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烧煤违法吗
没有法律规定烧煤违法,但有相关限制。以《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例,规定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超过每小时十蒸吨以上的锅炉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无证经营煤炭不属于非法经营。
煤炭不是国家专营商品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够不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非法经营罪的常见情形具体如下:
(一)非法买卖外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二)经营非法出版物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法国家规定采用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
(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的传销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五)非法经营食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分析
煤矿是指富含煤炭资源的地方,一般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当煤层离地表远时,一般选择向地下开掘巷道采掘煤炭,此为井工煤矿。当煤层距地表的距离很近时,一般选择直接剥离地表土层挖掘煤炭,此为露天煤矿。煤是最主要的固体燃料,是可燃性有机岩的一种,根据煤化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泥炭、褐煤、烟煤和无烟煤四类。
矿产资源中的违法做法,主要有采矿中的违法做法、勘查中的违法做法、违背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违法做法。主要有三种常见的矿产资源违法做法。(1)无证开采:是指矿山公司及个人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未经审查准许,未获到采矿许可证,私行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私行开采国家限定的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产公司和其他公司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做法。(2)越界采矿:是指越过了采矿许可证注明的矿区范围进行的采矿做法。(3)违法转让矿产资源:是指违背矿产资源法规,违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我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宪法里也有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属于准物权的一种,《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所以说煤老板私人擅自开采,是违法的。
第三百四十三条_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顺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其中有两大亮点。
2、一是放开市场主体限制,允许个人经营,原《法》中“煤炭经营企业”表述均改为“煤炭经营主体”。
3、二是取消许可制,改为备案制。
3、所以上海市允许个体工商户卖煤炭。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四、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