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秒知道
登录
建材号 > 煤炭 > 正文

煤炭亏吨退税吗

勤劳的中心
疯狂的水杯
2023-01-27 19:00:28

煤炭亏吨退税吗

最佳答案
典雅的冬日
高兴的小兔子
2026-04-17 08:46:23

不能。

煤炭根据炭的品种不同关税从3%~6%不等进口是没有退税的,只有出口产品才有退税,但是煤炭属于在中国属于管制货物,不给出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自实行出口退税与出口计划挂钩以来,由于经贸部下达给各地的煤炭出口计划料为供货计划实国供货计划,由现了有计划的不出口,不退税,出口的没有出口计划和退税计划,办不了退税的情况。

为了鼓励我国煤炭出口,照顾到煤炭出口管理体制的特殊性,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经研究,我局特作如下通知:有煤炭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和受托代理出口的煤炭都给予退税。属于自营出口的,按煤炭的出厂价(征收产品追赶的价格。下同)计划退税。直接退给出品企业;属于受托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该税款一律由主管委托方退税的税务机关退给委托方,其中工业企业委托出口的,按煤炭的出厂价计划退税。其退税计划应在已下达给你省的退税计划之内。

最新回答
健壮的月光
老实的老鼠
2026-04-17 08:46:23

有。

煤炭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和受托代理出口的煤炭都给予退税。属于自营出口的,按煤炭的出厂价(征收产品追赶的价格。下同)计划退税。直接退给出品企业。属于受托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该税款一律由主管委托方退税的税务机关退给委托方,其中工业企业委托出口的,按煤炭的出厂价计划退税。其退税计划应在已下达给你省的退税计划之内。

饱满的翅膀
多情的小熊猫
2026-04-17 08:46:23
一、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

1.出口特定货物免税。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2.特定纳税人退免税。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在国外投资的企业。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指定出口企业。对指定企业出口部分高税率货物和贵重物品。

(6)出口特殊货物的企业。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12种特殊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7)出境口岸免税店。对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大类国产货物。(国税发[1996]182号)

3.新疆棉出口产品免税。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发[1998]2号)

4.国产钢材退税。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视同出口按17%退还增值税。(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

5.机电产品出口退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和1993年底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出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扩声器、医用升降椅、座具、体育设备和游乐场设备,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8]65号、国税发[2000]165号、财税[2003]238号)

6.自营或委托出口退免税。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规定若干种货物和禁止出口的货物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消费税实行免税办法。(国税发[1994]31号、财税字[1997]50号、财税[2002]7号)

7.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财税[2002]7号)

8.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外,退免增值税、消费税。([94]财税字第58号)

9.外商性投资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免税。经外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性投资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10.物资援助出口免税。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20号)

11.援外项目出口退税。从1999年1月1日起,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中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国税发[1999]20号)

12.商业企业出口国产货物退免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和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财税字[1998]119号)

13.保税区出口货物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国内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或加工之后出口的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14.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可退免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5.进料加工出口二手设备退税。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按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退还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退税。(国税发[1999]101号)

17.出口煤炭退税。从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税率退税。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00号)

18.出口服装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服装按17%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19.出口机电产品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按17%的退税率退税。除以上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出口,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0.出口货物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和11%的出口货物,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1.出口货物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出口货物,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2.出口货物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3%(农产品除外)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出口货物,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3.出口原油退税。从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7号)

24.出口柴油退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89号)

25.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国税发[1999]171号)

26.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退税。经外贸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可按现行规定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9]101号)

27.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退税。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国税发[1999]101号)

28.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退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从出口加工区外运入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55号)

29.销售给出口加工区的国产设备退免税。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

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免)税。(国税发[2000]155号)

30.出口加工区货物免税。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2000]155号)

31.出口企业退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2.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事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计算抵扣进料加工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抵扣。(国税发[2000]165号)

34.样品、展品出口退税。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5.视同自产货物退税。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列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国税发[2000]165号)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36.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底间购买的可退税国产设备,不能提供所购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应退税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国税发[2000]165号)

37.钢材免税。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44号)

38.外交机构人员购买消费中国物品退税。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国际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建材、设备、汽车、自用物品和办公用品,以及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汽油、柴油等中国生产的物品,可退还增值税。(国税发[1998]38号)

39.国产钢材抵扣。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字[1999]144号)

40.出口柴油退免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消费税按法定税额退免税。(财税字[1999]289号)

41.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先征后返。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

42.法定免税。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条例第45条)

(1)关税免税限额。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广告品和货样免税。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运输工具装载必需品免税。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43.损坏货物减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出口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出口关税。

44.法律规定的其他货物减免税。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出口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45.特定货物减免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出口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免征出口关税,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46.退回货物不征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47.补偿或更换相同货物不征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出口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48.暂时出境货物暂不征税。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并自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的,在出境时纳税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的,可暂不缴纳出口关税。经纳税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延长复运进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货物。

49.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出境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出口关税。

50.邮递物品免税。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出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出口关税。

51.邮包免税限额。出境邮包每次税额不超过5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出口关税。

52.安家物品免税。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征关税。

53.铝材废料免税。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

54.出口产品免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5.转口货物免税。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入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

56.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税。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94]财税字第15号、财税字[1996]2号)

57.发射国外卫星收入免税。对卫星发射单位“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7]101号)

58.境外运费税项扣除。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59.境外旅游税项扣除。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0.采购原材料、零部件退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在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国税函[2001]104号)

61.销售钻石退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钻石销售给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视同出口按贵重产品的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财税[2001]176号)

62.棉纱、棉布及制品退税。从2001年7月1日起,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

(财税[2001]208号)

63.纱、布出口退税。从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

(国税发[2001]74号)

64.钻石出口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出口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财税[2001]176号)

65.棉花出口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棉花出口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财税[2002]28号)

66.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免税。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财税[2002]46号)

67.收购出口的国产退税。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定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国税函[2002]373号)

68.外贸企业遗失发票退税。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国税函[2002]827号)

69.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国税发[2002]152号)

70.外销航空食品免抵退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财税[2002]112号)

71.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免抵退税。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在销售时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额=销售价格×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扣额。(财税[2003]46号、财税[2003]249号)

72.出口铂金制品加工费退税。从2003年5月1日起,对出口铂金制品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财税[2003]86号)

73.利用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机电产品退税。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国税函[2003]89号)

74.下放A类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从2003年1月1日起,对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审批。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国税发[2003]117号)

75.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均按下列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退税:(财税[2003]222号)

(1)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①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3)、(4)条的规定除外)

③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3)、(4)条的规定除外)

④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2)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列明11种食用粉类和7种分割肉类货物,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3)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46类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①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②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8种列明的货物,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③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13类列明的货物,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④除第(1)条、第(2)条、第(3)条及第(4)条第①款、②款、③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5)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4)条第④款范围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级国税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批,由省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76.农药出口退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11%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国税函[2003]1158号)

77.免税店退税。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火车站、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经批准设定的免税店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经营的国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外,可按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财税[2003]201号)

78.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2003]238号)

79.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财税[2003]238号)

8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财税[2003]238号)

81.计算机软件出口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2003]238号)

82.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财税[2002]7号)

83.使(领)馆购买中国物品退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财税[2003]238号)

凶狠的斑马
苗条的老虎
2026-04-17 08:46:23
只要正常缴税过了才可以退税。

国家能源的煤矿工人申请退税的前提是每个月正常缴税,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如果本身是免税则无法退税。

退税是指因某种原因或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退还给原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业务。

务实的眼神
爱笑的星月
2026-04-17 08:46:23
一、正面回答

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除煤炭、农产品以外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如:小农具、农药、化肥等,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农产品除外,出口退税率为6%;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一般工业品,出口退税率为9%;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的退税率为14%。

二、分析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的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出口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国际产品公平竞争的基础。我国于1985年开始确立了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不仅增强了出口货物的竞争能力,调动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也大大促进了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如何查询?

1、登录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点击我要查询-出口退税查询;

2、出口商品退税率查询,筛选商品名称或商品代码,即可查询到所查商品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3、双击单条信息,查看特殊商品标识。商品标识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应征税处理。若标识为免税,即适用出口免税政策。

典雅的黑米
勤劳的大白
2026-04-17 08:46:23
一、正面回答

1、又免又退。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既有销项税,又有进项税,若为把税负归零,自然是把销项税免除,把进项税退还,又免又退。

2、只免不退。如果出口的货物没有进项税,自然只免销项税,进项税没有就不用退了。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产品,都是没有进项税的情况。只免不退,就已达到税负归零的目的。

3、不免不退。针对的是国家不鼓励出口或限制出口的货物。比如原油,自己都不够用,还得进口,更别说那些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分析详情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在旧的所得税规定下,这些退税基本作为免税所得管理,基层管理比较容易。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由于相关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加之一些配套措施未能及时出台,各地国地税以及国税系统内部对这些增值税退税如何处理出现了分歧。本文试就增值税退税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如何处理作一些探索。

三、增值税主要退税类型

1、出口企业退税: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经征收的增值税。

2、软件企业退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增值税部分即征即退,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3、福利企业退税: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增值税,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限额为3.5万元。

4、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退税: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可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等方面。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铸锻件,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5、宣传文化事业退税:对符合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条件的刊物,业务或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

6、再生资源退税: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7、核电退税: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增值税退税款应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物回企业退税:对物回企业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