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煤炭企业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 对于井巷工程设备,煤矿开采业由于其本身自有的特性、运行环境和若干设备生产同一产品的特点,决定了井巷工程设备磨损程度与煤炭产量密切相关,井巷工程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取决于煤炭的开采量而不是设备简单运行的累计时间,更不是设备的理论工作量,因而对其采用现有的折旧方法有违配比原则,应采用吨煤折旧法计提折旧。按吨煤计提折旧,一是将井巷设备的磨损度与产品产出结合起来,既体现了设备工作量与产量的配比;又体现了煤炭产品受益期折旧费用的合理分配;二是打破了过去煤炭企业设备计提“一刀切”的局面,对井巷设备与其他设备进行了分类处理;三是充分考虑了矿井设备运转的特殊性。
设备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是针对固定资产而言,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
通用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工业炉窑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8~22年
设备工具、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专业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 输电线路 30~35年 配电线路 14~16年 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17.矿山、 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 15~25年 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 折旧年限
21.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非生产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8~10年
22.建筑物 45~55年 其他建筑物 15~25年
一般来说,如果维护保养得当,大多数洗煤设备可以持续使用10至15年左右。
洗煤设备的使用年限取决于它的品牌、型号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目前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计算折旧的几种方法_CNKI学问财务与会计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几种特殊方法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煤矿生产设备折旧年限煤矿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固定资产的确定标准、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煤矿设计开采年限是根据煤碳储存量以及开采方式、生产、运输能力等综合考虑的。 国有大中型煤矿开采时间要长些,50年或更长的都有,但一般达产后都会逐年增产的,所以设计开采年限只是个参考值。
煤炭被人们誉为黑色的金子,工业的食粮,它是十八世纪以来人类世界使用的主要能源之一,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虽然煤炭的价值大不如从前,但毕竟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煤炭还是我们人类的生产生活必不可缺的能量来源之一,煤炭的供应也关系到我国的工业乃至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的稳定,煤炭的供应安全问题也是我国能源安全中最重要的一环。
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扩展资料一般来讲固定资产可分为八大类,各企业的后勤部门还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目录。
1. 房屋和建筑物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室(楼)、会堂、宿舍、食堂、车库、仓库、油库、档案馆、活动室、锅炉房、烟囱、水塔、水井、围墙等及其附属的水、电、煤气、取暖、卫生等设施。附属企业如招待所、宾馆、车队、医院、幼儿园、商店等房屋和建筑物,产权是企业的。
2. 一般办公设备
一般办公设备,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如办公桌、椅、凳、橱、架、沙发、取暖和降温设备、会议室设备、家具用具等。一般设备属于通用的,被服装具、饮具炊具、装饰品等也列为一般设备类之内。
3. 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是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包括:文体活动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放映摄像设备、打字电传设备、电话电报通信设备、舞台与灯光设备、档案馆的专用设备,以及办公现代化微电脑设备等。凡是有专用于某一项工作的工具器械等,均应列为专用设备。
4. 文物和陈列品
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例如,古玩、字画、纪念物品等。有些企业后勤部门内部设有展览室、陈列室,凡有上述物品的也属于文物和陈列品。
5. 图书
图书,是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的图书和单位的业务书籍。企业内部的图书资料室、档案馆所有的各种图书,包括政治、业务、文艺等书籍,均属国家财产。
6.运输设备
运输设备,是指后勤部门使用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轿车、吉普、摩托车、面包车、客车、轮船、运输汽车、三轮卡车、人力拖车、板车、自行车和小轮车等。
7. 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主要是企业后勤部门用于自身维修的机床、动力机、工具等和备用的发电机等,以及计仪器、检测仪器和医院的医疗器械设备。有些附属生产性企业的机械、工具设备也应包括在内。
8. 其他固定资产
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划分,也可将以上各类适当划细,增加种类。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