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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办理需要哪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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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7 13:04:25

煤炭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办理需要哪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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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1:28:55

一、煤炭行业矿井专业乙级设计资质需要人员:

露采(采矿/矿物)工程师4名矿山机电工程师1名机械工程师2名电力工程师1名注册供配电工程师2名二级注册建筑师1名-级注册结构师1名二级注册结构师1名注册给排水工程师1名注册暖通工程师1名环保工程师1名总图高工1名运输高工1名(包括铁路、道路、桥涵专业) 技术经济工程师1名。总计19名工程师(其中采矿、露采、选煤、矿山机电、机械、电力、注册供配电、注册暖通、环保、总图、运输为主导专业)。

二、煤炭行业设计资质种类:

1、行业资质分甲级和乙级

2、专业资质

(1)矿井工程设计资质,甲级、乙级

(2 )露天矿工程设计资质,甲级、乙级

(3)选煤厂工程设计资质,甲级、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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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1:28:55

根据《煤炭法》,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⑵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⑶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⑷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矿山设计;

⑸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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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1:28:5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第八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三章 煤炭经营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第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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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1:28:55

矿业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后,还要履行一系列程序才能开始项目工程建设,其中安全审查是一项必须履行的程序。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规定,无论是新建,还是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那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包括哪些内容?矿山企业需准备哪些材料?树人律师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解答如下:

一、需要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八条规定,矿业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此外,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当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原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提交。

在矿山企业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过程中,树人律师特别提示:

(1)《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否则,将会导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无法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批。

(2)自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生效实施后,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备案。

二、需要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十条规定,矿业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在矿山企业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过程中,树人律师特别提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避免因设计单位资质不够,导致《安全设施设计》无法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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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1:28:55
煤矿六大系统设计国家对设计资质没有明确的要求。只要设计单位按资质规定设计范围内能力作就可以了。

设计院应有以下证照:

1.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年审合格)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年审合格)

3.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以联合体身份报名的企业还应携带《联合体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 权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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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1:28:55
煤矿矿井设计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同时必须经过专家评审,才能执行。然后是施工图设计。

而采区设计一般是不必什么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从老煤炭部起从来就没有这个规定。

采区设计一般由本矿自行组织技术部门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涉及较大问题比如放顶煤回采设计、防灭火处理以及过特殊地段特殊地质条件或者瓦斯抽放、防突处理等等,还需报集团公司总工办审批。有的地方是矿务局或者矿务集团设计室统一做,有的是矿里面设计室做了,报集团公司技术处或者生产处备案即可。采区设计属于小的设计,没有什么神秘的,所以不要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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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21:28:55
您所说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应该叫“煤炭经营资格证”

1、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根据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规划指标,结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数量,下达各市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

2、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据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受理企业从事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和现场检查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

3、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负责受理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上报的煤炭经营企业初审材料,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材料,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转送经济运行处,;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5、经济运行处负责煤炭经营许可资格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山东煤炭网》上予以公示;不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7、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制作《煤炭经营资格证》;交由行政审批室负责发放;经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提出复审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研究,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发证;不符合的依法予以退回,并告之申请企业。

8、分管局长审批决定。

9、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颁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重新准入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型煤加工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设施和场地;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1.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原则应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或委托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予以计量和质量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其中,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要逐步配备破碎机等用于制样的设备、分析天平和电子天平用于计重的设备、马弗炉和干燥箱、测硫仪、量热仪、灰熔点测定仪等设备(设备型号可自行选择)。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原则应独立配备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质证书的煤炭计量和质检专业人员,也可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3.其他经营方式的企业应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

1.省属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0万吨;

2.煤炭主产区和主要煤炭消费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6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2万吨,

3.非煤炭主产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4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4.非煤炭产区和煤炭消费较少的地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3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达到各市具体确定的最低经营规模标准。

(七)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为省属企业,只设立煤炭经营批发企业,不设立煤炭经营零售、型煤加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或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并应附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二)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现场勘查意见。

(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⒈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

⒉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煤炭经营的主要客户、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条件进行分析,明确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⒊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着重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分析。

4.煤炭经营效益预测。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情况做出预测。

5.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从事煤炭经营做出基本结论。

(四)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表一)。

(五)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出具最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

(七)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八)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九)市级或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十)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使用证明;

(十一)质监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具备对外出具煤炭质检报告资格的质检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