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气煤气代煤指标能否转让
农村电气煤气代煤指标可以转让。
因为煤炭产能指标转让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是双方达成合意,所以可以转让。
为培育和发展先进产能,促进电气煤气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国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电气煤气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 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发改办能源等电气煤气产能置换的相关文件。为需要购买电气煤气产能指标和卖出电气煤气产能指标提供信息服务。
发改委释疑煤炭新政:为什么限产后又部分放开供给
五问“煤炭先进产能释放”
近期,针对市场煤价过快上涨、局部供应偏紧,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适度微调政策,稳定煤炭价格和供应。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煤炭价格上涨、局部供应偏紧?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就此话题,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有关负责人。
一问:当前为什么会出现煤炭价格上涨、局部供应偏紧的情况?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1~8月份,全国退出煤炭产能1.52亿吨,减量化生产控制产能约6亿吨,治理违法违规煤矿建设生产、超能力生产、劣质煤生产取得明显成效,全国煤炭产量同比下降10.2%,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得到改观。这既是去产能的初衷,也是去产能的必然结果。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7月份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持续高温少雨,空调用电明显增加,水电出力大幅减少,火电生产大幅增加。7月、8月和9月前20天,火电同比分别增长4.8%、7.3%和12.9%,电煤同比分别增长2.7%、6.7%和14%,致使煤炭供需在较短时间内从基本平衡转向部分地区供应偏紧。市场煤价出现加快上涨的势头。6月份秦皇岛港5500大卡动力煤价上涨10元/吨,7月份上涨30元/吨,8月份上涨65元/吨,9月份以来又上涨70元/吨,目前为565元/吨,比年初增加195元/吨。个别地区电厂、钢厂等企业用煤供应出现偏紧。
二问:怎么看待当前的煤价上涨和局部供应偏紧?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第一,必须高度重视。煤炭供需关系出现改善,是去产能的初衷和必然结果,煤炭价格的适度回升,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但是,我们必须避免出现价格非理性上涨和煤炭供应紧张。价格过快上涨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助长企业的非理性行为,一些停工停产小煤矿有可能趁机复产,冲击正常的生产秩序。二是加大对下游用户的压力,不利于上下游行业和谐发展。如果煤价持续上涨,势必触发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三是给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统筹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带来困难,干扰去产能工作大局。
需要指出的是,煤炭供应特别是电煤供应决不能出问题。煤炭连接着下游电力生产、煤气供应和居民取暖等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特别是当前已进入备冬储煤的关键时期,东北地区临近冬季供暖期,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事关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容不得半点闪失。各有关方面必须高度重视目前煤炭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在扎实做好去产能各项工作的同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符合条件的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释放,促进市场稳定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为顺利推进去产能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问题可以解决,而且可以很快解决。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需求角度看,不是刚性需求增长带来的,前8个月煤炭消费仍下降3.1%;从供给角度看,不是没有供给能力,是主动调控了产能。对于通过减量化生产和治理违法违规建设控制的10亿吨左右产能,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有条件有序地进行释放。因此,我们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并且迅速针对供应中出现的结构性问题,采取应对措施,确保煤炭供需形势的基本平稳。
第三,问题必须解决,必须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有效发挥政府作用来解决。有些企业认为,现在煤炭价格上涨,政府不应加以干预,应当发挥市场的作用。需要说明两点:其一,价格上涨的背后,反映的是供求关系从量变到质变的调整,是供给出现硬缺口的大问题;其二,如果不是去产能、控产量政策措施的实施,供需面就不会得到这么快的改善,煤价也很难在短期内出现回升。
三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办法已经十分明确,就是有条件有序释放部分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适当增加产能投放。
第一,释放主体具体包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定的先进产能煤矿;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的2015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各地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的安全高效煤矿。其中不包括煤与瓦斯“双突”、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安全风险大、安全无把握的煤矿;考虑到煤种的实际需要和特定用户运输距离的限制,以上主体难以有效承担产能调节任务的,部分产煤省(区、市)可从2015年度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中再择优确定少数煤矿,经备案后,纳入产能调节的企业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煤矿,可以在276至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没有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仍要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
第二,释放期限。为有效保障今冬明春供暖、供气和发电生产用煤需要,产能释放期限暂定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中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确定释放实施和停止日期。有关地区可根据本地煤炭供需形势,对上述日期进行具体安排。
第三,调控层级。实行分级实施,有序组织产能释放。采取中央和地方两级调控。国家层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根据稳定煤炭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预案的要求,继续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进一步做好先进产能的释放工作,重点平衡跨区域的煤炭供需。
地方层面,有关产煤省(区、市)根据本地平衡市场的需要,抓紧制定产能释放方案,明确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名称和调控产能、产量的数量,于9月30日前启动实施,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另外,通过抓紧推进增减挂钩,引导建成煤矿依法依规有序投产。有关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推动建设煤矿抓紧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签订增减挂钩协议。对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新建煤矿(含未批先建煤矿补办手续),适度放宽退出煤矿的关闭时间要求,新建煤矿可以在产能置换煤矿关闭前投入生产。
四问:这样的调整能否管用?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针对前阶段煤价持续上涨的局面,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及煤炭工业协会已于8月份研究制订了稳定煤炭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预案。9月上旬,结合市场形势变化,启动了预案二级响应,每天释放大约30万吨的产能。9月下旬,又加大力度启动一级响应,每天可释放50万吨产能。从实施效果看,目前电厂和港口存煤已出现回升。截至9月底,全国重点电厂存煤5600万吨,比上月末增加530万吨,增长10.4%,可用17天。秦皇岛港存煤317万吨,比上月末增加55万吨,增长21%。
考虑到目前处于煤炭消费淡季,“十一”假期重点用煤行业用煤下降,以及产能释放增加等因素,下一步,煤炭供需关系将趋于缓和,价格有望趋稳或小幅回落。
五问:为什么要坚持276个工作日不动摇?
运行局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煤炭产能严重过剩、供大于求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一方面,需求负增长。2014年以来,煤炭需求持续下降,2014年、2015年分别下降3.4%、4.9%,今年前8个月下降3.1%。今后一个时期,能源消费强度将有所回落,特别是随着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快速发展,煤炭市场需求很难有绝对增长的空间。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预期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煤炭消费量至多41亿吨。另一方面,既有和潜在产能规模庞大。在建煤矿的8亿吨产能,还将陆续刚性释放。违法违规煤矿补办手续后,还将有6亿吨的产能可以释放。而“十三五”时期完成去产能8亿吨的任务,需要3年或者更长的时间。
因此,276个工作日制度作为《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明确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一项重要调控措施和产能蓄水池,还要严格执行,不能出现动摇。
近日,山西省政府公开发布了《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主要目标包括: 严格控制焦化建成产能,力争全省焦炭年总产量较上年度只减不增;2019年10月1日起,全省焦化企业全部达到环保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到2020年,全省焦化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40%以上,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焦炉产能占比达到50%以上,焦化装备水平明显提升。 我们对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并点评如下:
(1)2018年最后四个月山西省焦炭产量或存在压减空间。 文件指出,要严格控制焦化建成产能,力争全省焦炭年总产量较上年度只减不增。根据统计,2017年山西省焦炭产量8383.1万吨,月均产量698.6万吨,2018年1-8月山西省焦炭累计产量6090.5万吨,同比增加484万吨,月均产量761.3万吨,如果控制全年产量和上年度一致,则9-12最后四个月均产量为573.2万吨,较前8个月的月均产量下降25%。
(2)环保方面明确了排放标准和最后达标期限。 文件要求,2019年10月1日起,全省焦化企业全部达到环保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凡未完成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根据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2年版本)规定,若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焦炉烟气颗粒物排放15mg/m3、二氧化硫30mg/m3、氮氧化物150mg/m3。而根据主要上市焦企公告,大部分只是达到新建企业标准(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500mg/m3),可以预见未来1年焦化企业要不选择加大环保方面的成本投入,要不面临停产关闭。对于错峰生产方面,文件要求按照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承担供热供气情况、长期排污达标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避免“一刀切”,基本符合近期政策指导方向。
(3)到2020年5.5米以上焦炉产能占比要达到50%以上,预计将淘汰一定的4.3米产能。 文件指出,到2020年,全省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焦炉产能占比达到50%以上。根据2017年末山西省经信委公布的《山西省焦化产业布局意见》,已建成焦炭产能14487万吨,其中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大机焦产能3717万吨,占比26%;4.3米普通机焦产能9516万吨,占比66%;热回收焦炉产能1254万吨,占比8%。假设焦炭总产能不变,则需要淘汰炭化室4.3米的产能约3500万吨,4.3米的淘汰比率约为37%。
(4)严禁新增产能,明确了产能置换比例,鼓励落后产能加快退出。 文件指出,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增焦化产能指标,坚持市场化原则,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确保建成焦炉产能总体稳中有降。2018年底前完成焦炉淘汰的,其焦化产能按现有100%置换;2019年底前完成淘汰的,按现有90%置换;2020年底前完成淘汰的,按现有80%置换;2020年后完成淘汰的,按现有50%置换。同时支持焦化企业“上大关小”,对置换自有焦炉产能实施“上大关小”的新项目,2018年备案的,按100%确定置换产能量;2019年备案的,按90%确定置换产能量;2020年备案的,按80%确定置换产能量。
(5)新建产能项目执行高标准要求。 新建焦化项目,捣固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顶装焦炉6.98米及以上,并且明确焦炉煤气综合利用、精深加工方向,配套干熄焦装置,制定焦化生产废水零排放措施,其他条件要满足最新焦化行业准入标准。鼓励围绕焦炉煤气综合高效利用、煤焦油深度加工和粗苯精制三条产业链,拓展延伸产业链。
小结及投资观点: 此次山西省出台的焦化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有意控制焦炭总产量,明确环保排放标准及最后达标期限,大致确定了4.3米焦炉产能的淘汰比率,明确了产能减量置换的比例,为山西省焦炭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方向。从投资角度来讲,我们认为焦炭行业短期来看环保限产稳定了行业利润,中期来看去产能将重构煤焦钢产业链利润格局。 建议重点关注低估值的煤焦一体化龙头企业开滦股份、山西焦化,以及独立焦化厂龙头金能科技、陕西黑猫等。
风险提示: (1)焦化行业环保限产不及预期风险;(2)下游高炉限产超预期风险;(3)经济增速不及预期风险;
(文章来源:中泰证券)
2023年中长期合同有变!涉及总量、价格、矿电企业和贸易商
今日动力煤
2022-11-19 11:52河北
关注
11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召开会议,再次研究部署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的签约工作。这次的安排部署,较之前的印发的《关于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工作方案的通知》更加严格、更加优化、更加严肃、更加有针对性了一些。特别是煤价方面,要严格执行“303号”文件和各省出台的限价要求。
主要变化有:
电煤的中长期合同要与电力的中长期合同挂钩、电煤的中长期合同总量要与顶峰发电贡献挂钩、电煤的中长期合同总量要与三改联动挂钩。
1、签约总量: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量由之前大体26亿吨的体量增加到了29亿吨的规模,又多出来了3亿吨电煤。
2、公示供需量。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将对供需量进行公示,以便实时监控和对接方便;
3、明确贸易煤代理商。国家优选了7家贸易商,可针对中小煤矿和中小电厂做代理。这些贸易商也是先前发布的《第一批电煤重点保供企业名单》中的那些企业。(名单附后)
政策支持方面:
除了既有的那些政策外,这次增加了一些新的优惠政策,包括:
1.优先支持保供煤矿企业核准项目核增产能;
2.优先对保供煤矿的产能置换指标进行缓减免;
3.如遇政策调整,可以优先保留产能产量指标。
附件1:
第一批电煤重点保供贸易企业名单(共7家)
1.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经营分公司
2.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
3.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5.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6.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7.广东珠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附件2:
“303”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
当煤炭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将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等规定,按程序及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当煤炭价格出现过度下跌时,综合采取适当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合理回升。
从多年市场运行情况看,近期阶段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每吨570~770元(含税)较为合理。
重点地区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
山西地区(5500)370~570元/吨,
陕西地区(5500)320~520元/吨,
蒙西地区(5500)260~460元/吨,
蒙东地区(3500)200~300元/吨。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进口煤炭价格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附件3:
各地明确的价格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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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小上大是关闭产能小污染重能耗高的,推进产量大集约的环保的。
减量置换是控制产量,促进新型能源的使用,如水电、风能、核电,促进绿色能源的开发。
产能置换分为等量产能置换和减量产能置换,等量产能置换是指新建项目应淘汰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新建项目应淘汰大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规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还明确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坚持控制总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
按照疏堵结合、严禁新增产能的思路,结合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升级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为实施新建项目腾出资源、环境容量和市场空间;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鼓励各地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指标交易,发挥市场作用,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坚持统筹考虑和区别对待相结合。制定产能置换方案,要统筹考虑地区资源优势、环境容量等因素,实行区别对待。
对环境敏感区域,须实施减量置换,其他地区可实施等量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