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封闭煤仓消防验收标准是什么?
目前,国内还没有针对全封闭煤场的消防验收标准,很多已经实施完成的全封闭煤场基本采用召开专家开会签字的方式进行验收。虽然没有专门的消防标准,但有一些和全封闭煤仓相似建筑的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1、全封闭煤仓的投影面积一般最好不要大于24000平方米,如果大于这个面积,最好能分隔成两个煤仓,便于消防验收。
2、封闭煤场周围或煤仓内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
3、当煤场采用钢结构封闭时,堆煤高度范围内的钢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4、煤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5、煤场内采用固定式电控自跟踪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封闭煤场两侧每侧设置消防水炮,向中间喷射。消防炮技术参数为:Q= 20L/s,H=80m,射程大于48米,每个消防水炮配套一个操作平台。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防灭火管理要求
(一)火灾的综合防治措施
1、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200立方米的水量。
2、矿井机电设备硐室、值班室、绞车房、炸药库房、办公楼等重要场所安设消防管路和灭火器。
3、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严防烟草和点火物品进入井下。
4、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5、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都必须用不然性材料支护(砌碹或锚喷)。
6、在井下或井口房,严禁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7、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8、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9、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10、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然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11、井下绞车房、水泵房等机电硐室,井底车场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
12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的存放地点。
13、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地面木料(坑木)场防灭火措施
(1)木料(坑木)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米,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米。
(2)地面消防水池必须设置通往木料(坑木)场的消防水管路,并安装支管和阀门。
(3)要求坑木堆放整齐,严格管理生活用火火源,坑木场附近严禁烟火。
(4)搞好坑木场附近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废旧坑木和碎木渣、败树叶等易燃物,并进行分类集中处理。
(5)坑木管理员每天下班前,必须清理完当天的锯末、碎木渣、废旧坑木、败树叶、废旧插条等,并进行及时处理。
(6)坑木场必须设置符合规定的灭火器。
(三)地面煤仓(储煤场)防灭火措施
(1)地面消防水池必须设置通往储煤场(煤仓)的消防水管路,并安装支管和阀门。并经常进行喷洒水降尘、防灭火。
(2)煤仓(储煤场)必须设置符合规定的灭火器。
(3)煤仓中的煤炭必须及时运往洗煤厂进行洗选。
(4)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细心观察,严防煤炭自然。一旦发现煤炭自然,立即报告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严格火源管理,严禁生活火源接近煤仓。
(四)地面排矸场(矸石山)防灭火措施
(1)地面消防水池必须设置通往地面排矸场(矸石山)的消防水管路,并安装支管和阀门。并经常进行喷洒水降尘、防灭火。
(2)安排专人定期对地面排矸场(矸石山)进行检查、观察,严防矸石自然。
(3)坑木场清理出的锯末、碎木渣、废旧坑木、插条、败叶等必须经过专门处理,不得排往矸石山。
(4)矸石山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米,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米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五)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焊接的安全技术措施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然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井巷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然性材料设施接收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六)井下火灾防治
1、我矿开采煤层经自然倾向性为二类自然,煤尘具爆炸性。故必须按开采自然煤层矿井的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2、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必须布置在岩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然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4、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领导。矿领导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领导、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5、封闭火区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预防矿井火灾的一般性技术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采用不燃性支护材料。井口房、井架和井口建筑物、进风井筒、回风井筒、平硐、主要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主要巷道的连接处、井下主要硐室和采区变电所等,都应该在岩层中开凿或采用不燃性材料进行支护和填实。
设置防火门。在进风井口和进风的平硐口都应安设防火门,以防止井口火灾和附近的地面火灾波及到井下;进风井与各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的连接处都应设置防火门。要定期检查防火门的质量和灵活性。
设置消防材料库。猥劣迅速有效地扑灭矿井火灾,每个矿井必须在井口附近设置消防材料库;井下每个生产水平的主要运输大巷中也应设置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并备有消防列车。灭火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必须满足矿井灭火时的需要。灭火时消耗的材料和工具应及时补足。消防材料库中材料和工具,平时不准挪作他用。井下的火药库、充电硐室、水泵房和采区变电所中都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电气火灾和油料火灾,不能用水扑灭,而应该采用岩粉或沙子扑灭。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拉闸断电。
设置消防水池。每个矿井都要建筑消防水池,井下可用上一水平的水仓做消防水池。井下各主要巷道中应铺设消防水管,每隔一定距离要设消防水龙头。
预防外因火灾的措施有:
预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也不准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年个3,井下严禁吸烟。井口房和井下不准从事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工作,如果一定要在井下进行焊接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并有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楚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沙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
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预防放炮引火。井下不准使用黑色火药,因为黑色火药爆炸后火焰存在时间长,有使瓦斯引燃或引爆的危险。井下只准使用狂用安全炸药。严格执行放炮规定,煤矿井下不准放糊跑,严禁用煤块、煤粉、炮药纸等易燃物代替炮泥,同时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源。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预防摩擦生火。应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护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
预防火焰蔓延。井下应使用绝缘电缆或不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国内外多次发生过带式输送机火灾事故,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发火原因是:输送带为非阻燃胶带,驱动滚筒与胶带间过度打滑,托辊不转,胶带跑偏与机架摩擦,转换地点积煤过多,胶带被积煤压住造成过载等。
为避免带式输送机火灾,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必须装设驱动轮防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和堆煤保护装置;必须装设防跑偏装置、过速白狐、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过载保护和输送带脱槽保护等装置;保证安装质量,加强维护、改善装载条件等。
为测报和扑灭带式输送机的火灾,必须安装带式输送机火灾测报和灭火系统。现在有许多型号的装置。这些系统可用于监测和扑灭胶带火灾,并可与矿井环境监测系统联机。它由速差、温度、烟雾等传感器及电源控制箱、灭火控制阀和水喷雾系统组成,对矿井带式输送机进行或监测、报警、断电和自动喷雾灭火。矿用输送机自动防灭火装置,由单片微机实现信号采集及数据处理、贮存、显示和有选择地输出指令及相应执行元件动作的全部自动化,具有预警、报警、断电和喷水冷却灭阴火和喷泡沫灭火等功能。
预防自燃:
1、开采具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时,应采用合理的采煤技术,才能防止煤的自然发火。
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和采煤方法。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应采用石门、岩石大巷的开拓方式,这样可以少切割煤层,少留煤柱,又便于封闭、隔离采空区。如须在煤层中开拓巷道而且服务年限较长,则应进行砌券
2、对具有自燃性的煤层,应采用倒退式回采,禁止前进式回采。要选用回采率高、回采速度快、采空区容易封闭的采煤方法。所以长壁式采煤方法适于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充填法管理顶板,有利于防火。
3、合理布置采区。在有自燃倾向性煤层中布置采区时,应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的长短和湖采速度来确定采区的尺寸,如果不考虑煤层的自然发火期,盲目加大采区的走向长度,往往还没采完,采空区就已经自燃。
4、提高湖采率,坚持正规循环。回采率越低,丢煤越多,回采率越不正常,越容易自燃发火。所以应坚持正规循环,加快回采速度,清扫工作面浮煤,提高回采率,并及时放顶或充填。
5、预防巷道中自燃发火。首先要保证巷道的工程质量,防止发生冒顶。遇有巷道冒顶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形成的空洞,要清除浮煤,使其与外界空气隔绝,防止煤的氧化。
6、正确择通风系统。要根据地质条件和开拓系统,采煤方法,合理选用矿井通风系统。矿井走向长度大于4公里时,应采用对角式通风或分区式通风,若采用中央式通风,会造成通风阻力大,采空区漏风多;距离地表近、倾斜长度长的缓倾斜 开采,应采用中央边界式通风。
7、实行井联通风,避免串联通风。井联通风的通风阻力小,采空区漏风少,并有利于调节和控制风量。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时,便于控制风流和隔绝灾区,事故伤亡人员少。
8、正确选择建筑通风构建物的数量及位置。井下为控制或引导风流按生产需要流动,常需要建造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通风构建物。这些构建物多了,会增加风流的不稳定性,不利于采空区及封闭火区的防灭火,所以要正确选用其数量并保证其建筑质量。它们不能安设在裂隙多的破碎煤岩体中,也不能设在沿空留巷的巷道中,否则会造成大量漏风,不利于防止煤炭自燃。
9、加强通风管理,及时维修巷道。通风巷道的断面小,通风阻力越大,漏风越多。所以,要保证足够的通风巷道断面,对冒顶、底鼓等失修巷道要及时修复;巷道中不能杂乱堆放材料和设备;对已经不用的风门、风窗的墙垛要及时拆除等。
10、正确选用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开采自然发火期短的煤层,采面不宜采用Z型及Y型通风系统,而U型和W型系统有利于防止自燃,采面采完后要及时封闭。
11、及时采取注浆、注阻化剂、均压等防火措施防火。
答:
全封闭煤场消防验收标准:
1.在每一个进门处,必须
最少有一个提示牌儿。
”禁止携带火机,火柴进入煤场”。
2.每一个门最少有一个人负责
检查进入媒场的人员是否带火。
3.必须配备灭火器(可根据煤的
吨位或体积的大小配备)一般
不少于10个。
4.在煤场的周边,最少有一个消防栓,消防水带一定要能够到煤场的每一个煤堆的每一个地方。如果水带不够就要多增加消防栓,或水带的数量。
5.煤场周边要有闭路监控镜头,晚上要有灯光照射。
。
1.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并遵循下列原则:
⑴.尽量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煤柱进行过多切割的开采工序。
⑵.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
⑷.尽量减少穿层溜煤井的个数,尽量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
⑸.实现集中生产,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旧采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
2.采用沿空留巷的开采方式推进的工作面,通风科要制定专门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不向采空区丢煤或少丢煤,采高必须严格控制,不留顶煤或底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扫干净,不得遗留到采空区。
4.加强巷道支护,尽量避免冒顶、漏顶事故发生。万一发生冒顶、漏顶事故,必须将冒顶、漏顶区域的浮煤、虚煤清除干净,并采取措施将冒顶区接实、封严。
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各种设备必须回收干净,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尽量消除采空区漏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区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密闭(防火墙),最迟不得超过45天。
7.采空区密闭(防火墙)必须保证质量,严密不漏风,施工时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点施工永久密闭(防火墙)时,还应设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确认无自然发火时,方可启封。
9.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必须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术措施。
10 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份。只有确认无自燃发火后,方可恢复生产。
11.井下所有的机电硐室、火药库都要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数量为:灭火器4个、砂子0.4m3。
12.皮带头应备有不少于2个的灭火器,附近15米范围内消防管路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并备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软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并装备消防列车,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备有明细台帐,矿长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4.各处消防器材由机电科、运输队、各采掘队组进行管理。过期的灭火器材必须及时更换,板结的砂子应及时疏松或更换。
15.因处理火灾消耗的器材,必须在24小时之内由管理单位补充到规定数量。
煤矿企业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掘作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二)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三)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四)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五)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六)有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以及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地区开采的,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八)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九)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遵守的其他开采规定。
这个和粮食平房仓一样,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平房仓最大占地面积可以达到12000平米(防火分区最大允许3000平米),但是粮食中转库和袋装粮库就要按表3.3.2执行。
一、煤的自燃因素分析
引起煤自燃的因素较多,主要如下:
(1)煤的炭化程度。煤层的自燃性一般随煤炭的变质程度的增高而降低,一般情况下挥发分含量在12%以下的烟煤难以自燃,但若有其它原因,也可能产生自燃。
(2)煤岩组分:煤层中有集中的镜煤和亮煤,特别是含有丝煤时,煤的自燃倾向就大;而暗煤多的煤,一般不易自燃。
(3)煤的含硫量:含硫分愈高,吸氧能力越大,越易自燃,含黄铁矿、黄铜矿结核较多,也具有自燃危险性。
(4)煤的破碎程度:煤的破碎程度大,增加了煤的氧化表面积,使煤的氧化速度加快,容易自燃。脆性与风化率较大的煤易于自燃。
(5)煤的水分:水分能加速煤的氧化过程,同时使煤体疏松、造成细微裂隙,加大吸氧能力,并降低着火温度,但过多水分则可抑制煤的氧化。
(6)地质构造:地质构造复杂、围岩及煤层破碎带易引起煤层自燃。
(7)开拓开采条件及通风方式:矿井开拓方式和开采方法与通风方式若选择不合理,往往造成丢煤多、煤柱破碎,漏风严重,给煤层自燃造成良好条件,增加自燃的可能性。
二、煤的自燃预测
1、人的感官可以察觉的自燃征兆
(1)巷道中出现雾汽或巷壁“挂汗”;
(2)风流中出现火灾气味,如煤油味、松香味、臭味等;
(3)从煤炭自燃点流出的水和空气较正常的温度高;
(4)当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增加时,人们有不舒服的感觉,如头痛、头晕、精神疲乏等。
2、仪表检测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自燃发火
(a)煤炭自燃出现明火、火灾烟雾、煤油味等;
(b)煤炭自燃使环境空气、煤层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
(c)采空区或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CO),其浓度已超过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指标,并有上升趋势。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自燃发火隐患
(a)采空区或井巷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但尚未达到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指标;
(b)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CO2),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但尚未达到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指标;
(c)煤炭、围岩及空气和水的温度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但尚未达到70℃,风流中氧(O2)浓度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三、防灭火措施
1、 灌浆防灭火。根据技术上可行、经济上节省的原则,建立矿井灌浆防灭火系统。当场地内黄土少,采用黄泥灌浆取土困难时,可采用注凝胶和粉煤灰的防灭火方法。凝胶是一种高分子化合物,粉煤灰可直接从邻近的火力发电厂取得,平时采取局部灌浆的方式,当采空区发火时,则采取满灌。
2、阻化剂防灭火。可以采用机动性喷洒压注工艺系统,对采空区、煤层巷道冒落孔洞、开采线、终采线和煤柱裂隙喷洒、压注阻化剂,覆盖或包裹碎煤,封堵裂隙,阻止煤的氧化,起到防火作用。
3、撒凝胶。对巷中的联络巷、断层带、工作面切眼、运输巷、回风巷等灌撒凝胶,阻止煤层与空气接触,防止煤层氧化自燃。另外,对发火严重的回采工作面,当工作面推进1 个月后,在整个工作面后方的采空区撒凝胶,形成凝胶隔绝带,对采空区起到封闭作用,可有效阻止采空区浮煤的自燃。
4、惰性气体防灭火。对已经自然发火的回采工作面,采用注入惰性气体使其尽快熄灭。在封闭自燃的回采工作面之前,先注入惰性气体,冲淡采空区中的氧气,再利用快速封闭铁门进行密闭,达到灭火和防止瓦斯爆炸的目的。
5、普瑞特防灭火新技术。为克服目前注浆、惰气、凝胶、阻化剂、三相泡沫等防灭火技术的不足,徐州吉安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中国矿业大学创新的提出了普瑞特防灭火新技术,并研制了普瑞特的装备与材料。普瑞特防灭火新技术很好的融合了黄泥灌浆、惰性气体、凝胶、阻化剂、三相泡沫等各项防灭火技术的优点,又避免了上述各项技术的多数缺点。
煤与瓦斯突出是危害煤矿 安全生产 的主要因素,因此做好突出强度的预测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欢迎阅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 措施 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 报告 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 方法 和新指标。
表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
△p坚固性系数
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MPa)临界值Ⅲ、Ⅳ、Ⅴ≥10≤0.5≥0.74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 总结经验 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 规章制度 等内容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