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使用税?哪些光伏电站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规定:“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853号)规定:“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总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你好,不需要征收。目前农业大棚的配额为分布式光伏电站的配额。分布式电站占用的已有建筑的,不在重复缴纳耕地占用费用。希望你到安阳参观中广核在那里做的光伏农业大棚项目。项目合计容量100MW,目前已经并网发电25MW。以此作为参考。
全国政策补贴
分布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光伏发电先确定2016年标杆电价,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
集中式: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地区0.8元/kwh。
光伏发电的好处:
光伏发电全产业链的清洁低碳更是让这种修复效应得到了进一步放大。
随着技术不断进步,电池、组件生产与电站施工所消耗的能量已经越来越低,每瓦只要1.3kWh左右。也就是说,在陕北这样光照充足的地区,只要一年左右,就能产生足够的清洁电力“抵消”前期能耗,之后二十多年不断为低碳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4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 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根据财税〔2008〕116号规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 务 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根据财税〔2012〕10号规定:“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免征: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特殊情形:(1)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2)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3)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上述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上述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特殊情形:(1)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2)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依照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的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