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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煤矿的安全责任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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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6 23:00:19

所属煤矿的安全责任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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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2:29:23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积极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煤矿业主、实际控制人等)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各煤矿必须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办公会议、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干部跟班带班、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所有煤矿必须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费用提取等制度,加大矿井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煤矿必须加强入井人员的培训教育,使日常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全面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识灾抗灾能力;加强装备设施建设,做到教室、设施、师资、教材“四到位”;配备投影设备、音响设备;成立培训中心,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制定日常培训计划,专项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煤矿区队(班组)长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必须高度重视煤矿区队(班组)长的培训教育。

(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战略。各煤矿要充分利用煤炭专业院校资源,培养煤矿专业的技术人员。培训方式分脱产与半脱产,培训时间分长期与短期。对采矿、地质、测量、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机电管理、采煤工艺、作业规程编制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不间断培训。同时,各煤矿要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战略,尽快解决煤矿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问题。

(五)强化水害防治。各煤矿必须购置2台以上大功率探放水设备,每台钻杆长度不少于60米;必须聘请水文地质专业机构进行全井田地面物探,查清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范围;建立专职防治水机构、队伍,防治水制度、探放水措施必须落实到位。受水患威胁严重的矿井,要配备水文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必须实行钻探、物探相结合的手段探水,积极购置先进的探放水设备;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搞好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报,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六)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所有矿井必须彻底杜绝多头掘进、串联通风现象,必须做到风量充足,通风设施齐全,各采掘工作面、硐室等配风合理;必须安装、使用、维护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按规定设置各种传感器,并定期升级改造和调校,确保传感器数据准确、动作灵敏、运行稳定;瓦斯检测必须使用安全监控系统、自动报警仪、人工检测三结合;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监控系统服务部,加强瓦斯监控系统的维护、保养、更换等方面的管理,保证瓦斯检测系统的高效运转。

(七)加强技改矿井施工管理。技改矿井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核定人数组织井下施工。严禁技改矿井边技改边生产。对技改方案中不用的井筒必须彻底关闭;非技改范围内的巷道必须打上密闭墙,对密闭墙实行建档编号管理制度。对利用密闭掩盖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事故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依法予以处罚。

(八)大力推进采煤工艺改革。各煤矿必须从根本上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安全状况和资源回收率。所有煤矿必须采用正规的壁式采煤方法,井下巷道必须使用锚喷支护、工字钢支护、U型钢支护,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π型梁、支撑掩护式液压支架等先进支护工艺;所有巷道的高度和宽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提高矿井防灾抗灾的能力;逐步取消多级绞车提升,推广使用胶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淘汰落后的老式回采、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消灭木支护、裸体巷道、爬行巷道。?

(九)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作业每班必须确保有矿长带班。各煤矿每周必须组织“五职”矿长、各科室长、安全管理人员,对井下所有作业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按“五定”(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原则进行整改。严禁矿井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技改或生产。

(十)加强对整合煤矿的安全监管。济源煤业、太行煤矿要将整合矿井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必须向整合矿井派出具备任职资格的矿长以及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矿长和总工程师,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二、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

(一)各产煤镇政府是所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产煤镇政府必须对所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产煤镇分管领导对所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分析所辖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定期检查指导所辖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督促煤矿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监管部门基础建设。

(二)实行领导包矿驻矿责任制。不折不扣地执行市级领导包矿、镇(济源煤业、太行煤矿)领导驻矿制度。包矿、驻矿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技改或生产;监督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及隐患整改措施。

(三)建立煤矿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各产煤镇、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工作例会,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专题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各产煤镇(济源煤业、太行煤矿)要建立煤矿安全工作周例会制度,及时排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牵头,每季度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电力等部门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各产煤镇(济源煤业、太行煤矿)每半月对煤矿进行一次深入检查,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通过检查执法,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严肃查处、打击各种违法生产行为。

(五)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公示和台账管理制度。深化煤矿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重大隐患排查公示、分类建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市煤炭局、各产煤镇(济源煤业、太行煤矿)要不间断对辖区煤矿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列入台账,隐患整改完毕销号。

(六)建立矿井考核管理机制,对煤矿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建立煤矿“百分制”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矿长管理、矿长入井带班、技改工程进展、机电提升运输设备管理、矿井防治水、矿井通风和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矿井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综合考核排名,按季度通报。根据排名情况对煤矿进行动态分类管理。

(七)各产煤镇政府(济源煤业、太行煤矿)的监管责任。各产煤镇政府(济源煤业、太行煤矿)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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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2:29:23

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

(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

(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5.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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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2:29:23
(l)依法持有安全生产所需相关证件,保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

(5)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6)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7)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9)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0)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2)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人使用;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13)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4)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6)按要求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做好事故应急处置。

(17)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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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2:29:2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为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请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坚定的水蜜桃
重要的长颈鹿
2026-04-24 22:29:2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促进安全生产相结合。第四条 省、产煤地区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支持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支持煤矿企业采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第五条 省、产煤地区市、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

产煤地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环保、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

禁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第八条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其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本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煤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井下安全检查。小煤矿企业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二)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

(四)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五)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

(六)有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以及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地区开采的,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九)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遵守的其他开采规定。

明理的长颈鹿
无情的朋友
2026-04-24 22:29:23
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前者)煤矿的主体资格(简称后者)二者的区别是:

1、前者是以煤炭类产品交易为主,后者是生产为主;

2、前者与后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被征收的税种不同;

3、二者在管理方式上也存在很大的区别;

4、二者经营所需要的许可证书也不同。

5、二者生产经营中监管机构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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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2:29:23
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1、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煤矿企业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理人员规范管理,作业人员规范操作。

2、煤矿企业必须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各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副矿长和负责通风、地测、防治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

3、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安全生产设施的改造、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等事项具有建议权和否决权。

4、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和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机构对煤矿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和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进行开采的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无营业执照开采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6、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照的审批、发放、延续、变更、注销、吊销工作。

前款规定的部门和机构,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企业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取得证照的煤矿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颁发采矿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煤矿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取得采矿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或者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履行资源开采义务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进行监督考核,发现煤矿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或者矿长不具备安全任职资格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及矿长资格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煤矿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矿长任职资格进行监督考核,发现煤矿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或者矿长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煤矿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有关规定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煤矿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煤矿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应具备的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8、负责颁发证照的有关部门和机构违反前两条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予以查处。二、关于非法煤矿的认定

9、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10、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下列分工对非法煤矿进行检查、认定: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认定;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检查、认定;

(3)未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认定;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认定。

经检查、认定的非法煤矿,认定部门或者机构在依法作出处理的同时,应当将认定结果告知其他颁发证照的部门或者机构。

11、有关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对非法煤矿应当指派专人看守,在未作出处理决定之前,禁止一切生产活动,防止继续非法生产。对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继续非法生产的,由公安、供电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二处或者二处以上非法煤矿并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现辖区内非法煤矿,下级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立即责成本级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在接到本级人民政府通知后,应当依法依纪从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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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2:29:23
一、当前煤炭市场低迷的原因分析

一是国际国内大环境的制约。制约煤炭行业发展最主要的因素还是整个经济发展疲软,这包括国内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状况,如果全球经济长期放缓,那整个能源需求都会受到影响,煤炭将首当其冲。

二是进口煤的大量涌入,是这一轮市场形势发生转折、煤价大幅下跌的最主要因素。进口煤之所以能够大量进入中国市场,依靠的是成本优势。去年以来的价格数据显示,无论国内煤价如何快速下跌,进口煤价格始终低于国内煤价10-30元的水平。据测算,当环渤海指数低于630元时,已经有相当一部分煤矿处于亏损状态,而进口煤却仍有利可图。从近期煤炭市场行情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显示,环渤海地区发热量5500大卡动力煤的综合平均价格降至615元,同比下跌了22%,再度刷新该指数发布以来的新低。自2008年我国开放煤炭进口限制以来,国内煤炭进口迎来“井喷”期。海关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进口煤炭量仅有4040万吨,而到了2012年,我国煤炭进口量已经达到了2.9亿吨。今年一季度,我国进口煤炭8000万吨,同比增加30%。当前市场形势下,部分煤炭企业由于在成本上无法与进口煤竞争而陷入亏损。今后中国煤炭企业将长期面对进口煤的竞争压力。

三是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煤炭供应能力大幅增加。“十一五”以来,煤炭固定投资快速增加,已经形成了巨大的煤炭产能,山西、内蒙古和河南等主要产煤省区经过近年来的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了一大批大中型煤矿,加上新建煤矿陆续投产,煤炭稳定供应能力大幅提高。2010年全国已取得探矿权的煤炭项目14423处,总产能36亿吨/年。目前全国在建煤矿项目数千个,总规模超过10亿吨/年。预计到2015年,全国煤炭总产量将超过42亿吨。产能过剩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四是能源结构调整,煤炭消耗增速将放缓。随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力度加大,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愈来愈严格, 环境保护问题,包括对碳排放带来气候和氮氧化物、硫化物以及粉尘带来的环境污染的要求也将会愈来愈高愈来愈严,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需求将得到控制,能源消耗降低。只有电力成为煤炭需求增长的主要动力,但电力产业中,火电不在优先发展之列,水电、风电、太阳能、核能、生物能发电都排在火电之前。

五是清洁能源加速发展和页岩油气等变革,可能对煤炭产业带来深刻影响。作为未来最重要的新能源之一,页岩气正在改写世界能源格局。2010年,美国页岩气开采量高达1379亿立方米,极大提高了能源的自给率和能源安全,我国页岩气可采量约25万亿立方米,位居世界第一,目前页岩气开发利用日益得到国家和市场关注,从2012年开始已经有国内大型煤炭企业三大油企、神华集团、永泰能源、华电集团涉足这一行业,未来必然会有更多的能源企业涉足,形成勘探、开发、开采热潮。虽然短期对煤炭产业构不成大的威胁,由此造成煤价大跌,但煤炭行业盈利却持续受到挤压。这些可能对未来能源结构特别是煤炭行业发展产生新的严重的影响。

煤炭行业十年黄金期已经结束,今后也不再可能出现类似于十年黄金期的大规模发展的态势了。

二、市场低迷情况下国有煤炭企业的应对措施

国有煤炭企业是支撑我国一次能源需求的主力军。在未来十到二十年,中国的能源结构依然将以煤炭为主,市场将依然会出现波动,由于前面分析过的原因,煤炭价格不会大幅增长,相反还有可能出现低位下行的趋势。这就倒逼煤炭企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核心竞争力,提升生存发展能力。

第一、转型升级,科技引领,多元化发展

煤炭企业的转型升级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导向、推动、规约、限制因素很多,涉及到政策、资金、土地、环保、生态、人员素质等各个方面,而技术瓶颈是制约煤炭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因素。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的主要手段必须依靠技术的改进和生产工艺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对于煤炭企业转型升级的引领作用不容忽视。我们认为,其着力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确立煤炭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科技创新体系包括知识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知识传播系统和知识应用系统。技术创新系统是由与技术创新全过程相关的机构和组织构成的网络系统,其核心部分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经过兼并重组整合,目前集团化的大型企业主导了煤炭产业,建设以煤炭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煤炭产业创新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而煤炭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是市场竞争的需要,是煤炭企业本身转型升级的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合理引导。

二是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煤炭等传统能源的出路在于生产的机械化、信息化、集约化、规模化和利用的清洁化和发展高端化。要实现这“五化”,科技的支撑必不可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股份制、理事会等多种形式,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进创新链上、中、下游的对接与整合。各级政府科研经费优先支持产业联盟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煤炭企业也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寻求联合,实施联盟。

三是推广多联产技术延伸煤炭产业链条。多联产技术是利用物理化学方法达到煤的高效、洁净利用的途径。它以煤炭气化为中心,可以将95%以上的煤转换成一种称之为合成气的可燃气体。将合成气用于联合循环发电,可以获得比常规燃煤发电高的能源利用效率。多联产是国际国内煤炭企业当然也是煤炭产业今后发展“大型煤化工—— 能源综合”产业的一大技术方向。另外,当前煤制气、煤制油、煤制烯烃等新兴产业正处于大规模发展前期,我国最大的煤炭企业神华集团在这几个产业方面都有技术探索,而且正在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未来煤炭的多联产方面应该大有作为,应该有条件引领全国煤炭产业现代化的新潮流。

四是打造循环经济模式,推进煤炭工业园区建设。要建设煤炭产业循环园区,建设能把煤炭“吃干榨净”的生产链,比如原煤洗选后精煤外运,洗中煤用于发电或甲醇生产,电厂的余热用于供热,废弃的粉煤灰做为水泥生产原料,水泥厂废渣制成建材,煤矿伴生的其他矿藏综合利用,矿井废水和生活污水净化后用于电厂冷却和花草浇灌。园区各项目要首尾相接、闭路循环、互为利用,实现“挖煤不见煤,发电不冒烟”产业链条最完整的循环经济园区。这一发展方向对大型煤炭企业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五是企业要加大科研投入。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炭企业应走集团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整合的是资源,也是实力。政府和有实力的大型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发挥科技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导向作用,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共性技术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政府科研经费也要向这方面倾斜,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另外,在兼并重组整合中可置换出部分闲置资金,这样就可为煤炭工业的转型跨越提供资金保障,这部分资金可以适当方式投入到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中。

六是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与引进。煤炭企业的转型升级离不开人才的支撑。各煤炭企业主体要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意识,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加快培养造就引进聚集煤炭企业领军人才及生产、科研一线人才,重点做好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实用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大力倡导以入股、聘用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技术要素、管理要素入股及股权分红制度。神华集团率先在国内创建了低碳研究院,低碳研究院要出成果,出人才。

依靠科技引领使大型煤炭企业及矿区的大气、水、噪音、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得到有效治理,环境状况显著改观,产业链条得到进一步延伸,实现资源保护性开发和环境综合治理同步进行,已成为国内大型煤炭企业节能降耗、转型升级的当务之急,也是提高煤炭企业核心竞争力,应对当前市场变化的必由之路。

第二、降本增效

国内煤炭价格回落,主要是受进口煤价低的影响。毋庸讳言,进口煤炭之所以能够对国内煤炭形成冲击主要依靠的是低成本。这就说明国内煤炭企业的成本太高,降低成本大有潜力可挖。在当前形势下应科学制定决策,采取多种方式,深挖企业内部潜力,通过实施目标管理、精细管理,努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确保企业经济平稳增长。

一是成本控制应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财会人员对企业成本控制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制定企业内部成本管理办法、建立成本控制责任制等。这些都使人们认为成本控制是财会部门的事。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也是企业不能有效控制成本的根本原因。固定资产的增加更新改造、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设备的效率、利用台时等,诸如此类问题是由生产技术部门决定的。只有摆正生产技术部门在成本控制的主导地位,明确企业各部门成本控制的责任,才能有效地控制成本。

二是成本控制是全员、全过程的成本控制。首先,是企业领导对成本的控制。领导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组织者,他们对成本控制是否重视,决策是否正确,是否得法,是成本控制的关键,直接影响到企业整体成本控制的效果。因此,企业领导必须重视成本控制,积极组织和领导全体职工做好成本控制工作。其次,是一般职工的成本控制。企业每个职工的劳动成果,每项费用支出,最终都要反映到成本中去。因此,人人都要有成本控制的意识。即使是企业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也涉及到成本控制的问题,如办公费用指标是否超支,业务招待费用能否降低,这些都是成本控制的内容。总之,企业每个部门、每个员工都要有成本控制的意识,这样才能对成本进行较好地控制。

企业全过程的成本控制,是指产品生产过程和销售过程的成本控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成本

成就的便当
美好的苗条
2026-04-24 22:29:23

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内蒙古满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在原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改制并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是以煤炭生产经营为主业,煤炭物流为辅业,煤炭化工、坑口发电为产业延伸的大型能源企业,拟于201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是以煤炭产运销、房地产开发、百货商贸、金融服务、生态旅游多元化发展的现代化企业集团,经过近20年的发展,现拥有成员企业36家,在册职工6000多人。公司下辖煤矿8座,拥有井田面积100.32平方公里,地质储量12.68亿吨。集团先后跨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煤炭企业100强、内蒙古30户重点煤炭企业和自治区诚信企业的行列,并位列中国私营企业纳税100强第18位、中国成长企业100强第9位。 多年来,公司秉承“诚信务实,拼搏创新,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以“建设本质安全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创新型、资源节约型、和谐发展型企业”为宗旨,投资22亿元建成罐子沟、永智、四道柳3座现代化综采矿井,昶旭、点石沟、金阳、川发、西梁5座露天煤矿。煤矿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安全生产均达到了一流水平,资源回采率达90%以上,现年产低灰、低硫、低磷、高发热量环保型煤炭2150万吨,预计2013年产能达到5000万吨。 集团董事长:刘满世先生

集团总裁:刘强先生 公司在发展和巩固传统煤炭产运销产业的同时,大力推进煤化工产业进程,与中国石化股份、中煤能源股份、上海申能集团共同投资420.78亿元,成立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年产2500万吨煤矿、420万吨甲醇、300万吨二甲醚项目。此项目是迄今为止我国规模最大的集煤炭、电力、煤化产品生产和管道运输为一体的二甲醚项目。

2011年,作为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政府培育的营业收入超百亿元大型骨干企业,满世集团以实现“营业收入超百亿元”为目标,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房地产开发、百货商贸、生态旅游、金融服务产业的协同发展。

集团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全面开拓房地产业,目前已建成满世花园、满世尚城、满世尚都、满世·水云轩等不同区域、不同风格、不同理念的现代化住宅小区70万平方米。正在建设的呼和浩特满世尚都、薛家湾时代广场、铁西满世商务广场、满世集团办公楼、大地河艺术酒店、大路满世尚苑、薛家湾北山片区等项目,开发面积达88.49万平方米。“十二五”期间,满世房地产将以“三个为主、三个结合”为战略指引,扎根东胜,走向全国,创先争优,打造人居生活典范和品牌先锋。

集团以“引领时尚潮流,打造精致生活”为宗旨,大力发展百货商贸业,于2004年投资4.2亿元兴建了集时尚购物、居家休闲、生活娱乐、美食、健身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商业广场——每天百货都市,吸引了数百个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入驻,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已成为鄂尔多斯人的时尚风向标。随着鄂尔多斯市商贸业的快速发展,“十二五”期间,每天百货都市对百货大楼进行升级改造,并投资10亿元新建三个综合性现代化商业广场,开拓商贸业发展的新局面。

“十二五”期间,集团加快发展旅游文化产业,以鄂尔多斯地区现存规模最大的佛教建筑群为中心,通过精心组织、设计和建设,投资10亿元将准格尔召旅游区打造成集佛教文化体验、民族风情展示、生态农业示范、休闲养生、会展商务、科普教育等功能为一体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同时,根据政府提出的“将鄂尔多斯市打造成为中国西部区域金融强市”的战略,集团于2010年10月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并通过创新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规划增资设立村镇银行和满世担保公司,推动公司金融服务产业的规模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