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煤炭行业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权,并向有关单位派驻中心站、矿区站。第三条 监督范围
(一)煤炭行业各类资金渠道的建设项目(含煤炭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等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用品等。第四条 煤炭建设项目包括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煤炭建设工程委托外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须经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认可后方可实施。第五条 竣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第二章 机构人员职责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派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在矿区仍派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七条 中心站、矿区站均为总站的派出和分支机构,独立设置。第八条 各站人员编制视建安工程量多少而定,并配齐矿、土、安三类工程监督员;站长、副站长的人事变动应征求上级站的意见。第九条 各站要逐步建立(或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善检测手段。第十条 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员应由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炭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二)监督员须经过总站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各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监督员。专事专兼的应符合第十条第(一)款的要求;长期聘用(一)年以上的应符合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承担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用。第十二条 监督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政策,遵守监督人员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工程质量。第十三条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办法和规定,经部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划及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管理,审定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培训并考核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站及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审查部优工程,了解工程质量认证情况,参与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认证。第十四条 煤炭工业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省(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统一管理本省(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总站委托,审查矿区监督站的资质,考核监督员的业务水平。
(三)负责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参加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投产验收,对有争议的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认证。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核验上报的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第十五条 煤炭工业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用品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用品的技术标准,检查工程(产品)质量。
(三)参与施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月季工程验收。
(四)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参加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审核企业上报的优质工程。第三章 管理权限责任第十六条 煤炭工业各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矿区站受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领导。第十七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第十八条 监督工作内容:
(一)对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
(二)根据具体情况,对受监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工程部位进行抽查。核查工程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核验其检测资料和产品质量。
(三)在施工单位自检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基础上,按其提出的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进行质量认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保障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第三条 煤炭行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或认定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煤炭行业的施工、设计、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生产等单位可建立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试验室。第四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包括各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和企事业单位的试验室。第五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第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煤炭建设工程、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查、评定和认证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管理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对检测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检测机构取得煤炭工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第八条 检测机构划分为综合型、土建型、构件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等四个类型。综合型分为二个等级,土建型、构件型各分为三个等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分为一个等级。第九条 对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考核的内容包括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资料、规范标准、工作制度、工作环境等六个方面。各检测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性质申报相应的类型等级。第十条 土建型三级、构件型二、三级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检测机构由其所在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考核评定后报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综合型、土建型一二级和构件型一级检测机构由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考核评定并批准。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由部统一印制、颁发,每四年核验一次。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及考核的具体办法,由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第三章 检测机构业务管理第十三条 检测中心的业务受所在地区(单位)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领导,并接受上级检测中心的指导;试验室的业务受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工程及其用品、材料的检测业务接受工程所在矿区检测中心的指导。第十四条 检测中心必须在通过省部级以上计量认证后,方可开展监督检测业务。未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不得对外承担检测业务。第十五条 检测中心在其资质等级标准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其所在地区(单位)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辖区内的工程、工程用品、建筑材料质量仲裁的依据。第十六条 对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异议时,可向其上一级检测中心申请复测,上一级检测中心必须受理并尽快出具复测报告。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在相关的工程交付使用四年后,方可销毁。第四章 检测机构职责第十八条 全国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协助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煤炭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检测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三、掌握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动态和检测技术、检测设备的发展状态并定期发布;建立健全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制度,交流检测工作经验。第十九条 省(区、市)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在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协助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管理其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检测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三、掌握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动态,建立健全检测工作制度、交流检测工作经验。第二十条 矿区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负责所在矿区自营企业生产的工程用品、建筑材料的出厂抽检和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
三、掌握所在矿区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动态,及时向所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反馈信息。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炭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设立,确定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并发给资质证书;
(三)组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注册证书;
(四)指导、监督、协调煤炭行业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八条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煤炭建设管理规定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的相应职责。第九条 确定大、中型单项工程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配套单项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必须经煤炭工业部审核批准。
确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项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由项目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煤炭工业部直管企业审核批准,并报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邀请煤炭行业以外的监理单位参加投标监理煤炭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经煤炭工业部批准。第三章 监理的内容第十一条 对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和审查。第十二条 对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
(一)参与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的编制;
(二)协助审查或评选工程设计方案;
(三)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四)协助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
(五)协助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第十三条 对工程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
(一)准备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二)协助评审投标书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协助项目法人与施工、设计、总承包等承建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第十四条 对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
(一)协助项目法人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二)审查承建单位编制的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
(三)审查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
(四)协助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五)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
(七)确认设计变更;
(八)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
(九)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现场文明施工;
(十)检查原材料、结构件、配件和设备质量;
(十一)认定项目完成的质量和数量;
(十二)验收工程进度和签认付款凭证;
(十三)审查工程价款;
(十四)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督促承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
(十五)调解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十六)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和检验竣工工程;
(十七)参与审查项目结算和处理质量事故;
(十八)检查验收隐蔽工程。第十五条 对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
(一)负责检查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
(二)签发在工程质量方面所发生问题的责任通知书并督促保修。第四章 委托监理与监理程序第十六条 煤炭工程建设采用议标委托、商议委托、指定委托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煤炭工程建设逐步推行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第十七条 根据建设规模及监理单位的能力,项目法人可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单位工程或阶段的监理,但必须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 国土资发 [2007]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
2007 年 8 月 28 日,湖南省中方县枇杷湾煤炭资源普查项目坑探工程因探矿权人未按勘查实施方案和坑探专项设计施工,私自组织人员采挖煤炭资源,发生瓦斯爆炸和坑道塌方,造成 9 人死亡。这表明,部分探矿权人安全意识薄弱,存在不按规范、规程从事煤炭资源勘查问题,一些地方队煤炭资源勘查项目监督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 [2005]28 号) 精神,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地要在持续打击无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把防止发生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当期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正在实施的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许可的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完善坑探工程专项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擅自实施坑探工程,不按经批准的坑探设计施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责令探矿权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地质勘查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严禁将地质勘查项目、探矿工程委托或发包给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三、煤炭资源勘查项目经批准使用坑探工程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勘查项目坑探工程专项设计。坑探工程专项设计必须符合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DZ/T 0215—2002) 和 《地质勘查安全规程》( AQ 2004—2005) 的规定,经安全监管部门许可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许可的坑探工程,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四、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专项设计施工。坑探工程断面规格与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地质勘查安全规程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瓦斯防治、通风除尘、坑道支护和防排水工作。坑探工程达到专项设计要求的工作目的后,探矿权人或勘查单位必须及时停止施工并封闭硐 ( 井) 口。
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1.技术负责人:无技术负责人扣20分,技术负责人非专职或不符合要求扣5分;问卷考核良好不扣分,一般扣3分,差者扣10分。
2.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员:每缺一人扣5分;问卷或操作考核良好不扣分,一般扣5分,差者扣15分。
3.试验工人不足扣5分。二、检测设备
1.短缺的设备仪器不得分,设备仪器状态良好、符合计量检定要求、档案资料完整得满分。
2.设备仪器状态不好、不符合计量检定要求、档案资料不完整,分别扣该设备仪器标准分的三分之一。
3.带*的设备每短缺一台件,加扣该设备仪器所属检测项目全部设备仪器标准分的10%,每一台件不符合要求,加扣5%。三、检测资料
从近两年来的检测资料中任意抽查三个月的资料,按考评内容分别检查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存根、资料保管情况,若一项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则该考评内容不得分。带*的资料短缺或不符合要求者,加扣该资料所属检测项目全部资料标准分的10%。四、标准规范
按照业务范围,核查各检测项目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每缺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五、工作制度
包括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机构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试样管理制度、养护室管理制度、委托检测和报告签审制度、事故分析报告制度、检测安全制度等。每缺一项制度扣6分,每一项制度不完善扣2分,每一项制度未执行扣4分,每一项制度执行不好扣2分。六、工作环境
室内环境清洁整齐得10分,设备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得10,有防火、防毒、防污染措施得6分,环境绿化优美、卫生得4分。以上各项若有欠缺,酌情扣分。第七条 核查工作必须在现场进行,参加核查、评审的人员必须为从事过检测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第八条 参加核查、评审的人员不得少于五人,每个项目评分不得少于三人,各项目得分取平均值。第九条 检测机构资质申报、评审应于每年三季度集中办理。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审查及现场核查、评审的记录、资料,由组织资质评审的单位妥善保存四年以上。一、检测人员
1.技术负责人:无技术负责人扣20分,技术负责人非专职或不符合要求扣5分;问卷考核良好不扣分,一般扣3分,差者扣10分。
2.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员:每缺一人扣5分;问卷或操作考核良好不扣分,一般扣5分,差者扣15分。
3.试验工人不足扣5分。二、检测设备
1.短缺的设备仪器不得分,设备仪器状态良好、符合计量检定要求、档案资料完整得满分。
2.设备仪器状态不好、不符合计量检定要求、档案资料不完整,分别扣该设备仪器标准分的三分之一。
3.带*的设备每短缺一台件,加扣该设备仪器所属检测项目全部设备仪器标准分的10%,每一台件不符合要求,加扣5%。三、检测资料
从近两年来的检测资料中任意抽查三个月的资料,按考评内容分别检查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存根、资料保管情况,若一项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则该考评内容不得分。带*的资料短缺或不符合要求者,加扣该资料所属检测项目全部资料标准分的10%。四、标准规范
按照业务范围,核查各检测项目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每缺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五、工作制度
包括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机构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试样管理制度、养护室管理制度、委托检测和报告签审制度、事故分析报告制度、检测安全制度等。每缺一项制度扣6分,每一项制度不完善扣2分,每一项制度未执行扣4分,每一项制度执行不好扣2分。六、工作环境
室内环境清洁整齐得10分,设备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得10,有防火、防毒、防污染措施得6分,环境绿化优美、卫生得4分。以上各项若有欠缺,酌情扣分。
施工企业内部要在满足承包合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认真贯彻奖优罚劣的经济政策。第十七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单位工程竣工建设单位预留工程预算的1%和总设计费的5%作为工程保修费用抵押。矿建工程应保修至矿井投产,地面建筑及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一年。在保修期间凡属设计或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其费用应由设计或施工单位负担。没有质量问题或工程返修合格后抵押费用应归还给设计或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利用的永久工程,在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矿井投产前,井巷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确因地质原因造成的工程返修,费用由建设项目的预备费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