情况列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 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破产或者自愿终止生产新能源 汽车 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注销其相应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产品准入。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新能源 汽车 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 汽车 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 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