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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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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8 01:18:57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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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为大家提供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节能标准,对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等提出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城乡规划、环保、科技、消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的目录。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的评价标识,推广绿色建筑。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和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推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制度普及建筑节能知识,提供有关建筑节能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八条 市、县、镇人民的政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土地资源的占用指标,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城市人民的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的政府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等,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

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建工程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组织工程监理。

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主要包括:

(一)材料和设备的查验

(二)关键工序的监理形式

(三)节能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四)节能工程的验收等。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的内容。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验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二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商品房买受人在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可以委托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所购买商品房所载明的能耗设计指标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能耗设计指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返修,并承担评估和返修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条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和规程,指导、监督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产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依照本地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经费来源和要求,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本级人民的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政府投资和以的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为重点,实行强制性改造和市场引导相结合。

实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建筑用能系统的智能控制等改造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政府投资和以的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订节能改造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能耗计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逐步建立能耗实时监管平台。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将能耗情况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制度,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的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建筑用电限额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超过用电限额的征收超额附加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账户,专款用于建筑节能改造。超额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励政策,对在民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气候条件、产品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点,制定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者技术导则,组织应用技术研究,并将技术成果公开供社会免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未配套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条件,加强对建筑应用太阳能技术的指导。

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一条 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带头应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并列入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水建筑一体化,开展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采暖、制冷、照明鼓励和扶持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五)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筑和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

(六)民用建筑节能监管系统的建设

(七)鼓励家庭装配节能设施

(八)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的超额附加费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三十五条 鼓励对建筑屋顶和外墙实施安全美观的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第三十六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七条 建筑项目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依法减免建设单位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建筑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建设单位依法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二)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三)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物权利、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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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17:38:46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励政策,对在民用建筑中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气候条件、产品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特点,制定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者技术导则,组织应用技术研究,并将技术成果公开供社会免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未配套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条件,加强对建筑应用太阳能技术的指导。

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太阳能应用的标准进行设计,未按照标准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一条 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带头应用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并列入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水建筑一体化,开展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扶持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太阳能应用系统用于采暖、制冷、照明鼓励和扶持在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中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一)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

(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五)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建筑和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

(六)民用建筑节能监管系统的建设

(七)鼓励家庭装配节能设施

(八)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第三十四条 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一)财政拨款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的超额附加费

(四)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

第三十五条 鼓励对建筑屋顶和外墙实施安全美观的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第三十六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七条 建筑项目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依法减免建设单位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

建筑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建设单位依法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能效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至二的罚款情况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二)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三)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物权利、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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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3〕18号

HNPR—2013—00022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1日

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建筑节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切实增强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绿色建筑是指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进建筑节能向纵深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有利于带动建筑技术革新,拉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节能咨询、节能服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有利于在全社会推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尽快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四化两型”发展战略,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以节约能源资源、大幅提高建筑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合理改善舒适性为目标,以法规政策为保障,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培育和规范市场,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抢抓机遇,加快转型。紧扣“四化两型”发展战略,围绕建设“绿色湖南”发展目标,抓住国家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的有利时机,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和配套能力建设,促进节能建筑向绿色建筑转型升级。

2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长株潭城市群和两型社会示范区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地区延伸。重点推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重点推进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推广绿色建筑材料、绿色照明、高效能建筑耗能设备,普及绿色施工,推进住宅产业化,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广节水与建筑一体化。

3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引导绿色建筑发展由政府主导向市场推动转变。加强宣传教育,培育市场需求;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新技术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培育咨询服务机构,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加强监管和工作指导,促进市场有序发展。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我省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气候特征、建筑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合理制定技术路线,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5质量第一,集约高效。坚持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各种适宜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树立建筑全生命周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合理选择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总体目标。在进一步抓好建筑节能的基础上,促进建筑节能向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到2015年底,全省20%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各县创建1个以上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居住小区,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城区25%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全省创建5个以上示范作用明显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

其中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应分别创建1个以上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到2015年底,全省城镇新(改、扩)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标准执行率全省设区城市达到99%以上,县市和建制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全省3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长沙、株洲、湘潭三市5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建立并完善绿色建筑建设与评价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监管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咨询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绿色建筑发展模式,绿色建筑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区域化、规模化发展。

1科学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城市规划编制应以绿色、节能、环保理念为指导,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以绿色指标体系为指引,制定土地综合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能源利用规划、固体废弃物利用规划、绿色交通规划、绿色建筑布局规划等绿色生态专项规划。

2建立绿色建筑区域推广制度。建立规划管理中落实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的制度,将绿色指标体系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并在下达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建立土地招拍挂、项目立项过程中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落实到地块的制度。

3开展绿色建筑区域示范。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城市规划新区、两型社会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旧城改造区建设,积极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创建工作。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应符合以下条件:建立绿色指标体系、制定绿色生态规划;起步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平方公里,起步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执行率(按建筑面积)达9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在制度创新、示范宣传及市场机制改革方面有突出的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按国家绿色生态城区要求进行建设。

(二)大力推进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4推进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公共建筑为突破口,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5促进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促进保障性住房在科学控制增量成本的基础上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工厂化、部件产业化、装修一体化,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内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从2014年起,长沙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6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作力度,制定与绿色建筑标识制度配套的激励政策,引导房地产企业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因地制宜推广建筑物外遮阳、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住房全装修、屋顶绿化及墙体绿化、雨水收集及中水回用等绿色适宜技术。

(三)加快推进绿色建筑有关具体工作。

7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加强以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和执法,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率,在全省范围内严格落实新建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和有条件的城市组织开展更高能效标准的试点、示范工作。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8积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开展门窗节能改造、建筑物遮阳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屋面和外墙节能改造、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探索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和推广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旧城更新、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平改坡、房屋修缮维护、抗震加固等工作,实施整体综合节能改造。

9抓好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重点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应与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研究制定各类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积极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超定额加价、能效测评工作。开展高等学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扩大节约型校园建设规模。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办公楼节能改造试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10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发展。因地制宜的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全过程监管,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运行、维护标准,探索可再生能源运行管理、系统维护的有效模式。加快已获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

11推广绿色建材和高能效建筑耗能设备。因地制宜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轻骨料混凝土多孔砖墙体、陶粒混凝土砖与陶粒混凝土砌块墙体等自保温墙体材料及外墙自保温体系。大力推广高强度钢筋、高强度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推广节能灯具、节能电梯、节电设备、节气设备、节油设备。积极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培育规模化生产能力。

12普及绿色施工。积极开展绿色施工示范,推广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加强对绿色施工全过程监管。到“十二五”期末,设区城市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13推进建筑工业化。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新型建筑体系。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加快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推广住宅全装修和菜单式装修。

14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研究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办法,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

15推广节水设施与建筑一体化。推广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技术,景观用水应优先采用雨水收集回用方式。新建建筑项目应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积极推广微灌、滴灌、渗灌等节水型灌溉技术。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水利、商务、物价、税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构)参加的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协调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各市州签订发展绿色建筑责任书,明确“十二五”工作目标和年度目标。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给予资金补助,具体额度和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确定。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申请绿色生态城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财政及科技部门在科技支撑计划中要加大对绿色建筑及绿色低碳宜居社区领域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发展绿色建筑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绿色建筑工程、绿色建筑科技创新以及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绿色建筑相关重点工作。

(三)落实扶持政策。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各地可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部分奖励开发商或消费者;对其中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工程项目;对其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另给予容积率奖励。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在水资源费征收时给予政策优惠。以上具体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水利、物价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列入省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对因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湖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奖”、“芙蓉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将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作为民用房屋建筑项目入选的必备条件。对实施绿色建筑的相关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企业资质升级中给予优先考虑或加分。

(四)加强过程监管。加强规划管理、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勘察设计、竣工验收、报废拆除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的制定绿色指标体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逐层次明确绿色建筑有关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在规划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报废拆除过程中落实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的具体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中执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建立土地绿色出让制度,在土地划拨及土地出让、转让过程中明确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物价部门要制定绿色建筑有关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绿色建筑收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五)强化技术保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进一步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发布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相关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目录;制定并完善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管理等环节和绿色建筑各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建筑能效测评;积极培育市场,引导建立绿色建筑综合性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设计、建造、能效测评和诊断改造一条龙技术服务支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部门要大力扶持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鼓励大中专院校开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各地要加强建筑节能检测中心、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引导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绿色建筑设计专设机构。

(六)开展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普及绿色建筑常识,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开展标准宣贯、技术培训等活动,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作为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设计、施工、安装、评估和物业管理等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加强绿色建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管理水平提高。

爱笑的石头
活力的仙人掌
2026-04-13 17:38:46
日报记载生态文明与生活品质

——推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讨会综述之二

沈轩理

近日,省委宣传部、湖州市委宣传部、安吉县委、县政府召开以“生态文明与生活品质”为主题的理论研讨会,来自全省25所高校的青年学者围绕这一主题进行广泛交流、深入研讨。大家认为,加快推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让全省人民在良好环境中生产生活,不断提升全省人民的生活品质,是浙江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应有之义和根本目的,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惠民工程、德政工程。

A提高生活品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终极目标

与会青年学者指出,在工业文明的早期,马克思就以深刻的洞察力指出:“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一个多世纪过去了,人类在饱尝了传统工业文明人与自然之间不合理的物质变换的后果之后,在生态经济学的知识不断积累之后,在可持续发展实践的持续推动之后,提出了生态文明发展的理论。因此,真正能够论证与揭示生态文明的社会状况与实现道路的理论,必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世界一切科学思想的理论。

与会青年学者认为,人的生活品质与生态文明息息相关。优美的生态环境有助于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人际关系的和谐。洁净的空气和水,安全、健康、舒适愉快的生态环境是人的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和可靠保证。马克思说:“从理论方面来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或者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或者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都是人的精神的无机自然界,是人为了能够宴乐和消化而必须事先准备好的精神食粮。”良好的生态环境给人们营造了美的氛围,以美的气息净化着人们的心灵世界。另一方面,人在审美活动中又会自觉意识到生态环境对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意义,从而对生态环境以美的呵护,用美的原则塑造生态环境,从而使生态环境更美,使人与自然更加和谐。建构良好的生态环境还会引发人们在价值观念,在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等一系列领域发生革命性的变革,有助于人们形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地球的可供给能力存在着极限,生产和消费都不是无限增长的过程,而生活方式又是持续的过程,因此必须考虑社会和人类世代生命延续和持续性发展。即要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体现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的全面进步。既要考虑生活质量的“代内公平”,即消除贫困和两极分化,实现当代人在发展机会上的平等,满足当代人要求过较好生活的愿望,又要考虑生活质量的“代际公平”,即当代人不应该为了自己的生活而损害后代人应该享有的发展条件,包括资源利用分配的公平以及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两者的效益。目前,在全球资源已经十分匮乏和整个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的情况下,按照生态环境对于资源的可供给能力进行适度生产和消费就十分必要。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耗竭速率应该考虑资源的临界性,不应损害支持地球生命的大气、水、土壤、生物等自然系统,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

与会青年学者认为,要始终坚持把提高生活品质作为推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的终极目标。推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富民优先的发展理念,始终将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放在发展的首位,把维护人民群众生态权益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最高价值标准。为此,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发布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各市城区的空气质量、集中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等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并注重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序有效的监督渠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人民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使全省人民享有“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活品质。

B 公众参与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动力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手段的支持和法规制度的保障,更离不开文化意识的支撑和公众的参与。不断强化全民生态文明观念,推动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公众参与的程度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国内外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表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公众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对环境保护最有发言权;公众是各种商品的最终消费者,公众的消费行为对环境保护有着巨大的影响;公众有能力影响决策者的行为,而依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又是国家政府的职责和需要。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目前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度还不高,生态文明理念还没有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全社会深厚的生态文化氛围尚未形成。部分领导干部仍存在着“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思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下大力气治理突出环境问题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部分企业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和长远发展的战略眼光,守法治污的自觉性和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仍不高;部分群众缺乏绿色生活消费观,过度消费、铺张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全民参与度不够,广大群众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诉求比较被动,生态文化的自觉意识和主动参与精神还不强,民间环保组织发展相对滞后。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追求高质量生活品质的呼声越来越高,公众环保维权意识也逐步增强。据《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绿皮书》显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程度逐年上升,从2005年的62%上升到2008年92.4%以上。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恶化引发的信访有增多趋势,有些地方甚至频繁发生因生态环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这一方面说明生态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敏感度逐步增强。这一切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群众基础。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是法律赋予的权力。《21世纪议程》等一系列国际环境规范性文件均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另外,《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也作了相关规定。总的来说,生态文明建设在公众参与方面依然严重不足,参与机制和渠道不畅,其中特别是环境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公众无权利或机会维护自己的环境生存权、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总之,要完善环境决策与立法程序,调动人民群众主动自觉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生态环境权益,并敢于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要推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公众环境权益,除法律层面加以硬性规定外,还必须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稽查制度,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切实加强生态执法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生态环保公众参与制度。充分依靠和发挥人大、政协、舆论、各类社会组织包括民间环保组织以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进一步拓宽环保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恳谈会和生态保护主题活动等形式加强与公众的双向互动,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络、媒体、政府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发布生态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听证会、社会公示和新闻曝光制度。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推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受益面最广、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生态伦理和生态行为,提倡生态善美观、生态良心、生态平等、生态正义和生态义务等,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生态文化在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弘扬生态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培养公民的生态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他们履行生态道德准则和规范的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的强大合力。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必须建立完善的环保教育机制,尤其要抓好学校教育的环节,特别要重视青少年生态道德意识的培育和提高。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结合有关教学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让他们从小就懂得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和道德观,养成良好的生态道德行为。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设置有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或课程。要把生态道德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的全过程。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要利用各种纪念日或活动日,如每年的世界水日、气象日、地球日、环境日等,广泛宣传生态理念,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组织生态文明专题教育讲座、建立生态文化知识教育基地、环保科普教育基地、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展览等。

深化各类生态创建和绿色系列创建工作,创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文化氛围,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每个部门、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开展生态文化艺术活动,在文学创作、书画、摄影等群众参与面较广的文学艺术领域中,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文艺团体的作用,积极创作反映时代特征,有现实意义、贴近老百姓生活的生态保护题材的文艺作品,积极开展“绿色进社会”、“送生态保护知识下乡”、“保护母亲河”等环保科普与实践活动。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要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形成一种推进环保文化建设的巨大民间力量,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沟通政府决策与民意诉求,宣传环保知识,唤起公民环境意识,提升环境公德。

C 转变生活方式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路径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生态文明呼唤科学的生活方式,促使传统生活方式按照生态学的要求嬗变、转换和创新。现代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理应蕴含生态文明的内容。也就是说,现代生活方式应该是一种与自然界充分和谐的,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优化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绿色生活方式。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现代生活方式必然选择绿色生活方式。绿色生活方式是一种按照社会生活生态化的要求,培育支持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和生活能力,创建有利于生态环境和子孙后代可持续发展的环保型的生活方式。绿色生活方式要求人们充分尊重生态环境,重视环境卫生,确立新的生存观和幸福观,倡导绿色消费,以达到资源永续利用,有利于人类世世代代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目的。绿色生活方式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在于,它能够避免和减少消费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能够通过绿色购买这一消费者的“货币选票”,引导企业从事绿色生产,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绿色化”。在现实生活中,要鼓励消费可循环产品,鼓励开设“绿色商店”、“绿色超市”。深入开展“绿色饭店”、“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现在“碳排放”已成人类社会发展瓶颈,世界各国都在致力于发展低碳能源技术,建立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和低碳社会消费模式,并将其作为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气候之间关系的基本途径,我们要树立低碳生活理念,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培养责任意识,推崇环保、节能、经济的生活方式。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应先行发展低碳交通。首先,改善公共交通体系。继续实施清洁汽车行动计划,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降耗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推行电车、自行车的使用,可借鉴杭州市推广免费自行车的经验,减少对轿车的依赖、减少交通拥堵;其次,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公交周、无车日、周末不开车、单双号通行等活动,减少私人轿车的使用;再者,制订新政策来减少交通方面的排放,强制淘汰超标排放车辆,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使汽车尾气排放100%达标。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要大力提倡使用低碳生活用品。一是不断提高空调、冰箱等高耗能家用电器的节能标准,对大多数家用能源设备实施最低能源效率标准。二是倡导群众尽量选用节能型家用电器,如太阳能热水器、省电型空调、节能灯具等。鼓励群众更新能耗较高的老式家用电器,及早维修制止室内制冷制热设备的泄漏等;三是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提高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同时,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白天尽量用自然光照明,电脑、电视、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器不用时不要处于待机状态。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要大力发展低碳建筑。严格执行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比例不低于5%),新建12层以下建筑全部实施与建筑物统一的太阳能供热技术。全面建立政府机关办公楼和1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管系统,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普遍应用,尤其是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推广。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农村新建住宅采用节能新技术,拓展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范围。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地推广水源、地源热泵技术。同时,健全建筑节能改造标准,高耗能公共建筑50%以上实施节能改造。还要研究制定新的环境友好型建筑设计标准,并将其应用于新建筑以减少碳排放,对于原有建筑则需要进行改造促其减排。

D 美丽城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所在

与会青年学者在进行理论研讨的同时,也深入安吉农村实地参观考察,并畅谈了体会认识。他们对安吉以“中国美丽乡村”为总载体,集全县之力,汇全民之智,把整个县域当作一个大乡村来规划,把一个村当作一个景点来设计,把一户人家当作一个小品来改造,致力于推进环境、空间、产业和文明相互支撑、一二三产整体联动、城乡一体有机链接,力求全县美丽、全县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路径表示高度肯定。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浙江多数地域是农村,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创建生态乡村是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和细胞工程。“垃圾乱丢、污水横流”、“雨天一身泥、晴天一身灰”、“进门穿拖鞋、出门穿雨鞋”的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是以往多年来农民群众反映最强烈、要求最迫切、关系最密切的环境问题。近年来,各地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农村人居条件作为生态乡村建设的一个重点,把垃圾收集处理、污水治理和村庄道路建设作为农村环境整治的最基本要求,注重抓好村庄的改路、改水、改厕和改塘工作,由点到面、由重点到一般、因村制宜地开展“三化”到“八化”的整治。在抓好硬件建设的同时,努力营造好农村环保的软环境,“发展经济、保护环境、善待自然、和谐发展”已经成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共识,“打生态牌,招生态商,走生态路”的发展之路成为农村发展的主导理念。以农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建立为抓手,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农民群众的公共卫生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垃圾乱丢乱扔、污水乱泼乱倒的传统陋习明显少了,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优势就是最大优势”等全社会关心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正逐步形成。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在生态乡村建设中,全省各地积极发挥生态、人文、区位等优势,运用生态经济、循环发展的全新理念,借环境整治之力,推动生态农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的发展,不断开辟农民创业增收的新增长点。地处生态源头地区、老区山区和海岛渔区的村庄,把生态乡村创建、古村落保护开发与发展特色农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结合起来,拓展了农民就业增收的门路;在欠发达的山区,发展“农家乐”更是成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捷径,农民增收路子实现了由过去“卖山头、卖山货”向“卖生态、卖环境”转变。从直观上看,生态乡村建设改善了人居环境,增加了农民收入;从深层次上看,它很好地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了环境改善、文化传承、生态优化和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安吉是浙江省农家乐的发祥地,是我省最早建立乡村旅游服务中心的县。经过10余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管理机制,并日益成为县域经济的重要产业、农民增收的致富经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方面。与会青年学者参观考察安吉农家乐之后认为,要积极推行旅游开发型、文化保护型的创建模式,把生态文明村创建与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推动乡村旅游发展、乡村旅游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在生态文明村创建中,要充分发挥各地山水风光秀丽、农耕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积极利用田园景观、农村资源和乡村文化,大力发展各具特色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要充分开发乡村旅游资源和乡土景观景致,大力发展乡村生态观光旅游;要结合古村落的修复、保护和完善,挖掘民俗婚庆、舞龙、祭祀等民族民俗文化,大力发展乡土风情旅游;要结合农村特色农业主导产业的培育与发展,大力发展垂钓、采摘、体验、品尝等休闲观光农业游。

这些青年学者将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的统一部署,围绕推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这一主题,以挂职蹲点调研的方式深入基层一线,综合研究浙江地方生态文明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规律,深入挖掘浙江传统文化和区域文化中蕴含的丰厚的生态文明理念与思想资源,着力探求富有浙江特色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

疯狂的红酒
贤惠的战斗机
2026-04-13 17:38:46
我国公共建筑年电力消耗总量占全国总消耗量的10%,采取适合的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软件进行监管和分析,安装适合的节能降耗设备将会大大降低成本,云集能耗监测系统对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方案如下。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解决方案:

1、用水用电的信息采集:节能项目组安装路灯节能管理系统软件,对每一个路灯都进行实时监管,提供7X 24小时的用电日,月,年报表。

2、分析能源效率:技术工程师对路灯用电状况进行全程监测,对供电系统中的电流电压,有功无功,功率因素,电量等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测试,分析各项报表,对用户单位能源使用效率进行综合评审和计算。

3、节能改造方案:经过数据分析后,针对路灯的整体用电状况,设计出科学、高效、经济的节能改造方案和管理办法。

4、选择节能设备:针对路灯的用电特点,也根据用户对路灯控制、功能和管理需求不同等选择节能设备,全面降低电费开支。

5、施工方案:对施工安装有着严格的要求,公司在节能项目施工前,将对工程现场进行详细了解,制定出科学的施工方案。

6、施工及调试: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现场施工,施工完毕后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7、运行和维护:施工完成后,时时关注节能系统运行情况,定期对节能系统进行维护,为用户提供热情的售后服务支持。

8、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包括:技术人员进行不定期回访,检查节能设备,对节能监测监管平台软件进行维护和升级。提供7X24小时的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