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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质量检测都需要测哪些项目

犹豫的丝袜
秀丽的板凳
2022-12-24 00:11:57

煤炭质量检测都需要测哪些项目

最佳答案
能干的白云
虚心的荔枝
2026-05-01 01:55:40

一般来说煤炭的常规检测项目包括:硫含量、发热量,水分,灰分,挥发分,固定碳,焦渣特性。这是最基础的检测,不同单位对煤炭的指标需求不一样,所以需要检测的项目也不相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eqv ISO1171)

GB/T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eqv ISO 1928)

GB/T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eqv ISO 334\ISO 351)

GB 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eqv ISO 19881975)

GB 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epv ISO 1988197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验值inspected value

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方法对被检验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所得的煤炭质量指标值。

3.2

报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检验单位出具的被检验批煤的质量 指标值,包括被检验单位的测定值或贸易合同约定值、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

3.3

质量指标允许差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检验单位对一批煤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报告值和检验单位对同一批煤的同一质量指标的检验值的差值在规定概率下的限值。

3.4

采样基数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验收时,实施采样的批煤量。

4 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

4.1 方法提要

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抽查单位的报告值(3.2)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3.1)进行比较,对被抽查批煤的质量进行评定。

4.2 检验项目

4.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4.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应经过专门的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最新回答
威武的樱桃
糊涂的发卡
2026-05-01 01:55:40

全自动量热仪

全自动量热仪测量过程自动控制,降低人为误差。打印弹筒、干基高位、分析基高位、分析基低位、收到基发热量,结果清晰明了。该仪器主要用于固体、液体等可燃物(煤炭、石油食品、木材、炸药)的发热量的测定。

全自动测硫仪

全自动测硫仪的全部测定过程采用微处理器智能控制,并由微处理器对测试数据进行多种校正和处理;使得测定数据稳定,平行样好,结果的准确度和精确度优于国际GB/T214-1996要求,主要用于测定煤炭、钢铁和各种矿物中的全硫含量,是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冶金、地质勘探、商检、环保检测等部门实验室的优选必备仪器。

智能箱式马弗炉

智能箱式马弗炉能严格按照国标GB/T212-2008有关规定,自动完成慢灰、快灰、粘结指数、挥发份等测定,具有测量控制精度高、效率高(节能)、性能稳定可靠、操作方便、自动化程度高等特点,广泛用于煤炭、焦化、电力、冶金、石油、化工等行业和科研部门。

粘结指数测定仪

粘结指数测定仪是测定炼焦煤的粘结能力----罗加指数及粘结指数的专用仪器,适合于煤炭、冶金、焦化部门及科研单位的实验室使用。其中,转鼓传感器采用进口高集成电子开关,具有使用时间长、抗干扰性能好等特点,彻底解决了干簧管做传感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错误计数的情况。

煤炭化验实验室基础仪器配置清单

忧虑的月亮
自信的板凳
2026-05-01 01:55:40
质量管理和煤炭化验主管部门。

煤矿质检是煤矿的质量管理和煤炭化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矿的煤炭质量管理,煤炭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监督,负责井下原煤和地面商品煤的采样,制样和化验工作。另外,还负责煤炭质量报表的编制,煤炭质量计划的制定和对煤矿各部门的质量考核工作。

贪玩的大炮
任性的汉堡
2026-05-01 01:55:4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保障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第三条 煤炭行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或认定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煤炭行业的施工、设计、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生产等单位可建立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试验室。第四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包括各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和企事业单位的试验室。第五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第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煤炭建设工程、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查、评定和认证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管理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对检测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检测机构取得煤炭工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第八条 检测机构划分为综合型、土建型、构件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等四个类型。综合型分为二个等级,土建型、构件型各分为三个等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分为一个等级。第九条 对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考核的内容包括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资料、规范标准、工作制度、工作环境等六个方面。各检测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性质申报相应的类型等级。第十条 土建型三级、构件型二、三级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检测机构由其所在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考核评定后报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综合型、土建型一二级和构件型一级检测机构由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考核评定并批准。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由部统一印制、颁发,每四年核验一次。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及考核的具体办法,由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第三章 检测机构业务管理第十三条 检测中心的业务受所在地区(单位)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领导,并接受上级检测中心的指导;试验室的业务受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工程及其用品、材料的检测业务接受工程所在矿区检测中心的指导。第十四条 检测中心必须在通过省部级以上计量认证后,方可开展监督检测业务。未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不得对外承担检测业务。第十五条 检测中心在其资质等级标准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其所在地区(单位)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辖区内的工程、工程用品、建筑材料质量仲裁的依据。第十六条 对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异议时,可向其上一级检测中心申请复测,上一级检测中心必须受理并尽快出具复测报告。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在相关的工程交付使用四年后,方可销毁。第四章 检测机构职责第十八条 全国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协助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煤炭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检测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三、掌握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动态和检测技术、检测设备的发展状态并定期发布;建立健全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制度,交流检测工作经验。第十九条 省(区、市)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在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协助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管理其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检测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三、掌握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动态,建立健全检测工作制度、交流检测工作经验。第二十条 矿区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负责所在矿区自营企业生产的工程用品、建筑材料的出厂抽检和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

三、掌握所在矿区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动态,及时向所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反馈信息。

年轻的月亮
贤惠的萝莉
2026-05-01 01:55:4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煤炭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出口煤炭质量和促进煤炭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第二章 进口煤炭检验第五条 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第六条 进口煤炭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煤炭卸货之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量、重量实施检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证书。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第八条 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三章 出口煤炭检验第九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

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第十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4种类别,实施不同条件要求的监管方式。第十一条 根据自愿原则,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分类管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五)企业矿(站)区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并在现场考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类别。第十三条 A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

(四)配备有足够的运行有效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

(五)选煤工艺能够保证出口煤炭品质稳定;

(六)出口煤炭2年内未发生过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重大质量事故;

(七)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十四条 B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五)出口煤炭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事故;

(六)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第十五条 C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应当是收购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运站,以及未被评定为A、B类的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四)为其提供原煤的矿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重点是雷管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指标;

(五)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