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属于谁所有市国资委
国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煤炭资源是能源矿产资源之一。在世界一次能源消费量中占25%。2000年底,世界煤炭总产量为46.61亿吨,消费量46.59亿吨,贸易量5.9亿吨。
第一,除了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之外,我们需要反思的是行政干预作用的优劣。我国煤炭企业的股权结构多数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在控制权上行政效能往往大于市场作用力,其有利的一面就是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市场长期实现不了的局面,比如煤炭去过剩产能,只要形成足够的行政压制力,就能够实现控制煤炭产能问题。其劣势在于,行政作用力的惯性往往大于市场作用力惯性,政策一旦执行,就有可能脱离市场规律,而当市场规律一旦情绪化展现时,往往会造成现实与市场脱节的局面。在煤炭供需基本面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煤炭价格却脱离了基本面,以此来看,我国的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实际措施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二,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可能会造成能源供给“短缺”的现象,这个时候谁来补位,能否完成补位很重要。因为这意味着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趋势,也代表着一种必然结果。在煤炭地位逐渐下降成为趋势的情况下,若要优先发展新能源产业,就需要及时的完成新能源的补位政策,对于类似于这种煤炭供需基本面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的“市场缺口”的假想,也是转变能源消费方式的绝好时机。这是因为原材料成本的增加会带动旧的能源供给体系的成本增加,有利于新能源供给体系的构建。
第三,对于旧的能源供给体系当中的原材料生产企业而言,它们需要抓住机遇期谋求企业本身的转型升级。闷声不吭挣快钱无可厚非,但是要对未来的能源结构变化也要有及时的应变措施,不能贪图眼前的繁华。居安思危,方能长远。
当然,对于我国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应该如何把握,仅从煤炭价格的新变化这种局部现象的变化来思考,还是比较片面的,由于能源供给侧牵扯面广泛,利益众多,甚至涉及到能源消费观念的转变,因此从煤炭价格的新变化及煤炭供需基本面来剖析我国的能源供给侧,显然是有管中窥豹的嫌疑。但是长远看,对作为旧的能源体系的代表的煤炭的发展和演变,如果能够深度挖掘,细数背后的规律和隐藏着的博弈,也权且可以认为是一叶知秋。
在煤炭产业构建混合所有制是个方向,但如何推进仍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2014年6月28日,30人论坛(CCEF-30)就“混合所有制及其在煤炭产业的实现”进行了讨论,大胆探索混合所有制理论及其实现途径。
岳福斌(中国煤炭经济研究院院长)
煤炭产业已具备混合的客观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煤炭产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已具备构建混合所有制的客观基础。一是以“大基地、大集团、大煤矿、大通道”建设为标志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局面已经形成并快速发展;二是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煤炭生产手段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而且不断创新;三是世界能源结构性变化以及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使得煤炭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出现了新变化;四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已深入人心;五是改革开放使得煤炭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了制度性变革,而且不断深化。
新变化产生新要求。一是要求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生产要素)配置和再配置与社会化的煤炭大生产发展相适应。二是要求顺应产业革命的发展趋势,加大煤炭生产工艺和手段的创新力度,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三是要求发展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生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四是要求培育和发展功能齐全、公平竞争、信号准确、规范有序的煤炭产权交易市场。五是要求建立健全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经营规范、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并协调发展的混合所有制制度。
煤炭产业混合所有制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方方面面。必须坚持安全性与效益原则、自主性与开放原则、多样性与创新原则以及平等性与法制原则。当务之急是以开放型煤炭产业经济新体制的建设为主线,全面深化改革。要清除所有制歧视、行政壁垒和产业准入限制;要以“去行政化”为突破口,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要创新管理模式,大企业集团一律“去官阶、脱官服、摘官帽”, 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转变;要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要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资本化运作、公司化管理;要加大国有独资公司的改革力度,大胆吸收民间资本的进入;要深化煤炭产业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为打胜构建煤炭产业混合所有制战役保好驾、护好航。
云公民(全国政协常委)
“混制”先得“转念”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系列政策性问题有待解决,而关键就在于思想和观念的转变。
上市公司属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范畴,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存在一个问题,即国有资本是绝对控股的。国有企业出于控制权考虑,一般在上市公司中都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以避免失去控制权带来的诸多麻烦。中信集团借壳中信泰富香港整体上市,国有股权退至20%左右,实际上也会面临失去控制权的问题。阿里巴巴的例子更能说明问题,日本软银集团持股占34.4%,雅虎占22.6%,创始人马云仅占8.9%。这就存在一个思想和观念的差别,在国有资本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持股比率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年初国资委出过一个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案,提到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需要国有独资,涉及国民经济命脉和关键领域的可保持国有绝对控股,涉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的可保持国有相对控股。这些概念其实很难界定。实际上,民营资本也很难进入到一些国有企业,以电力企业为例,一个电厂的资产往往高达近百亿元,这是民营资本进入的天然的资金屏障。再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银行信贷、行政审批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对待”,国有企业担心“混合”之后失去这些“待遇”,这些体制机制以及思想观念方面存在的问题,都对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形成了阻碍。因此,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条路要走得通,关键是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华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党委书记)
要把积极的东西往里装
在研究和推进混合所有制过程中要把积极的东西往里装始终体现中国特色。具体说,一是国有企业是共产党执政的基础,这个基础不能动摇。二是混合所有制形式要多样化,不应仅局限于国企与民企的混合,由国企共同投资建立的股份制公司,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可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可以有效地减少决策失误,还可以促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三是要处理好一系列关系,即混合所有制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与政府的关系,股东之间的关系,治理结构的关系等,这对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很重要。四是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可以办好的事情,而不把精力放在不能解决的问题上。在国有企业之间的合作过程中要考虑到国资委等部门在其中的权力设置问题。国有资本和自然人合作的企业,国资要有绝对的控股权,否则很难进行,因为国企与民营企业存在根本的理念差异。最好的混合模式应该是国有企业参股绩效好的民营企业,既能解决效益问题,也能化解体制矛盾,但这需要政策环境的改善。五是要讲效益,如果不能产生效益,资本收益不能实现相对最大化,即使混合成了也不能算成功的混合所有制,因为这其中存在非效益的投资,没有完全体现市场经济的特征。
吴吟(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
顶层设计决定混合成败
混合所有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合所有制即股份制,狭义的混合所有制是指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混合。我认为混合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是股份制,核心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国有企业改革。
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功能作用和地位有所不同。按追求目标分,一类支撑经济的稳固发展,另一类追求经济效益,即要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从市场角度,可以分为垄断型和自由竞争型。从产业角度,分控制型产业、战略型产业、经济型产业。控制型产业主要是电网、铁路等,政府控制比较多;战略型产业,包括资源开发如煤矿、石化,以及公共系统的运营,先进装备制造业等;除此之外,就是经济型的产业。从企业角度,可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保障型企业,国家要实行控制,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第二类是战略型企业,可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第三类是竞争型企业,国有资本应逐步退出。
煤炭产业属于战略型产业,不属于国家需要完全控制的产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不仅必要而且迫切,这既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也是煤炭产业摆脱困境的路径。煤炭产业应该通过以下途径来发展混合所有制。第一,通过建立新项目公司,在增量方面实行混合所有制,这样矛盾相对较小。第二,对于公司的存量,可以从子公司、孙公司入手。通过实地调研,我们认为企业应该能做到。具体可选择三种途径。一是产业向外,如川煤集团,技术力量强,但当地资源条件差,如果能到条件好的地区发展,可能会产生更好的效益;二是向产业外发展,在产业链上,向电力、钢铁等产业发展;三是发展向外产业,如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有条件的话都可以尝试。通过往外发展,也可以解决一些内部的问题。
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关键在政府,政府应当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首先,政府的观念要转变。其次,要真正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再其次,要建立资产评估平台,通过招拍挂形式,以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流转。此外,政府还要做好产业政策的引导工作,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解决好发展混合所有制过程中产生的冗余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刘建功(冀中能源集团副董事长)
方向正确问题也多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算不算混合所有制?值得商榷。因为公司很多高管都是组织部门或国资委任命的,并且带有行政级别,并没有严格遵循上市公司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机制,与规范的上市公司自然形成的约束机制有很大区别。受体制影响,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职责分工也不很明确。此外,还存在决策机制问题。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决策理念并不一致,国有资本的决策依据相对公益化,民营资本决策的出发点则是利润最大化。
十多年来,煤炭产业从亏损走向辉煌,产能逐步扩张,从供给紧张到严重过剩,又重回困难,现在的日子甚至比十几年前还艰难。这些与产业内部企业主体的决策机制不无关系。若在混合所有制经济条件下,两种决策机制能有机结合,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情况。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也是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实施上遇到的阻碍,同时,资本运作政策、干部管理政策、产业政策的不配套,也使得煤炭产业不能顺利地构建混合所有制。
比如,冀中能源集团在山西与民营企业进行合营,国有、民营股份占比为6︰4,国有资本控股并承担主要的经营管理职责。但在利益分配的时候就产生了问题:代表国有资本的管理人员的收益以薪酬体现,民营资本代表人的收益则是以分红体现,二者之间相差悬殊,虽然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不相矛盾,但在个人之间难免产生心里不平衡,也会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这是既存的也是将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存在的隐患。也许民营企业控股可以较好地解决类似问题,但从目前的体制看,很难过渡到这一步。
翟德元(内蒙古伊泰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混业合作的空间在哪里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存在很多差别。在运行管理与决策机制上,国有企业信息传递与反馈慢,民营企业在决策机制上则更有效率;在薪酬与收益分配上,国有企业机构复杂、人员较多,与人员机构相对精简且实施按股分红的民营企业相比,相差较大;国有企业有政策优势,民营企业有市场优势,但从长远看,由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有企业的政策优势将逐渐淡化。那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合作途径在哪里?
笔者认为,在原有业务的基础上合作空间不大,有效的合作途径应在“新业务、新产业”上。新业务,是指某一个项目在规划、开发时就能够真正实现联合发展,如共同去新疆开发煤田等;新产业,是指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下共同发展新兴产业。需要强调的是,“一边倒”的合作模式是成功的基础,如伊泰集团作为主体与粤电集团、晋能集团在酸刺沟煤矿—坑口电厂项目上进行合作,粤电集团和晋能集团只参股,不介入运营管理。再如伊泰集团与铁路公司的合作,也是参股,只求保障运力与分红,不介入运营管理。考虑到分配机制等方面的差异性,将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排除非国有经济占主导。
聂锐(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执行院长)
权益划分等问题待解
根据十八大报告对于混合所有制的定义,混合所有制是国有、集体和个人混合的产权组织形式。那么,各种产权结合在一起后,其处置权、分配权、流通权等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问题,而混合所有制里各主体之间决策权、分配权的配置问题想必也会让人头疼。
从资产的流动来看,私有资产向利益最大化的方向流动,国有资产则不同,它是侧重于公益性的,因此在决策时就会出现“私有资产从利润最大化角度希望进入,而国有资产基于公益性考虑不能进入”的情况。在进入和退出方面也有悖论,即国有资产应该退出竞争行业,那么混合之后的主体还要不要进入竞争行业?公平机制如何体现?
治理结构层面,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高管的任命,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高管应由股东大会推举,董事会决定。但在混合所有制情况下,仍会有很多高管由组织部门任命,这就产生了矛盾——私有产权方对任命干部认不认可?不认可怎么办?
再如激励机制,国有企业高管是委托代理人,而非产权所有者;私有企业高管则一般是产权所有者,股权收益分配自由,混合之后,就会出现两类高管在待遇方面极大的“不公平”;若将股权收益分配给管理者,则会带来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主管部门也不认可。
因此,在诸如此类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混合所有制到底能不能搞?能不能搞出中国特色?我们乐观其成。
煤层气和煤炭是同一储层的共生矿产资源。目前,由于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不协调,造成煤层气采矿权和煤炭采矿权设置重叠,一些地方煤层气抽采与煤炭开采不协调,既不利于调动各方参与煤层气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也影响了煤炭产业的发展。2006年,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等部委和企业人员在内的调查小组,专门就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矿业权交叉(重叠)问题,赴山西、辽宁等地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4年年底,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共有18个优先等级的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块与95个煤炭勘查项目的矿业权交叉(重叠),面积2263.03km2,占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煤层气矿业权面积的6%。
多级矿业权管理体制是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的主要原因。煤层气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集中管理,煤炭资源矿业权除国土资源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都有相应的颁证权力。各级政府之间缺乏协调,特别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加上历史原因和人为因素,导致煤炭与煤层气矿业权重叠严重。
偏紧的煤炭供求关系客观上对两种资源的矿业权交叉(重叠)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近年来,由于我国煤炭需求旺盛,煤炭企业生产效益较好,致使煤炭勘查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地方政府出于利益的需要,越权发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侵权开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目前已经勘探的煤层气资源区块内普遍有小煤矿进入,给煤层气的正常勘探开发增加了新的难度。如在山西沁水和宁武盆地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优先登记矿业权的煤层气勘探区内,煤炭企业的非法勘查开采活动和地方政府重复发证的现象相当严重,矿业权的交叉(重叠)面积超过了70%(表9-1)。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的矿业权交叉(重叠),对两种资源的开发和产业的发展,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由于煤炭产业是我国传统的能源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而煤层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两权的交叉(重叠)对煤炭产业的影响较少,对煤层气产业发展起了阻碍的作用。
表9-1 山西沁水和宁武盆地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交叉情况
(据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2006)
煤炭和煤层气是同源同体的共伴生矿产,煤炭开采和煤层气的开发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做到采煤采气一体化。但在我国,油气资源是由国家一级管理,而煤炭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管理,这就造成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交叉问题,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制约了煤层气产业的发展。由于我国煤层气资源勘查的起步晚于油气和煤炭资源的勘查,油气和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面积已占据我国陆上沉积盆地的大部分游离区域,致使煤层气资源勘查登记受到矿业权排他性的严重制约,煤层气产业不能占据有利的煤层气资源区域,从而限制其商业化发展进程。因此,国家要妥善解决矿业权重叠的问题,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矿业权侵权行为。规定凡新设煤炭探矿权时,必须对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凡煤层气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并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必须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优先选择进行地面煤层气抽采或井下抽采。可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煤矿准许开采统一标准,符合1t煤含气量6m3以下和巷道瓦斯浓度低于0.1%两项标准才能准许采煤[160]。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先采气后采煤的科学程序,充分利用煤层气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煤层气和煤炭资源协调开发。
用密度大于水,并介于煤和矸石之间的重液或重悬浮液作介质实现分选的一种重力选煤方法。依所用介质不同,可分为重液选煤和重悬浮液选煤两大类。
重液是指某些无机盐类的水溶液和高密度的有机溶液。重悬浮液是由加重质(高密度固体微粒)与水配制成具有一定密度呈悬浮状态的两相流体。当原煤给入充满这种悬浮液的分选机后,小于悬浮液密度的煤上浮,大于悬浮液密度的矸石(或中煤)下沉,实现按密度分选。
扩展资料
重介质选煤的基本原理是阿基米德原理,即浸没在液体中的颗粒所受到的浮力等于颗粒所排开的同体积的液体的重量。因此,如果颗粒的密度大于悬浮液密度(ρ),则颗粒将下沉;小于ρ时,颗粒上浮;等于ρ时,颗粒处于悬浮状态。
当颗粒在悬浮液中运动时,除受到重力和浮力外,还将受到悬浮液体的阻力作用。对最初相对悬浮液作加速度运动的颗粒,最终将以其末速度相对悬浮运动。颗粒越大,相对速度越大,分选速度越快、分选效率越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介质选煤
一是煤炭在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占有主体地位。我国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生产消费结构,长期以来,煤炭在我国一次性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均占70%左右。虽然近年来国家推进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煤炭在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主体地位不会改变。从我国能源资源和能源安全战略考虑,在可以预见的几十年内,我国能源仍将主要依靠煤炭。
二是煤炭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我国煤炭行业是集采矿业、能源业、基础原材料
业特征于一体的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我国是世界第一产煤大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40%左右。煤炭行业为发电行业、运输行业,提供了强大的能源保障。
三是煤炭作为主要能源不可能被替代,可以降低国民经济运行成本。我国能源种类有诸多种,但真正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以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为主。它们都是重要的一次能源,都具有不可再生性。但相比之下,煤炭资源十分丰富、位居世界前列。同石油、天然气相比,煤炭除具有储量优势之外,还具有石油、天然气不可比拟的独到优越性。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进步,煤炭开采成本将越来越低,具有十分明显的价格优势。
两者性质不同,范围不同,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是为了我国煤炭行业发展规范化、法制化,完善我国煤炭法律法规体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