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上把煤炭销售包给国企合法吗
矿上把煤炭销售包给国企合法
.凡是购煤用户必须先与矿供销科洽谈购煤意向,经矿领导批准后,与用户签订煤炭购销正式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用户、财务、存档),请示公司运销处同意后,开具发煤通知单。发煤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留存备查,二联留财务科。2.用户持发煤通知单到银行将煤款存入指定账户,并将发煤通知单及交款凭证交煤矿收款结算人员。矿收款结算人员经审核无误后,开据收款收据,登记回款台账,在发煤通知单上签字认可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保证了煤炭正常发运和稳定供应。
煤炭销售预付款就是,买煤炭要先付钱一部分再发货,付的款就是预付款。
基于企业诚信的煤炭预付款销售将会是煤炭交易市场发展的一个趋势
风险控制与内控制度完善
最近几年,国家根据我国经济运行情况,不断的对货币政策进行调整,以便使我们的宏观经济保持稳定增长。因为货币政策的调整,现代的销售企业要面对的各种风险也在不断变化,为了使销售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了解新形势下销售业的风险来源,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工作。煤炭销售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财务制度风险、应收账款风险。
安全风险管理绝不是抛开以往管理的成形经验和优秀做法另起炉灶,而是要完善传统管理方法、补强薄弱环节,提高甄别风险源的精准度,真正实现“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的目标。
要解决重理论研究,轻现场实践的问题。在用理论引领思想、指导实践的同时,我们要确保所有风险源、风险点明晰受控,风险源的甄别、评价必须符合安全风险控制的实际。我们要注重动态变化,细化风险控制措施。要解决重短期突击,轻机制运作的问题。我们经常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收到了显著效果。但随着活动的结束,短期取得的效果很难长久巩固,究其原因是风险控制措施没有落到实处,没有形成机制。
还有就是要解决重行政管理,轻文化建设的问题。我们要大力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培育共同的价值观、荣辱观、得失观,让“安全才幸福、敬业有尊严”的理念深入人心,引导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和高度的责任感应对安全风险的考验。
要认识到目前在煤炭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和一般经营性风险通过分析煤炭企业内部销售业务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对策,并对煤炭销售中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对煤炭销售风险的加以控制,需加强煤炭销售市场调研,及时和用户保持信息沟通,提高煤炭质量,与用户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等。探讨控制煤炭销售业务风险的方法,提出了应对风险的策略,以便实现企业销售的利润最大化、价格最高化、市场结构最优化、流向最合理化,尽力把煤炭销售工作做好,降低销售风险,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1、使用商业汇票的种类以及是否允许背书转让。
2、汇票的签发人。
3、结算内容(货款、税、费用、运费)及金额。
4、商业汇票和解讫通知送达煤矿的具体时间或时限。
5、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
6、购销双方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理方法(包括因交易违约影响结算,或因结算违约影响交易时的经济责任和处置方法,使用追索权和抗辩权的条件等)。
7、尾欠和多余款项的结算要求。第九条 用户按合同要求如期将商业汇票送达煤矿,煤矿未按合同发煤的,不论谁的责任,煤矿都应主动终止办理汇票结算,并将原因及时通知用户。凡属煤矿造成的,要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条 煤矿已按合同发煤,由于铁路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造成用户没有收到煤炭,除用户为主,煤矿协助向铁路等有关方面交涉外,汇票兑付应照常进行,用户不得抗辩。第十一条 用户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将商业汇票送达煤矿,由此造成停发或迟发煤炭,影响合同执行的,由用户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煤炭运抵用户后,如有质量、数量争议,不论责任在谁,均应先承兑汇票结算货款,然后查清责任,按合同索赔清算。第十三条 销售煤炭实行出矿价的,铁路运费、运杂费由用户承担。其费用结算方式必须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并允许背书转让,确保铁路及时清结运输费用。第十四条 各煤炭企业支付电力、冶金、化工、铁道等行业的货款或运费以及煤炭行业内部货款时,要积极实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各企业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企业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煤炭营销活动以及为煤炭购销所进行的中介服务。第三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煤炭营销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煤炭购销进行中介服务的经纪人、中介组织、兼营经纪业务的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经营证照,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经营证照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市场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场地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与交易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业务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 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应当持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和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
联合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应当同时提交各方联合开办市场的协议书。第八条 依法取得经营煤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入煤炭交易市场从事煤炭交易,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从事煤炭交易。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依法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煤炭交易即时清结的可以除外。第十条 营销的煤炭质量,由经营者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有国家质量标准的,约定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煤炭销售时,经营者应当提供质检报告;对发生煤炭质量争议的,以法定煤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第十一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煤炭中掺入煤矸石和其他杂物;
(二)以分层、混堆装运或者注水等手段,制造质量、数量的假象;
(三)冒用他人企业名称、他人名义;
(四)伪称煤炭产地;
(五)骗取、伪造煤炭质量检验报告;
(六)利用计量器具等手段,弄虚作假亏欠吨位;
(七)利用虚假宣传、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营销;
(八)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煤炭经营活动,禁止强行装卸、强行运输、擅自设卡、乱收费或者摊派。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中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中止经营活动,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责令停业。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或者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可以使用分别和双方签定合同的办法
先和买方【大型国企】签定《煤炭销售合同》,明确煤炭的价格,质量、数量,以及供货方式及时间等明确事项,主要写明如不能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赔偿金额等,这样买方【大型国企】应该能接受预先付款这个条件,因为按现在的煤炭市场来看,几乎都是预先付款的!
同时或者随后马上和卖方【大型国企子公司。和这个国企无 直接联系】签定《煤炭销售合同》,也要明确上述事项,并且在上一合同的基础上,要加大违约赔偿的力度!
通过这样的一种方式,达到制约双方的效果,(因为煤矿签定销售合同后,一般都不会违约的)并且对于日后假如中间真出现什么问题,也能避免你所承担的一些责任!
签定合同时,可找个律师,或者是法律顾问把合同写的严谨一点!
希望说的对你有用,也祝你发大财!!
甲方(供应商):__________ 乙方(代销商):__________
甲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
甲方电话:_______________乙方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销售煤炭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煤炭代销的业务范围及协议期限
1、乙方为甲方代销的业务范围:销售甲方生产的煤炭,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
2、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双方每年根据情况变化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代销费用的定价原则
乙方向甲方收取代销手续费每吨元,由乙方出具发票并承担流转纳税义务。乙方应在交纳流转税后日内向甲方提供正式的完税发票。
第三条 货款支付
乙方为甲方代销煤炭,乙方扣除代销费用后,定期或按甲方要求向甲方返还代销煤炭的货款。
第四条 佣金的计算
1、根据乙方为甲方代销的实际销售量结算,每月结算一次,会计年度终结后结清当年费用。
2、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同意无条件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煤炭的全部代销费用,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者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代销费用款项。
第五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 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 乙方具有煤炭销售业务部门,能够保证甲方的煤炭销售需要;
(4)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六条 保密
一方对因合作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否则将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相应损失。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条款,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但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不可抗力指:政府法律或法令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素。
第八条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应本着善意及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并履行本合同,合同双方相关负责人员及经办人员的任何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对方,但并不因此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授权代表依据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和签署的书面文件,均应理解为已经获得授权方的合法授权和书面认可。
2、合同的变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转让均应在甲乙双方就该等事宜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九条 违约赔偿和合同解除
1、若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完善相关手续。
2、若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任一或数款规定的,乙方有权自行选择或同时适用如下条款
(1)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标准时自本合同签署次日起按照上个月煤炭销售总额每日万分之二点计算。
(2)立即停止办理本合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3)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到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经济损失及预期的经济利益、律师等中介结构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调查取证费用、交通费用等。
(4)单方宣布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5)本合同被撤销或解除后,甲方方应当无条件将未结清的销售代理费3日内全部退还乙方。
第十条 合同和条款效力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生效后将取代一切签订前合同双方就本次债权转让所出具的包括但不限于备忘、声明、承诺、公告、通知、须知或其他一切文件资料。
2、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性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法律适用: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审理程序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除外)。
2、争议解决:凡因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本合同由双方正式授权代表于首页标明的日期签署,特此为证。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地选择经营方向和调整生产经营范围,自主编制、修改和安排生产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炭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程,自主制定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自主选择和确定采煤方法、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等。
--除国家规定的考核指标外,部对国有重点煤矿只下达盈亏和百万吨死亡率两项考核指标;对施工企业下达盈亏和施工质量两项考核指标。其他技术经济指标作为评价指标上报统计。
--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的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在明确业主对资金使用承担的各项责任的前提下,业主有权自主选择资质相符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类型;建设施工实行项目承包制,确保提高投资效益。第二条 落实产品、劳务定价权。
--煤炭产品和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的非煤炭产品及劳务的价格,由市场调节,企业依法自主定价。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截留、干予企业定价权。第三条 落实产品销售权。
纳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煤炭产品,煤炭企业按照订货合同销售;除此之外的煤炭产品,企业自主销售。
--煤炭货款和运费结算不再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煤炭货款按交货方式分为两种:在产地交货的,执行出厂价,用户承担运费;在销地交货的,执行到站价,煤矿承担运费。煤炭运费结算实行先交款后发运的办法;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由煤矿和用户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可以用先发煤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也可选用先付款后发煤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等任一形式。第四条 落实物资采购权。
--煤炭企业对所需的物资,自主选择供应渠道、供应品种和数量,自主采购,自行调剂。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之外,煤炭企业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指定企业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第五条 落实进出口权。
--除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产品外,煤炭企业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和出口方式,自主决定出口数量和品种,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出口产品价格由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外商共同商定。
--凡有条件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可能过与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办法,开展进出口业务。
--支持和鼓励煤炭外贸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合作、参股、兼并,组建企业集团,扩大进出口业务。
--煤炭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自主进行外汇调剂、使用。
--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煤炭企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对外技术交流、合作,提供劳务和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以及在境外设点。
--积极创造条件,赋予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出口自主权。第六条 落实投资决策权。
--煤炭企业可自行选择和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投资和参股,包括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投资,或购买股票、债券等。
--煤炭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自筹资金新建、扩建和技改的项目,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国家投资的,报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
--煤炭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自身的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报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落实留用资金支配权。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偿或硬性调拨煤炭企业留用资金。
--国有重点煤矿的维简费,除不得用于抵补亏损外,均由企业自主安排使用。煤炭部按吨煤一元从成本中提取的部长备用基金,用于救灾补助和支持发展科研、教育事业。第八条 落实资产处置权。
--煤炭企业对其经营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法人财产随意征用、调拨和占有。
--对一般固定资产的消耗、抵押、有偿转让、出租、参股、合营等,煤炭企业可以自主安排,并依法处置。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抵押或有偿转让。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评估。所得收入应全部用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或其他生产性投资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