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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农民耕地回填煤矸石犯法吗

苹果小蚂蚁
大气的斑马
2023-01-27 06:35:50

破坏农民耕地回填煤矸石犯法吗

最佳答案
个性的口红
年轻的期待
2026-04-22 18:15:08

两种都属违法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煤矸石不可随意填埋。煤矸石填埋属废渣处理、充填旧巷或废弃矿场,需作设计-评审意见备案-组织实施-组织验收。

最新回答
聪明的巨人
淡然的铃铛
2026-04-22 18:15:08

粉煤灰填埋场需要的手续是具有合法使用权限的填埋场地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批复的粉煤灰填埋处置许可手续。粉煤灰是燃煤电厂烟道里收集的粉末,处理粉煤灰所需的巨大填埋场和灰坝极易造成地下水和空气污染,是令火电厂人头疼但又必须处理的废弃物。

土豪的机器猫
耍酷的小蝴蝶
2026-04-22 18:15:08
设置煤矸石填埋场的条件,需要审批。

煤矸石是煤炭开采和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固体废弃物,是成煤过程中同煤层伴生的煤质沉积岩类矿物质,是世界也是我国排放量最大的工业废弃物之一。环保部针对煤矸石处理问题,明确规定煤矸石的传统利用途径主要为回填煤矿采空区、铺路、土壤改良、做建筑材料和发电等。

威武的流沙
长情的手套
2026-04-22 18:15:08
1. 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的原则。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煤炭资源分布广阔,易于开采,并且具有能够直接利用和销售的特点,为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的存在提供了便利条件。许多人误认为煤炭理在哪里,其所有权和开采权就属于那里的政府、单位或者个人,由此引发乱采滥挖的局面。因此,《煤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煤炭资源不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勘探、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采和破坏、浪费煤炭资源是侵犯国家所有权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2. 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煤炭资源必须有计划地开采。国家根据需要,结合资源条件,从总体布局和经济合理的角度出发,统一编制全国和地方两级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合理分配资源,求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佳经济效益。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第二章用四条对煤炭统一规划原则进行具体化,规定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确立了煤炭开发规划法律制度。

3. 以国有煤矿为主,其他各类煤矿协调有序发展的原则。无论是从目前还是从长远发展看,国有煤矿和集体煤矿都将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主体。国有煤矿担负着向步及国计民生的主要工业用户提供煤炭产品的重任,其主体地位必须具有法律保降。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供求关系、运输能力、投资条件千差万别,国家还应鼓励社会各方面多主体、多形式、多渠道投资办矿,通过市场导向发展联营或股份制煤矿,吸引外资办矿,以此为依托,形成我国以国有煤矿为主体、其他煤矿为补充的煤炭工业体系。所以,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4.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群防群治安全监督管理原则。安全是煤炭行业的一件大事,关系到煤矿矿工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也关系到煤炭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因此,有必要将煤矿安全方面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落实在《煤炭法》的具体条文中。《煤炭法》第七条肯定了这一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八条进一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5. 科技进步的原则。煤炭工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随着高科技成果逐渐应用于我国的煤炭工业,采煤作业不再是简单劳动,而是技术性强、工艺复杂的劳动,煤炭工业开始向技术密集型发展。所以,鼓励煤炭工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应是《煤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据此,《煤炭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6. 鼓励加工洗选、促进综合利用的原则。目前,造成我国煤炭资源利用率低和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炭洗选加工率低,煤炭的加工转换水平不高。因此,煤炭工业必须走综合加工利用的路子。所以,总则第四条肯定了国家关于煤炭综合利用的方针,并在第三章用三条对煤炭综合利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煤炭开发利用与环境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的歼石、煤尘、有害气体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煤炭开发利用活动是我国生态和环境的主要污染源。《煤炭法》应当对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煤尘、煤歼石和瓦斯的排放管理和利用,以及土地复垦等问题作出严格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预防、减轻和治理因开发利用煤炭给环境带来的破坏。因此,《煤炭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并将这一原则在分则的规划、基建、生产、综合利用等条款中分别予以落实和具体化而且《煤炭法》第二十一条将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完善为四同时制度,规定:“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7. 依法实行行业管理原则。行业管理是国家对各类煤炭企业进行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煤炭法》所确立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它以“规划、协调、监督、服务”职能为核心,渗透在其他各项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之中。针对煤炭行业管理最突出的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问题,《煤炭法》着重规定了我国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第六章对此作了进一步界定,使依法实施行业管理的原则做到了职权明确,责权一致。

哭泣的荷花
孤独的野狼
2026-04-22 18:15:08
不能。

传统的炉渣处理方式只有填埋,占地面积大,污染也严重。炉渣简单填埋或自然堆放会对大气环境和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

煤渣是工业固体废物的一种,火力发电厂、工业和民用锅炉及其他设备燃煤排出的废渣,又称炉渣,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硅、氧化铝、氧化铁、氧化钙、氧化镁等。

无语的滑板
温婉的红牛
2026-04-22 18:15:08
没有法律规定烧煤违法,但有相关限制。

以《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例,规定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超过每小时十蒸吨以上的锅炉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扩展资料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以及国家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等条件,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

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加强煤炭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燃烧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寒冷的悟空
兴奋的麦片
2026-04-22 18:15:08
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喜悦的苗条
复杂的芒果
2026-04-22 18:15:08

法律分析: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闪闪的凉面
轻松的康乃馨
2026-04-22 18:15:0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第十条 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十四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第十五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第十八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二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