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要求,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方式安排和实时调度,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认定。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则,应当充分发挥跨流域调节和水火补偿错峰效益,跨省跨区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额上网。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等书面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监督电网企业落实改进措施。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第三章 监管措施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推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研讨会综述之二
沈轩理
近日,省委宣传部、湖州市委宣传部、安吉县委、县政府召开以“生态文明与生活品质”为主题的理论研讨会,来自全省25所高校的青年学者围绕这一主题进行广泛交流、深入研讨。大家认为,加快推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让全省人民在良好环境中生产生活,不断提升全省人民的生活品质,是浙江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应有之义和根本目的,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惠民工程、德政工程。
A提高生活品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终极目标
与会青年学者指出,在工业文明的早期,马克思就以深刻的洞察力指出:“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一个多世纪过去了,人类在饱尝了传统工业文明人与自然之间不合理的物质变换的后果之后,在生态经济学的知识不断积累之后,在可持续发展实践的持续推动之后,提出了生态文明发展的理论。因此,真正能够论证与揭示生态文明的社会状况与实现道路的理论,必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世界一切科学思想的理论。
与会青年学者认为,人的生活品质与生态文明息息相关。优美的生态环境有助于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人际关系的和谐。洁净的空气和水,安全、健康、舒适愉快的生态环境是人的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和可靠保证。马克思说:“从理论方面来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或者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或者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都是人的精神的无机自然界,是人为了能够宴乐和消化而必须事先准备好的精神食粮。”良好的生态环境给人们营造了美的氛围,以美的气息净化着人们的心灵世界。另一方面,人在审美活动中又会自觉意识到生态环境对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意义,从而对生态环境以美的呵护,用美的原则塑造生态环境,从而使生态环境更美,使人与自然更加和谐。建构良好的生态环境还会引发人们在价值观念,在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等一系列领域发生革命性的变革,有助于人们形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地球的可供给能力存在着极限,生产和消费都不是无限增长的过程,而生活方式又是持续的过程,因此必须考虑社会和人类世代生命延续和持续性发展。即要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体现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的全面进步。既要考虑生活质量的“代内公平”,即消除贫困和两极分化,实现当代人在发展机会上的平等,满足当代人要求过较好生活的愿望,又要考虑生活质量的“代际公平”,即当代人不应该为了自己的生活而损害后代人应该享有的发展条件,包括资源利用分配的公平以及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两者的效益。目前,在全球资源已经十分匮乏和整个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的情况下,按照生态环境对于资源的可供给能力进行适度生产和消费就十分必要。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耗竭速率应该考虑资源的临界性,不应损害支持地球生命的大气、水、土壤、生物等自然系统,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
与会青年学者认为,要始终坚持把提高生活品质作为推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的终极目标。推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富民优先的发展理念,始终将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放在发展的首位,把维护人民群众生态权益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最高价值标准。为此,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发布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各市城区的空气质量、集中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等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并注重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序有效的监督渠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人民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使全省人民享有“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活品质。
B 公众参与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动力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手段的支持和法规制度的保障,更离不开文化意识的支撑和公众的参与。不断强化全民生态文明观念,推动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公众参与的程度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国内外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表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公众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对环境保护最有发言权;公众是各种商品的最终消费者,公众的消费行为对环境保护有着巨大的影响;公众有能力影响决策者的行为,而依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又是国家政府的职责和需要。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目前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度还不高,生态文明理念还没有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全社会深厚的生态文化氛围尚未形成。部分领导干部仍存在着“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思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下大力气治理突出环境问题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部分企业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和长远发展的战略眼光,守法治污的自觉性和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仍不高;部分群众缺乏绿色生活消费观,过度消费、铺张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全民参与度不够,广大群众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诉求比较被动,生态文化的自觉意识和主动参与精神还不强,民间环保组织发展相对滞后。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追求高质量生活品质的呼声越来越高,公众环保维权意识也逐步增强。据《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绿皮书》显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程度逐年上升,从2005年的62%上升到2008年92.4%以上。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恶化引发的信访有增多趋势,有些地方甚至频繁发生因生态环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这一方面说明生态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敏感度逐步增强。这一切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群众基础。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是法律赋予的权力。《21世纪议程》等一系列国际环境规范性文件均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另外,《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也作了相关规定。总的来说,生态文明建设在公众参与方面依然严重不足,参与机制和渠道不畅,其中特别是环境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公众无权利或机会维护自己的环境生存权、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总之,要完善环境决策与立法程序,调动人民群众主动自觉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生态环境权益,并敢于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要推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公众环境权益,除法律层面加以硬性规定外,还必须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稽查制度,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争议化解机制,切实加强生态执法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生态环保公众参与制度。充分依靠和发挥人大、政协、舆论、各类社会组织包括民间环保组织以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进一步拓宽环保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恳谈会和生态保护主题活动等形式加强与公众的双向互动,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络、媒体、政府公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发布生态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听证会、社会公示和新闻曝光制度。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推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受益面最广、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生态伦理和生态行为,提倡生态善美观、生态良心、生态平等、生态正义和生态义务等,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生态文化在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弘扬生态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培养公民的生态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他们履行生态道德准则和规范的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的强大合力。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必须建立完善的环保教育机制,尤其要抓好学校教育的环节,特别要重视青少年生态道德意识的培育和提高。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结合有关教学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让他们从小就懂得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和道德观,养成良好的生态道德行为。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设置有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或课程。要把生态道德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的全过程。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要利用各种纪念日或活动日,如每年的世界水日、气象日、地球日、环境日等,广泛宣传生态理念,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组织生态文明专题教育讲座、建立生态文化知识教育基地、环保科普教育基地、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展览等。
深化各类生态创建和绿色系列创建工作,创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文化氛围,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每个部门、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开展生态文化艺术活动,在文学创作、书画、摄影等群众参与面较广的文学艺术领域中,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文艺团体的作用,积极创作反映时代特征,有现实意义、贴近老百姓生活的生态保护题材的文艺作品,积极开展“绿色进社会”、“送生态保护知识下乡”、“保护母亲河”等环保科普与实践活动。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要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形成一种推进环保文化建设的巨大民间力量,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沟通政府决策与民意诉求,宣传环保知识,唤起公民环境意识,提升环境公德。
C 转变生活方式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路径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生态文明呼唤科学的生活方式,促使传统生活方式按照生态学的要求嬗变、转换和创新。现代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理应蕴含生态文明的内容。也就是说,现代生活方式应该是一种与自然界充分和谐的,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优化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绿色生活方式。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现代生活方式必然选择绿色生活方式。绿色生活方式是一种按照社会生活生态化的要求,培育支持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和生活能力,创建有利于生态环境和子孙后代可持续发展的环保型的生活方式。绿色生活方式要求人们充分尊重生态环境,重视环境卫生,确立新的生存观和幸福观,倡导绿色消费,以达到资源永续利用,有利于人类世世代代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目的。绿色生活方式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在于,它能够避免和减少消费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能够通过绿色购买这一消费者的“货币选票”,引导企业从事绿色生产,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绿色化”。在现实生活中,要鼓励消费可循环产品,鼓励开设“绿色商店”、“绿色超市”。深入开展“绿色饭店”、“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建筑”和“绿色社区”等创建活动。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现在“碳排放”已成人类社会发展瓶颈,世界各国都在致力于发展低碳能源技术,建立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和低碳社会消费模式,并将其作为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气候之间关系的基本途径,我们要树立低碳生活理念,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培养责任意识,推崇环保、节能、经济的生活方式。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应先行发展低碳交通。首先,改善公共交通体系。继续实施清洁汽车行动计划,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降耗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推行电车、自行车的使用,可借鉴杭州市推广免费自行车的经验,减少对轿车的依赖、减少交通拥堵;其次,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公交周、无车日、周末不开车、单双号通行等活动,减少私人轿车的使用;再者,制订新政策来减少交通方面的排放,强制淘汰超标排放车辆,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使汽车尾气排放100%达标。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要大力提倡使用低碳生活用品。一是不断提高空调、冰箱等高耗能家用电器的节能标准,对大多数家用能源设备实施最低能源效率标准。二是倡导群众尽量选用节能型家用电器,如太阳能热水器、省电型空调、节能灯具等。鼓励群众更新能耗较高的老式家用电器,及早维修制止室内制冷制热设备的泄漏等;三是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提高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同时,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白天尽量用自然光照明,电脑、电视、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器不用时不要处于待机状态。
有的青年学者认为要大力发展低碳建筑。严格执行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比例不低于5%),新建12层以下建筑全部实施与建筑物统一的太阳能供热技术。全面建立政府机关办公楼和1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管系统,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普遍应用,尤其是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推广。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农村新建住宅采用节能新技术,拓展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范围。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地推广水源、地源热泵技术。同时,健全建筑节能改造标准,高耗能公共建筑50%以上实施节能改造。还要研究制定新的环境友好型建筑设计标准,并将其应用于新建筑以减少碳排放,对于原有建筑则需要进行改造促其减排。
D 美丽城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所在
与会青年学者在进行理论研讨的同时,也深入安吉农村实地参观考察,并畅谈了体会认识。他们对安吉以“中国美丽乡村”为总载体,集全县之力,汇全民之智,把整个县域当作一个大乡村来规划,把一个村当作一个景点来设计,把一户人家当作一个小品来改造,致力于推进环境、空间、产业和文明相互支撑、一二三产整体联动、城乡一体有机链接,力求全县美丽、全县发展的生态文明建设路径表示高度肯定。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浙江多数地域是农村,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创建生态乡村是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和细胞工程。“垃圾乱丢、污水横流”、“雨天一身泥、晴天一身灰”、“进门穿拖鞋、出门穿雨鞋”的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是以往多年来农民群众反映最强烈、要求最迫切、关系最密切的环境问题。近年来,各地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农村人居条件作为生态乡村建设的一个重点,把垃圾收集处理、污水治理和村庄道路建设作为农村环境整治的最基本要求,注重抓好村庄的改路、改水、改厕和改塘工作,由点到面、由重点到一般、因村制宜地开展“三化”到“八化”的整治。在抓好硬件建设的同时,努力营造好农村环保的软环境,“发展经济、保护环境、善待自然、和谐发展”已经成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共识,“打生态牌,招生态商,走生态路”的发展之路成为农村发展的主导理念。以农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建立为抓手,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农民群众的公共卫生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垃圾乱丢乱扔、污水乱泼乱倒的传统陋习明显少了,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优势就是最大优势”等全社会关心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正逐步形成。
有的青年学者指出,在生态乡村建设中,全省各地积极发挥生态、人文、区位等优势,运用生态经济、循环发展的全新理念,借环境整治之力,推动生态农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的发展,不断开辟农民创业增收的新增长点。地处生态源头地区、老区山区和海岛渔区的村庄,把生态乡村创建、古村落保护开发与发展特色农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结合起来,拓展了农民就业增收的门路;在欠发达的山区,发展“农家乐”更是成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捷径,农民增收路子实现了由过去“卖山头、卖山货”向“卖生态、卖环境”转变。从直观上看,生态乡村建设改善了人居环境,增加了农民收入;从深层次上看,它很好地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了环境改善、文化传承、生态优化和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安吉是浙江省农家乐的发祥地,是我省最早建立乡村旅游服务中心的县。经过10余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管理机制,并日益成为县域经济的重要产业、农民增收的致富经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方面。与会青年学者参观考察安吉农家乐之后认为,要积极推行旅游开发型、文化保护型的创建模式,把生态文明村创建与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推动乡村旅游发展、乡村旅游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在生态文明村创建中,要充分发挥各地山水风光秀丽、农耕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积极利用田园景观、农村资源和乡村文化,大力发展各具特色的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要充分开发乡村旅游资源和乡土景观景致,大力发展乡村生态观光旅游;要结合古村落的修复、保护和完善,挖掘民俗婚庆、舞龙、祭祀等民族民俗文化,大力发展乡土风情旅游;要结合农村特色农业主导产业的培育与发展,大力发展垂钓、采摘、体验、品尝等休闲观光农业游。
这些青年学者将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的统一部署,围绕推进浙江生态文明建设这一主题,以挂职蹲点调研的方式深入基层一线,综合研究浙江地方生态文明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规律,深入挖掘浙江传统文化和区域文化中蕴含的丰厚的生态文明理念与思想资源,着力探求富有浙江特色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
能源涉及的范围比如城市中生活中见到的工业区、工厂区、大型水电厂、风电厂、煤矿厂等这是是大型能源消耗,生活中水、电、气、媒、暖等学校、住房、医院等都会涉及到能源这块。而如今能源方面国家也在加强建设节能、可再生能源的建设,能源管理也是一大方向。
能源里面的能耗监测系统(点我名字看主页)是对企业、工厂、学校、公共建筑等的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并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促使其单位或个人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改造节能的空间,强化能源管理手段。
微电网可视化完整复现的园区能量系统,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系统、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综合管控。通过智慧能源管理系统,实现建筑能效管理、综合节能管理和“源网荷储”协同运行。
将 Web 智慧“双碳”微电网场景进行数字孪生,有效实现源网荷储一体化管控。整体场景采用轻量化重新建模的方式,设计师就有“设计”的发挥空间,展现更多美学创意。支持 360 度观察虚拟园区内源网荷储每个环节的动态数据,突出能量路由器、变压器、配电室等设备模型,提供图形化组态 SCADA 能力,以线条流动的方式表达光伏从光能转化为电能、再到设备供电、储能全流程。当日超标电量、累计用电量、光照时长、辐照度分别统计,利于整合分析。利用柱状图动态显示 24 小时内的交流源出力和指令,掌握每日数据变化,提高电力调控能力。
储能箱三维可视化设计上,可弹出 2D 面板对当前容量、电池温度、SOH 电池健康状态、累计充电量、累计充电次数、火灾风险进行统计和故障预警,保证集装箱系统的安全。提供完备流水线作业工具链,从视图组件设计、图标设计、2D 图纸设计到 3D 场景设计皆有一站式的开发工具,设计师和程序员能实现协同作业开发,快速落地 2D、3D 可视化成果。
微电网作为一种靠近用户侧的微型综合能源系统,涵盖太阳能、风能等一次能源及电力二次能源,涉及电、热、气多种能源输配网络和负荷需求、储能、控制和保护设备及信息化平台,需以电能为核心,通过多能互联、信息能量耦合及市场经济引导,实现多能“供-需-储”协调优化和自平衡。
建筑能耗特别是大型公建的能耗在城市总能耗中占了较大比例,因此如何有效监控和分析建筑能耗,并对大型建筑进行智能化、节能化管理,减少日常运转的能源消耗,已成为各大企业的主要关注点。Hightopo轻量化的建筑全集成能源可视化管理系统,通过 2D、3D 等可视化的手段对建筑用能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和有效管理,提升节能工作的管理水平,达到节约能源、供需互动的多种能源耦合目的,实现了对能源的集中监控、管理以及分散控制,包括配电照明、空调、供热、建筑物的供水和排水等。
核心系统通过后台数据接口,实现自动上下架设备,对供、排水系统中所有管线、设备与构筑物进行智能控制管理,并结合 2D 视图进行关键信息查看,全面掌握水务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包括各楼层无线水表、LORA 开关、能效管理平台,保证供水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二三维可视化引擎,对楼宇供电系统进行智能化改造,形成一个自我管理的体系,做到每一处细节均可实时交互与反馈。包含传感器、智能物联网 GPRS/4G/NB-LOT、大数据系统平台设备信息,实现甚至手机端都可随时随地查看的 2D 组态效果。通过搜集相关国家省、市用电限额标准,对全面数据进行汇总,对于超限电状态设备进行实时预警。
为绿色制造作出新贡献:太阳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具有消耗后可获得恢复补充、不产生或极少产生污染物的优点。通过智能化、可视化手段,进一步发挥能源优势,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传统产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能源发展全局和绿色构造做出贡献。
全线节能:全集成能源管理系统可全面采集供电、照明、空调和供水等各专业的能耗数据,让能耗直观可视、清晰透明,也便于分类统计。使全运营管理人员对楼宇耗能情况掌握更加全面及时,确保系统可以运行在最佳节能状态,获得节能收益。
在新型电力系统下,电网运行逐渐呈现智能化、数字化的特点。发展“源网荷储一体化”运行急需“云大物移智链边”其中的云计算、大数据、电力物联网、边缘计算等技术手段,让电网系统配备拥有海量数据处理分析、高度智能化决策等能力的云端解决方案。从而实现各类能源资源整合、打通能源多环节间的壁垒,让“源网荷储”各要素真正做到友好协同。
《“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提出,创新电网结构形态和运行模式,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加快配电网改造升级,推动智能配电网建设,提高配电网接纳新能源和多元化负荷的承载力和灵活性。积极发展以消纳新能源为主的智能微电网,实现与大电网兼容互补。
第 三十三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 席 胡 锦 涛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各地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承担组织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部门和交易机构等,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域输送和各类市场交易。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在2021年1月底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和能源派出监管机构报送2020年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
三、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协调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跨省跨区交易,对监管区域内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等开展监管。各派出机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监管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部门将加强跟踪监测,计划2020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督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各派出机构进一步落实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研究提出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初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