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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俭朴的棒球
谦让的朋友
2023-01-28 00:5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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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爱的音响
粗心的手链
2026-04-13 19:54:3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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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适的柠檬
懦弱的奇迹
2026-04-13 19:54: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8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轻松的眼神
大胆的水壶
2026-04-13 19:54:33
能源紧张使得新能源成为投资的热土,也成为证券市场上的一道风景,谁都无法否认新能源行业的美好前景。

新能源美好的的发展前景

我国的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 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而已经正式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更是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新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预计到2010年,新能源发电比例占中国发电总量的比例将从目前的0.2%上升到3.5%。因此我国新能源具有广阔的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景。

勤劳的小丸子
彩色的滑板
2026-04-13 19:54:33

法律分析:一重利好,明确2021年新备案的集中式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此前,行业普遍预期2021年新能源项目在平价上网条件下,还将延续通过竞争性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通知》明确新能源项目直接执行燃煤发电基准价,体现了国家对支持新能源加快发展的高度重视。

二重利好,强调新建项目可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而且这个上网电价是为了更好的体现绿色电力价值,这意味着光伏等新能源市场化交易价格有可能要比燃煤基准价高,与市场化交易会拉低电价的此前行业预期明显不同。

第三重利好,对于目前成本仍较高、但未来又具备发展空间的海上风电和光热发电项目,将定价权下放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如广东、江苏、福建等海上风电资源较好省份)可以出台地方性支持政策,既不增加国家补贴,又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法律依据:《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谦让的小蘑菇
俏皮的香烟
2026-04-13 19:54:33
1、中国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方面制定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且国家、部委、地方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名目繁多,现有市场环境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不是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的关键因素。

2、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初衷,无非是尽可能的促进和激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的发展、规范相关市场的正常运作。所以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景,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不成熟、资源分布不均等因素的制约。

3、可再生能源发电,尤其是风电、光伏发电目前的瓶颈,一方面有市场规范、政策等的不完善造成的制约,另一方面与技术发展的瓶颈、资源分布不均有关。现在的状况是,政策逐步趋于完善,但是技术发展、资源利用却严重滞后。举例来看,水电资源主要分布在南方,尤其是西南地区,小水电等的发展不容乐观,远距离输电也成为难题;风电资源主要分布在沿海和西北地区,资源分布不均,输电建设跟不上,同时技术不成熟导致大量的风机脱网问题,电能无法上网输出;光伏发电,不适用于大规模的发电,只限于小范围的利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风、光发电本身具有间歇性,发电不稳定,同样影响了电网的安全稳定。

因此,现阶段法律法规、政策随着相关经验的积累可以逐步完善,但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亟需突破,这就需要技术人员努力解决尚存的问题,储能技术的发展对解决上述问题至关重要,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感动的芹菜
彪壮的蜡烛
2026-04-13 19:54:33
1.市场成熟度低,保障能力不足

尽管我国在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也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战略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不足;由于成本相对过高以及产品自身特点原因,目前可再生能源还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和完善的市场环境。

2.政策体系不完善,措施不配套

虽然我国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其制度建设要求也比较全面,但是政策措施和制度建设不配套,尚未完全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要求。

主要是:

(1)各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专项规划或发展路线图未能及时出台,尚未形成明确的规划目标引导机制;

(2)缺乏市场监管机制,对于能源垄断企业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也缺乏产品质量检测认证体系;

(3)可再生能源的规划、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价格机制等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

(4)规划、政策制定和项目决策缺乏公开透明度;

(5)缺乏法律实施的报告、监督和自我完善体系。

(6)缺乏可再生能源与社会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保障机制和政策,特别是水电、生物质能还需要完善移民安置、土地利用和生态保护配套政策。

3.技术研发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较弱

为了尽快降低成本、克服电网等外部支撑条件的限制,必须依赖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虽然我国在可再生能源利用关键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方面有所提高,但总体上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明显落后,主要表现在:

(1)基础研究薄弱,创新性、基础性研究工作开展较少、起步较晚、水平较低,如光伏发电技术、纤维素制乙醇等技术,缺乏大规模发展所需的技术基础;

(2)缺乏强有力的技术研究支撑平台,难以支持科技基础研究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

(3)缺乏清晰系统的技术发展路线和长期的发展思路,没有制定连续、滚动的研发投入计划;

(4)用于研发的资金支持明显不足。

4.产业体系薄弱,配套能力不强

我国近年来产业的快速发展是建立在国内外资金快速投入的基础之上。在技术上,我国仍落后于世界最先进水平,产品缺乏竞争力;在关键工艺、设备和原材料供应方面,仍严重依赖进口,受制于国外技术的垄断,如大型风电机组的轴承、太阳能电池的核心生产装备、纤维素乙醇所需的高效生物酶等。尽管近来经过努力,这些情况有了改观,但从产业长远发展考虑,产业体系薄弱仍是困扰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

酷酷的悟空
称心的睫毛
2026-04-13 19:54:33
我国能源产业存在六问题 政府应力促新能源发展

我国能源形势的严峻性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资源有限。我国常规能源探明技术可开发资源总量约占世界总量的10%,石油人均可采储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0%。据专家估算,我国煤炭剩余可采量可供开采不足百年;石油剩余可采量极其有限,能源供应安全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二是结构失衡。能源消耗品种过分依赖煤炭和消费主体偏重于工业。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结构特征决定了我们必须依赖煤炭,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68%,比国际平均水平27%高41个百分点。新能源比重过低。工业用能消费比重过大,约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0%。

三是使用低效。我国的能源系统效率为33.4%,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左右。

四是污染严重。我国过度依赖化石能源结构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相当于GDP的2%~3%。

五是技术落后。造成能源结构的惯性和新能源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能源技术落后。

六是对外依存度过高。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能源供给不能足够满足能源消费。在缺乏储备情况下,过度依赖进口保障能源供给不仅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而且存在着很大的潜在风险。

根据上述能源形势,我们认为迫切需要确立新能源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

——从能源安全、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的高度来制定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政策,用强有力的政策措施推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考虑到新能源产业的公共性质,国家要从战略高度制定战略措施,保障《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用强力推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壮大。一是建议扩大《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新能源的发展规划目标,以至少不低于国际同期平均发展水平来规划新能源发展战略。二是加紧制定落实对新能源设备生产进行补贴的实施细则,促进新能源设备本土化,要避免重蹈我国手机、汽车制造缺少核心技术、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的覆辙。三是确保投资新能源产业的不同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四是建立有利于激发新能源发展的定价机制,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

——设立新能源专项发展基金,倡导绿色消费,实行有保有压政策,通过对污染型的化石能源的抑制来促进绿色新能源产业的大发展。第一,建议设立新能源发展基金,用于保障财政补贴、价格补贴、贴息贷款、研发投入等其它可再生能源政策的落实。专项基金来源三部分:一是参照设立“三峡建设基金”的做法,在电力终端消费中提取1-3分钱;二是从现存煤炭资源使用费中提出一部分作为发展基金;三是征收化石燃料税。鉴于化石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及其利用过程产生污染的严重性,借鉴国外对用能企业设立大气影响税和向电力用户征收化石燃料税的作法,通过对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采取抑制的税收政策。第二,倡导绿色消费。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和发放绿色消费证书等荣誉,鼓励企业、家庭积极认购绿色新能源。大力宣传绿色观念,培养和强化绿色能源消费意识,积极营造绿色能源消费的社会氛围。第三,实行环保折价和“清洁发展机制”。能源产业是外部性很强的产业,有人预计:2020年我国将为燃煤污染导致的疾病支付3900亿美元的费用,约占届时GDP的13%,有研究表明,我国煤电的企业成本加外部成本的“全成本”比风电高50%,要实行环保折价,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积极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配额买卖安排。根据《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框架,温室气体减排配额可以进行买卖。在发展新能源产业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机制,让开发新能源的企业可以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获得更多的收益。

——新能源产业是新兴的弱小产业。政府要通过一系列产业政策创造市场需求和引导全社会重视,像重视“三农”问题一样重视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新能源产业目前还很弱小,仅靠市场自发性发展很难,在实现商业化进程中需要政府对新能源生产和消费加以激励和扶持。一要完善配额制。既要依法落实配额制,又要考虑企业的利益,给企业配额电力一个合理的上网电价。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每类行业依据自己的特点利用新能源,比如加快落实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标准的制定,强制新开发的建筑物以及学校、宾馆、医院等使用热水集中的单位使用太阳能热水器,路灯、路标等有条件使用太阳能光伏设备的必须使用,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场使用沼气发电技术等。二要实行政府采购和定购。政府办公大楼及公共设施率先采用新能源技术,如利用太阳能综合系统。三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采取得力措施,消除民营资本进入新能源市场的各种有形和隐形限制,给民间资本、外国资本真正的同等国民待遇,充分调动民营企业发展新能源的积极性,形成新能源产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新能源产业是高技术产业。政府要大力加强新能源产业技术研发、发展风险投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像扶持软件产业一样来重点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壮大。新能源产业是技术含量很高的综合性高技术产业,由技术障碍导致的成本高、市场小是新能源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

第一,政府要积极引导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加大在能源领域的研发投入,通过招标形式,调动产学研各方的力量攻克新能源关键技术;与先进国家签订新能源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定,为新能源技术的引进创造良好的国际合作环境;对新能源技术的引进实行进口税减免,对于新能源技术高端人才的引进给予优厚补贴。

第二,鼓励企业作为研发主体。建议尽快在大学增设新能源专业,鼓励企业参与新能源技术教育培养体系的建设,建立新能源人才培养机制。支持企业通过购并国外研发机构、引进国外智力、与国外联合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对外合作的研发形式,提高自我研发和创新能力,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能源技术,推进新能源设备的国产化,实现“引进─消化─创新”的技术路线,根本改变我国重大技术装备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

第三,完善新能源高科技企业的融资机制。引导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新能源项目,对于发展较好的新能源企业,可予以重点扶持,为其在国内外上市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第四,积极开展对新能源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利用研发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新能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加强行政管理和协调,统筹能源产业规划的制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实施,改变管理问题上的部门分割和认识上的缺位。能源产业是关乎国家经济和社会全局的产业,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行政管理和协调部门来集中分散在各政府部门的职能,加强综合能源战略管理,统筹能源产业规划的制定,保证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开展市场预测和提供信息服务。

鳗鱼金针菇
稳重的网络
2026-04-13 19:54:33
在全球范围内,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和服务已经成为各国能源战略的重点。目前,我国在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太阳能、风能和氢能的利用得到较快的发展,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但产业的发展与政策的制度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相关的政策相对滞后。因此,借鉴国外的政策经验,从国家战略的高度不断完善我国的新能源和节能政策应该是当务之急。结合前述对国外新能源和节能政策的分析,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在强调市场力量的前提下,必须重视新能源和节能政策的制订、修订和实施。

(2)在新能源和节能政策制订的具体操作中,要发挥后发优势,使得政策对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制度保障具有前瞻性、综合性和战略性。

(3)建立完善的新能源和节能政策体系。国外完整的新能源和节能政策体系,确保了政策的制订和有效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的发展。我国制订了《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等战略规划,2005年制订了《可再生能源法》,但要使得这些战略和法规得以有效地实施,必须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和节能产业管理体系的发展。

愤怒的夏天
寒冷的大叔
2026-04-13 19:54:33
关于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在借鉴国外可再生能源运作成熟的相关法律制度基础上, 对症下药 ,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完善建议。

能源最终将由化石能源时代发展过渡到可再生能源时代,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 各国在针对经济危机而推出的救援计划中都不约而同地把绿色投资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作为实体经济的突破口,希望通过对新能源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带动经济全面复苏和持续发展。20XX年1 月16 日第五届世界未来能源峰会开幕,主题是 推动可持续创新 ,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可再生能源未来的发展和挑战,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出了到2030 年将全球使用能源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提高一倍的目标。但是目前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进程,可再生能源未来几年的发展路径几乎是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了。对于我国而言,正如20XX 年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发布的《中国的能源安全: 前景,挑战和机遇》里提到的: 中国改变现有的能源供需结构存在很大困难,化石能源依旧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未来几十年,中国的能源结构仍将以煤炭为主,但中国的水电、核电、风电和天然气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中长期看,中国应该构建一个技术创新导向的煤炭清洁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体系②。相应地,可再生能源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则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必经之路。

20XX 年以前,我国主要是通过部门规章和政策来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20XX 年2 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 并于20XX 年1月1 日施行,从此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了法制轨道。20XX 年12 月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修正案)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形成了五项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 总量目标制度、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分类电价制度、费用补偿制度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制度。为了有效施行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相关部门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的规章和政策。就整个制度的演进来看,首先是立法形式的变化,由20XX 年前由部门规章与政策予以规范演进到现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反映了国家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视,以强制性的高位阶立法形式代替之前的部门规章与政策,法制的统一,更利于可再生能源各项法律制度在全国实施其次是立法内容的变化,从20XX 年之前的 零打碎敲 式立法到统一《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再到首次修改,以及细则与配套制度的出台与即将出台,都反映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表明了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决定与信心,此次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五项制度是在总结之前经验与教训基础上确立的。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首次修改,既保留了原有科学合理的内容,删除并修改了无效的内容,还增加了新内容,从字眼表述上看既有有变化的,也有无变化的,但是实质上都有了新的内容。20XX 年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受该法影响,自20XX 年起,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占比止跌回升。然而,要想给予可再生能源更大的发展空间,必须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