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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啥

傲娇的书包
洁净的寒风
2023-01-27 19:28:05

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啥

最佳答案
活力的铅笔
爱撒娇的小猫咪
2026-04-17 06:36:29

可再生能源补贴款。

这种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最新回答
寒冷的悟空
安详的钢笔
2026-04-17 06:36:29

各地价格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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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

二○○九年六月三日粤价〔2009〕14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一、根据省物价局和省经贸委《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26号)的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规定,粤价〔2007〕126号文有关自备电厂应缴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应增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即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应包括: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城市建设附加费每千瓦时1.4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83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2分,合计每千瓦时5.13分。

三、对企业自备电厂实施收费的其余事项仍按粤价〔2007〕126号文规定执行。

发嗲的牛排
魔幻的往事
2026-04-17 06:36:29
自备电厂征收。

在财政部授权专员办征收,监缴的各项政府基金性中,对自备电厂基金的征缴历来是个难点。虽然财政部多次组织对该问题进行调研,催收,清缴,但仍存在自备电厂基金应收未收,大量漏缴的问题。对该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规模增长迅速,缺乏统一管理。企业抵触缴纳,缺乏法律约束。代征难度大,基金流失严重。没有处罚措施,缺乏制约手段。擅自形成减免,地方保护严重。8月4日,兰山区自备电厂企业临沂宏源热力有限公司在电子税务局顺利完成三项电力基金网上申报,涉及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共计72443.19元。这标志着三项电力基金的属地管理在兰山区正式落地。为确保三项电力基0金属地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兰山区税务局社保非税股和义堂税务分局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三项电力基金属地征收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开展调研摸底。扎实开展费源调研摸底,做好征缴准备。对辖区费源进行摸底排查,了解企业自备电厂运营模式,自发电量等情况,为属地征收奠定良好基础。

迷路的宝贝
重要的小海豚
2026-04-17 06:36:29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为确保“三项电力基金”属地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兰山区税务局社保非税股和义堂税务分局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三项电力基金”属地征收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开展调研摸底。扎实开展费源调研摸底,做好征缴准备。对辖区费源进行摸底排查,了解企业自备电厂运营模式、自发电量等情况,为属地征收奠定良好基础。

开展政策辅导。实行“一对一“上门政策培训辅导,座谈调研等方式,宣传辅导“三项电力基金”相关政策以及申报缴费流程,并进行电子税务局申报业务场景测试,及时发现反馈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落实风险防控。对缴费人适用政策存在的疑问,做好对缴费人政策的答疑解惑,并在后续管理中持续跟踪,确保风险管控到位。

精明的星月
整齐的唇彩
2026-04-17 06:36:29
需要。发生延期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尽快足额缴纳基金,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需要缴纳滞纳金。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是清洁能源。用户可以通过官网查询详情。

自信的板凳
谨慎的银耳汤
2026-04-17 06:36:29
随电费代征基金及附加项目即为随电费代征费用,根据各省下发的规定不同,代征的数额和项目也有不同。

大致包括如下几个内容:

1.农网还贷金

2.重大水利建设基金

3.水库移民基金

4.可再生能源附加、城市附加

5.特殊的电费政策代征(例如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及基金、来煤加工电费、差别电费)

大方的大侠
冷酷的绿草
2026-04-17 06:36:29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温婉的橘子
狂野的白云
2026-04-17 06:36:29
新能源基金有农银工业4.0混合、农银新能源主题、农银研究精选混合、农银汇理海棠三年定开混合等龙头基金。

1、新能源( NE):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和核聚变能等。

2、基金,英文是fund,广义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1、1980年(庚申年)联合国召开的“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对新能源的定义为: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和利用,用取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可再生能源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点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地热能、氢能和核能(原子能)

2、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此外,还有氢能、沼气、酒精、甲醇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 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随着常规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环保和可再生为特质的新能源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

3、在中国可以形成产业的新能源主要包括水能(主要指小型水电站)、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是可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既是整个能源供应系统的有效补充手段,也是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是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最终能源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