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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煤矿开采农村搬迁标准

深情的黑裤
风中的西牛
2023-01-28 05:24:02

因煤矿开采农村搬迁标准

最佳答案
丰富的鸡翅
机智的八宝粥
2026-04-12 13:49:24

各地补偿标准不同。如江苏省《关于调整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采煤塌陷地征用补偿标准调整为年产值的12倍,即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6倍,每亩年产值按1200元计算,每亩补偿14400元。不再按人平均耕地面积和原用途分类别补偿等。

最新回答
拉长的蚂蚁
缓慢的大叔
2026-04-12 13:49:24

具体标准如下:

1.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

2.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3.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4.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5.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扩展资料:

塌陷地危害:

一是国土面貌和生态环境遭到严惩破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受到很大制约。由于济宁市的煤层埋深一般在负300米—800米之间,煤层厚达8米—12米,开采后将使地表出现5米—8米的塌陷,使原本平整的土地变得坑坑洼洼。塌陷区边部形成地裂缝,耕地、交通道路、通讯线路、水利设施和地下水系均遭到破坏。

二是耕地迅速减少,矿区群众的生产生受到严重威胁。目前全市已有18万亩良田成为采煤塌陷地,每年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两亿元以上。随着采煤塌陷地面积的不断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

三是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增加了不稳定因素。由于大面积的土地塌陷,造成大批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目前,因采煤塌陷已造成40个村庄、43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近3万人搬迁。新村选址、搬迁费用、人员安置引发了不少矛盾,农民与煤矿企业的纠纷不断。据测算,兖州、济宁、滕南等煤田开采期间还将要搬迁317个村庄、60多万人,由此产生的矛盾和问题还会随之增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矿区塌陷地

欢喜的蜜粉
务实的鸵鸟
2026-04-12 13:49:24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需要。煤炭开采企业在挖矿、开采过程中,会涉及到占用农民或村委等单位的土地。一般来说,煤炭开采企业采取每年向农民或村委等单位支付相应土地的补偿金作为占用土地的对价,支付土地补偿金时,以村委开具的本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农民的土地补偿结算单作为入账依据。最好查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欢喜的黑猫
冷酷的帅哥
2026-04-12 13:49:24
1、想得到赔偿,首先要证明房屋塌陷是因为开采煤矿引起的,这不是你说说就行的,需要有关单位的检测结论证明才行。

2、如果是因为煤矿开采引起的: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整个矿区都成为危险区,不是会给你搬迁的,但应给你修房或是赔偿你的修房款;只要大部分房屋所处矿区都成为危险区、不宜再继续居住的,才有可能搬迁。

3、如果是赔偿损失,没有、也不可能统一规定的标准,因为每家的房屋损毁情况不可能相同,赔偿也就不可能有同一标准:需要赔偿的数额,根据你家房屋的实际损坏情况,经双方协商、或是经中介评估后确定,按实际损失赔偿。

4、建议:

(1)先找当地建设规划部门请求检测房屋塌陷原因并评估损坏程度,然后向煤矿索赔,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2)如果同村同一地的塌陷房屋不只你一家,可双联合起来一起维权。

激昂的月饼
笨笨的耳机
2026-04-12 13:4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赔偿问题,没有统一标准。我朋友在贵州办的的矿,采了别矿的资源,通过打官司,最后是赔了他人资源费、备用金等,反正最后是协商处理。至于处罚,不管多少,那是执法部门的了。

做到他矿真的退回去了是第一步,索赔是第二步,如果不是非常手段,是难以搞到赔偿的。

长情的小白菜
爱笑的篮球
2026-04-12 13:49:24
青苗补偿费: 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一些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办法:

1、土地沉陷和复垦(平整)期间,造成农业绝产或减产的,煤矿企业应按当年损失负责补偿。绝产地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地按照不同类型土地核定。减产地青苗补偿标准,为绝产标准减去当年实际收益。在多煤层开采、稳沉期较长的矿区,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一次性付清。

2、对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塌陷土地,原则上不征为国有,对其塌陷造成的损失,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由采煤企业一次性给予赔偿,赔偿标准比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因采煤塌陷而失地的农民应当列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农民个人支出费用可以从赔偿费中支出。如何比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赔偿标准,应当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土地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二是塌陷的土地依旧有利用价值,尤其是经整理后的价值可能还高于塌陷前的利用价值;三是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塌陷期间群众的实际损失,并且确保其生产生活不应因采煤塌陷而有所降低。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具体补偿方式及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与采煤企业协商确定”的精神,请有关市人民政府与采煤企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上述原则商定。

三、安徽省的赔偿案例:

1、萧县永堌镇塌陷区青苗补偿:(2010年)

1)前进村中的47亩煤矿塌陷地和胜利村的少数塌陷地,因淮北矿务局石台煤矿塌陷而造成的。解决的办法是:因已稳沉,且下沉较轻,矿方愿予复垦,行政村未允。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矿方按照复垦当年每亩补偿90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亩各补偿450元的标准补偿。此协议由镇分管负责人参与签订,补偿款由矿方汇到镇财政所,再全额拨给行政村分发到户。

2、胜利村的千余亩煤矿塌陷地,其中80%为轻微塌陷,是由永堌煤矿塌陷造成的。鉴于这些塌陷地尚能耕作,经村委会多次与矿方协调,正常情况下,每年每亩由矿方给承包户青苗补偿费400元,如秋季遇涝受灾再补偿500元。其余塌陷较为严重的耕地,正由矿方复垦,在复垦期间,矿方每年每亩补偿1200元,共补偿三年,计3600元。

2、凤台县顾桥镇补偿标准(2009年):

凤台县国土局耕地保护股答复,塌陷补偿标准是水稻田每亩每季700元,小麦每亩每季500元。

四、具体的青苗补偿费是需要多方协调和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的。

明亮的冥王星
曾经的小鸽子
2026-04-12 13:49:2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第十条 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二十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二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第二十二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第二十四条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第二十五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激昂的短靴
犹豫的雪碧
2026-04-12 13:49:2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开发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煤炭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第二章 开发与建设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需要制定,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含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等方面的内容。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煤矿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计划管理部门审查,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第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报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必须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第十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立项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中安全设施和条件的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第十四条 在依法批准建设的煤矿井田范围内,不得新建各类煤矿。

对已建成的各类煤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或者关闭。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五条 煤矿在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以矿井为单位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火工产品,不得安排煤炭生产用电或者提供其他生产条件。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作业;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开采。

开采煤炭资源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第十九条 因开采煤炭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的,应当由煤矿企业依法承担复垦义务。煤矿企业可以自行复垦,也可以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复垦的土地应当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复垦的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因开采煤炭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造成他人损失的,煤矿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