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一般运输方式及其优缺点?煤炭是否可以通过集装箱运输?如果可以其优点?
煤炭集装箱化运输较之传统运输途径有以下几方面优势,一是集装箱运输没有环保压力,与散装运煤方式不同,集装箱采用全封闭的运煤方式,不会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二是一般散装运输损耗占总量的3-5%,而集装箱不存在运输损耗的困扰;三是集装箱走班轮,基本上无滞港现象。此外,根据目前的船运价计算,集装箱运输与散装运输费用基本持平,煤价越高的煤种,越会采用集装箱运输途径。
1、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培养掌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领域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工程师基本素质和工程应用能力,能够在相关企业从事与电气工程有关的生产、施工、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2、土木工程
培养目标:培养掌握土木工程领域基本理论和相关实践技能,从事工业与民用土木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咨询、监理等方面技术或管理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培养掌握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应用知识,能够从事企业信息管理和应用系统集成、对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商务等相关技术与产品的选择、评价、拓展、集成、信息技术应用与管理等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4、旅游管理
培养掌握旅游、经济、管理等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有扎实的旅游专业知识、较强实践能力和沟通能力,熟悉旅游实际业务,能够胜任各类现代旅游企业实际工作需要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5、机械工艺技术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现代机械制造技术和手段,具备现场工程师的基本素质和工程应用能力,从事机械制造领域内的生产建设、管理,直接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维护生产正常运行的高级技术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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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爱企查资料显示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国有控股,所以是国企。
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03日,注册地位于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丑家沟村,法定代表人为宁友吉。
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03日,法定代表人:宁友吉,注册资本:50,660.0元,地址位于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丑家沟村。
公司经营状况:
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招投标项目2167项。
建议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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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中水分分为内在水分、外在水分、结晶水和分解水。
煤中水分过大是,不利于加工、运输等,燃烧时会影响热稳定性和热传导,炼焦时会降低焦产率和延长焦化周期。
现在我们常报的水份指标有:
1、全水份(Mt),是煤中所有内在水份和外在水份的总和,也常用Mar表示。通常规定在8%以下。
2、空气干燥基水份(Mad),指煤炭在空气干燥状态下所含的水份。也可以认为是内在水份,老的国家标准上有称之为“分析基水份”的。
第二个指标:灰分
指煤在燃烧的后留下的残渣。
不是煤中矿物质总和,而是这些矿物质在化学和分解后的残余物。
灰分高,说明煤中可燃成份较低。发热量就低。
同时在精煤炼焦中,灰分高低决定焦炭的灰分。
能常的灰分指标有空气干燥基灰分(Aad)、干燥基灰分(Ad)等。也有用收到基灰分的(Aar)。
第三指标:挥发份(全称为挥发份产率)V
指煤中有机物和部分矿物质加热分解后的产物,不全是煤中固有成分,还有部分是热解产物,所以称挥发份产率。
挥发份大小与煤的变质程度有关,煤炭变质量程度越高,挥发份产率就越低。
在燃烧中,用来确定锅炉的型号;在炼焦中,用来确定配煤的比例;同时更是汽化和液化的重要指标。
常使用的有空气干燥基挥发份(Vad)、干燥基挥发份(Vd)、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和收到基挥发份(Var)。
其中Vdaf是煤炭分类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个指标:固定碳
不同于元素分析的碳,是根据水分、灰分和挥发份计算出来的。
FC+A+V+M=100
相关公式如下:FCad=100-Mad-Aad-Vad
FCd=100-Ad-Vd
FCdaf=100-Vdaf
第五个指标:全硫St
是煤中的有害元素,包括有机硫、无机硫。1%以下才可用于燃料。部分地区要求在0.6和0.8以下,现在常说的环保煤、绿色能源均指硫份较低的煤。
常用指标有:空气干燥基全硫(St,ad)、干燥基全硫(St.d)及收到基全硫(St,ar)。
还有一些其他指标主要看你需要煤炭做什么用然后化验什么指标!
1煤炭行业现状
1.1煤炭开采与利用引起的问题
我国每年生产近13亿t煤炭,大部分煤炭直接作为能源燃烧,经深加工处理的煤炭不足30%,严重污染了环境。煤矸石累计量已达70x108t,且每年以1.5X108t速度增加,煤矸石深加工利用不足15%。煤炭的燃烧利用,每年可向大气排放大量有害气体,仅S02就达到1800多万t、C1\190m3、烟尘1500多万t,煤矿每年排放污染水近14亿t。因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面积已达40万hm2,且平均每年以1.5万hm2的速度增加。
煤炭开采与利用是引起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之一,它在三个层次上立体破坏着生态环境,空中燃烧引起大气污染和酸雨等问题;地表引起塌陷,破坏良田,致使河流改道;矿井排水及排矸严重影响植物生长和加快水土流失等;地下引起井泉干涸,破坏水资源环境,使我国本来严重缺水状况更加恶化。
1.2煤矿开采与利用产生的后果
煤炭直接燃烧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其中S02的排放量占全国总排放总量的87%,且每年以3.8%的速度增加。它是形成酸雨的根本原因给工农业生产带来严重的后果,仅两广川贵四省因酸雨的影响而导致经济损失达到140亿元。空气中,颗粒悬浮物60%来自于煤炭燃烧。
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和沉裂可引起建筑物、构筑物变形和破坏、农田灌溉系统失效。矿井排水破坏水资源和地下水位下降、恶化水系生态环境,使我国干旱缺水局面更加严重,许多矿区井泉干涸,在部分矿区引发沙漠化的可能性。煤矸石、煤泥煤炭地表运输和电厂粉煤灰污染矿区土壤成份、水质和光合作用,使生态环境脆弱,重建难度大。
目前,老矿区环境没有治理,新矿区环境又受到破坏,宏观上缺少环境保护和治理政策,相应的措施少。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煤炭行业是环境破坏的源头,处在人人喊打的局面,对煤炭系统发展极为不利。
2煤炭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位置
2.1煤炭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能源
我国的矿产资源特色,决定了我国是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煤炭占我国一次能源的75%左右,且在今后20—30a中这种能源结构不会有较大变化。目前年产已达到13亿,随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增长,煤炭产量还将以较大速度增长,才能满足国家经济建设需求。经有关部门和专家预测,2010年煤炭产量需达到18亿t,是现在煤炭产量的1.37倍。煤炭产量的增长速度必须同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否则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建设。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其比例关系应大于1。煤炭行业作为国家经济基础的重要行业,应优化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翻了一翻,煤炭产量也增加了1倍,没有煤炭资源的快速发展作为保证,我国经济建设不可能快速发展,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煤炭还将快速发展。
2.2煤炭行业面临的双重压力
煤炭行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本身面临自身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长期以来我国煤炭行业存在的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大部分矿区社会发展严重滞后,大部分矿区人民生活落后,矿工社会地位低。因煤炭行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受计划经济的控制,煤炭产品单一,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少,煤炭价格严重失调,利润转移。1985年国家对煤矿实行“拨改贷”,因历史包袱沉重,煤矿无还贷能力。离退休人员多,职工素质不高,对市场经济认识与准备不足,虽然近年来,因国家关井压产政策的实施,煤炭行业的总体环境有所改善,但大部分矿井因多方面因素还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
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煤炭行业是污染的源头,是环境治理的重点对象,但因缺少资金,商业银行又不愿为其贷款,煤矿不可能利用大量资金来进行环境保护与治理。形成了恶性循环的局面。
2.3煤炭行业必须改变现状
煤炭行业的污染如果不进行治理,必然要受到环境和社会的惩罚。我国已处在独生子女时代,矿区环境的脏、乱、差,与其它行业相比的巨大反差,不可能吸引人才来煤矿就业。目前已经出现采矿专业招生困难,毕业生不愿到矿区工作,煤矿技术人员流失严重,急需技术人才的现象。
如果不对煤炭开采与利用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会严重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煤炭行业的发展必然要受到限制,并将逐步被淘汰。因此,煤炭行业要发展,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3环保型煤炭开采与利用技术
环保型煤炭开采与利用技术包括环保型煤炭开采技术与煤炭加工综合利用技术。是一个在不增加煤炭行业自身负担的前提下系统协调发展的环保型煤炭综合利用技术,它包括开采到加工的全过程。煤矿只有利用环保型煤炭技术,煤炭行业才能逐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为人类提供洁净能源,造福于人类。环保型煤炭技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3.1环保型开采技术
环保型开采技术是利用煤炭开采技术自身特点,尽可能开采符合环保要求的煤炭开采技术。
(1)煤层配采我国煤矿大部分是多煤层开采,各煤层煤质不同,在确定煤层的开采方法与开采顺序时,改变单一煤层开采,尽可能对各煤层进行合理协调配采。减少矿井煤炭灰分和有害气体的含量。使硫化物含量低于国家要求的标准。煤层配采可减少地表沉陷强度。
(2)矸石充填与改革巷道布置利用古石充填技术,矸石不出井,利用煤矸石进行巷旁充填与采空区充填,即少开了巷道,又提高了巷道支护强度,减少矸石运至地面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巷道布置改革力度,尽量多开煤层巷道,少开掘巷石巷道。
(3)煤层气开采我国大部分矿区煤层含有大量的瓦斯,且有相当一部分矿井为瓦斯突出矿井,积极进行煤层气开采技术研究,提高瓦斯抽放效果,为社会提供洁净能源,即保证了煤矿的安全生产,又提高了矿区的经济效益。
(4)推广房柱式与条带式开采在矿山浅部煤层采用房柱式与条带式采煤法,同时对其他煤层进行间歇式开采和煤种配采,可有效的防止地表沉陷。
(5)修改煤炭技术政策和规范,转变思想,限制对环境会造成严重污染煤层的开采强度,浅地表煤层限量开采,待以后技术成熟后再进行开采。积极开展煤炭地下气化、液化和生物型开采技术的研究,从根本上杜绝煤炭利用对环境的污染。
(6)把矿井作为生活垃圾的处理厂,在地面对生活垃圾进行简单的处理后,形成一定强度的固结物,作为井下巷道及采空区的充填材料,即解决了地面垃圾的处理问题,又为矿井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充填材料。
(7)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加大小煤矿的关井压产力度。小煤矿生产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比统配煤矿要严重得多,频繁发生的安全事故已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国家应继续整顿小煤矿的生产秩序,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环境不会造成危害的小井,可以继续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矿井要坚决取缔。
3.2环保型煤炭加工利用技术
(1)选煤新技术,传统的选煤技术主要是选矸石,出精煤。而对硫化物等有害化学成分处理的较少,在选煤过程中增加一道处理有害气体的新工艺,加入一定的填加剂,降低精煤中有害物质的成份,使煤炭燃烧后排出的气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在型煤生产中加入降尘脱硫的填加剂,生产环保型型煤。开展生物型煤研究,彻底治理煤炭燃烧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污染。
(2)杜绝原煤直接燃烧,国家和地方应从实际出发,制定一定的方针和政策,推广使用型煤和配煤技术,减少煤炭燃烧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3)利用先进的煤炭深加工技术,目前水煤浆技术已通过工业性试验,国家应重视并加大推广水煤浆技术的力度,减小大型企业因直接利用原煤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积极开展煤变油的试验研究,即缓解石油紧缺的局面,又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
(4)粉煤灰处理技术,火电厂燃烧后的粉煤灰加入一定量的方解石等化学成分,使燃烧后的粉煤灰直接作为水泥骨料,或应用到其他行业中,使粉煤灰得到综合利用。
(5)充分利用矿井水资源,煤矿排出的矿井水经过简单的沉淀处理后,即可浇灌农田,可缓解我国北方干旱的局面。对矿井水进行深层次的处理完全可以达到生产和生活用水标准。
(6)煤矸石处理技术,煤矸石可以制砖和生产彩色陶瓷,也可以作为水泥原料。过火的煤矸石是路基的好材料。
(7)煤泥治理技术,选煤厂的煤泥水要实现闭路循环,煤泥可用来制作化肥、水煤浆和型煤。煤泥脱水后,加入一定的填加剂可直接用于锅炉燃烧。
4结论
煤炭行业是环境污染的大户,但又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煤炭企业要改变落后的局面,应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的支持,靠自身努力,走环保型煤炭技术之路,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清洁能源,才能彻底根治污染源,走上健康快速发展的道路。
大城市热力公司自己一般不设锅炉,都是由附近热电厂供给采暖蒸汽,有供热公司分配给各用户。中小城市的热力公司,一般都设置自己的采暖锅炉,这些采暖锅炉需要燃煤。
1、据环境保护部11月12日通报,11月以来,受供暖期污染排放量大和不利气象条件影响,东北地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出现空气重污染过程。截至12日上午,部分城市空气重污染仍在持续。首要污染物为PM2.5。
2、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介绍,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重点地市均已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但督查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未按要求落实应急预案措施,国电沈阳热电有限公司、辽阳市辽宁庆阳特种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未按要求落实使用低硫煤和限产措施;部分企业大气环境问题仍然较多,特别是部分小型企业和供热小锅炉问题突出。针对上述问题,督查组已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监督其整改到位。
3、在典型的资源型重工业城市鞍山,利用鞍钢余热资源代替燃煤锅炉是鞍山供暖的主要亮点。据鞍山市供暖办主任于军介绍,鞍山冬季总供热面积为6800万平方米,利用鞍钢集团公司的发电、化工余热,通过鞍钢厂内建设汽水换热首站以及输热管网,实现与市区供热管网并网运行,目前利用工业企业余热资源供暖面积达到720万平方米,居辽宁省前列。
4、至于燃煤锅炉如何减排,辽宁省社科院低碳发展研究所所长毕德利告诉记者,目前对煤质的脱硫脱硝以及除尘技术已经非常完备,对于大型的供暖供电企业,环保部门通过实时监控随时获取其排放指标,目前全省推进的锅炉拆小并大工程也是为了能够节约能源,有效管控。然而由于这些技术会大大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之前也发生过大型供暖企业弄虚作假的案例,环保部门应该加大督查力度,从而使企业的脱硫脱硝除尘设备完全运转。
( 2007 年第 80 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号) ,严格产业准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生产力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 《煤炭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 号) 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发 展 目 标
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第二章 产 业 布 局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 ( 华亭) 、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 ( 东北) 、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第十三条 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第三章 产 业 准 入
第十四条 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矿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 ( 市)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5 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 万吨 /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30 万吨 /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 ( 审批) 30 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煤矿企业从技术学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产 业 组 织
第十七条 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煤矿。
第十八条 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九条 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转产发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异地开发煤炭资源。
第五章 产 业 技 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鼓励发展厚冲积层钻井法、冻结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鼓励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发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技术的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杆支护和采煤工作面金属支护,淘汰木支护。加快发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技术、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 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资源。鼓励水煤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以产业升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煤炭勘探、开采、洗选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和自主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 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控制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推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第六章 安 全 生 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洪等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控制和顶板事故防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制度。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对煤矿井下和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贸易与运输
第三十一条 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优化,形成以煤炭生产企业和大型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中小型煤炭经营企业为补充的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煤炭贸易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煤炭供、运、需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稳步发展国际煤炭贸易,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办矿。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发展铁路、水路煤炭运输,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
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煤炭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必须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
第三十六条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层气 ( 煤矿瓦斯) 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 ( 煤矿瓦斯) 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第三十八条 煤炭采选、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减少排放。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优化巷道布置,减少井下矸石产出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制定防灾减灾预案。
第九章 劳 动 保 护
第四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逐步提高煤矿职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推广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加大安全和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发展和推广职业病防治、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
第十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四条 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完善资源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形成煤炭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 ( 带) 内煤炭资源勘查。
第四十六条 支持煤炭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煤矿企业可以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煤炭生产完全成本化改革,严格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区环境治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规范煤矿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快企业主辅分离。支持煤矿企业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
第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不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十条 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煤炭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供求、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提出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发展。
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煤炭工业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