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与14省区市签订煤炭保供合同,你怎么看?
遭受了很大的灾难,但是为了14省市煤炭的供应,山西还是做出了贡献,他们的努力能够缓解14省市的压力,这也是有困难大家相互帮扶的一种方式,但愿我们一起努力能够很快度过这次的难关。遭受了很大的灾难,但是为了14省市煤炭的供应,山西还是做出了贡献,他们的努力能够缓解14省市的压力,这也是有困难大家相互帮扶的一种方式,但愿我们一起努力能够很快度过这次的难关。
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是我国推行的一项稳定煤炭供需平衡平压煤价过快上涨的有效措施山西是我国煤炭大省在保障全国人员及供应上发挥着。压舱石作用。按照相关要求中央驻晋煤炭企业将保供天津福建河北广东辽宁等五个省市。晋能控股。集团对接广西江苏吉林安徽上海浙江等六个省区市山西焦煤。集团承担河南省保供任务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承担海南省保供任务。潞安化工集团承担山东省保证任务,其余保供任务由山西省各市煤炭企业承担。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实行生产、经营一体化。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九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二)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三)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
(四)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百分之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五)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必须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七)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八)有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开采技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须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县(市、区)、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的意见,开办乡镇煤矿企业的,还须提交由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的评价报告;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煤矿企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三条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主焦煤、活性炭原料煤、特种石墨(鳞片状石墨、电池用石墨)以及含镓、锗元素伴生煤等特殊煤种或稀缺煤种,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资源保护区,实行保护性开采;稀缺煤种实行专户供应。
在资源保护区开办煤矿企业,必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资源保护区已经开办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整顿、联合、改造,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保护和综合利用要求。
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下列煤矿企业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按规定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煤矿企业;
(四)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开办的煤矿企业;
(五)其他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煤矿企业。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向设立煤矿企业的原审批机关、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分别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已经开办的乡镇煤矿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或出租、抵押采矿权的,须经国有煤矿企业同意后,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集中、公开交易的煤炭市场的开办、变更、注销进行登记注册,并对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营业面积,其中批发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储煤场地1000平方米,零售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储煤场地500平方米;
(二)有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认可的电子汽车衡或机电结合地中衡,其中批发企业30吨以上,零售企业20吨以上;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或委托法定质量检验部门定期出具煤质化验证明。加工混煤企业必须具有加工设备,具备一定区域内煤炭稳定供应的条件;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专职的财务人员和具有煤炭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市煤炭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第七条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须提交下列材料及证件: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股份制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或董事会的聘任书;
(四)专业人员证明;
(五)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
(六)经营场所和储煤场地使用证明及储煤场地平面图;
(七)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或委托质量检验协议;
(八)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经销本煤矿生产以外的煤炭,外省、市煤炭经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经销公司等),从事煤炭经营,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复查制度。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经营资格审查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复查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年度销售情况报告。经营资格复查机关应当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年度复查。对年度复查的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由市煤炭市场管理部门在批准文件上加盖合格印章;年度复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第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遗失煤炭经营资格批准文件,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煤炭经营资格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延续煤炭经营资格。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批准文件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凭《辽宁省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辽宁省沈阳市煤炭销售发票》使用手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变更审查、年度复查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资格审查、年度复查、变更审查手续费。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给煤炭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出现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个体运输户进行煤炭运输,须严格按照合同双方的约定进行,但禁止用运力作为交换条件,参与煤炭经营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无煤炭经营资格批准文件进行煤炭经营;
(二)无工商营业执照进行煤炭经营;
(三)使用掺杂使假、以低质煤冒充优质煤等欺诈手段进行煤炭经营;
(四)使用贿赂等非法手段进行煤炭经营;
(五)含硫量大于0.8%、含灰量大于20%的煤炭;
(六)以任何方式垄断经营,欺行霸市;
(七)煤炭经营资格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经营活动;
(八)违反国家价格规定,哄抬煤价;
(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问“煤炭先进产能释放”
近期,针对市场煤价过快上涨、局部供应偏紧,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适度微调政策,稳定煤炭价格和供应。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煤炭价格上涨、局部供应偏紧?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就此话题,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有关负责人。
一问:当前为什么会出现煤炭价格上涨、局部供应偏紧的情况?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1~8月份,全国退出煤炭产能1.52亿吨,减量化生产控制产能约6亿吨,治理违法违规煤矿建设生产、超能力生产、劣质煤生产取得明显成效,全国煤炭产量同比下降10.2%,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得到改观。这既是去产能的初衷,也是去产能的必然结果。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7月份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持续高温少雨,空调用电明显增加,水电出力大幅减少,火电生产大幅增加。7月、8月和9月前20天,火电同比分别增长4.8%、7.3%和12.9%,电煤同比分别增长2.7%、6.7%和14%,致使煤炭供需在较短时间内从基本平衡转向部分地区供应偏紧。市场煤价出现加快上涨的势头。6月份秦皇岛港5500大卡动力煤价上涨10元/吨,7月份上涨30元/吨,8月份上涨65元/吨,9月份以来又上涨70元/吨,目前为565元/吨,比年初增加195元/吨。个别地区电厂、钢厂等企业用煤供应出现偏紧。
二问:怎么看待当前的煤价上涨和局部供应偏紧?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第一,必须高度重视。煤炭供需关系出现改善,是去产能的初衷和必然结果,煤炭价格的适度回升,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是,我们必须避免出现价格非理性上涨和煤炭供应紧张。价格过快上涨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助长企业的非理性行为,一些停工停产小煤矿有可能趁机复产,冲击正常的生产秩序。二是加大对下游用户的压力,不利于上下游行业和谐发展。如果煤价持续上涨,势必触发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三是给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统筹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带来困难,干扰去产能工作大局。
需要指出的是,煤炭供应特别是电煤供应决不能出问题。煤炭连接着下游电力生产、煤气供应和居民取暖等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特别是当前已进入备冬储煤的关键时期,东北地区临近冬季供暖期,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事关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容不得半点闪失。各有关方面必须高度重视目前煤炭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在扎实做好去产能各项工作的同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符合条件的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释放,促进市场稳定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为顺利推进去产能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问题可以解决,而且可以很快解决。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需求角度看,不是刚性需求增长带来的,前8个月煤炭消费仍下降3.1%;从供给角度看,不是没有供给能力,是主动调控了产能。对于通过减量化生产和治理违法违规建设控制的10亿吨左右产能,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有条件有序地进行释放。因此,我们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并且迅速针对供应中出现的结构性问题,采取应对措施,确保煤炭供需形势的基本平稳。
第三,问题必须解决,必须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有效发挥政府作用来解决。有些企业认为,现在煤炭价格上涨,政府不应加以干预,应当发挥市场的作用。需要说明两点:其一,价格上涨的背后,反映的是供求关系从量变到质变的调整,是供给出现硬缺口的大问题;其二,如果不是去产能、控产量政策措施的实施,供需面就不会得到这么快的改善,煤价也很难在短期内出现回升。
三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办法已经十分明确,就是有条件有序释放部分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适当增加产能投放。
第一,释放主体具体包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定的先进产能煤矿;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的2015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各地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的安全高效煤矿。其中不包括煤与瓦斯“双突”、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安全风险大、安全无把握的煤矿;考虑到煤种的实际需要和特定用户运输距离的限制,以上主体难以有效承担产能调节任务的,部分产煤省(区、市)可从2015年度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中再择优确定少数煤矿,经备案后,纳入产能调节的企业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煤矿,可以在276至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没有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仍要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
第二,释放期限。为有效保障今冬明春供暖、供气和发电生产用煤需要,产能释放期限暂定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中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确定释放实施和停止日期。有关地区可根据本地煤炭供需形势,对上述日期进行具体安排。
第三,调控层级。实行分级实施,有序组织产能释放。采取中央和地方两级调控。国家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根据稳定煤炭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预案的要求,继续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进一步做好先进产能的释放工作,重点平衡跨区域的煤炭供需。
地方层面,有关产煤省(区、市)根据本地平衡市场的需要,抓紧制定产能释放方案,明确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名称和调控产能、产量的数量,于9月30日前启动实施,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另外,通过抓紧推进增减挂钩,引导建成煤矿依法依规有序投产。有关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推动建设煤矿抓紧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签订增减挂钩协议。对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新建煤矿(含未批先建煤矿补办手续),适度放宽退出煤矿的关闭时间要求,新建煤矿可以在产能置换煤矿关闭前投入生产。
四问:这样的调整能否管用?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针对前阶段煤价持续上涨的局面,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及煤炭工业协会已于8月份研究制订了稳定煤炭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预案。9月上旬,结合市场形势变化,启动了预案二级响应,每天释放大约30万吨的产能。9月下旬,又加大力度启动一级响应,每天可释放50万吨产能。从实施效果看,目前电厂和港口存煤已出现回升。截至9月底,全国重点电厂存煤5600万吨,比上月末增加530万吨,增长10.4%,可用17天。秦皇岛港存煤317万吨,比上月末增加55万吨,增长21%。
考虑到目前处于煤炭消费淡季,“十一”假期重点用煤行业用煤下降,以及产能释放增加等因素,下一步,煤炭供需关系将趋于缓和,价格有望趋稳或小幅回落。
五问:为什么要坚持276个工作日不动摇?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煤炭产能严重过剩、供大于求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一方面,需求负增长。2014年以来,煤炭需求持续下降,2014年、2015年分别下降3.4%、4.9%,今年前8个月下降3.1%。今后一个时期,能源消费强度将有所回落,特别是随着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快速发展,煤炭市场需求很难有绝对增长的空间。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预期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煤炭消费量至多41亿吨。另一方面,既有和潜在产能规模庞大。在建煤矿的8亿吨产能,还将陆续刚性释放。违法违规煤矿补办手续后,还将有6亿吨的产能可以释放。而“十三五”时期完成去产能8亿吨的任务,需要3年或者更长的时间。
因此,276个工作日制度作为《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明确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一项重要调控措施和产能蓄水池,还要严格执行,不能出现动摇。
贵阳市临时调节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
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企业:
《贵阳市临时调节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贵阳市临时调节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
供应保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1年9月29日全省电煤应急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电煤供应任务,全面和超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持续、健康、稳定的良好发展势头,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应急临时调节措施保障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268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搞好煤炭安全生产和电煤供应、确保电力生产正常,保障电力供应稳定增长,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快速、高效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我市经济运行调度和管理的关健环节和重要举措。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关键时期,全市干部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我市经济呈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这样特殊关键时期,如果在电煤和电力供应上出现问题,不仅将直接影响基本民生和社会稳定,还有可能失去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因此,各级各相关部门、各电煤电力生产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不讲条件、不谈困难、不找借口、不打折扣,迅速扭转电力供应和电煤供应紧张的被动局面。
二、明确目标,确保完成
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日供电煤任务3000吨的目标,进而确保我市不被拉闸限电,保证我市电力生产与供应稳定。同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冬季生产生活用煤,确保价格不上涨。
三、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强化电煤供应保障措施
(一)大力提高煤矿产能,夯实电煤煤源保障基础。增加煤炭产量是保障电煤供应的重要前提,当前电煤需求旺盛,各产煤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鼓励煤炭企业抓住有利时机,加快生产、安全生产、提高产量,并按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电煤供应任务,不能完成电煤供应的煤矿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产煤区(市、县)政府、市相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和产业政策的小煤矿。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煤矿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抓好煤炭生产,加快对已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煤矿的验收审批进程,尽快提升煤炭产能。
(二)量化分解,层层落实。各产煤区(市、县)政府、电煤保障供应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将电煤任务再次分解落实到各生产矿井,并将任务分解落实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电煤保障供应工作要实行每旬考核制度,对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要督促其完成电煤任务,期间停止其煤炭产品的销售;对连续10天不供电煤的煤矿,采取停产等措施予以整顿。各级主管部门应将其电煤供应情况作好记载,作为审核煤矿企业相关证照的首要条件,未完成供煤任务者不得通过其证照审核。各区(市、县)政府要确保电煤保障供应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确保完成日供电煤任务。同时要统筹兼顾,安排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用煤给予适当补贴,切实安排和保障好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煤。
(三)各级工信(经信)部门要督促煤炭与电力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煤供应合同,煤炭企业要按合同、按质量供应电煤,电力企业要及时结算煤款。
(四)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电煤外运出省。有铁路货运站台(场)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各货运站场煤炭运输检查点设置的紧急通知》(筑府办发〔2011〕104号)文件精神,加强封关设卡,严控电煤经我市外流出省。
(五)坚决清理违反规定和擅自设立的涉煤收费。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工信、财政、物价、安监等部门对全市煤炭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取的涉煤收费一律取消,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区(市、县)政府要开展自查自纠,彻底清查,并将清查情况于2011年10月25日前报市监察局。对新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后,违反规定继续乱收费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查处,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四、严格按要求管理使用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要按照责权统一,人财物相随的原则,将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建制从各级物价部门调整到相应的工信(经信)部门,实施直接管理。从10月1日起,按新修订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原煤、洗混煤。
(二)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省内用煤征收标准为销售价的10%,最低不低于50元/吨,对销往省外的原煤、洗混煤,在10%的基础上,每吨加征200元。
(三)县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征收,要严格按照征收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按省、市、县三级6:1:3的比例解缴。
(四)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补贴火电厂采购电煤,同时兼顾安全生产、居民生产生活用煤补贴;市级、县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矿区经济结构调整、后续非煤产业发展、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农民生产生活用煤方面,并按规定从本级征集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3%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要安排一定比例基金,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补贴电厂采购电煤。
(五)市内各发电企业必须积极足额发电,必须及时向煤矿付清购煤款,不得拖欠煤款,凡不按计划购煤发电的火电企业,将提请省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市、县)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立即传达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各部门合力抓,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目标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责任分解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宣传动员到位。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把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防止借煤炭整合重组之名停止或减少煤炭生产,坚决取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取的涉煤费用,坚决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各区(市、县)政府是电煤保障供应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省相关要求做好电煤保障供应工作,做好铁路站(场)的封关设卡工作,严格控制电煤外流出省。
(三)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委员会是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管好用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四)各火电企业是电煤采购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筹措资金,按省确定的电煤采购和存煤计划,足额采购电煤,确保机组满发稳发。
(五)主动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和发电企业、煤炭生产企业要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组织煤炭、电力生产供应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各级工信(经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任务,发改、财政、国土、监察、交通运输、物价、质监、安监、税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严格考核问责。建立电煤供应保障约谈机制,对完不成任务的区(市、县)、部门和企业,由市领导和市工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约谈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市督办督查局将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电煤应急临时调节措施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内容,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等部门督办落实。
1.1、“碳中和”提升非化石能源占比,煤炭短期仍是支柱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与消费国,同时也是最大的碳排放国,根据英国石油公司 BP 数据,2019 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为 98.26 亿吨,全球占比 28.8%,位列第一。对煤炭的大规模利用是我国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从能源结构来看,2019 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消费占比为 57.7%。因此,为实现“2030 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承诺,能源减排以及低碳转型势必会对能源结构进行重塑。
“碳中和”实现路径可分三阶段有序实施。根据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发布的《中国 2060 年前碳中和研究报告》,我国实现全 社会 碳中和可分为三个阶段:(1)尽早达峰阶段(2030 年前);(2)快速减排阶段(2030~2050 年);(3)全面中和阶段(2050~2060 年)。根据国网能源研究院发布的《中国能源发展展望 2020》报告,能源消费产生的碳排放于 2025 年前后达峰,2035 年后进入快速下降通道,2050年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量将比 2005 年下降 90%以上。
提升非化石能源占比是实现“碳中和”承诺的关键。从我国做出“3060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来,多项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均对非化石能源占比的提升做出要求:
根据总书记在气候雄心峰会上的承诺,我国 2030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 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 12 亿千瓦以上;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2025 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20%左右,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3.5%,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
参考对于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单位 GDP 能源消耗以及单位 GDP 碳排放量等已有的政策指引,我们对碳中和进程中的能源结构趋势进行预测。预计 2025、2030、 2050、2060 年四个关键时期,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可分别达到 20%、25%、60%、 80%;对应煤炭消费比重分别为 50%、45%、20%、6%。即在 2025 年煤炭消费占比降至总量的一半,在“碳达峰”之后的快速减排阶段,非化石能源会对煤炭加速替代。
煤炭需求或于 2030 年触及天花板,但短期内能源支柱地位不会动摇。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 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为 49.8 亿吨标准煤,其中 56.8%为煤炭消费,约为 28.3 亿吨标准煤。在“碳中和”背景下,我们认为煤炭消费量或将呈先增后降趋势:短期内煤炭作为能源支柱仍有增长,但增速或持续放缓,预计于 2030 年前后伴随“碳达峰”而触及需求天花板,其后伴随风光电等非化石能源机组装机量的提升,火电占比下降,煤炭作为能源的消费量将持续下滑。短期来看(2035 年之前)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煤炭仍起到能源兜底的作用。短期内,风光电等清洁能源仍面临消纳、储能的问题,尚无法稳定供应电 力,“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结构也决定了在国家积极降低能源对外依赖的战略背景下,在保障国家能源的安全稳定供应方面,煤炭作为国内能源压舱石的地位短期内无法替代。
CCUS 技术的未来突破或可为煤炭赢得发展空间。CCUS 技术即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可将二氧化碳从排放源中分离后捕集、直接加以利用或封存,以实现碳减排。通过 CCUS 技术可以将二氧化碳资源化,目前主要包括二氧化碳制塑料以及二氧化碳驱油等方向。目前该技术由于高昂成本仍不能实现产业化和经济化,在“碳中和”政策背景下,随着研发力度的加大以及产业投资的加入,CCUS 技术或可迎来实质性的突破,为煤炭能源的利用赢得发展空间。
1.2、 “碳中和”加速推进行业供给侧改革
供改政策持续深化,行业集中度加速提升。根据中煤协制定的煤炭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仍是下一阶段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任务,到“十四五”末,全国煤矿数量将减少到 4000 处左右。具体来看,煤炭产能将更多的集中在大型煤企手中,行业集中度仍有提升空间,并且伴随小产能加速退出单矿产能规模将进一步提升。2020 年,全国煤矿数量约 4700 处;国内前 8 家大型企业原煤产量为 18.55 亿吨,以产量计算 CR8 为 47.6%;平均单矿产能为 110 万吨。
另一方面,产能将进一步向资源禀赋好、开采条件好的西部地区集中,不具备大规模资源赋存、开采效率较差的东部、中部地区将持续发力退出落后产能。2020 年西部地区产量占比为 59.7%,中部地区占比为 33.4%,其余地区占比为 6.9%,由此可见,在“碳中和”背景下,全国产能供给仍有优化调整的空间。
能源产业集群化趋势也在促进煤炭产能向优势地区集中。国家发改委在《“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文件中提到,将推动煤炭生产向资源富集地区集中,完善煤炭跨区域运输通道和集疏运体系,提高特高压输电通道利用率,建设一批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在“碳中和”背景下,能源产业集群化发展趋势将会加速,一方面集群化发展可有效发挥规模优势,充分提升能源生产及运输效率,同时可以高效地对能源碳排放进行集中控制,另一方面多能互补可有效保障能源供应的稳定性。
1.3、 “碳中和”助力龙头煤企突围
在“碳中和”压减煤炭消费占比的趋势下,我们认为动力煤价格中枢在长周期内或呈先升后降的趋势。2030 年之前,供给端收紧,需求端仍有增长,动力煤价受益紧平衡的供需基本面稳中有涨;2030 年之后,煤炭消费量开始下滑,对动力煤价格形成压制。
短期来看,供给收紧,龙头煤企受益定价优势。在 2030 年碳达峰前,煤炭需求仍有增长空间,而煤炭供给端在经历“十三五”供给侧改革之后产能增量受到政策约束,2018 年以来产量同比增速持续放缓,随着“十四五”加快推进中小产能退出,供给弹性相对难以释放,相比之下,需求增速或快于供给增速,因此会导致煤炭供需处于紧平衡状态。作为供给端的主要存量,龙头煤企的定价能力将得到提升,在优势煤价作用下获益。
长期来看,需求收缩,龙头煤企具备防御优势。在 2030 年碳达峰之后,由于非化石能源的加速替代作用,煤炭消费量或逐步下滑。需求端的持续收缩将会对煤价形成打压,势必会引起煤炭行业的竞争与变革。在这个阶段,龙头煤企通过资源禀赋,优质的开采条件,规模效应,以及高度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装备,所打造出的低成本优势将更能对冲煤价下行所带来的影响,从而保障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2、 双焦行业:冶金刚需较难替代,碳中和或收紧供给
双焦之于钢铁短期较难替代。不同于动力煤消费可被清洁能源替代,炼焦煤与焦炭需求则与钢铁生产息息相关,焦炭作为还原剂仍是冶金刚需,较难通过其他技术工艺实现大范围替代。目前具备替代传统长流程炼钢潜力的技术工艺主要有短流程电炉钢和氢能炼钢技术,但均存在一定发展障碍,如电炉钢所需的废钢供应仍无法廉价获得,且电力成本较高经济性不足;氢能炼钢则面临氢气成本高昂,储氢较难等困境。长期来看,在“碳中和”政策背景下,传统炼钢的碳排放成本或将提升,而替代技术的突破降低成本或使传统炼钢失去成本优势,从而促使双焦需求下滑。但短期内,双焦在炼钢流程中仍较难替代。
“碳中和”背景下,钢材需求仍具备增长潜力。2016 年以来,钢铁行业不断深化供给侧改革,落后产能持续出清,供给端结构的到优化,伴随经济稳定增长,基建力度加大,国内粗钢及钢材产量重新进入持续增长通道。2020 年即使在新冠疫情冲击影响下,国内钢铁行业仍然实现了明显的产量正增长,钢铁消费量创下 历史 新高,全年新增钢铁消费高达 1 亿吨。“十四五”期间“两新一重”指引下新老基建共同发力,同时“碳中和”背景下特高压电网布局、风光电等清洁能源建设、新能源 汽车 普及等多方面贡献需求增长点,钢铁需求仍有增长潜力。虽然近期政策端提出控制钢产量以达到环保及减排的目的,但我们认为市场化原则应是主要手段,限产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控制钢产量应是长期目标,在需求具备增长潜力的基础上,对于产量的控制重心更多是在供给端过快增长以及产能结构优化调整等方面,高质量的供需匹配或是未来主要方向。
“碳中和”推动焦炭行业再度供改,供给收紧预期增强。2020 年焦炭行业去产能力度加大,多地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推进焦化环保改造规划任务按期完成,各主产地省份均加大了去产能力度,河北、山东、河南、江苏四省同比减产明显。2020 年全国焦炭累计产量为 4.71 亿吨,同比持平。根据 Mysteel 数据,2020 年或共计淘汰产能达 7600 万吨,实现产能净减少 2100 万吨左右,约占 2019 年总产能的 4%。“碳中和”背景下,政策对于新增产能的批复愈发严格。例如 2021 年 2 月内蒙古发布能耗“双控”规划,其中提到对新上焦炭项目实行能耗量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突破现有能耗上限。可以预见,焦炭行业将面临存量减少、增量受限的供给格局,供给端收紧的预期增强。
紧供给格局铸就焦炭高盈利性。中长期来看,焦炭供给将处于收紧趋势,基本面利好焦价中枢上移。从 2020 年去产能过程中来看,焦炭价格在去产能收紧供给后快速上涨,焦企盈利性在供需改善过程中达到 历史 新高。“碳中和”背景下,焦化行业壁垒提升,将有利于巩固供给侧改革所带来的盈利改善。
焦煤集中度提升,或受益产业链价格传导。与动力煤供改逻辑同理,炼焦煤供给结构伴随去产能及产业整合也将得到优化,集中度得到提升。不同的是,炼焦煤由于其资源分布相对分散、产业链上下游联系紧密,主要呈区域性集中,主要为山西、安徽、贵州等地。由于焦炭价格中枢上移,在产业链价格传导作用下,焦煤价格或预期向好。
3、 投资建议:布局龙头,“剩”者为王
动力煤:短期煤炭需求仍处于增长阶段,“碳中和”背景下供给弹性难以释放,煤炭供需处于紧平衡状态,龙头煤企可在优势煤价作用下获益;长期来看,由于非化石能源加速替代,煤炭消费或逐步下滑,对煤价形成打压,龙头煤企通过资源禀赋,优质开采条件,规模效应,以及高度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装备,所打造出的低成本优势将更能对冲煤价下行所带来的影响,从而保障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中国神华、陕西煤业或将受益。另外,兖州煤业发展出海外扩张的独特路线,对澳洲煤炭资源的布局可助力其走出国内“碳中和”对煤炭的限制。
受益标的:中国神华、陕西煤业、兖州煤业
炼焦煤:“碳中和”将加速行业供给侧改革,炼焦煤由于其资源分布相对分散、产业链上下游联系紧密,主要呈区域性集中,主要为山西、安徽、河南、贵州等地。由于焦炭价格中枢上移,在产业链价格传导作用下,焦煤价格或预期向好。山西焦煤在山西国改深化背景下,有望凭借集团力量整合省内优质焦煤资源,进一步巩固焦煤龙头地位。盘江股份作为区域性龙头,在西南独立市场中的影响力将愈发凸显。
受益标的:山西焦煤、盘江股份
焦炭:“碳中和”背景下,焦炭存量减少、增量受限,供给将处于收紧趋势,行业壁垒提升,利好焦价中枢上移,将有利于巩固供改带来的盈利改善,存量中龙头焦企将具备更高盈利弹性。同时,龙头焦化企业在炼焦基础上积极延伸下游煤化工及精细化工产业,综合利用副产焦炉煤气发展氢能产业,顺应了“碳中和”背景下固碳减排以及清洁能源利用的趋势,可有效对冲焦化环节的碳排放,中国旭阳集团、美锦能源或将受益。另外,金能 科技 转型布局低碳低能耗的丙烷脱氢业务,开辟第二增长曲线,顺应“碳中和”趋势。 受益标的:金能 科技 、中国旭阳集团(H 股)、美锦能源。
4、 风险提示
非化石能源加速替代;
供给侧改革政策执行不及预期;
碳排放成本超预期;
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民用型煤经销加工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批发经营企业储煤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零售经营企业储煤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储煤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三) 有必要的装卸设备、消防设施及防尘设施;
(四) 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 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 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 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 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 所在地质监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应当向国家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须向所在市州、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签署意见后转报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第七条 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应当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网点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总量控制。网点布局规划应当由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编制。第八条 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并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第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煤炭经营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应当到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十四条 以煤炭为燃料或原料,从事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炼焦等非煤产品生产的企业为煤炭终端用户,用于生产消耗的煤炭不得用于经营。第十五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鼓励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第十七条 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很多地方的煤炭价格都翻了两倍,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主要还是因为市场上缺煤炭。
一、有很多网络媒体都在显示,今年取暖的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甚至还有一些地区已经涨了两倍以上,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煤炭的价格一直上涨,我认为主要是近期煤炭的供应比较紧张,所以才导致煤炭价格持续上涨,根据有关负责人的介绍,煤炭价格一直上涨,在全国都属于正常,截止到目前并没有非常好的办法,甚至推测在一些农村地区,有可能会出现烧秸秆的传统取暖方式。
二、为什么价格持续疯涨?主要还是缺煤,所以供应量越来越少,但是需求越来越多,那么,为什么现在会有缺煤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一些欧洲的国家出现了能源短缺的现象,并且气温也逐渐下降,他们利用新的能源进行采暖,比如说天然气这些全部都受到了阻碍,所以他们国家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大量的采购煤炭,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还限制煤炭的出口,所以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买家开始囤积煤炭并且涨价,所以这个时候煤炭的价格持续上涨。
三、而且中国本身是世界上第三大的煤炭生产国,而我国所有的煤炭全部都是在国内进行使用,今年的天气比较异常,暴雨经常发生,有一些煤炭的产量受到了直接的影响,而且中国的人口基数非常大,工业用煤方面用量极大,在这个时候,中国会从国外进口煤炭,所以,中国国内本身就非常需求煤炭,而国外却限制出口,而国内因为自然条件导致煤炭产量下降,所以这些都是煤炭上涨的原因,除此之外,运费上涨也是煤炭价格持续高涨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