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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项目安全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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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昂的诺言
2023-01-28 04:56:58

光伏电站项目安全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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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路的金针菇
2026-04-12 18:20:41

光伏电站项目安全管理要点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改变和发展,利用清洁可再生能源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其中,将光能转化为电能的光伏发电技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手段。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光伏电站项目安全管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 光伏发电系统的组成和分类

1.1光伏发电系统的组成

是由太阳能电池方阵、蓄电池组、充放电控制器、逆变器、交流配电柜、太阳跟踪控制系统等设备组成。

1.2光伏发电系统的分类

1.2.1光伏发电系统按照是否并网可分为:独立光伏发电系统和并网光伏发电系统。

1.2.2光伏发电系统按照场地条件可分为:地面式光伏发电系统、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山地光伏发电系统、渔光互补光伏发电系统、农光互补光伏发电系统等。

二、安全管理思路、管理体系和管理目标

2.1总体思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考核机制的基础上,重点抓安全技术管理、施工标准化管理、班组建设和员工培训等工作。

2.2 安全管理体系

2.2.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1.1明确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建立多层级的梯级安全防护管理体系,体系覆盖到施工班组的每一名工人。

2.2.1.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以及分管、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2.2.2安全教育与培训

2.2.2.1安全培训要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2.2.2.2新工人入场前应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对新入场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重点偏重一般安全知识、生产组织原则、生产环境、生产纪律等,强调操作的非独立性。

2.2.2.3安全培训常态化,每周组织一次集中学习,重点剖析各种生产事故案例,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2.2.2.4有针对性地结合生产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做什么就培训什么,反复训练、分步验收。

2.2.2.5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之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能、意识的全面安全教育,培养操作者的安全自觉性。

2.2.2.6安全培训要形成记录,各种形式、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都应把时间、内容等清楚地记录在安全教育记录本上。

2.2.3安全巡视和安全检查

2.2.3.1各级安全负责人要深入施工现场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要掌握现场的安全动态,使安全巡视和安全检查形成常态。

2.2.3.2安全检查应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2.2.4 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2.2.4.1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施工人员的个人安全保护用品的配备。

2.2.4.2施工人员不得违规操作,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员工有权利拒绝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工作指令。

2.2.4.3极端天气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必要时停止施工。

2.3 EHS管理目标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施工生产“零事故”。

三、 屋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安全管理

3.1分布式光伏电站特点

分布式光伏电站通常是指利用分散式资源,装机规模较小的、布置在用户附近的发电系统,它一般接入低于35千伏或更低电压等级的电网。

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是建在城市建筑物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该类项目必须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一起为附近的用户供电。如果没有公共电网支撑,分布式系统就无法保证用户的用电可靠性和用电质量。

3.2屋面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安全管理要求

鉴于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大多施工在已有建筑物的屋顶,所以在安全管理中需要重点控制以下安全管理内容:

3.2.1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3.2.1.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具。

3.2.1.2工具和材料等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放置稳固,禁止高空抛物和高空落物。

3.2.1.3施工人员应体检合格,有心脏病、恐高症、高血压等病症者,严禁参与施工。严禁施工人员酒后施工。

3.2.1.4加强高空作业场所及脚手架上小件物品清理、存放管理,做好物件防坠措施。上下传递物件时要用绳传递,不得上下抛掷,传递小型工具时使用工具袋。

3.2.1.5屋面有采光带时需要做好安全标识和防护措施,不得违规踩踏。

3.2.1.6屋面运输施工材料及组件时,按照规定的施工通道行走。施工通道应做好防护措施,禁止有影响原有屋面结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的行为。

3.2.1.7施工人员在没有临边防护的高处作业,应按照规定设置生命线,且正确佩戴并系好安全带。

3.2.2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3.2.2.1脚手架施工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周转性施工材料,如脚手架、扣件等,应把好采购关,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②搭设脚手架应制定脚手架搭设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执行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制度脚手架搭设前进行技术交底搭设高度超过15m以上的施工脚手架、特殊脚手架需要单独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

③搭设脚手架必须由持证架子工操作。搭设脚手架前,应检查脚手管、扣件、脚手板是否完好。严禁使用弯曲、压扁、有裂纹或严重锈蚀的脚手管,严禁使用有脆裂、变形、滑丝的扣件及断裂、有疤节的脚手板。

④脚手架搭设时,地面必须设置专人监护,同时设安全警示围栏,严禁上下或水平抛掷扣件、脚手管、脚手板。

3.2.2.2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2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梯子及安全防护网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在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

3.2.2.3在通道上方应加装硬制防护顶,通道应避开上方有作业的地区。

3.2.3起重吊装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3.2.3.1起重作业的指挥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设备在使用前应对其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保证其灵敏有效。

3.2.3.2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

3.2.3.3禁止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3.2.3.4起重设备应有防范倾覆措施。因为大风来时往往很快,可以反应的时间很短,预警较困难。所以应有加强起重设备防倾覆的警示性,风力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3.2.3.5起吊的设备应尽快分散,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吊装平台上。

3.2.3.6起重吊运的材料或设备不得在已有建筑屋面集中堆放,应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分散堆放,并对屋面进行防护。

3.2.4支架安装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3.2.4.1加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杜绝违章行为。

3.2.4.2特种作业如电焊工、电工、高压电工、机动车驾驶员等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2.4.3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做到灵敏有效。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机械设备在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决避免误操作,以防止机械伤害的发生。

3.2.4.4电线、电缆、电焊机具等应按规定摆放整齐,严禁乱拉、乱放。

3.2.4.5电焊机应设置电流保护装置和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的长度不能大于5m。

3.2.5临时用电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3.2.5.1施工临时用电应符合施工用电相关规范的要求。临时用电应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并执行审批手续。

3.2.5.2临时用电配电箱、用电设备等施工区域应做好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临时用电采用TN-S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3.2.5.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保证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保温材料、各种油类、氧气瓶、乙炔瓶等按规定放置,并保持距离。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3.2.5.4动火作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动火作业。且动火作业要做好对原有屋面和设施的保护。

四、山地光伏电站安全管理

4.1山地光伏电站的特点

山地光伏电站一般是依山而建,依据山体本身的坡度和原有地质条件,在尽量不破坏原有地质环境的情况建设施工。

4.2山地光伏电站的安全管理要求

因山体地质条件、坡度、气候条件等影响,在现场安全管理中应重点控制以下内容:

4.2.1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要求

4.2.1.1因山体坡度大小不一,施工机械在运行过程中一定要根据机械性能参数,控制机械运行稳定和安全。

4.2.1.2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并经过现场安全教育和培训。

4.2.1.3施工机械施工期间,要设置警戒区域,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4.2.1.4施工机械用电、燃料等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4.2.2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要求

4.2.2.1施工人员在山坡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正确佩戴好安全鞋、安全马甲、安全帽和安全带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2.2.2施工人员在大于30度的山坡施工中必须设置生命线,避免滑落摔伤。

4.2.2.3特种作业人员、除经企业的安全审查,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监察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2.3特殊天气的安全管理要求

4.2.3.1做好气象统计工作,及时关注了解下雨、大风等特殊天气。

4.2.3.2雨季施工或下雨前后,要根据现场地质条件,复核工程实体荷载和施工荷载对山体的影响,避免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如果地质条件不能满足施工要求,需在做好地基处理等加固措施后方可开始施工。

4.2.3.3大风天气应做好材料、设备等物资的防风措施,防止因其顺坡滚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2.3.4做好高温天气施工人员的防暑保护措施,并适当调整施工时间以避开高温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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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观的舞蹈
2026-04-12 18:20:41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能源管理制度、能源审计、能源管理手段与工具的使用、能源使用效果、测量指标等方面的认证审核内容。《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的主要内容

1、总要求:组织应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体系应覆盖组织与能源管理有关内部过程和外包过程。

2、管理职责:包括管理承诺、能源方针、作用、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要求。

3、策划:包括能源因素、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能源管理基准及标杆、能源目标和指标、能源管理方案等方面的要求。

4、实施与运行:包括资源,能力、培训和意识,信息交流,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运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5、检查与纠正:包括监视、测量与评价、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

和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6、管理评审:包括总则、评审输入、评审输出等方面的要求。

淡然的饼干
欢喜的小懒虫
2026-04-12 18:20:4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推广应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和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厌氧发酵技术;

(二)生物质气化、固化和液化等技术;

(三)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等技术;

(四)利用地热能种植、养殖等技术;

(五)微水能发电及其他利用技术;

(六)风能利用技术;

(七)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一)血吸虫病疫区;

(二)畜牧业相对集中发展地区;

(三)生活污水未纳入污水处理管网统一处理的地区;

(四)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第八条 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应当优先采用沼气环保能源技术。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第九条 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第十一条 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大力的大门
敏感的小伙
2026-04-12 18:2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 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狂野的音响
傲娇的煎饼
2026-04-12 18:20:41

美国在未来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业管理中将强化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战略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政府的一系列政策中,突出强调了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重要性

在2001年布什就任美国总统之初,就提出要加速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美国能源利用多样化,保障美国能源安全。在2006年2月就能源问题致美国人民的公开信中,再次强调了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在2003年总统的国情咨文中,布什总统宣布,将预算12亿美元从事氢能源计划(HydrogenFuelInitiative)研究,以改变对外国石油的依赖状况。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发展商业性可行的氢动力燃料和电池所需的技术,促进千家万户使用新型能源,减少对进口石油的需求,改善美国能源安全。

美国倡导使用氢和燃料电池,改善国家能源安全是基于以下判断和事实:①美国目前60%的石油消费来源于进口,到2025年石油进口额将达到68%;②几乎所有美国的汽车和卡车靠汽油行驶,这是美国目前进口如此多石油的原因,美国每天所消费2000万桶石油的2/3是用于交通运输;③氢是已知燃料中单位质量中所含能量值最高的物质;④在未来10~20年中,减少美国对进口石油依赖的最好方式是增加使用汽油电力混合的车辆,这种车辆对于当今的美国消费者来说是可得的;⑤氢可从丰富的国内能源中进行生产,包括化石能源、核能和可再生能源;⑥长期来看,仅提高美国能源效率是不够的,到2040年,使用美国国内生产的氢来驱动交通运输车辆和其他设施可有意义地减少石油消费。

2005年5月25日,美国能源部宣布,在未来3年内,将从能源部科学办公室拨款6400万美元资助70个氢研究与开发项目。这些氢项目将着重解决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①氢储存材料;②燃料电池薄膜或从其他气体中分离出氢并提纯氢;③氢生产储存利用的毫微级(10-9)催化剂;④模拟或利用产生氢的生物学过程的氢生产方法;⑤从太阳能中生产氢。

同日,能源部和农业部共同签署了旨在开发更成本有效的方式从生物体资源中生产氢的谅解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能源部和农业部专家将定期会面,分享转变生物体成氢的技术和成本信息。可用于氢生产的生物体资源包括乙醇、庄稼和森林残留物、作为能源的作物如柳树等。

事实上,能源部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局一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在其11个基本工作项目中,就有5个涉及具体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包括生物体项目、太阳能项目、氢燃料电池和基础设施技术项目、地热技术项目和风能与水电技术项目等。

(2)在联邦政府的拨款预算中,明显增加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拨款额度

美国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局是专门负责美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发的管理机构。表4-2是美国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局的拨款额比较。由表4-2可见,从布什总统执政的2001年起,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局拨款额比以前各年明显增加,这种增加是在美国经济走向下坡、其他部门经费缩减的情况下发生的,彰显了美国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发的重视。

表4-2 1998~2005美国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局可比较预算

不仅如此,美国还增加了许多新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研究项目,如氢能源项目等,并在经费上加大投入。如2004财政年度,美国通过HydrogenFuelInitiative计划,对氢和燃料电池研究和开发项目的拨款为1.59亿美元。而在2005财政年度,在其他预算项目相继减少的情况下,在总统的预算要求中,又大幅增加了氢项目预算拨款,使用于氢和燃料电池活动的预算要求达到2.27亿美元。这事实上体现的是美国对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重视。

(3)在联邦政府的战略规划和计划中,突出强调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在能源部直到2020年的战略规划中,将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列为重要的战略目标。在其能源战略目标中,提出 “研究可再生能源技术——风、水力、生物体、太阳能和地热”,“通过发展和改善技术,加速向氢经济的转变,使用可再生能源、核能和化石燃料生产氢”等。美国长期的能源战略和安全,不是发展单一的能源来源,而是范围广泛的能源供应选择。能源多样性(如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既有助于保障能源供应稳定,也有利于预防价格高峰。

(4)在权威专业组织的研究报告中,强调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在2001年5月出台的《国家能源政策报告》中,就明确建议加强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认为是解决美国未来能源问题的希望所在。在2004年2月4日公布的美国国家研究理事会(NRC)题为“氢能源经济:机会、成本、障碍和研发需求”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氢能源经济对美国国家能源安全和环境有巨大的、根本性的好处。在未来50年,氢将变为主要燃料,可根本转变美国的能源体系”。

(5)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中,进一步明确了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是国家的鼓励政策

在美国关于能源安全和能源政策的法律中,2005年布什总统签署的《能源政策法》代表了美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新的能源政策走向。《能源政策法》(2005)明确提出和规定了(政府通过税鼓励政策)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包括风能、生物体、沼气、地热能和太阳能等。

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一则有利于保障能源安全,二则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因而是近些年来美国政府和有识之士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

拉长的小蘑菇
纯情的咖啡豆
2026-04-12 18:20:41
我国在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上有所进展,但由于能源所有结构的影响,能源消费结构以煤炭为主的格局在短期内不会有根本性改变。除煤炭消费下降之外,其他能源种类均有所增长,其中以石油增长为最快,天然气最慢。

一、实施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把坚持以人为本与尊重自然规律相结合,努力为人类的长期生存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我国对资源的使用情况不尽如人意,与能源燃烧相关的空气污染使中国40%的国土受到酸雨的威胁,100多个城市雨水的PH值都非常低.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2020年中国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排放量将分别超过4000万吨和3500万吨。因此,对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承载力弱、能源利用率低的国家来说,大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控制石油消费量增加的主要手段就是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使单位GDP的石油消耗减少。要走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把节约用油作为国家石油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节约型的石油消费模式。为此,必须积极加快技术进步,节油降耗;改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压缩高耗油产业,淘汰高耗能设备,大力发展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加快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消费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要高度重视完善石油安全管理体系。面对石油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协调能源政策、主管能源的机构,也迫切需要出台一些协调一致的针对能源安全的法律法规,鼓励节油,抑制无效、低效的石油消费。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日本制定了《关于促进石油替代能源开发和利用法》,严格限制高耗油项目,鼓励采取节能措施,取得较好效果。中国应该学习和研究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力争早日推出一部完善的、缜密的、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石油法》,以克服石油工业监管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实现依法监管石油工业。

二、努力使用多种能源,有效开发替代能源

石油安全战略不是孤立的,而是国家整体能源战略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要从整个能源战略的角度出发,统筹兼顾石油与其他能源的比例关系,优化能源结构,降低能源结构中的石油比例,大力发展天然气和其他替代能源(如核能、风能、水能等),实现能源结构多元化,逐步减少国民经济对石油的依赖,缓解石油供应紧张的局面。开发替代能源,不仅可以增强中国能源系统的抗风险能力,而且可以保证在未来的国际能源产业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新的替代能源还可以满足广大农村地区人口的能源需求,减少森林过度开采和植被破坏。

目前,我国替代能源的开发发展还是薄弱环节。中国虽是水力资源大国,但目前的开发率仅为15%,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落后于印度、巴西、越南等发展中国家,开发潜力巨大。核能是发达国家重要的替代能源,目前仅占中国能源结构的1.2%,而日本、法国都超过了30%。因此,我国应积极发展核电能源,力争到2020年使核电装机达到4000万千瓦,占全部发电量的比例提高到4%。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小水电、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资源基础雄厚,但因成本高、规模小、缺乏激励政策而发展滞后。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远期可以替代石化燃料,近期还可以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边远和农村地区的用能问题。未来20年,中国应使可再生能源初步形成规模,并为今后更大规模地替代石化燃料奠定基础。中国还应大力推动海洋能、氢能、燃料电池、生物液体燃料等替代能源的开发。

三、尽快建立石油安全储备战略体系,增加安全系数

为减少石油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影响,增强抵抗可能出现的石油危机的应对能力,建立石油战略储备体系将是保障中国石油市场供应和稳定价格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已为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实践所证实。

目前,世界上石油战略储备的方式有三种,即国家储备、机构储备和企业储备。国家储备就是由国家支付储备预算,并对储备油实行绝对控制;机构储备是指储备义务由公有或私有的某一机构或组织承担,经营者向这一机构缴纳一定比例的特殊权使用费,供其承担储备费用;企业储备是指石油经营者负责履行储备义务,或者经营者自己进行储备,或者通过书面保证的形式委托给另一经营者进行使用权储备。美国建立石油战略储备的资金在开始阶段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自1995年起开始商业化运作,储备设施向国内企业出租,同时也在国外寻求石油储备合作。法国一半以上的石油储备由“法国石油战略储备行业委员会”(CPSSP)通过特许经营承担,其余的储备为石油经营者进行的所有权储备或使用权储备。韩国则采用与采油国共同储备的制度,同时协议出租储油设备,这种做法不仅使韩国国内的储油设备尽可能得到利用,获得租金,较好地解决储备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还使韩国政府在没有任何财政负担的情况下优先获得石油供应。日本的石油战略储备分为政府的战略储备和民间的商业储备。目前日本正在寻求灵活的储油方式,即首先欲将建在冲绳的储油基地供给愿意合作的中国或东盟国家,随后在经东盟同意的基础上,选择菲律宾的斯比克湾和泰国的某一合适地点,由日本提供技术和资金,合作新建储备基地。

中国建立石油战略储备体系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在起步阶段宜采用国家战略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发挥国家、相关部门和企业三方面作用,实施以国家为主、企业共同参与,以国内石油储备为主、以国外石油储备为辅的石油储备战略。国家石油战略储备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在战争、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时国家石油的不间断供给,同时也能起到部分平抑国内油价异常波动的功能。而企业商业储备则不仅可以保证国家石油储备的平均库存,还能在关键时刻起到稳定市场供应,稳定人心、缓和国内油价异常波动的作用,况且,企业商业储备是在自筹资金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能减轻国家在建立石油战略储备方面的巨额财政负担。

基于对中国石油安全问题的关注和认识,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航油”)已着手进行企业储备的尝试,利用天时、地利,大胆提出“黄金通道”和“金三角”的石油发展战略。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中国航油瞄准阿联酋国家石油公司,与其建立了战略联盟。2004年3月23日,中国航油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家石油公司(ENOC)及其子公司在新加坡签署两项《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备忘录,中国航油将收购ENOC的全资子公司——地平线储油有限公司位于中东迪拜的储油罐区20%的股权。同时,中国航油将与地平线公司成立合资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前在新加坡建成第一期50万立方米的储油罐区和两个配套的深水码头。中国航油与ENOC合作,并与地平线公司联合在新加坡投资建立超大型油库区,将使公司涉足石油仓储业务,逐步利用世界石油资源,协助稳定国内进口油源,而且在国外建立储油设施还可以分散储存风险、减少国家投资负担。这是中资企业积极走出国门,掌握更多海外石油资源,建立企业储备的一种新尝试。

中国的石油安全储备总量,须依据中国的实际国情和经济承受能力,并借鉴各国成功经验,以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方式来确定。资料显示,美国实际储备原油的能力已达7.5亿桶,可满足158天的消费。日本的石油储备相当于160天的进口量。欧盟国家则建立了相当于90天进口量的石油战略储备。据此并根据我国的情况,中国至少需要建立60天石油消费量的石油战略储备体系。对此目标,可由小到大、分阶段逐步实现。

石油储备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面广,投资巨大。根据测算,如按照一年2亿吨的加工量计算,15天的起步储备至少需要800万吨的量,即使按每桶35美元到岸价格计算,也将耗费约230多亿元人民币,加上配套系统工程100亿元人民币,总共至少需要330多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因此,应以政府拨款为主,政府和民间多种渠道筹集,可借鉴日本、德国等国的方式,通过发行长期国债、财政拨款、建立储备金和设计新税种等方法加以解决。

四、充分利用国际石油市场,建立多元化海外石油供应体系

中国原油进口大部分来自中东和非洲。预计未来几年从中东及非洲地区进口石油的比例将继续保持较高水平。然而,中东和非洲地区正是目前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动荡的主要地区,武装冲突连绵不断,恐怖事件频繁发生,如此等等,不能不对石油市场产生严重影响。目前,中国进口的原油大部分是通过海上运输的,海运量占进口量的98%左右。我国必须寻找和形成多元的石油供应市场,把从周边产油国进口能源提到一个更加重要的地位。美国兰德公司在题为《中国寻求能源安全》的研究报告中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中国不能把鸡蛋全放在一个篮子里。中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目前应限制在1/3的范围之内,同时要努力寻求从周边国家进口石油。

应积极实行“走出去”战略,利用我们的技术、资金到非洲、南美等国家去开发石油,赚取外汇,然后拿这些外汇去购买运输风险比较小的产地的石油。目前,中国对海外石油资源的利用,除由政府指定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现货及期货交易外,也应在勘探、开采等领域与外方加强合作。

我国要加强对国际石油价格波动的观察和预见,广泛收集信息,进行周密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总体看,世界在一定时期内并不缺油,问题的关键在于供需平衡关系的确定。当前中国在国际石油定价方面几乎没有发言权,因而石油供应的不安全系数居高不下。为此,应适时建立自己的石油期货市场,努力谋求国际油价的定价权,从目前的防御型体系向主动出击型体系转变。一个价格不断波动的国际石油市场不符合中国的经济利益。我国应承担起一个经济大国对国际经济的稳定发展所应肩负的责任

妩媚的戒指
感动的绿茶
2026-04-12 18:20:4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用并举、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普及科学用能和技术推广应用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政策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技术以及沼气贮运、沼气低温发酵、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和炭化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技术,并给予政策及财政支持。第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成果的转化。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地方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项目。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努力降低相对成本,提高相对效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协调发展。

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推广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推广。

鼓励单位与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转让的技术,应当实用、安全、方便,易于群众接受。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销售、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