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矿井煤炭采出率是如何规定的?
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上煤矿矿井的采区回采率,执行以下标准: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水力采煤不低于70%。
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下3万吨/年以上煤矿矿井的采区回采率,不低于65%,设计能力小于3万吨/年的煤矿矿井,采区回采率不低于50%。
扩展资料:
矿井煤炭采出率注意事项:
凡有条件的新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应当优先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应当不断优化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矿井留设保护煤柱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煤柱不得随意扩大,鼓励有条件的矿井采用无煤柱开采、充填开采等开采技术。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谢和平:煤炭需求基本面并未明显改变 大多数煤矿仍亏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煤炭产业:煤炭绿色开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采出率
三量可采期通常规定为:开拓煤量3~5年,准备煤量1年以上,回采煤量4~6月以上。在一般情况下,矿井的三量符合上述规定即能达到采掘平衡,并有一定的合理储备。
开拓煤量的可采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以上;
准备煤量的可采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
回采煤量的可采期限一般为四至六个月。开拓煤量可采期(年)=期末开拓煤量/当年计划年产量
准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准备煤量/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
回采煤量可采期(月)=期末回采煤量/当年月平均计划回采产量
一、矿井“四量”划分规定
1、开拓煤量 开拓煤量系指已完成开采所必须的主井、付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或称中央石门)或采区石门、集中运输大巷或运输大巷、集中下山或采区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道等的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
2、准备煤量 准备煤量系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开采所必须的采区运输巷道、采区回风巷道及采区上、下山等掘进工程所构造的煤量。
3、抽采煤量 通过抽采后达标的煤量 并符合AQl026—2 0 0 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4、回采煤量 回采煤量系在准备煤量范围内为采区上、下山、中间巷道(工作面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和回采工作面切割眼四面所切割的煤量 安装设备后即可正式进行回采。二、矿井“四量”计算方法。
从多个采样点抽取出的各小份合并成煤炭样品。
煤炭采样为了化验或检测煤炭质量,按照规定从整批的煤炭中采取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煤的过程称为采煤样。
按一定的规格或要求,从矿体、围岩和矿山生产的产品(如原矿、精矿、尾矿、矿渣等)中,采集一定数量的样品,通过加工、分析、试验、鉴定,研究矿产的质量、矿石和围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矿床的开采技术条件等。
为矿床评价、计算储量以及解决有关地质、采矿、选冶和矿产综合利用等方面的问题,提供资料依据。这种专门性的取样工作,称矿产取样。
扩展资料:
随机抽样法
是指调查对象总体中每个部分都有同等被抽中的可能,是一种完全依照机会均等的原则进行的抽样调查方法。随机抽样法主要有简单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分组抽样、分层抽样四种。
1、简单随机抽样
是指从总体N个单位中任意抽取n个单位作为样本,使每个可能的样本被抽中的概率相等的一种抽样方式。简单随机抽样的缺陷在于事先要把研究对象编号,比较费时、费力。当样本容量较小时,可能发生偏向,影响样本的代表性。
2、系统抽样(又称等距抽样)
是指先将总体的全部单元按照一定顺序排列,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抽取第一个样本单元(或称为随机起点),再顺序抽取其余的样本单元的一种抽样方式。
相对于简单随机抽样方式,系统抽样最主要的优势就是经济性。等距抽样方式比简单随机抽样更为简单,花的时间更少,并且花费也少。使用等距抽样方式最大的缺陷在于总体单位的排列上。
3、分组抽样(又称整群抽样)
即按照某一标准将总体单位分成“群”或“组”,从中抽选“群”或“组”,然后把被抽出的“群”或“组”所包含的个体合在一起作为样本,被抽出的“群”或“组”的所有单位都是样本单位,最后利用所抽“群”或“组”的调查结果推断。
这种抽样方法的优点是实施方便、节省经费。缺点是往往由于不同群之间的差异较大,由此而引起的抽样误差往往大于简单随机抽样、样本分布面不广、样本对总体的代表性相对较差等。
4、是从一个可以分成不同子总体(或称为层)的总体中,按规定的比例从不同层中随机抽取样品(个体)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避免简单随机抽样中样本集中于某种特性或缺少某种特性的现象,样本的代表性比较好,抽样误差比较小。缺点是抽样手续较简单随机抽样还要繁杂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取样
2002-03-10发布 2002-10-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和验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eqv ISO1171)
GB/T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eqv ISO 1928)
GB/T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eqv ISO 334\ISO 351)
GB 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eqv ISO 19881975)
GB 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epv ISO 1988197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验值inspected value
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方法对被检验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所得的煤炭质量指标值。
3.2
报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检验单位出具的被检验批煤的质量 指标值,包括被检验单位的测定值或贸易合同约定值、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
3.3
质量指标允许差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检验单位对一批煤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报告值和检验单位对同一批煤的同一质量指标的检验值的差值在规定概率下的限值。
3.4
采样基数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验收时,实施采样的批煤量。
4 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
4.1 方法提要
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抽查单位的报告值(3.2)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3.1)进行比较,对被抽查批煤的质量进行评定。
4.2 检验项目
4.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4.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应经过专门的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4.3.2 煤样的采取
4.3.2.1 采样机械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采样器开口尺寸应不小于被采样煤炭最大粒度的2.5倍;
b) 移动煤流采样器应能截取一煤流全断面作为一子样;静止煤中采取的子样质量应符合GB/475—1996要求;
c) 经有资格的部门鉴定采样无系统误差、精密度达到GB475—1996要求。
4.3.2.2 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被抽查单位销售或待销煤炭中,在移动煤流或火车、汽车载煤中采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轮船载煤中采取,而应在堆(装)煤和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转运工具如汽车载煤中采取。在特殊情况下,可从煤堆上分层采取,也可从高度小于2 m的煤堆上直接采取。
4.3.2.3 采样基数
抽查煤样的采样基数一般为1 000 t或一个发运批量。在采样基数小于和等1 000 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在用被抽查单位的测定值进行质量评定时,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的采样单元应相同。
4.3.2.4 采样方法
4.3.2.4.1 煤样按GB475—1996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 1 000 t时,采取1个总样;大于 1 000 t时,可采取1个或多个总样。
4.3.2.4.2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a) 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煤和其他洗煤)煤样时,子样的起位置应随机错开。
b) 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方法将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错开。
4.3.2.4.3 采样应由挫败查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好记录。
4.3.3 煤样的制备
4.3.3.1 煤样按GB474—1996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4.3.3.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锥四分法进行缩分。
4.3.3.3 全水分煤样在一般分析煤样的制备过程中抽取。制样过程中应避免水分损失。
4.3.3.4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带回抽查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4.3.4 煤样的化验
4.3.4.1 全水分按GB/T 212 测定。
4.3.4.3 发热量按GB/T 213 测定。
4.3.4.4 全硫按GB/T 214 测定。
4.4 煤炭质量的评定
4.4.1 质量评定指标
4.4.1.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4.4.1.2 冶炼用精煤,以全水分、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4.4.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抽查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4.4.3 质量评定
4.4.3.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4.4.3.1.1 按被抽查单位报告的测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的差值,满足下述条件时,该项质量指标评定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 灰分(A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1规定值
b) 发热量(Qgr.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1规定值
c) 全水分(Mt)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2规定值
d) 全硫(St.d)
(报告值一检验值)≥表3规定值
表1 灰分和发热量允许差
煤的品种 灰分(以检验值计)
Ad/ %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Δad/ % Δqu.d/(MJ/kg)
原煤和筛选煤 >20.00~40.00
10.00~20.00
<10.00 -2.82
-0.141Ad
-1.41 +1.12
+0.056 Ad
+0.56
非冶炼用精煤 — —1.13 按原煤、筛选煤计
其他洗煤 — —2.12-
冶炼用精煤 — —1.11 —
表2 全分允许差
煤的品种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冶炼用精煤 —1.1
表3全分允许差
煤的品种 全硫(以检验值计)St.d/% 允许差(报告值—检验值)%
冶炼用精煤 <1.00
≥1.00 -0.16
-0.16St.d
其他煤 <1.00
1.00~2.00
>2.00~3.00 -0.17
-0.17 St.d
0.34
4.4.3.1.2 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以被抽查单位报告的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按4.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式(1)修正:
T=T0 /……………………… (1)
式中:
T 实际允许差,%或MJ/kg
T0 表1、表2和表3规定的允许差,%或MJ/kg。
注1: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全水分、灰分和全硫其约定值的上限值为被抽查单位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4.4.3.2 批煤质量评定
4.4.3.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于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4.4.3.2.2 冶炼用精煤:全水分、灰分和全硫三项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4.5 抽查报告
抽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抽查单位名称、地址;
b) 被抽查单位名称、地址;
c) 采样时间、地点、气候状况和人员;
d) 抽查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
e) 样品数量、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子样数量和质量;
f) 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
g) 试验数据;
h) 质量评定结论;
i)主要检验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
5 商品煤质量验收方法
5.1 方法提要
由买受方从收到的、出卖方发给的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出卖方的报告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进行比较,对该批煤质量进行评定。
5.2 检验项目
5.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5.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灰分和全硫。
5.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5.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同4.3.1。
5.3.2 煤样的采取
5.3.2.1 采样机械
同4.3.2.1。
5.3.2.2 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买受方收到的批煤中,在落地之前,在运输工具如皮带、火车、汽车以及轮船卸煤用的皮带、汽车或其他小型运输工具载煤堆中,用迁移煤堆并在迁移 过程中采样的方式采取。
5.3.2.3 采样基数
验收煤样的采样基数应为买受方收到的、出卖方发给的整批煤量(包括分数次或数日抵达买受方的同一批煤炭)。
5.3.2.4 采样方法
5.3.2.4.1 煤样按GB 475—1996 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1 000 t 时,采取1个总样;大1 000 t时,可采取1个或数个总样。
5.3.2.4.2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尽量遵守以下原则:
a) 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煤样是,子样的起始位置应随机错开。
b) 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方法将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错开。
5.3.2.4.3 采样应由验收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好记录。
5.3.3 煤样的制备
5.3.3.1 煤样按GB474—1996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5.3.3.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四分法进行缩分。
5.3.3.3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带回验收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5.3. 4 煤样的化验
5.3.4.1 一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GB/T 212 测定。
5.3.4.2 发热量按GB/T 213测定。
5.3.4.3 全硫按GB/T 214测定。
5.4 煤炭质量的评定
5.4.1 质量评定指标
5.4.1.1 原煤、 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5.4.1.2 冶炼用精煤,以于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5.4.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验收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1和表3所示。
5.4.3 质量评定
5.4.3.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5.4.3.1.1 出卖方提供测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当买受方和出卖方分别对同一批煤采样、制样和化验时,如出卖方的报告值(测定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满足下述条件,则该质量指标评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 灰分(Ad)
(报告值—检验值)≥表1规定值
b) 发热量(Qgr.d)
(报告值—检验值)≤表1规定值
c) 全硫(St.d)
(报告值—检验值)≥表3规定值
5.4.3.1.2 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的商品煤质量指标评定:以合同约定值或产品
准(或规格)规定值和买受方检验值、按5.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 允许差按式(1)修正。
5.4.3.1.3 既有出卖方的测定值、又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应分别按5.4.3.1.1和5.4.3.1.2进行评定。
注: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约定值或规定值的上限值为出卖方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5.4.3.2 批煤质量评定
5.4.3.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定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定为不合格。
5.4.3.2.2 冶炼用精煤: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5.4.3.3 批煤质量争议解决方法
当买受方的检验值和出卖方的报告值不一致(二者的差值超过5.4.3.1.2规定的允许差)并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改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验收检验,在此情况下,买受方应将收到的该批煤单独存放。
a) 双方共同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共同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b) 双方请共同认可的第三公正方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此检验结果验收。
5.4.4 其他
除5.2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贸易双方也可根据有关工业用煤技术条件约定其他检验项目,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评定。
5.5 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买受方名称、地址;
b) 出卖方名称、地址;
c) 检验实验室名称、地址;
d) 采样时间、地点、气候状况和人员;
e) 产品名称、规格和数量;
f) 样品数量,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子样数量和质量;
g) 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
h) 试验数据;
i) 质量评定结论;
j) 主要检验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采 样 记 录
编号:执行标准:GB475;GB474;GB/T ΧΧΧΧΧ
被采样单位: 采样时间: 气候状况:
采样地点: (煤流、火车、汽车、煤堆、船舶)
煤(品)种: 批号: 批量/t 粒度/mm
采样单数/个: 采样单元号: 采样单元/t:
子样质量/kg: 子样数目/个: 总样质量/kg:
子样采取部位:表面;0.2m以下;0.4m以下;煤流上;煤流落头
子样分布方式:
制样设备: 缩分方式:
煤样粒度/mm: 煤样质量/kg:
其他:如车皮号、煤堆草图及子样布置等
………………………………………………………………………………………
………………………………………………………………………………………
………………………………………………………………………………………
………………………………………………………………………………………
………………………………………………………………………………………
采样人员(签字): 被抽样方代表(签字):
………………………………………煤检…………………( )号………
编号:
被采样单位:
煤(品)种: 煤样质量/kg:
采样地点: 采样时间:
煤样粒度/mm:
采样人员(签字):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第六条 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
可采煤层标准
煤种
标准
项目炼焦
用煤 长焰、不粘、
粘、贫煤 无烟煤
褐煤
最
低
可
采
厚
度
(
m)矿
井
开
采
倾
角
45°0.50.60.61.3 露天
开采
1.0
最高可采灰分Ad(%)40 最低可采发
热量Qnet, d(Mj/kg) -
17.0
22.1
15.7
开采主焦煤、肥煤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开采,以保证优煤优用。
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第八条 煤炭资源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采区回采率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采区采出煤量(t)
采区回采率=-----------×100%
采区动用储量(t)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第九条 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上煤矿矿井的采区回采率,执行以下标准: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水力采煤不低于70%。
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上3万吨/年以上煤矿矿井的采区回采率,不低于65%;设计能力小于3万吨/年的煤矿矿井,采区回采率不低于50%。
对地质构造复杂、开采经济效益差、煤层不稳定及采用特殊采煤方法的煤矿矿井,采区回采率可根据开采难易程度进行修正,分类处理。采区回采率修正系统由矿务局(矿)聘请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确定,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残采、复采、报废矿井及开采不符合可采煤层标准煤炭资源的,均不计算煤炭资源回采率。第三章 考核监督第十一条 对采区回采率实行逐级检查和考核制度。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采区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对全国各类煤矿实行重点抽查,并根据需要委派储量督察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煤炭企业采区回采率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煤矿采区回采率的监督管理。每半年对采区回采率完成情况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地质测量机构是煤矿企业资源合理开采和采区回采率实测计算、检查、监督的管理机构。未设地质测量机构的各类煤矿企业,必须设有储量管理人员。
地质测量机构和储量管理人员行使规定的职能时,有权对不合理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有权制止乱挖滥采等破坏浪费资源行为,可以提出处理意见越级上报。
资源赋存条件好的矿井,比如厚煤层中厚煤层,大型机械化矿井,一个综放面就能够达产。最多再配1个综采面。如果煤层比较薄,可能就是2个机采面,或者不同水平上再放1个面。地质条件比较差的矿,为了产量效益,3个4个甚至再多的采面也是正常的。
一般来说,资源赋存好的地区,比如内蒙、山西、陕西榆林神府矿区等,大型煤炭集团比如神华集团等,一个矿就是一个面,最多两个面,年产也是800万、1千万吨。一井一面就达产了。资源赋存条件先天差的,如云贵川的很多煤矿,三个四个面年产量也就是30万到90万;还有河南部分地区、安徽两淮地区、东北地区,老矿区资源都基本上采完了,留下来的硬骨头只好上4个面、5个面去采啊,产量还上不来,系统还复杂,效率还低下。
但是有一个强制标准: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这样做主要是防止超能力生产,在通风上、运输上存在很大的系统毛病,防止出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