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炭储备基地建设意义
国家煤炭储备基地建设意义如下。
1、提高区域能源保障力。
2、带动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增长,加速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带动就业,提高当地居民收入,增加当地政府税收。
4、提升地区的整体竞争力,降低煤炭生产对环境的污染。
加快推动政府煤炭储备设施建设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在山东省济宁市召开全国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现场会。会议指出,增强煤炭储备能力是促进煤炭市场供需动态平衡、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会议要求,各地和中央企业要坚持底线思维,着眼构建煤炭供应保障长效机制,继续加快推动政府煤炭储备设施建设,进一步细化实化落实方案,健全完善信息监测、运营管理、储备调用机制,坚定不移地完成煤炭储备能力建设任务目标,推动形成调节灵活、保障有力的煤炭储备体系。会议要求各地和央企继续加快推动政府煤炭储备设施建设,对做好下一步政府煤炭储备设施建设管理、调度等工作,以及迎峰度夏煤炭保供作了安排部署。
(图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2021年全国煤炭储备1.2亿吨以上
今年4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加急”等级下发《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储备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安排形成1.2亿吨以上的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其中,向28个省(区、市)下达新增库存任务6000万吨,中央企业承担6000万吨、力争达到7000万吨。通过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带动增加商业储备,力争到年底形成4亿吨左右的商业储备能力。
(图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截图)
国家政策支持方面
在政策支持方面,列为国家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企业,将根据新增静态储备能力予以补助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专项支持,优先给予进口煤炭配额,与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挂钩,优先产能核增、煤矿手续办理。列为山西省可调度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企业,将根据新增静态储备能力优先给予用于保障全省能源安全储备收储动用、运行调节等资金补助,在城乡规划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优先政策支持,在煤源、铁路运力、中长期合同签订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产能核增、煤矿手续办理。
《通知》指出,正在建设、已立项和拟立项建设的煤炭静态储备场地,能力不低于30万吨的项目企业均可申报。建设选址要布局在煤炭生产集散地、消费集中地、重点交通枢纽、主要铁路运输节点等区域,保障范围要具备跨区域辐射能力,集疏运能力要满足日常和应急条件下煤炭调运的能力,重点支持配备铁路快速装卸系统等技术装备的储备企业。
《规划》全面总结了煤炭物流发展取得的成就,深刻分析了新形势下煤炭物流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指明了煤炭物流发展方向。《规划》提出,要按照科学布局、高效畅通、协调配套、节能环保的发展方针,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完善煤炭物流基础设施,培育大型煤炭物流企业,健全煤炭物流服务体系,提高煤炭物流服务能力,促进煤炭物流科学发展。
根据《规划》,到2020年,煤炭物流整体运行效率明显提高,社会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形成物流网络配套衔接、技术装备先进适用、物流服务绿色高效的现代煤炭物流体系。届时,铁路煤运通道年运输能力将达到30亿吨;重点建设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30个年流通规模2000万吨级物流园区;培育一批大型现代煤炭物流企业,其中年综合物流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的企业10个;建设若干个煤炭交易市场。
《规划》给出了我国“十四五”时期现代能源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能源保障更加安全有力,到2025年,国内能源年综合生产能力达到46亿吨标准煤以上,原油年产量回升并稳定在2亿吨水平,天然气年产量达到2300亿立方米以上,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约30亿千瓦,能源储备体系更加完善,能源自主供给能力进一步增强;能源低碳转型成效显著,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五年累计下降18%;能源系统效率大幅提高,节能降耗成效显著,单位GDP能耗五年累计下降13.5%;创新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新能源技术水平持续提升,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安全高效储能、氢能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减污降碳技术加快推广应用;普遍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规划》提出,要增强能源供应链稳定性和安全性。一是强化战略安全保障。增强油气供应能力;加强安全战略技术储备,做好煤制油气战略基地规划布局和管控,在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等前提下,稳妥推进已列入规划项目有序实施,建立产能和技术储备,研究推进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榆林等煤制油气战略基地建设。二是提升运行安全水平。加强煤炭安全托底保障,优化煤炭产能布局,建设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完善煤炭跨区域运输通道和集疏运体系,增强煤炭跨区域供应保障能力。持续优化煤炭生产结构,以发展先进产能为重点,布局一批资源条件好、竞争能力强、安全保障度高的大型现代化煤矿,强化智能化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禁止建设高危矿井,加快推动落后产能、无效产能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关闭退出。建立健全以企业 社会 责任储备为主体、地方政府储备为补充、产品储备与产能储备有机结合的煤炭储备体系。发挥煤电支撑性调节性作用。提升天然气储备和调节能力。维护能源基础设施安全。三是加强应急安全管控。强化重点区域电力安全保障;提升能源网络安全管控水平;加强风险隐患治理和应急管控。
《规划》表示,要加快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减少能源产业碳足迹;更大力度强化节能降碳。在减少碳排放方面,《规划》指出要推进化石能源开发生产环节碳减排;促进能源加工储运环节提效降碳;推动能源产业和生态治理协同发展,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创新矿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探索 利用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废弃露天矿坑、关停高污染矿区发展风电、生态碳汇等产业;完善能耗“双控”与碳排放控制制度,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格控制钢铁等主要用煤行业煤炭消费。
《规划》明确,要提升能源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科技 创新是能源发展的重要动力,“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发挥好 科技 创新引领和战略支撑作用,增强能源 科技 创新能力,加快能源产业数字化和智能化升级,推动能源系统效率大幅提高,全面提升能源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自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