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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生动的白昼
执着的水池
2023-01-28 03:44:35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最佳答案
疯狂的煎蛋
老实的路人
2026-04-13 02:29:4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地区的节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相关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节能技术中心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结构、多能互补、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治污达标、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积极培育节能产业,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合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节能技术的研究、引进、推广,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技术市场。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重视和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节能科技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

节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禁止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综合性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并经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设计;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限期治理。第十二条 省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对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企业定期检查考核。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实施措施,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第十四条 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省重点用能单位。州、市、县节能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成本管理、计量检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等制度,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应当向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者和用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能源计量规定,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工艺及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纳入年度考核。第十七条 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锅炉节能的监督管理。

新建、扩建二蒸吨以上的锅炉,由锅炉建设审批行政管理部门报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第十九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用能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必须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最新回答
无聊的鸵鸟
光亮的外套
2026-04-13 02:29:4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技术进步、政策激励、依法管理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五条 本省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六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州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用能单位分解落实节能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第七条 省经济委员会是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工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州、县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八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全省节能日常监察工作,行使省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倡导节约型消费方式。鼓励单位、个人采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能产品。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用能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状况、节能目标、重点环节、实施主体等内容,并提出节能对策和落实措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十二条 省节能监察机构负责下列节能监督和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设计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情况,依法查处和纠正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三)监督检查能源检验、测试、设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四)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和检查工作。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尚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企业应当限期更新、改造。第十五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省高耗能设备及生产工艺淘汰目录和实施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指导、监督生产单位实施淘汰。

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用能单位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

满意的西牛
无语的钥匙
2026-04-13 02:29:4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天真的老鼠
留胡子的大地
2026-04-13 02:29:4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循环经济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科技、林业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循环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意识,采取节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和投诉。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二章 管理制度第九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第十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管控要求、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下达到下级人民政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销售者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回收、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减量化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能源开发利用布局,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提升清洁能源消纳、外送和存储能力,建设具有市场优势的清洁能源产业链,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光热发电、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供给,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第十四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用绿色设计方案和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材料,简化包装结构,推行绿色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物的产生量。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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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02:29:45
中国环境十大问题

1、大气污染问题:2000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995万吨,居世界第一位。据专家测算,要满足全国天气的环境容量要求,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在现有基础上至少削减40%。此外,2000年中国烟尘排放量为1165万吨,工业粉尘的排放量为1092万吨。大气污染是中国目前第一大环境问题。

2、水环境污染问题:中国七大水系的污染程度依次是:辽河、海河、淮河、黄河、松花江、珠江、长江,其中42%的水质超过3类标准(不能做饮用水源),全国有36%的城市河段为劣5类水质,丧失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库)和城市湖泊水质普遍较差,75%以上的湖泊富营养化加剧,主要由氮、磷污染引起。

3、垃圾处理问题:中国全国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达8.2亿吨,综合利用率约46%。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1.4亿吨,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不到10%。塑料包装物和农膜导致的白色污染已蔓延全国各地。

4、土地荒漠化和沙灾问题:目前,中国国土上的荒漠化土地已占国土陆地总面积的27.3%,而且,荒漠化面积还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增长。中国每年遭受的强沙尘暴天气由50年代的5次增加到了90年代的23次。土地沙化造成了内蒙古一些地区的居民被迫迁移他乡。

5、水土流失问题:中国全国每年流失的土壤总量达50多亿吨,每年流失的土壤养分为4000万吨标准化肥(相当于全国一年的化肥使用量)。自1949年以来,中国水土流失毁掉的耕地总量达4000万亩,这对中国的农业是极大损失。

6、旱灾和水灾问题:20世纪50年代中国年均受旱灾的农田为1.2亿亩,90年代上升为3.8亿亩。1972年黄河发生第一次断流,1985年后年年断流,1997年断流天数达227天。有关专家经调查推测:未来15年内中国将持续干旱。而长江流域的水灾发生频率却明显增加,500多年来,长江流域共发生的大洪水为53次,但近50年来,每三年就出现一次大涝,1998年的大洪水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7、生物多样性破坏问题:中国是生物多样性破坏较严重的国家,高等植物中濒危或接近濒危的物种达4000-5000种,约占中国拥有的物种总数的15%-20%,高于世界10%-15%的平均水平。在联合国40种世界濒危物种中,中国有156种,约占总数的1/4。中国滥捕乱杀野生动物和大量捕食野生动物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屡禁不止。

8, WTO与环境问题:中国加入WTO将面临两方面新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国际上的"绿色贸易壁垒"。由于中国目前的环境标准普遍低于发达国家的标准,中国的食品、机电、纺织、皮革、陶瓷、烟草、玩具、鞋业等行业的产品将在出口贸易中受到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国际市场对中国的矿产、石材、药用植物、农产品、畜牧产品的大量需求,可能会加重中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破坏。同时,中国可能成为国外污染密集型企业转移的地点和大量的国外工业废物"来料加工"的地点,这将极大地加重中国的环境问题。

9、 三峡库区的环境问题:三峡工程是中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巨大的水利工程。该工程定于2003年开始发电。三峡建成后对地质环境、水资源环境、生态环境(涉及库区两岸和整个上游地区)的影响,以及如何有效防治库区污染是目前摆在三峡建设者面前的大课题。三峡工程已成为世界瞩目的环境问题。

10、 持久性有机物污染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难降解的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开始显现。国际上今年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其中确定的首批禁止使用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中国的环境介质中多有检出,中国是公约的签字国。这类有机污染物具有转移到下一代体内,并在多年后显现其危害的特点,也被称为"环境激素"或"环境荷尔蒙",危害严重。目前这类有机污染物广泛存在于工农业和城市建设等使用的化学品之中。

下面就中国水资源问题以及解决方法加以论述

资源有限

中国水源短缺和水源污染问题,已成为全球最严重的地区,由于水资源短缺与过度开发及水污染问题加剧,目前城镇供水安全保障面临严峻挑战。中国的水资源非常有限,根本无法满足十三亿人口,目前人均水资源只有二千二百立方公尺,只是世界人均水资源的四分之一。由于水资源分布极端不均,主要集中在云南、西藏、青海等西部地方,而七大河川中的五大河流都严重受污染。在先天不足而又后天残缺的问题下,高速城市化又需要消耗大量水资源,这为水资源带来更巨大的压力。目前中国六百多个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已达百分之四十五点七,但还有近三百个城市没有污水处理厂,绝大多数的镇没有污水处理厂,地下水污染严重;不少城市已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不佳,污水处理的监管机制亟待建立。

浪费严重

专家指出,我国现在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农业是水资源的浪费大户。在我国,“土渠输水、大水漫灌”的农业灌溉方式目前仍在普遍沿用,灌溉用水一半在输水过程中就渗漏损失了,耕地自然降水利用率只有45%左右。 因为现有用水设施技术落后,目前我国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为103立方米,日本只有6立方米目前,我国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仅为55%左右,而发达国家平均为75%—85%。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不讲节约、铺张浪费的现象也十分严重。仅城市便器水箱漏水一项每年就损失上亿立方米。专家坦言,我国多数城市水资源实际漏失率全国平均数应在30%以上。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唯一出路

水利部长汪恕诚日前再次强调,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中国水资源问题的根本出路。由43位院士和300名专家提交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报告》认为,解决我国水的问题,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举措,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 实践证明,建设节水型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干旱缺水问题唯一的选择。通过建设节水型社会,使资源利用效率得到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从而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专家也指出,目前,随着全社会节水意识的提高和政府相关措施的落实,在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全国年用水总量正在得到控制,用水效率在不断提高,节水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国民经济近年来以7%以上的速度增长,而全国年用水量(不含工业的重复用水量)并未出现大的变化,稳定在5500亿立方米左右。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农业节水初见成效,工业用水实现“增产不增水”,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年均递减9%

中国面临着水资源的严重短缺和污染,人均水资源量为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由于地区间和年际间分布严重不均衡,北方和沿海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犹为突出。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形象化的表述是:“有河皆干,有水皆污”。造成这种现象有自然的因素,有人为的因素。据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人士介绍,中国的水坝数量世界第一,全世界12万座的各类水库中,中国就占了一半。以淮河为例,治淮半个世纪,淮河流域建成大中小水库5300多座。在这些大坝的控制下,河流的自然水文性质被改变,水体稀释自净能力急剧下降。枯水季节,整条淮河基本不流动,成了死水,不仅“五毒俱全”,而且浓度极高。丰水季节,尤其上中游泄洪时,高浓度污染团顺流而下,形成令人难以置信的恶性污染。

实事求是地说,解决中国当下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的焦点有三个:开源、节流、治污。这三个基本问题的解决与目前的管理体制问题关联性不大,着力渲染“一龙治水”,对中国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的解决没有益处!

下面从互相关联的三个方面加以简要的说明:

开源:众所周知,在一个国家里决定水资源总量,天然因素占了绝对的成份。解决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在开源方面有两个思路:一是实施远距离调水,筑坝蓄水是必备条件;一个是寻求新的水源包括污水资源化、海水(苦咸水)淡化等。积极推动污水再生利用、雨水收集利用以及海水综合利用增加了实际“可用”的水资源量,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源。如何在尽量减少对自然的干预和扰动的条件下,增加可用的水资源量,需要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和科研院校的合作与努力。实际上,调水并没有开发新的水源,只是对水资源存量的重新配置,这种重新配置可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必须指出的是,远距离调水特别是跨省、市的调水成为必要时,不可能由政府哪一个部门,独自主宰,甚至简单地发一纸文件就能解决。强势政府的存在是水资源重新配置得以实施的重要支撑,协商机制、市场调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地区利益的博弈,相关地区政府之间的友好协作等等是水资源重新配置得以实施的重要因素。当然,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技术性工作也是很重要的,但是,期望“一龙管水”解决水资源的配置问题并进而解决开源问题简直是异想天开!

节流:从全局上说,节约用水主要体现在三大部分:一是农业用水,一是工业用水,一是城市居民用水。概括地说,节约用水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即用水主体观念上的革新和重视,节约用水习惯的养成,技术进步和设备改造更新,用水价格调节作用的发挥等等。在这些方面上,政府、企业l单位、居民必须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农业用水是中国水资源消耗最大的产业部门,农业用水的集约化、科学化,对解决中国水资源短缺意义十分重大,而这有赖于农业灌溉方式的变革和种植结构的调整。农业灌溉方式的变革受制于农民成本收益的计算、农民的承受能力和技术革新及其推广应用;种植结构的调整受制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调整,与三农问题紧密相关。在农村地区我国历来实行“一龙治水”,水利部门为此做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农业节水的潜力挖掘和行动实施及其所做的贡献距离解决中国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要求相距甚远。工业节水,一与国民经济布局相关——水资源缺乏地区不上高耗水项目,二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设备改造相关——科学利用工业循环水,三与水价密切相关——超定额加价是基本手段。这些方面与政府的决策密切相关,已经成为城市节约用水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开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居民节水,主要与城市居民的节约用水观念和习惯,与水价的高低和构成有关。另外,从大概念上说,与城市规划、建筑物的构造、城市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城市水处理单位的运营绩效等也很有关系。目前,阶梯水价已经在越来越多的城市发挥杠杆调节作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得到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供水管网改造的国债资金已经陆续到位,建设部对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的控制做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城市供水企业正在积极行动,目前的主要问题是供水企业资金的筹措和落实。必须说明的是,漏损控制也还要考虑经济核算的合理性问题,换言之,并不是漏损率越低越好。

治污:农业污染、工业污染、居民生活用水污染是中国水污染的三大主体。污染治理既有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又有水源保护的意义。在农村地区我国历来实行“一龙治水”,但农业的水污染问题依然十分严重,不仅对农村的环境造成损害,对城市水源也构成很大的威胁,只不过由于农村地域广大,大部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低下,农业用水污染问题尚未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工业污染治理,包括城市里的工业企业和位于农村的乡镇企业污染治理。工业废水治理的关键是革除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屈从于当地政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畸形发展经济的压力,对企业违法排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远不是“一龙治水”就能解决的。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处理已经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各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作为重要的城市公用设施纳入城市规划,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实行市场化运营,改革成效显著,城市污水处理率稳步提高。目前,城市居民污水处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体系和监管体制,在设施建设上进一步完善污水管网的配套,加快提高处理率,在市场化改革方面进一步加以规范和提高水平。

解决中国水资源短缺和污染问题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事关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应该及时厘清和把握存在的主要问题,坚决舍弃“一怎么样就怎么样”的不切实际的想法,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强化公众参与,积极寻求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政府各部门更应该立足大局,立足“三个代表”,超越门户之见,各尽所能,协同作战,扎扎实实、勤勤恳恳为国家、为人民做有益的事。

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加强科学性,适应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必须实事求是,全面统筹,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管理体制改变对政府正常工作的负面影响,避免为不必要的行政管理体制改变支付昂贵的成本。

 环境保护主要及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物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国环境组织:

政府牵头的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华环保基金会、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民间组织的有:自然之友、地球村

多情的豆芽
无限的大侠
2026-04-13 02:29:45
目前中国节能减排重任在肩,单位GDP能耗和碳税计划的压力正一天天浮现出来。“低碳经济”早已不再是温情脉脉的一声呼吁或光鲜亮丽的一场秀,而更像是上至中央下至企业的达摩克利斯悬剑。据国家统计局数字显示,今年一季度六大高能耗行业能耗大幅度反弹,而距离“十一五”减排20%承诺的最后期限仅剩4个月,今年下半年减排任务将十分艰巨。

与此同时,中国光伏产业作为新能源领域的“旗手”,其发展已经步入一个“看上去很美”的时期。据悉,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信部四部委正在研究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该计划涉及包括新能源在内的七个领域,该计划预计将在一两年内出台。届时,作为继“十大产业振兴计划”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战略性新兴产业”必将得到中央新一轮财政支持。

太阳能发电作为“新能源”领域的领衔项目之一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欧洲JRC在2003年做出的世界能源发展趋势报告中预测,到2030年太阳能发电将占到世界发电总量的10%,本世纪末太阳能发电在世界发电总量中将占据半数以上。

中国太阳能资源非常丰富,理论储量达每年1.7万亿吨标准煤。近年来,政府高度重视可再生资源产业发展,2005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推出的“阳光屋顶”计划和金太阳示范工程规定了一系列对光伏产业的财政补贴,包括类似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按总投资的50%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系统按总投资的70%补助。

这一系列政策大大鼓励了国内光伏企业的投资和研发热情,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取得了骄人成绩,涌现了无锡尚德、中国英利等一大批优秀光伏企业。2005—2007年,陆续共有10家中国光伏企业成功在海外上市。其中8家在美国上市公司的市值已达到200亿美元。目前,我国已有500多家光伏企业和研发单位。2009年,我国光伏电池产量世界第一,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比例超过40%。在全球太阳能电池产量企业排名中,中国有四家企业进入前10强,其中无锡尚德以704MWp排名全球第二。

随着经济危机情况好转,今年上半年国际光伏行业有回暖趋势。中国光伏企业踌躇满志,大有乘“低碳经济”之东风席卷世界之势,有人甚至提出了“光伏产业将启动第四次产业革命”的说法。

客观来讲,中国光伏产业的确发展迅猛,且无需置疑其光明的未来。但乐观背后,中国光伏行业所面对的各种问题不容忽视,技术不足和政策支持缺失等因素正制约着光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同时,针对中国光伏产业的质疑和争议也从未曾停止,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作为光伏产业链中最上游的一环,中国的多晶硅产能究竟是“大量过剩”还是“严重不足”;以及光伏发电的上网电价究竟何时出台。

从2008年起,关于上述问题的讨论就一直在进行中,各种版本的“内幕消息”也不断在坊间流传。然而时至今日,各方也未能就一些核心问题达成共识。

技术掣肘,低碳环保还是“两高一剩”

多晶硅是目前生产光伏电池的主要材料,2009年中国多晶硅产量呈现井喷式增长,达到1.4万吨。该数字约为2008年的3倍,2007年的5倍。理论上国产多晶硅已经可以满足国内50%以上的太阳能电池制造需求,结束了硅料全部靠进口的时代。然而,中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

国内已投入量产的硅原料生产方法基本上都是西门子法或改良西门子法,使用改良西门子法提纯多晶硅,每千克产品就要耗电多至300度,并产生多至15千克四氯化硅等有毒副产物。如何更清洁、廉价生产硅原料的核心技术被Hemlock、Wacker、MEMC、Tokuyama、SGS、ASimi和Mitsubishi等七家国外公司垄断,对中国公司进行技术封锁。目前即便是我国的一些大型企业,多晶硅生产成本仍然居高不下,达到Hemlock和Wacker的两倍以上。作为低碳经济代表的光伏产业链中最重要的一环,多晶硅生产却甩不掉“高能耗,高排放”的帽子,实在是有些尴尬。

抛开环境因素,国产硅料的纯度和品质也只是差强人意。用作太阳能电池的多晶硅纯度必须达到99.9999%至99.999999%。在中国,大企业和小厂之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难以有效供给下游产业。所谓国产硅料满足50%以上太阳能电池制造需求也仅仅是个理论数字,国内企业仍需大量进口高纯度硅料来满足生产需求,而过剩的相对低纯度的硅料则难以消化。

实际上,2009年官方即认为光伏多晶硅将面临产能过剩的问题而部分收紧了银行贷款(年产能不足3000吨或生产过程不符合环境规范者将被限制银行贷款)。步入2010年,关于多晶硅是否是“高能耗,高排放”产业的争议从未停止。前一阵风传中国政府已低调冻结了光伏多晶硅厂的公开发行(IPO),以期提高准入门槛,引起市场一片喧嚣。虽然证监会出面澄清该报道不实,但与此同时从政策层面限制多晶硅产能的传言仍然此起彼伏。7月下旬,国家能源局证实《新兴能源产业振兴规划》已上报国务院审批,据悉该规划将“加快推进水电和核电的开发建设”作为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而关于光伏产业的表述为“积极做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转化利用”。由此不难看出政府对大力发展光伏、风能等产能存在争议的产业仍持谨慎态度。

就目前而言,原本带给人类“清洁、免费、永恒”能源的光伏行业却因技术之殇而多少蒙上阴影。技术不足所引起的结构性过剩与空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是制约新兴产业发展的瓶颈,同时也是眼下关于多晶硅生产 “发展迅速还是刚刚起步;产能过剩还是一片空白”巨大分歧的根源。

上网电价, 近期仍然难以出台

以往我国生产的光伏产品绝大部分用来出口,而不是为本国的新能源建设服务。市场结构的单一意味着抗风险能力较差,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中国光伏企业集体陷入恐慌——一旦欧美国家太阳能发电计划受挫,巨大的产能将如何消化?

好在中国政府适时启动了清洁型能源项目的建设规划,一旦中国自己的太阳能发电站建成投产,众多光伏企业将不再“看洋人脸色吃饭”。但是,光伏发电商业化的道路也并非那么一帆风顺。

上网电价的不确定一直是阻碍光伏发电商业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根源主要是太阳能发电居高不下的成本。受制于太阳能发电较低的能量转换效率(<20%)和较高的运营成本,太阳能发电平均成本高达每千瓦时1.24元人民币,这个数字虽然比前几年已经有所下降,但仍是燃煤机组的6倍左右。

今年4月,发改委批复核定宁夏发电集团太阳山光伏电站等四个光伏发电项目临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1.15元人民币,高出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纳入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对于这个价格,部分光伏发电企业认为难以回本,电网方面则由于并网后电网改造成本等问题,也感到压力巨大。

地方政府的补助政策本应作为缓解上网电价争议的有效手段,但这其中存在一个尴尬的矛盾:光伏电站一般都建在太阳能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如青海、西藏),而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却难以支撑如此大型的项目;东部发达地区太阳能资源有限,但地方政府手握重金,较小的财政压力更容易吸引光伏企业落户。在新能源发电商业化的问题上,政府还需进一步统筹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太阳能发电成本呈现出快速下降的态势和明显的学习曲线。有关部门对成本下降的观望态度也是影响上网电价出台的因素之一。

落实上网电价的确困难,却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一味给予财政补贴的方法程序复杂,成本过高,还容易造成权力寻租行为,滋生腐败。适时确立上网电价,逐步替代政府补贴才是长久之计。

产业一体而有所侧重,光伏企业的发展趋势

无锡尚德是中国排名第一、全球排名第二的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太阳能电池板出口全球80余个国家。无锡尚德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太阳能电池的生产环节,企业在太阳能电池转化效率方面的研究从未间断:2003年晶硅电池光电效率只有15%,到2006年提高到16.5%,2009年尚德开发出转化效率达18.8%的Pluto太阳能电池。在硅料供应方面,尚德主要依靠进口,2006 年,尚德电力与美国的硅片供应商——EMEC 公司签订了价值60亿元的合同,确保未来十年硅材料的供应。同时,还与其他几件供应商签订了长期硅材料供应合同。

相较于多晶硅材料研发的保守,尚德在薄膜电池方面的投入可谓巨大。同样是2006年,尚德在上海建立了薄膜光伏电池研发中心。薄膜电池是太阳能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它用硅量极少,更容易降低成本,同时它既是一种高效能源产品,又是一种新型建筑材料,更容易与建筑完美结合。目前,尚德研发的薄膜电池已实现产业化生产,其作为光伏电池龙头企业,对整个行业发展方向的把握能力令人印象深刻。

无锡尚德曾是光伏行业专业化的代表,坚守产业链的一环,认为“什么都做,什么都做不好”。这种专注于某一产业环节的模式投资少,见效快,然而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弱。金融危机中,专注于薄膜电池和电池组件的尚德就因原料硅价格的大幅走低和国际需求的萎缩而损失惨重。于是尚德提出了第二个五年发展规划:到2012年将形成硅材料、硅基电池、硅薄膜电池、光伏组件和发电系统及光伏建筑一体化的完整产业链。

在产业一体化方面,中国英利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这家公司因与国际足联合作2010年南非世界杯而为越来越多人所熟知。其实早在1999年,英利就承担了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多晶硅太阳能电池及应用系统生产项目,总投资1.57亿元,成为我国首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多晶硅太阳能光伏产品示范生产线。2004年英利开始打造整个产业链,2007年,秘密启动高纯度多晶硅的生产项目,成立六九硅业。六九硅业采用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新硅烷工艺生产多晶硅材料,摆脱了外商对中国光伏企业的控制。

投资全产业链的超高门槛及巨大成本使得英利回收成效较慢,其融资、上市过程经历颇多坎坷。然而,英利的一体化战略最终被证明是成功的:垂直一体化的完整产业链优势,推动其光伏产品成本进一步降低。内部产能循环做到分毫不浪费,并且便于整体协调,享尽各个链条的利益。各个部门之间空间的集聚使得运输成本及包装成本大幅下降。

2010年1月,以英利集团为依托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落户保定,该公司将于2010年在保定高新区建设年产能为300兆瓦的“熊猫”单晶硅光伏电池完整产业链生产线,使电池的平均转换效率至少达到18.5%,并实现高效电池的规模化生产。此举将进一步增加英利的研发核心竞争力。

环节专业化还是产业链一体化主要取决于企业规模大小和目前发展的阶段,就长远规划来看,产业一体化而有所侧重的发展模式将会成为未来光伏产业的总体趋势。就国家而言,产业一体化有利于实现低成本,高质量的战略目标——打造“中国制造”,从而争夺国际光伏产品定价权,争取硅原料的话语权。

行业振兴,需要多方努力

目前,国家对多晶硅生产厂商的准入标准还没有一个明确详细的规定。类似以年产能3000吨为标准“一刀切”及“不符合环境规范”这样比较模糊的说法难以真正对企业进行评定。据悉《多晶硅行业准入标准》正在酝酿之中,预期相关标准出台后将进一步规范多晶硅生产行业的准入制度,缓解目前低端多晶硅产能过剩的问题。

与此同时,国家能源局将新上报的规划名称定为《新兴能源产业振兴规划》,而不是此前市场传闻的《新能源振兴规划》。虽一字之差,其包含的内容却有很大区别。新规划规划不仅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还包括传统能源的升级变革,比如洁净煤、智能电网、车用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的具体实施路径、发展规模以及重大政策举措等的部署规划。解决新能源并网发电难的问题已为国家所重视并提上日程,希望届时能有明确的上网电价出台。

光伏发电在百年之内都将成为最有潜力的能源产业之一,人才培养应该被列为一项长远计划。具有强大研发能力和丰富经验的科研团队至关重要,作为新兴产业,技术水平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意义是决定性的。经过前两年光伏产业的爆发性成长,我国在这方面的人才储备已经远远不够,许多开发经验不足的工程师甚至必须独立负责项目。与此同时,一线生产人员的流动率过高也将对企业造成伤害。

从企业角度出发,相当一部分国内企业引进的多为国外落后设备和技术,无法做到闭环管理,从而出现了国外没有的高污染问题。更有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投资、降低成本,省掉了污染物的回收、处理环节,这种做法会令整个光伏行业受到各方冲击,无异于饮鸩止渴。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地方政府考虑到招商引资和地方利益,容易放宽环保标准、对污染企业处罚不力,从而对建立节能、低耗、环保、循环、经济的多晶硅材料生产体系造成阻碍。

在闭环管理方面,以无锡尚德、江西赛维为代表的国内大型企业正在建设自己的生产回收利用体系,力争减小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中能硅业与华陆设计院联合研发、实施的氯氢化装置能将多晶硅生产中的副产物四氯化硅转化为三氯氢硅(三氯氢硅是生产多晶硅的原料之一),以解决多晶硅副产物处理的世界性环保、安全难题,同时大大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据悉该技术已申请国内外相关专利。与此同时,更多的中小企业也应提高社会责任感,正确理解政策导向,通过改良技术设备等方法净化产业环境,促进中国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

任何一个产业的振兴都不是以代工模式来实现的。光伏产业目前仍然难以摆脱“两头在外”的窘境:原料端多晶硅生产技术上的薄弱,结构性的过剩与空白造成了高纯度硅料无法自给自足,同时却背负着产能过剩的恶名;另一端,国内光伏产品严重依赖海外市场,抗风险能力较弱,而高发电成本和迟迟难以出台的上网电价正阻碍着中国光伏商业化的进程。若没有科技和政策的共同支撑,所谓“启动第四次产业革命”云云,也不过是镜花水月而已。

愤怒的冬日
傲娇的铅笔
2026-04-13 02:29:45
普通半导体器件用的硅片纯度是99.9999999999%,俗称12个9.

而太阳能级硅片的纯度只要达到99.9999%,即6个9即可。

可以参考以下链接的内容:http://www.taiyanggonggong.com/news/content/2008/3/3786.html

太阳能光伏产业调研报告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长期以来,化石能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不但迅速消耗着地球亿万年积存下的宝贵资源,同时也带来了气候变化、生态破坏等严重的环境问题,直接威胁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对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的认识不断深化。太阳能作为取之不尽的可再生能源,其开发利用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高度重视,太阳能光伏产业的规模持续扩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成为世界能源领域的一大亮点,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国外太阳能光伏产业基本情况

日本、德国和美国是推动光伏发电系统最有力的国家。资料显示,欧盟希望在2010年安装3GW的光伏发电装置,2030年增加到200GW左右。美国预计2020年光伏发电累计安装量达到36GW。日本计划到2010年安装近5GW。

日本1994年实施“朝日七年计划”,目前已安装了近7万个太阳能屋顶,预计到2010年要安装100万个太阳能屋顶。德国2000年通过可再生能源法,以固定优惠收购电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并于2004年4月进一步补充修订可再生能源法,使得德国2004年光伏发电系统设备大幅增加,并一举超过日本成为全球最大光伏发电系统装设地区。根据Solarbuzz提供的数据,2004年,德国光伏发电系统装设容量为361MW,同比增长152%,已占全球总量的39%;日本以278MW的装设容量占全球30%。德日两国装设容量占了全球2/3以上。目前我国电池产品也主要出口到上述两国。美国于1997年宣布百万屋顶计划,计划到2010年在100万座屋顶上安装光伏发电和光热系统。

过去十年,随着世界光伏市场需求量大幅增加,加上大规模制造技术的不断提升,推动了世界光伏产业的快速发展,光伏电池产量从1995年的78.6MW,提高到2005年的1727MW,年均增幅达到32.4%。可以预见,未来15年世界光伏生产规模将保持年均20%以上的增长,甚至有更为乐观地估计,到2010年,全球太阳能产量将增长4倍,销售收入增长3倍,利润增长3倍。

世界光伏电池制造主要集中在日本、德国、美国、西班牙等发达国家,其中日本2005年光伏电池产量达到833MW,占据了世界光伏市场份额的近半壁江山,中国大陆进入了世界光伏制造十大国之一,2005年光伏电池产量为128MW,列世界第四位,占世界市场分额7.4%。

年度统计表:1995-2005年世界太阳能电池产量和增长率

年份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产量(MW) 78.6 89.6 125.8 153 201.4 278 395536 742 1194 1727

增长率(%)12.6 14 40.4 21.5 31.8 3842.1 35.7 38.4 60.9 44.6

99-05年增长率

2005年世界主要太阳能电池制造商产量产能和市场份额一览表

公司名称 产品类型 国别/地区 产量(MW) 产能(MW) 市场份额 产量排名

Sharp(夏普) 单/多晶硅非晶硅 日本 428 600 24.78% 1

Q-Cells 单/多晶硅 德国 160 300 9.26% 2

Kyocera(京瓷) 多晶硅 日本 142 240 8.22% 3

Sanyo(三洋) a-Si/sc-Si*非晶硅 日本 125 158 7.24% 4

Mitsubishi(三菱电子) 多晶硅 日本 100 135 5.79% 5

Schott Solar 多晶硅

EFG带硅

非晶硅 德国 95 113 5.50% 6

BP Solar 单/多晶硅

非晶硅 美国 90 157 5.21% 7

尚德太阳能 单/多晶硅 中国无锡 85 120 4.92% 8

Motech(茂迪) 单/多晶硅 中国台湾 60 100 3.47% 9

Shell Solar 单/多晶硅 CIS 薄膜 德国 59 110 3.42% 10

Isofoton 单晶硅 西班牙 53 90 3.07% 11

Deutsche Cell 多晶硅 德国 38 40 2.20% 12

Photowatt 多晶硅 法国 24 30 1.39% 13

United Solar

Ovonic 非晶硅 美国 22 30 1.27% 14

Kaneka

Solartech 非晶硅 日本 21 23 1.22% 15

SunPower 单晶硅 美国 20 50 1.16% 16

Ersol Solar Energy 多晶硅 德国 20 25 1.16% 17

E-Ton Solar (益通) 单/多晶硅 中国台湾 20 28 1.16% 18

First Solar CdTe 美国 20 25 1.16% 19

GE Energy(原Astropower) 单晶硅 美国 18 25 1.04% 20

Sunways 多晶硅 德国 16 42 0.93% 21

Evergreen Solar 带硅(String Ribbon) 美国 14 15 0.81% 22

MHI(三菱重工) 非晶硅 日本 12 12 0.69% 23

宁波太阳能 单晶硅 中国 12 16 0.69% 24

天达光伏 CdTe薄膜 德国 10 30 0.58 35

世界总计 1727 - 100%

二、我国太阳能光伏产业和应用情况

(一)光伏产业情况

1、硅材料和硅片

目前太阳能电池厂家广泛采用的原料是多晶硅,多晶硅同时还是半导体的原料。多晶硅由硅纯度较低的冶金级硅提炼而来,太阳能级硅纯度要达到99.9999%,即6个9,而半导体用硅要求硅纯度达到99.9999999999%,即12个9。

光伏产业的持续快速增长,使得主要依赖半导体工业用硅的头尾料、废料和剩余产能已经不能满足光伏市场的需求,光伏和半导体产业对硅料的竞争需求直接造成目前硅料的供应紧张和价格上涨,2003年每公斤24美元,2004年涨到32美元,目前市场价格正逼进100美元。尽管目前各主要硅料制造商都在扩充产能,而且新增产能基本都用于满足光伏产业的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主要硅料供应商未来供应能力方面的数据分析,到2008年硅料供应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

世界多晶硅原料光伏供应与需求关系

供应紧张的后果不仅是价格疯涨,部分电池企业根本就无法获得硅料,我国电池企业所用硅料90%以上靠进口,不少电池企业由于没有充足硅料,电池生产能力被放空,甚至处于“等米下锅”的境地。

迄今为止,生产高纯度多晶硅提炼技术还掌握在发达国家的少数企业手中。下表给出了包括SGS、Hemlock、Wacker、Tokuyama、AsiMI等在内的8家世界主要高纯多晶硅原料制造商产量及其光伏供应量数据。

世界晶硅原料制造商产量及其光伏供应量一览表

制造商名称 国别 2004年 2005年预测

总产量(吨) 光伏供应量(吨) 总产量(吨) 光伏供应量(吨)

SGS(与AsiMI合资) 美国 2100 2100 2300 2300

Hemlock 美国 7000 2700 7400 2700

Wacker 德国 5000 2400 5000 2400

Tokuyama(德山) 日本 5200 2000 5200 2000

ASiMI 美国 2200 0 3000 200

MEMC 意大利 2500 0 3700 700

住友 Sitix Sumitomo Titanium 日本 700 0 700 0

三菱* 日本 2800 300 2800 300

其它 500 0 2000 1000

合计 28000 9500 32100 11600

其它光伏用硅原料供应商(含半导体工业的边角料,废料以及库存用量等) 4000 4000

光伏应用合计 13500 15600

*三菱产量为三菱材料和三菱多晶两家总产量

国外硅料生产商意识到这是一轮大牛市,纷纷行动起来,积极扩大产能。例如,全球最大硅料供应商Hemlock于今年11月中旬宣布,计划在美国投资4-5亿美元扩充产能,将现有产能扩充50%。全球第三大硅料生产商Wacker也有宏伟扩产计划,2007年将其产能从目前的5000吨扩充到9000吨。

由于当前国际硅料供应的紧张,给迅速升温的国内光伏产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然而,投资硅料比投资太阳能电池生产将面临更高的资金、技术及人才的门槛,但最重要的门槛还不是资本,而是技术。目前国内掌握硅料生产技术的主要有新光硅业、洛阳半导体厂。洛阳半导体厂以及作为新光硅业科研生产基地的峨嵋半导体厂的项目此前都已建设多年,但由于受技术水平较低、资金不足、规模小等限制,根本无法与国际巨头竞争。为了尽快摆脱受制于国外硅材料的被动局面,国内有条件的企业也在加快提高多晶硅产量。新光硅业引进俄罗斯技术,投资12亿元建设1200吨多晶硅项目。洛阳中硅以峨嵋半导体材料厂的技术班底为依托,300吨多晶硅项目已投产并在建设二期工程。以生产电池和组件为主的天威公司,也在加快向产业上游扩张,2005年收购了四川峨嵋半导体材料厂,成为其第二大股东。

太阳能电池用硅锭/硅片生产主要包括单晶硅棒拉制和多晶硅铸锭制造以及切片。2003年前,我国硅锭/硅片生产规模较小,成本优势不明显。经过2004年以来两年的发展,生产企业增多,产量得到提高,硅锭/硅片生产已形成一定规模,硅片生产能力基本能够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中国晶硅材料的生产供应情况

企业名称 目前产能(吨) 新建和扩产后产能(吨) 技术

来源 投产时间

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0 1200 峨嵋半导体材料厂,引进部分俄罗斯技术和国外设备 2007年初

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 30 一期 300

二期 3000 洛阳单晶硅公司,中国有色工程设计总院 一期2005年底,二期2007年

宁夏石嘴山市 0 5000 俄罗斯稀有金属研究院 筹建

云南爱信硅科技有限公司 0 一期3000

总一万吨 引进德国生产线技术 一期投资25亿,2007年底

江苏顺大半导体发展有限公司 0 一期1500吨总3000吨 美国Hemlock 总投资30亿,一期2007

辽宁凌海市 0 1000 引进美国生产线生产 投资11亿 招商当中

四川超磊实业 0 1000 与美国公司合作引进技术产品外销模式 筹建

峨嵋半导体材料厂 100 220 自主技术 2006年

2、光伏电池和组件

近几年,我国的光伏制造能力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特别是2002年以来,随着无锡尚德、保定天威英利等新建规模企业的陆续建成投产和原有主要企业天达光伏和宁波太阳能等企业的产能扩张,我国的光伏电池生产能力迅速提升。此外,一大批规模光伏组件封装企业涌现出来,典型的包括上海太阳能科技、佳阳新能源、京瓷(天津)和力诺桑普等,使得我国无论是组件还是电池生产迅速向世界光伏制造大国迈进。

近三年,中国的光伏制造一步一个台阶,处于年均增幅超过100%的高增长期。2002年中国光伏制造首次跻身世界10强,组件和电池产量均位居世界第7;2003年中国电池产量和组件产量分别排名世界第6和第5;2005年中国光伏电池和组件制造又全面跻身世界四强,电池、组件产量排名第4。尽管2003年底以来上游硅片的短缺多少影响了中国光伏产量的进一步放

中国光伏硅片制造产量和产能一览表

企业名称 产品类型 2004年(MW) 2005年(MW)

产量 年底产能 产量 年底产能

保定天威英利 多晶硅片 4.7 6.0 15 70

宁波晶元太阳能(中意太阳能) 多晶硅片 2 2 3 5

河北晶龙集团 单晶硅棒

单晶硅片 800吨

20MW 800吨

20MW 1000吨

24MW 1000吨

25MW

镇江环太硅 单晶硅片 200万片

(4MW) 600万片

(15MW) 700万片

(17MW) 1000万片

(25MW)

海润科技 单晶硅片 100万片

(3MW) 1000万片

(30MW) 600万片

(15MW) 1500万片

(40MW)

鑫日硅 单晶硅棒 10吨 30吨 40吨 400吨

锦州新华石英玻璃集团公司 单晶硅棒 - 188吨 - 200吨

宁波太阳能 单晶硅片 1MW 1MW 1MW 1MW

西安骊晶电子 单晶硅片 1MW 1MW 1MW 1MW

昆明天达光伏 单晶硅片 0.5MW 0.5MW 0.5MW 0.5MW

新疆新能源 单晶硅片 2006年2月试产成功,产能100MW

顺大半导体 单晶硅棒

单晶硅片 2005年初开始量产单晶硅棒,2005年产量约300吨,目前年产能约450吨,到2006年底将形成800吨的产能。硅片产品已于2006年3月开始投产

精功绍兴太阳能 多晶硅片 2005年底投产,一期产能10MW,2006年将达产300万片

常州天合光能 单晶硅片 2005年底投产,产能30MW,正扩建产能到100MW

塞维LDK 多晶硅片 已经于2006年3月投产,产能75MW,07年形成200MW产能,2008年达到400MW产能

洛阳单晶硅 单晶硅片 目前供应半导体应用为主,未来形成年100MW光伏硅片

高佳太阳能 单晶硅片 2005年年底量产,一期加工产能800万片(20MW)二期投产后全部加工产能2400万片

合计 多晶硅片

单晶硅片

硅片 6.7MW

29.5MW

36.2MW 8MW

68.5MW

76.5MW 18.5MW

63.5MW

82.0MW 85MW

140MW

225MW

大。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资光伏行业,到2005年底中国光伏电池总产能将达到250MW,组件总产能超过400MW。目前中国总体上已经成为仅次于日德的第三大光伏制造国。

中国光伏电池和组件产量和增长率

年份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组件产量(MW) 1.8 2 2.1 2.5 3.1 4.1 14.9 24.8 88.8 210

增长率(%) 50.1 10.5 5 24 19 32.3 263 66.4 258 136

电池产量(MW) 1.8 2 2.1 2.5 3.1 4.3 11.9 19 52.8 150

增长率(%) 50.1 10.5 5 24 19 32.3 190 59.7 178 185

中国主要光伏电池和组件制造商产量一览表

制造商 产品类型 2004年产量(MW) 2005年产量(MW)

电池 组件 电池 组件

尚德太阳能 单晶硅

多晶硅 35 40 85 85

天威英利 多晶硅 4 5 4 17

中电光伏 单晶硅

多晶硅 - - 5- -

上海太阳能 多晶硅

单晶硅 - 10 - 30

京瓷(天津) 多晶硅 - 10 - 15

天达光伏 单晶硅 4 3 10 9

宁波太阳能 单晶硅 5 4.5 12 12

创益科技 非晶硅

多晶硅 2.5 5.5 3 7

哈克新能源 非晶硅 0.8 0.8 0.8 0.8

力诺桑普 多晶硅 - 1.0 - 3

津能电池 非晶硅 0.5 0.5 3.5 3.5

林洋新能源 单晶硅

多晶硅 - 0.1 - 7.5

佳阳新能源 单晶硅

多晶硅 - 2.4 - 6.5

交大泰阳 单晶硅 - 0.5 3 5

玄中新能源

(奥奇太阳能) 单晶硅

多晶硅 - 0.5 - 2

世华创新 单晶硅

多晶硅 - - - 6

其他 - 1.0 5 2 10

总计 52.8 88.8 128.3 219.3

光伏总产能 至2005年底中国电池总产能420MW,组件总产能450MW,硅片总产能225MW。

(二)光伏发电应用

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方面,目前我国主要以解决西部无电地区应用为主,国内市场并不足以消化制造商不断增加的产能,目前中国光伏产品90%以上出口欧洲、日本等国际市场。

中国光伏发电重大项目一览表

项目名称 出资方 支持力度 主要内容 执行期 执行地域

“光明工程”先导项目 国家发改委,地方政府 400万人民币 建立村落电站和户用系统,帮助建立销售网络和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2000- 西藏、内蒙古、甘肃

“送电到乡”工程 原国家计委,地方政府 26亿人民币 建立集中电站 2002-2003 新疆、西藏、甘肃、陕西、内蒙古、四川、青海

内蒙古新能源通电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2.25亿人民币 补贴农村户用系统 2001- 内蒙古

世行、全球环境基金REDP项目 全球环境基金 2550万美元 补贴农村户用系统销售,帮助机构能力建设和技术进步 2002-2007 新疆、西藏、甘肃、内蒙古、四川、青海

丝绸之路照明计划 荷兰政府 1379万欧元 补贴农村户用系统 2002-2006 新疆

德援KFW项目* 德国政府 2600万欧元 建立村落电站 2003-2005 新疆、云南、青海、甘肃

德援GTZ项目** 德国政府 约460万欧元 技术支持与培训 2003- 青海、云南、西藏、甘肃

加拿大太阳能项目 加拿大政府 343万加元 建立示范电站及管理培训 2003-2005 内蒙古

日本援助NEDO项目 日本政府 3853万人民币 建立示范电站;实验室建设 1998-2002 新疆、西藏、甘肃、陕西、宁夏、内蒙古、四川,青海、云南、广东、浙江、河北

*KFW项目的全称为:中德财政合作西部太阳能项目

**GTZ项目的全称为:中德技术合作在农村地区应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当地发展机遇项目

随着世界光伏市场需求持续高速增长以及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实施,中国在光伏制造快速增长的同时,光伏应用的步伐也将加快。根据我国初步完成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年,我国光伏发电将达到2GW。虽然与发达国家有差距,但跟2004年我国光伏发电仅65MW的基础相比,未来20年的增幅也将相当可观。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制定光伏发电的扶持政策。

下表在国内外调研数据的基础上,对未来五年中国光伏产业从组件价格(元/Wp)、组件产量(MW)、组件产值(亿元)、年度并网安装份额(%)、累积安装容量(MW)等几个方面的数据进行了分析预测。

2005-2010年中国光伏产业主要数据预测

年份 组件价格

(元/Wp) 组件产量

(MW) 组件产值

(亿元) 年度并网安装

份额(%) 年度并网安装份额(%) 累积安装容量(MW)

2005 37 200 74 8 8 104

2006 37 300 111 13 13 150

2007 35 400 140 21 21 <DIV

狂野的小鸭子
无聊的鸡翅
2026-04-13 02:29:4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电资源,加速民族自治地方水电建设,促进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地方水电站、地方电网及供、用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水电资源属国家所有。

自治县贯彻执行国家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条件,发挥自治县水电资源丰富的优势,促进水电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自治县鼓励、支持县内外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入股、独资或者股份合作等形式,在自治县境内兴办水电企业或者兴建水电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和自治县与投资者的约定,依法保障投资人按照投资份额享有的产权和获得的收益。第五条 自治县水电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水电事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水电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自治县应当加强对水电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七条 水电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电设施的义务。第八条 对在水电技术研究、工程建设、水电设施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水电资源管理第九条 自治县境内的水电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水电资源开发权。

取得水电资源开发权的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将项目开发权租赁或者买卖。

对两年内未按协议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后又停工一年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开发权。第十条 在自治县境内开发、利用水电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以及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第三章 水电工程建设第十一条 自治县水电发展规划,由自治县水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编制水电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相协调,电源与电网同步发展,并兼顾防洪、供水、灌溉、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水产、水运、旅游事业等综合效益的原则。

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自治县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第十三条 兴建、改建、扩建水电工程,必须依照立项审批程序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进行。

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中,应当做好防汛和安全工作。

水电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就近上网原则,与电网管理机构签订意向并网协议,意向性并网协议应当具备发电站至并网变电站之间输电线路建设投资与收益的约定条款。第十四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承担水电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咨询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和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由国家统一印制、国家和省两级管理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自治县兴建水库或者水库增容时,下游受益者应当分摊部分投资,分摊比例由自治县水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受益大小协商确定,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自治县水电建设用地,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合理用地原则,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水电建设工程涉及山林及地上附着物时,使用人和所有权人应当服从水电工程需要;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和使用人、所有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处理补偿等事宜,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四章 水电经营管理第十七条 自治县境内主要用于蓄水发电的水库,在防洪、灌溉、人畜饮水需要时,应当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机关的统一调度。第十八条 凡具备国家规定并网条件的电站,可以申报并入县电网运行。

不同产权的水电站(厂)并网运行时,其各自的产权不变,并按照并网协议进行经营管理。第十九条 自治县鼓励非国有资本依照电网规划,参与县内输变电网建设。

自治县允许用电大户投资建设自用电站和发电企业向其过网直供电。第二十条 自治县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保证电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均衡供电用电。

自治县经营供电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自治县内的用电需求,优先购买使用取水点在自治县境内的水电站所生产的电量,自治县水电站生产的电力由国家电网收购上网的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