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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煤炭企业年底未停产必须组织培训吗

诚心的水池
精明的橘子
2023-01-27 07:42:12

按要求煤炭企业年底未停产必须组织培训吗?

最佳答案
文静的龙猫
大气的时光
2026-04-22 10:07:22

是的。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本条是关于对煤矿企业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规定。

(煤炭法》第40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规程》把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纳入规定,也是有法律据的。实践证明,安全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只有经过安全培训,能提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自觉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三大规程”,这也是煤职工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因此,安全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能教育的培训。

最新回答
高大的蚂蚁
暴躁的大神
2026-04-22 10:07:22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第三章 安全培训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二)工作经历证明;(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体检不合格的;(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含糊的小土豆
淡定的铃铛
2026-04-22 10:07:22

煤矿是人类在开掘富含有煤炭的地质层时所挖掘的合理空间,通常包括巷道、井峒和采掘面等等。在工作之前,我们要进行非煤矿山 安全 教育 。下面是我整理的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供大家参阅。

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篇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职工日常的安全陪培训工作,依据《 安全生产 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XX〕228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XX〕91号),结合我矿的实际,组织编制了煤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1.培训对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煤矿生产作业的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 方法 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 措施 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3.培训要求

(1)新入矿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在老工人的带领下,实习4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2)对在矿正常作业的人员每10天在班前会进行组织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

(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讲解,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煤矿工人 文化 水平较低的实际,按照本大纲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4.培训内容

(1)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基本知识

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劳动保护与 劳动合同 基本知识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2) 煤矿安全管理

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目的和任务

煤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主要职责

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劳动纪律

煤矿作业特点,矿井概况,煤矿作业场所常见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

煤矿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维护要求

煤矿从业人员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及其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

工伤 保险 知识。

(3)煤矿开采安全

矿井生产概况,包括本矿井的建设与发展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系统和采煤方法

井巷工程施工安全要求,包括井巷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职业危害因素,掘进、支护、顶板管理安全要求,矿井常见顶板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采煤作业安全要求,包括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过程中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安全要求,采空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通三防”安全基本知识,包括矿井通风的作用及《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空气的有关规定,瓦斯的危害、爆炸条件及其防治措施,矿尘的产生、危害及其防治措施,矿井防灭火基本要求

机电运输安全基本知识,包括矿井提升、运输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用电安全基本知识及触电事故的防范措施,矿内运输常见事故的防范措施

其他安全基本知识,包括爆破安全基本知识及本矿井常见爆破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 职业病防治

职业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概念及防范

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5) 事故应急处置、自救与创伤急救

事故 报告 及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和避灾方法

创伤急救知识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6) 现场参观与基本技能训练

熟悉本矿作业环境

本矿常见危险因素的辨识

煤矿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维护

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急救疏散训练

自救器的使用与创伤急救训练。

5.再培训内容

煤矿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再培训。其内容包括:

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6.学时安排

(1)新工人的培训时间,井工煤矿应不少于72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应符合《新工人培训课时安排表》的规定。

(2)全员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学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培训(再培训)计划

1、 矿长参加20XX年8月陕西省二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班培训(年度再培训)。

2、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2人参加20XX年4月份、5月份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安全管理班培训(年度再培训)。

3、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2人参加20XX年6月份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安全管理班培训(年度再培训)。

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篇二

为全面实施《山西乡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进“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 实施方案 》(乡焦集发[20XX]551号),扎实开展20XX年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集团公司成立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组,对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考核。

组长:张福义

第一副组长:闫建宙

副组长:申红军韩新选高玉峰王天瑞赵晋才

成员:裴常新张春健李海胜葛宏升曹建东王亚荣谢志清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安监部,办公室主任由申红军同志兼任,各子公司、煤矿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工作目标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紧密围绕《山西乡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进“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服务煤矿安全生产为中心任务,采取多种措施,针对各岗位、各工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三项岗位人员”技能素质和全员安全素质,为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素质提升工程推进力度

各子公司要认真落实《山西乡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进“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加大推进力度,按照进度要求完成20XX年素质提升目标任务。

1、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15%以上达到煤炭主体专业本科以上学历,70%以上达到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5%以上达到大专以上学历,80%以上达到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80%以上达到中专以上学历,85%以上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煤矿特有工种50%以上达到中专以上学历,全部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煤矿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学历提升教育、职称评定和技能鉴定工作,从今年开始把人员素质达标作为煤矿生产和建设的前置条件。

(二)加快职工培训中心建设各子公司要按照《临汾市煤炭职工培训中心建设标准(试行)》(临煤工发[20XX]298号文件)内容,全面建设职工培训中心,确保20XX年底前全部达标。

(三)强化班前会安全学习

按照“季季有重点、月月有任务、天天有培训、班班有学习”的总体方针,班前会学习任务具体分解如下:

1、第一季度

(1)组织学习山西省十五类七十六种重大隐患。

(2)组织学习省政府办公厅明确的十四种新重大隐患。

(3)组织学习本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知识。

2、第二季度

(1)组织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总则、开采、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通风安全监控部分。

(2)组织学习《煤矿安全规程》防灭火、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电气部分。

(3)组织学习《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煤矿救护。

3、第三季度

(1)组织员工学习《煤矿安全 十万个为什么 》通防内容。

(2)组织员工学习《煤矿防治水规定》内容。

(3)组织员工学习《煤矿安全十万个为什么》机电内容。

4、第四季度

(1)组织学习《煤矿安全十万个为什么》采煤内容。

(2)组织学习《煤矿安全十万个为什么》掘进内容。

(3)组织学习《煤矿安全十万个为什么》通用部分内容。

四、十项任务

(一)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1、各子公司要加强煤矿日常安全教育建档和考核工作,定期组织煤矿“六长”参加省厅组织的素质提升培训,做好“三项岗位人员”与班组长培训、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学历备案和工种技能鉴定四项工作,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专业院校脱产学习和各项业务培训,有条件的煤矿还要聘请名师、专家到煤矿授课、到现场指导。

2、集团公司计划举办两期培训:

(1)3月份邀请专业人员和厂家技术员和对各子公司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支架工、掘进机司机等关键机电岗位人员进行素质提升培训

(2)8月份聘请煤炭高等院校教师及大煤炭集团专家,至少组织对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培训一次,确实提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加强建设矿井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

建设矿井要加强井下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施工队伍要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要认真落实全员培训,对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低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不得于一周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三)足额配备“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足额配备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

(1)、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足额配备。

(2)、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和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1、瓦斯检查工:按采掘工作面、硐室有机电设备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每班至少检查3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至少检查一次,有瓦斯喷出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面专人检查配备。一般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1-2人。

2、安全检查工:采掘工作面1人/班。采(盘)区巡查3-5人组成检查组检查。

3、井下爆破工:机采面(需爆破作业的)生产班1人/班炮掘面生产班2人/班。

4、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综采生产3人/班,检修2人/班高档普采生产2人/班检修1人/班。

5、井下电气工:综采面3人/班普采(综掘)2人/班变电所检修1人/班。

6、提升机操作工:2人/部班。7、探放水工、瓦斯抽采工、防突工、安全监测监控工等根据工作需要足额配备。

(4)、班组长最低配备标准:按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六个班组进行配备,每个班组不少于3人。

(5)、各类岗位人员的实际配备人数应为岗位设置人数的1.25倍。

(四)严格煤矿各类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煤矿“六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人员均应持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煤矿企业必须全员持证上岗,对于存在人员配备不足,无证上岗,一人多岗,人证不符,以及未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第16条、17条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同时要加强“六长”资格证书管理,凡资格证书证载单位与实际服务煤矿不符的,均视为无效证件。

(五)健全劳动用工机构,完善制度,明确责任

1、煤矿承担劳动用工管理主体责任,必须成立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必须具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职人员,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做到牌板上墙,职责明确。

2、煤矿负责制定本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并向集团公司和县煤炭局提出用工申请,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负责职工档案日常管理、日常监督和岗位考核,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县煤炭局上报劳动用工增减情况。

3、严格执行一矿一人一档管理制度。企业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六长”复印件、主管部门批复的复工或复产文件、企业用工申请、劳动用工管理机构分配单、从业人员用工备案花名册、建档花名册等个人档案内容包括:个人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书、体检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劳动合同书、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及职工信守合同 承诺书 等。个人档案要专柜存放。

(六)严禁煤矿未经集团审核,擅自招用从业人员上岗

1、煤矿从业人员在用工前,必须向集团公司和县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提出用工申请,在完成体检、培训、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用工手续后,由集团公司审核申报县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进行派遣。凡未经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派遣的,一律认定为非法用工。

2、凡未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开工建设。

(七)煤矿用工必须达到“五个百分之百”煤矿用工必须达到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社会保险率、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从业人员年检率的“五个百分之百”。自20XX年3月1日起,煤矿与从业人员新签合同,必须使用省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煤矿应在足额缴纳工伤、井下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确保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八)煤矿井下严禁劳务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煤矿要强化井下人员管理,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劳务承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井型规模30万吨/年的矿井,当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66人井型规模45万吨/年的矿井,当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70人井型规模60万吨/年的矿井,当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75人井型规模90万吨/年的矿井,当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89人。

(九)切实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煤矿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切实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危害申报工作,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保障从业人员健康。

(十)发展 企业文化 ,维护职工权益

1、煤矿要加强班组建设,强化班组安全现场管理,加大对基层职工文化团队和文体骨干的培养,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繁荣职工文化生活,营造安全氛围,构建企业文化。

2、煤矿要要积极推行个人安全技能工资制度,全面落实煤矿井下最低工资标准或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煤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不得随意扣押工人工资,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企业和谐发展。

五、考核办法和奖罚措施

(一)素质提升年终根据本方案统一考核验收,对达标煤矿奖励1万元,未达煤矿罚款1万元。

(二)培训中心

1、煤矿自验达标后申请集团公司验收,集团公司根据临煤工发[20XX]298号文件考核表组织考核验收,成熟一家验收一家,首先达标煤矿奖领导班子5千元,其次达标的煤矿奖领导班子3千元。

2、年终统一组织考核评比,考核分数90分及以上为达标煤矿奖励1万元,第一名同时奖励领导班子5千元,第二名同时奖励领导班子3千元,第三名同时奖励领导班子1千元89分至80分为基本达标不奖不罚79分及以下为不达煤矿罚款2万元。

(三)日常教育培训

1、每季度前一周内集团安监部选择100道题,下发各子公司培训中心,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学习。

2、各子公司根据每季度100道题,分别出一套考题及答案,考题分为判断题40道、单选题40道、多选题20道,每季度末28号例会前电子版报回集团安监部审核,作为集团公司季度考试题库。

3、实行一季度一考核一奖励,闭卷考试的同时对十项具体任务进行检查,每发现一处问题(不符合上级或集团要求)在考试成绩均分中扣0.5分,以检查意见书为扣分标准,以扣除后的分数参加排名评比。

4、考试采取交叉监考的方式进行,闭卷抽考20人,现场评卷,以均分排名,均分80分及以上获一等奖的煤矿奖励5000元,获二等奖的煤矿奖励3000元,获最佳进步奖煤矿奖励1000元均分在79分及以下倒数第一名的煤矿罚5000元,倒数第二名的煤矿罚3000元,倒数第三名的煤矿罚1000元。

(四)先进单位年终以素质提升达标、培训中心建设达标为必备条件,再根据日常教育培训考核分数评选2个先进单位,各奖励1万元。

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篇三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组织编制了煤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一、培训对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所有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三、培训要求

(1)熟悉《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及要求,知道自己的义务和权力。

(2)对在矿正常作业的人员每月进行组织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

(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讲解,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煤矿工人文化水平较低的实际,按照本大纲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四、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人的权力和应履行的义务

(1)煤矿工人的权力

(2)煤矿工人的义务。

2、入井须知

(1) 入井前的准备

(2)入井的注意事项。

3、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

(1)井下避灾的基本原则

(2)在灾区避灾的行动准则

(3)矿工在灾区自救、互救的行动准则

(4)新自救器的使用技术

害怕的心锁
认真的小馒头
2026-04-22 10:07:22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x0d\x0a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x0d\x0a\x0d\x0a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x0d\x0a\x0d\x0a煤矿安全培训规定\x0d\x0a第一章总 则\x0d\x0a\x0d\x0a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x0d\x0a\x0d\x0a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x0d\x0a\x0d\x0a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x0d\x0a\x0d\x0a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x0d\x0a\x0d\x0a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x0d\x0a\x0d\x0a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x0d\x0a\x0d\x0a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x0d\x0a\x0d\x0a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x0d\x0a\x0d\x0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x0d\x0a\x0d\x0a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x0d\x0a\x0d\x0a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x0d\x0a\x0d\x0a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x0d\x0a\x0d\x0a(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x0d\x0a\x0d\x0a(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x0d\x0a\x0d\x0a(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x0d\x0a\x0d\x0a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x0d\x0a\x0d\x0a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x0d\x0a\x0d\x0a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x0d\x0a\x0d\x0a(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x0d\x0a\x0d\x0a(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x0d\x0a\x0d\x0a(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x0d\x0a\x0d\x0a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x0d\x0a\x0d\x0a(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x0d\x0a\x0d\x0a(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x0d\x0a\x0d\x0a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x0d\x0a\x0d\x0a(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x0d\x0a\x0d\x0a(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x0d\x0a\x0d\x0a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x0d\x0a\x0d\x0a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x0d\x0a\x0d\x0a第三章 安全培训\x0d\x0a\x0d\x0a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x0d\x0a\x0d\x0a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x0d\x0a\x0d\x0a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x0d\x0a\x0d\x0a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x0d\x0a\x0d\x0a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x0d\x0a\x0d\x0a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x0d\x0a\x0d\x0a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x0d\x0a\x0d\x0a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x0d\x0a\x0d\x0a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x0d\x0a\x0d\x0a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x0d\x0a\x0d\x0a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x0d\x0a\x0d\x0a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x0d\x0a\x0d\x0a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x0d\x0a\x0d\x0a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x0d\x0a\x0d\x0a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x0d\x0a\x0d\x0a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x0d\x0a\x0d\x0a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x0d\x0a\x0d\x0a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x0d\x0a\x0d\x0a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x0d\x0a\x0d\x0a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x0d\x0a\x0d\x0a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x0d\x0a\x0d\x0a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x0d\x0a\x0d\x0a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x0d\x0a\x0d\x0a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x0d\x0a\x0d\x0a“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x0d\x0a\x0d\x0a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x0d\x0a\x0d\x0a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x0d\x0a\x0d\x0a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x0d\x0a\x0d\x0a(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x0d\x0a\x0d\x0a(二)工作经历证明;\x0d\x0a\x0d\x0a(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x0d\x0a\x0d\x0a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x0d\x0a\x0d\x0a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x0d\x0a\x0d\x0a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x0d\x0a\x0d\x0a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x0d\x0a\x0d\x0a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x0d\x0a\x0d\x0a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x0d\x0a\x0d\x0a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x0d\x0a\x0d\x0a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x0d\x0a\x0d\x0a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x0d\x0a\x0d\x0a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x0d\x0a\x0d\x0a(一)体检不合格的;\x0d\x0a\x0d\x0a(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x0d\x0a\x0d\x0a(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x0d\x0a\x0d\x0a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x0d\x0a\x0d\x0a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x0d\x0a\x0d\x0a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x0d\x0a\x0d\x0a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x0d\x0a\x0d\x0a第五章 监督管理\x0d\x0a\x0d\x0a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x0d\x0a\x0d\x0a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x0d\x0a\x0d\x0a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x0d\x0a\x0d\x0a(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x0d\x0a\x0d\x0a(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x0d\x0a\x0d\x0a(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x0d\x0a\x0d\x0a(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x0d\x0a\x0d\x0a(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x0d\x0a\x0d\x0a(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x0d\x0a\x0d\x0a(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x0d\x0a\x0d\x0a(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x0d\x0a\x0d\x0a(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x0d\x0a\x0d\x0a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x0d\x0a\x0d\x0a(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x0d\x0a\x0d\x0a(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x0d\x0a\x0d\x0a(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x0d\x0a\x0d\x0a(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x0d\x0a\x0d\x0a(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x0d\x0a\x0d\x0a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x0d\x0a\x0d\x0a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x0d\x0a\x0d\x0a(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x0d\x0a\x0d\x0a(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x0d\x0a\x0d\x0a(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x0d\x0a\x0d\x0a(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x0d\x0a\x0d\x0a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x0d\x0a\x0d\x0a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x0d\x0a\x0d\x0a(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x0d\x0a\x0d\x0a(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x0d\x0a\x0d\x0a(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x0d\x0a\x0d\x0a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x0d\x0a\x0d\x0a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x0d\x0a\x0d\x0a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x0d\x0a\x0d\x0a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x0d\x0a\x0d\x0a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x0d\x0a\x0d\x0a“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x0d\x0a\x0d\x0a第六章 法律责任\x0d\x0a\x0d\x0a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0d\x0a\x0d\x0a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x0d\x0a\x0d\x0a(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x0d\x0a\x0d\x0a(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x0d\x0a\x0d\x0a(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x0d\x0a\x0d\x0a(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x0d\x0a\x0d\x0a(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x0d\x0a\x0d\x0a(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x0d\x0a\x0d\x0a(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x0d\x0a\x0d\x0a(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x0d\x0a\x0d\x0a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x0d\x0a\x0d\x0a(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x0d\x0a\x0d\x0a(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x0d\x0a\x0d\x0a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0d\x0a\x0d\x0a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x0d\x0a\x0d\x0a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x0d\x0a\x0d\x0a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x0d\x0a\x0d\x0a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x0d\x0a\x0d\x0a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x0d\x0a\x0d\x0a(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x0d\x0a\x0d\x0a(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x0d\x0a\x0d\x0a(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x0d\x0a\x0d\x0a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x0d\x0a\x0d\x0a“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x0d\x0a\x0d\x0a第七章 附 则\x0d\x0a\x0d\x0a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x0d\x0a\x0d\x0a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x0d\x0a\x0d\x0a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美满的羊
害羞的银耳汤
2026-04-22 10:07:22
您问的是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吧安全。

培训不到位就是最大的安全隐患,这是宁夏煤业公司培训的重要理念。

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8日。主要经营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煤炭深加工、进出口贸易、矿井建设、机械制造、化工、建筑、建材、房地产开发等业务。

害怕的超短裙
激情的日记本
2026-04-22 10:07:22
2013年2月1日。根据查询《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培训教材》相关消息得知,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通用教材发布时间是2013年2月1日,是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李建辉。是人类在富含煤炭的矿区开采煤炭资源的区域,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当煤层离地表远时,选择向地下开掘巷道采掘煤炭,此为井工煤矿。当煤层距地表的距离很近时,直接剥离地表土层挖掘煤炭,此为露天煤矿。中国绝大部分煤矿属于井工煤矿。

现实的外套
专一的八宝粥
2026-04-22 10:07:22
鄂尔多斯煤炭技工学校鄂尔多斯市煤炭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春季学制:2.5年-8年

2018年鄂尔多斯煤炭技工学校(鄂尔多斯市煤炭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春季招生简章学制:2.5年-8年。

技校网

更新:2022-12-11 08:16:00解决时间:2018-04-15 08:46:31

-佳答案

1.学制:2.5年~8年。

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本科和“助力计划”专科专业短学习年限均为两年半,学籍自注册入学起8年内有效。

优美的水蜜桃
壮观的玫瑰
2026-04-22 10:07:22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立即全部停产;

2、严厉打击、重处重罚私挖滥采和越层越界行为;

3、加强证照齐全煤矿的日常监管监察,坚决杜绝超能力特别是超通风能力生产,严格控制下井作业人数;

4、认真做好停产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

5、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严肃查处参与办矿、与矿主有利益牵连或在幕后纵容,为非法矿井充当后台和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6、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煤监、公安、监委等部门都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扩展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对采掘工作面防突的规定:

1、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3、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山西:六项措施切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