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管司是干啥的什么级别
1.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管司工作包括: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煤炭企业和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2.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管司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下属单位,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行政级别: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
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直属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_百度百科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5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黄玉治,男,汉族,1960年5月生,辽宁新金人,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3年8月至1985年7月任煤炭部供应局设备处助理工程师(其间:1983年9月至1984年1月在大屯煤电公司姚桥矿实习;1985年5月至1985年7月在美国匹兹堡参加设备中检和培训学习;1984年7月至1985年1月抽调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任书记员);1985年7月至1986年7月参加赴七台河讲师团;1986年7月至1988年3月任煤炭部办公厅秘书处副科级干部;1988年3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办公厅秘书处副科级干部、主任科员、办公室副主任;1993年9月至1998年2月任煤炭部办公厅秘书处副处长、处长,1996年10月任部党组秘书;1998年2月至1998年7月任煤炭科技信息研究所党委副书记;1998年7月至2001年12月任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司副司长(国家部委副司局级);2001年12月至2005年4月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司司长;2005年4月至2010年9月,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培训司司长,人事司(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司长(主任);2010年9月起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法律法规
国家安监局的举报电话:12350。
“12350”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在省级安全监管局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
市(地)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受理机构事宜,由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在省(区、市)内使用特服号码的,直接拨打“12350”;跨省(区、市)投诉的,需在“12350”号码前加拨地区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
(一)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 [4] 。
(二)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
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四)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六)负责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况,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七)负责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八)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5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办公室
拟订机关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承担机关公文管理、政务信息、机要保密工作;协调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相关工作。
安全监察司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承担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事故调查司
依法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拟订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规章和标准;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承办相关行政复议;
指导监督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及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发布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科技装备司
参与起草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划、规章、规程、标准;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
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组织监察煤矿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审核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安全指导司
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煤炭企业和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50
煤监局是安监局属下的一个二级国家局,受安监局的管理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下设四司 :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各省设有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 主要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的职能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扩展资料:
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察司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和平里北街21号
联系电话:64463186
邮政编码: 100713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2008年组建能源局之初,国家能源局通过整合国家发改委内部的审批权限,获得了能源项目投资的部分审批权。2013年的三定方案则获得能源领域部分价格管理权限。
能源行业另外的重要管理权力归属国家发改委,重大能源项目和能源产品价格均由其统一管理,相关的司局包括经济运行局、基础产业司、价格司等。
能源领域其他职能继续分散于其他若干部门。国土资源部直接管理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矿业权;中央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煤炭矿业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国家安监总局负责能源领域的常规安全生产,国家煤监局专门负责煤炭的勘探开发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能源环境与核电安全监管。国资委负责能源类中央企业的部分人事任免和业绩考核。
部分学者的观点是,随着能源领域市场化进程深入,不同部门之间此前达成的权力运行的动态平衡可能将会打破。各个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监管目标、利益及步调上不一致,进而导致部门间的综合协调能力不强。
一个值得留意的变化是,浙江和湖北先后将电力能源的管理权限集中于省级能源局。2016年5月,湖北省经信委原电力处划入湖北省发改委能源局“电力调度处”。
2017年6月,浙江省调整了省级能源管理职责,将原由省经信委承担的煤电油运要素保障、节能“双控”、新能源应用和电力监管相关职责整体划入浙江省能源局,将浙江省经信委下属事业单位省能源监察总队成建制划归省能源局。
出于统一管理职责的考虑,部分学者正在建议将国家能源局升格为国家能源部,同时赋予其完整的能源规划、投资等管理职权。支撑这一观点的一大依据是,能源管理从分散走向集中是国际通行做法。世界上主要的大国都建立了国家高级别的能源集中管理模式。
部分人士则对此充满疑虑,其追问的是,成立高级别的能源集中管理机构要解决什么问题,能解决什么问题,又会产生何种新问题。
02
讨论何种管理模式自然要带出另一个问题,即能源主管部门与宏观管理部门之间是何种关系,此为焦点之二。
在国家能源局部分官员看来,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发改委当前的关系尴尬,“国家能源局作为委管局,在职责划分、组织实施方面仍面临诸多掣肘,有的时候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国家能源局历经数任局长,其与发改委的关系时而亲密,时而游离,几番反复。在推进电力改革过程中,两者分歧达到新高,博弈几乎走向半公开。
一个综合宏观经济管理部与一个专业部门,基于不同的角度,在部分重大议题上时有分歧。上述官员说,协调成本很高,推进很艰难。能源局在很多事情上有责无权,比如推进电力改革中涉及部门多、司局多,协调成本高。
依据国家对部委代管的国家局的规定,国家能源局可以向下行文,但一般不向上行文,即一般不能直接向国务院报文,如有需要,需要经过管理其的国家发改委领导同意后,由国家发改委向国务院报文。
据一位知情人士说,在制定体制改革方案过程中,这一问题集中爆发,国家局作为委管局在拟定方案过程中,需要和宏观部门的意见达成妥协,但方案一旦提交国务院后,国家局在常务会议上有一席之位,在会上再就此前的妥协发表新的意见。也因为这一安排,方案有所反复。
目前这种相处模式会不会改变的关键在于,当前是否还需要一个宏观经济管理部门。
一位经历数次能源管理体制变革的退休官员说,中国需要一个宏观经济管理部委,过去有时候是经委,有时候是计委,上面有问题的时候需要倚重这个部门拿出初步意见,一旦把能源这一基础行业的投资权和价格权拿走,这一经济管理部门很多事情都不好协调。然而,倘若没有管住投资和价格,成立能源部就没有
也有观点认为,这一合并至少打通了“政”与“监”之间的隔阂和壁垒,减少令出多门、多头监管等内耗现象,形成监管合力,保障了监管的权威。
是进步还是退步,难以定论。但合并形成的“政监合一”并没有产生期望的1+1>2效应。
目前存在的一大弊端在于,电力监管机构并入委管局后,没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之后,相关法规必须经由国家发改委审议通过并直接发布。监管机构失去了市场运行秩序指导意见的独立的发布权限。
一位官员介绍说,用于规范电力市场及运行秩序的部门规章或法规未能如愿及时出台。“不同部门有不同考量,即便是能源局内部,不同司局也有不同的观点。行政管理和监管是不同的想法,很正常。”
电力行业和天然气行业市场化改革先后取得进展后,政府行政力量在定价和分配运行中逐渐退出,监管能力建设能否跟上将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以及改革继续推进的关键配套。电力行业中的发电价格垄断已频频敲响警钟。
对于能源领域市场化加速,而监管却弱化的现状,相关报告认为需要建立新的高级别综合性监管机构,比如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
对监管模式的讨论中存在的一大分歧是央地于能源监管中如何分权。这引出的问题是监管派出机构的去留。此为焦点之四。
与中央层面政监合一不同,在省级政府层面,能源行业保持着政监分离的状态,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能源行业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能源监管。由于能源局派出机构的三定方案并未对能源局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的职能边界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实际工作中职责不清、多头监管等问题。
另一大问题是,由于互不隶属,缺乏相关依据,地方能源管理部门与监管派出机构远未能做到常态化的工作沟通与信息共享,反而常常互相掣肘,不相来往。
一方面,能源监管派出机构对地方政府的能源规划、政策、项目建设等信息没有共享渠道,使能源监管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融合不深,影响监管成效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能源监管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问题未能与地方能源管理部门沟通协作解决问题。
部分地方的能源管理部门内设处室专司能源监管。地方往往推崇“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强调审批权与监管权应该合一。湖北省能源局内设能源监管处,其职能界定与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基本一致。
这一问题要解决的关键是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需合理划分。部分学者认为,有官员和学者则认为此阶段无需在国家层面设立正部级的监管机构。理由是,依靠来自北京或者派出机构在各省的省级市场进行监管,难度不小,现有的监管派出机构的尴尬处境应该避免再现。
1、工资水平高。国家煤炭工业总公司工作人员每月工资在7000元左右,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2、保险齐全。国家煤炭工业总公司在职人员由公司缴纳五险一金,为员工在职期间提供安全保障。
1月24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印发。新标准将于2017年7月1日起试行,201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基准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新标准一出炉,便引起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的密切关注。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究竟“新”在何处?执行的难点在哪?执行时需要重点把握什么……近日,带着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负责新标准起草工作的有关业务司局负责人——国家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司长辛广龙。
由“安全质量标准化”改为“安全生产标准化”,
新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两部分
问: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做了哪些重要调整?基于何种考虑?
辛广龙: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定,新标准将原有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改名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最重要的调整是新增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两部分。
自国家煤矿安监局成立以来,我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已从10年前的每年几千人减至2016年的538人。就像拧毛巾一样,死亡人数再往下减难度增加。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成了防范事故、减少死亡人数的重要举措。但如何前移,却一直没有系统的理论可供指导,没有切实可行的方法可供操作。
“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要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这是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要求。这给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指明了道路。鉴于“危险源——安全风险——事故隐患——事故”的推演,我们在具体工作实践中,逐渐体会到总书记提出的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既是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理论创新,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为了推进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在煤矿落地生根,新标准研究提出了在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具体方法,并将其和标准化工作相结合,形成了“三位一体”工作体系,实现了对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的量化考核。
问:对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执行时的难点在哪?需要把握的要点是什么?
辛广龙:绝大多数煤矿尤其是小煤矿在实践中并不能严格区分安全风险与事故隐患,对安全风险概念不清晰。对大多数煤矿而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一个全新的,没有相应的工作基础。
考虑到煤矿现状,我们认为现阶段工作重点应该是督促煤矿决策层尽快树立安全风险意识,而不是“一竿子捅到底”,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职工都去参与风险辨识、管控。所以,在内容设置上,我们把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直接明确为矿长、总工程师和矿级分管负责人,不涉及煤矿操作层面的人员,全部工作内容均集中在煤矿决策层(副总工程师以上,约15人,各矿存在差异)。新标准实质上是要抓住关键人物,明确工作责任。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主要包括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风险管控两个部分。
关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实际上是“1+4”的概念。
“1”是必须做的,即年度辨识评估:每年底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4”是选做的,不要求全部同时做,煤矿应根据生产布局和生产组织情况来组织开展。“4”又可分为“3+1”。“3”是根据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提炼归纳出来的,“1”是事故之后的举一反三。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要进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其他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
辨识的目的是为了应用。辨识后,如果不用,束之高阁,就起不到任何作用。每项辨识都要列出重大安全隐患清单,出台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以指导后续工作。
关于安全风险管控,要求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
在制度设计上,为了兼顾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我们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的周期设为一致。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虽然都明确要求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但没有就信息化管理的实现方式做统一规定,目的是兼顾煤矿现有设备,避免部分基层单位向煤矿“吃拿卡要”,给煤矿增加负担。
考核由“评级”变“定级”,更重客观描述,可动态变化
问:新标准的考核定级工作有何变化?
辛广龙:新标准将原来的考核评级改为考核定级,以突显对煤矿工作状况的客观认定,避免考核人员的主观评判。简单说,这项工作就像单位每年对职工的考核,不是主观评价,是客观描述。
新标准明确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定位与责任主体,以及工作的时间节点特征和工作属性。煤矿生产是持续的动态过程,标准化考核结果仅能反映当时的安全生产状况,不能代表永远。为了督促煤矿持续保持标准化等级对应的工作标准,实现动态达标,新标准增加了“煤矿是创建并持续保持标准化达标的责任主体”的内容,明确煤矿是标准化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在考核定级时对煤矿按照新标准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已有成果的测定,是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考核认定,反映煤矿当时的安全生产状况。
问:考核定级是行政许可吗?
辛广龙:《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所以推动标准化工作是的责任与义务。部门有责任监督按照《安全生产法》推行标准化工作。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考核认定,是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煤矿实行分类监管的一种有效手段,其实质是一项政管理措施,不是行政许可。
问:对标准化达标煤矿的日常监管,与原来相比有何区别?
辛广龙:与原来相比,日常监管更清晰规范,有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监管责任主体、工作频率。
第一,对于已经获得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任何一级主管部门都有权对其监管。第二,任何一级主管部门都有权降低或撤销其等级。
鉴于煤矿有责任保持其获得的标准化等级,新标准要求标准化达标煤矿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并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由隶属的煤矿(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问:矿井发生事故后,标准化等级将会如何变化?
辛广龙:取得等级的煤矿在考核定级后如果思想麻痹,管理松懈滑坡,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是有可能发生事故的。一旦发生事故,应当对其等级进行降低或撤销处理。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撤销其等级。
新标准对诚信有严格要求,试点煤矿将率先推行
问:新标准对煤矿有何特殊要求?
辛广龙:从近两年发生的几起煤矿重特大事故不难看出,绝大多数事故涉及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为此,新标准在制度设计上,对诚信有严格的要求。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申报。除了在制度设计上,在后续考核上,也要有诚信记录,要求煤矿对自查报告等出具承诺书。
问:新标准明确了适用范围,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辛广龙:新标准是为了考核定级的,只针对生产矿井,不涉及新建、技改(包括重组整合)等矿井。新建、技改等矿井在建设、改造期间可以参照新标准开展标准化基础工作,一旦验收合格自然就转为生产矿井,进入新标准的规范范围。
问:新标准将于7月1日起执行,目前采取什么措施推进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建立?
辛广龙:一是国家煤矿安监局正在指导督促各省级主管部门加大新标准的贯彻落实力度。二是已经让各省级主管部门推选了3个至5个试点煤矿,全国共116个煤矿纳入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的试点范围。我们会密切跟踪试点煤矿的执行情况,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三是将在4月或5月组织对试点煤矿进行巡查、调研,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四是建立沟通机制,要求各省级主管部门定期汇报试点煤矿进展情况。五是计划在今年年中召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会,总结试点煤矿经验,全面安排部署新标准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