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求煤矿防汛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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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区煤炭局关于印发2008年东胜区煤矿防汛工作预案的通知
东煤发〔2008〕101号
各煤矿:
根据《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关于做好2008年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鄂煤局发〔2008〕141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汛指挥部成员和职责的通知(东政发〔2008〕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煤矿实际,特制定《2008年东胜区煤矿防汛工作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一、总则
1、本防洪预案是针对煤矿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制定的预防方案、对策和措施;
2、我局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东胜区防汛指挥部和市煤炭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煤矿防汛预案中规定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3、防汛对象是东胜辖区煤矿企业。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经研究成立东胜区煤矿防汛指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刘二江(区煤炭局局长)
副组长: 杨永刚(区煤炭局副局长)
韩永红(区煤炭局副局长)
李玉林 (区煤炭局工会主席)
王 文 ( 区煤监站站长)
王云清 ( 区煤监站副站长)
成 员: 杨志林 王 慧 郝重阳 敖新兵 班海军 郝久为
王志强 赵卿群
曹 平(鑫源煤矿矿长)
孙 俊(巴音孟克煤矿矿长)
张志刚(杨关煤矿矿长)
杜占锁(店圪卜煤矿矿长)
王志忠(聚鑫隆煤矿矿长)
任培乐(刘家渠煤矿矿长)
岳春云(振兴煤业煤矿矿长)
王爱荣(宏丰煤矿矿长)
秦 军(永利煤矿矿长)
郝彦兵(八宝沟煤矿、鑫隆煤矿矿长)
郝深海(恒泰煤矿矿长)
越 亮(蒙泰范家村煤矿)
祁士先(万发沟煤矿矿长)
刘元厚(张家梁煤矿矿长)
梁 俊(金通煤矿矿长)
韩生荣(张大艮煤矿矿长)
田世飞(汇能巴隆图煤矿矿长)
贾文智(民达煤矿矿长)
李广琪(腾远煤矿矿长)
高(盛鑫煤矿矿长)
张振国(棋盘井煤矿矿长)
刘洪全(泰生煤矿矿长)
赵世雄(兴盛联营煤矿矿长)
陈绍春(丰荣煤矿矿长)
邱武将(酸刺沟煤矿矿长)
侯曾福(电力金阳煤矿矿长)
赵忠林(神通煤矿矿长)
张巨国(神华昌汉沟煤矿矿长)
防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煤炭局,主任由杨永刚兼任。
三、防洪防汛责任
1、在汛期,积极主动与气象部门了解掌握天气的实时信息预报并通告各煤矿,要求做好防洪工作,同时协调卫生、电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部门积极为防洪抗洪服务。
2、在汛期,深入各煤矿进行防洪安全知识宣传,主要宣传《防洪法》,并组织煤矿进行防洪隐患排查,排查内容重点是露天矿采坑、排土场边坡,井工矿低于洪水位线的煤矿井口、采空区上方塌陷区、已关闭老井、河道及采区附近的采沙场、砖厂、池塘等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组织抢险队伍、机械,储备抢险物资,实行昼夜巡查。
四、防洪防汛应急设备
局内配备调度专用车1辆,挖掘机1台。各煤矿自备装载机1台,潜水泵2台,水泵车1辆,5吨抽排车1辆,沙袋50个。
五、防洪防汛措施
1、广泛宣传,动员矿工充分认识防汛抢险的重要性和现实性,树立“宁可备而无汛,不可汛而不备”的思想。
2、要求各煤矿疏通排洪渠沟,保证泄洪畅通。
3、煤矿在汛前要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及早发现并及时处理隐患,避免在防洪抗洪中出现工作失误。
4、出现险情后,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和市煤炭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防汛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全部到一线参加抗洪工作,调动所有车辆转移受灾矿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各类损失降到最低。
六、具体要求
1、进入汛期,各煤矿矿长、煤矿值班人员、托运机械设备司机24小时保证通讯工具畅通,一切防汛设备处于备用状态,保证燃料充足并随时启用。
2、进入汛期,东胜区煤矿防汛指挥领导小组所有组成人员随时与上级防汛指挥办公室或气象部门联系,了解掌握本地区气候变化情况,并组织协调防汛抗洪工作。
3、各煤矿将2008年度防汛工作预案于2008年6月20日前上报东胜区煤炭局防汛指挥办公室备案。
永兴县煤矿防洪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煤炭产业是我县的支柱产业。煤矿防洪是全县防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抢、抢重于救、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效防御煤矿山洪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杜绝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制定本预案。
1.2编制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以保障矿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救相结合;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按照服从大局,团结抗洪的原则,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杜绝群死群伤,减轻灾害损失。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永兴县山洪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永兴县煤矿防洪工作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辖煤矿矿区防洪应急工作。
2、基本情况
2.1概况
永兴县位于郴州市北部,辖25个乡镇,土地总面积1979.4平方公里,总人口63万。全县有产煤乡镇15个,现有县辖各类煤矿106处,煤矿从业人员近万人。我县煤矿都位于山丘区,常年为山洪及地质灾害多发区域。
2.2矿区地质情况
我县座落于罗霄山脉西麓,茶水盆地的南端。综观全县轮廓,大体是东山西丘,中间丘盆山相间,南北开口,势如马鞍,形桑蚕。全县按煤炭资源分布地域可分为马田、湘永、永耒、永红、高坡等五个煤矿区,马田矿区位于永兴县西部,煤系地层有二迭系上统龙潭组,侏罗系下统茅仙岭组,含煤面积144平方公里。湘永矿区位于永兴县西北,矿区煤层均属二迭系龙潭组煤系地层,含煤面积28平方公里。永耒矿区位于县城以北,属二迭系龙潭组,含煤面积200平方公里。永红矿区位于永兴县城西南30公里,均属二迭系龙潭组,含煤面积12平方公里。高坡矿区位于永兴县东部,含煤地层为三叠系上统出炭垅组,含煤面积9.7平方公里。
2.3矿区水文与气象
我县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总的气候特点是: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冬春二季日照较少,夏秋之间水、热不调。年平均降雨量为1468.7毫米,最多值为1986.8毫米,最少值为915.9毫米,且在时间上、空间上分布极为不均。
2.4矿区山洪地质灾害特征
2.4.1山洪暴发
降雨集中及发育的水系决定了山洪灾害的突发性。陡峻的山坡,集中的降水,造成汇流时间短,能迅速形成具有强大冲击力的地表径流,导致山洪灾害的突发性。
2.4.2泥石流
由于矿区矸石堆积,山势陡峭,地表植被附着较浅,山洪暴发的同时易引发泥石流。
2.4.3山体滑坡
矿区独特的地质条件决定了山体滑坡的易发性。岩石大量裸露破碎、风化、植被稀疏,山坡陡峻,受力条件差,极易造成山体滑坡。
2.4.4地表水倒灌井下
由于持续大强度降雨,加上煤矿主、副、风各井口排水不畅,导致地表水从井口倒灌井下,造成煤矿井下设备被淹被毁。
2.4.5淹井
由于降雨集中,导致井下涌水持续增加,而由于井下排水设备达不到防洪要求,导致井下各水平、作业面被淹,严重时可发生井口漫水。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设立永兴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由县煤炭局局长任指挥长,县煤炭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其他班子成员和各乡镇煤矿安全分管领导为成员。煤矿防洪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炭局安监股,办公室主任由县煤炭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兼任。
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煤矿防洪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制定全县煤矿防洪工作方案;部署、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受灾矿区进行紧急援救;做好煤矿防洪工作;处理其它有关煤矿防洪的重要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贯彻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的指示和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承担县煤矿防洪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煤矿防洪指挥部下设四个组:
3.1.1综合组:负责对县防指、气象、水文等部门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掌握暴雨洪水预报、降水、泥石流、滑坡、煤矿井下险情等信息,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1.2调度组:负责抢险人员的调配,调度并管理抢险救灾物质、车辆等。
3.1.3抢险救援组:由县矿山救护队牵头,各乡镇煤管所及各煤矿参加,主要负责对煤矿洪灾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3.1.4后勤保障组:由各产煤乡镇煤管所牵头,各煤矿企业参与,主要负责落实应急救援的物质准备,煤矿洪灾善后处理等。
3.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由县气象局提供灾害天气信息和实时雨量监测资料,县政府办、县防汛办应急响应并报警,然后按照县防汛办统一指挥,随时联动参与。由县煤矿防洪指挥部通知各产煤乡镇应急响应,并由各乡镇负责通知各煤矿企业参与联动响应。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由气象部门建立天气信息来源与分析,县防汛办进行重大洪水灾害风险分析与分级分等。县煤矿防洪指挥部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及时监测和报告。
4.2预警预防行动
服从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县防指和县防汛办的要求,及时发布指示和预警行动。预警行动向下发布由县煤矿防洪指挥部办公室电话通知各产煤乡镇煤管所,由各乡镇煤管所负责通知所属煤矿企业。
4.3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重大洪水发生的严重性,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黄、橙、红。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蓝色)预警:
(1)24小时降雨超过80毫米,低于1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黄色)警戒:
(1)24小时小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2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80毫米;
(2)主要是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
(3)县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县,并发出紧急警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橙色)警戒:
(1)24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低于1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3)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所上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红色)警戒:
(1)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2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控制站水位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雨量信息由县气象部门与县防汛办确认与发布。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程序
5.1.1危险区与安全区的划分
危险区是指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区域,一旦发生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将直接造成区内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施的破坏。危险区一般处于河谷、沟口、河滩、陡坡下、低洼处和不稳定的山体下;安全区是指不受山洪、泥石流的威胁,地质结构比较稳定,可安全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区域。安全区是危险区人员的避灾场所。安全区应选在地势较高,平坦或坡度平缓的地方,避开河道、沟口、陡坡、低洼地带。
5.1.2紧急避灾的预警程序
如出现以下二种情况之一,按县→乡镇→煤矿→井下的次序,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发出紧急避灾信号。第一,气象指标达到警戒数据,由县气象部门向县防指发出暴雨信息,再由县防指向各乡镇及相关部门传出。县煤矿防洪指挥部接县防指通知后立即通知各产煤乡镇煤管所(企业办),再由各乡镇通知各煤矿。第二,煤矿出现险情。即煤矿井下涌水增加,地表水倒灌井下,洪水即将漫井或矿区山体出现裂缝、滑坡,由县煤矿防洪指挥部向乡镇煤管所发出信号,具体由煤矿责任人及时现场监测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由负责人直接发出紧急转移信号,同时向上一级报告。
Ⅳ级(蓝色)预警:各乡镇煤管所(企业办)和煤矿做好险情处理,煤矿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Ⅲ级(黄色)预警: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煤矿受险状况,提出处置意见,部署抗洪抢险及应采取的紧急工程措施和重大险情抢护的物资器材的应急措施。各产煤乡镇煤管所(企业办)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区域的防汛救灾工作;县煤炭局按照分片包干的原则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Ⅱ级(橙色)预警:县煤矿防洪指挥部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及人力、物力、财力的实时调度。发布紧急通知,有关乡镇煤管所(企业办)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讨论贯彻上级部门关于抗洪抢险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县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县委、县政府通报情况。各煤矿除留下必要的值守人员外,其余全部撤离至安全区。
Ⅰ级(红色)预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县防指可宣布全县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全力抗洪救灾。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立即派应急工作组奔赴灾区。及时召开专题会商会,处理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县防指、县委、县政府通报相关情况,坚决贯彻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在紧急防汛期间,县煤矿防洪指挥部有权在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1.3信号发送手段和责任人
县煤矿防洪指挥部与各乡镇用电话联系,汛期县乡两级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乡镇与各煤矿用电话或专人专车联系。到紧急避险区的信号发送分为警报、鸣锣、喊话3种。乡镇、煤矿责任人在接到紧急避险转移命令或获得严重的监测信息后,必须紧急赶到责任区发布信息,按照责任分工履行职责。
5.1.4人员转移路线
转移路线本着就近、迅速、安全的原则进行安排。各煤矿都要确定适当的安全区用于紧急转移。
5.1.5转移安置的原则
第一,信号发送责任人和转移责任人必须最后离开警戒区;第二,按照先特级警戒区,再一级警戒区的原则;第三,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人员,后一般人员。
5.1.6转移安置纪律
第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二,坚守岗位,勤政务实。领导小组、指挥部成员及水雨量测报成员、转移安置责任人、信息发送人不得擅自离岗,玩忽职守者追究渎职责任。
第三,雨情报告必须及时,有险速报,会商必须及时,指挥必须果断。
第四,对瞒报、漏报者必须追究其责任,对离阵者查办,对怠误战机、酿成恶果者绳之以法。
第五,部门分工,各司其责,团结抗灾。
第六,安全救灾,临危不乱。
第七,防灾纪律铁容置疑,如有违抗,严惩不怠。
5.2通讯
通讯原则上采用固定电话,移动通信为备用联系方式。
5.3指挥与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以水利部门为主、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5.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需配备救生衣进行现场转移被洪水转困人员。
5.5应急结束
重大洪水消退后,被安全转移的群众回到各自住所,由县防汛指挥部宣布解除重大洪水应急状态。
6、保障措施
6.1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1.1现场救援保障
矿山排水设备发电机组由各煤矿准备,各乡镇煤管所(企业办)负责统筹安排,发生重大洪水灾害时,随时调用。
6.1.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县矿山救护队,各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及各煤矿辅助救护队员。
6.1.3道路交通保障
当矿区公路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中断时,由各煤矿组织矿用铲车抢修。
6.1.4经费保障
各煤矿必须在安全费用中安排专门的山洪灾害防御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在发生重大洪水灾害时,县煤矿防洪应急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部门争取专项防洪救灾资金用于煤矿抗灾救灾启动资金。
6.2宣传、培训与演习
6.2.1公众信息交流
本预案审定后,通过有关乡镇和煤矿大力宣传,倡导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
6.2.2培训
县煤矿防洪指挥部、各乡镇煤管所、各煤矿企业,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常规培训。
6.2.3演习
每两至三年的主要产煤乡镇进行一次煤矿防洪紧急救援演习,由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组织实施。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煤炭产业发展情况的变化予以适时的更新,其主办机构为县煤炭局。
7.2奖励与责任
7.2.1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在抗洪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奖励。对于在煤矿抗洪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由县煤矿防洪指挥部申报,经县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查后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在影响全县的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完成后,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表彰有功人员。
(1)对在防洪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防洪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抗洪救灾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在洪水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本预案规定和县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要求实施洪水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
(2)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执行命令指挥的,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4)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物资和资金的。
(5)贪污、挪用抢险物资和资金的。
(6)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和玩忽职守的。
(7)对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7.3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煤矿防洪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和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杨元元是上海海事大学一名研究生,于2009年11月26日在宿舍24#506的卫生间用两条系在一起的毛巾将身体悬挂在卫生间水龙头上,结束了自己的30岁的生命。网络上也对此次自杀事件,称为“海商女”事件。
个人经历
杨元元自杀所用的毛巾
1979年11月出生于湖北宜昌市
2002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商学院经济学专业
2002年8月-2004年8月在武汉现代英语培训中心担任英语讲师
2004年9月-2005年9月在武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担任客户代表
2005年9月-2009年9月曾在报社担任过编辑,也做过衣帽等小商品生意,但基本上不赚也不赔
2009年9月考取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个人背景
杨元元6岁丧父,一直和母亲相依为命,漂泊度日。毕业时因拖欠武汉大学3970元学费,所以直至2007年才拿到学士学位证和毕业证。本科毕业偿还债务和贷款后,她考取了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的海商法公费研究生。
性格:
1.疼爱家人
杨元元的弟弟杨平平,目前在北京大学环境学院读博士。从小,杨元元对弟弟就照顾有加。家人相依为命,相互扶助。2007年2月,杨平平曾为姐姐购买了一台6850元的笔记本电脑。
2.悲观
杨元元的母亲曾向警方表示:“杨元元在11月25日跟我说过她活着没有什么意思,奋斗多年想改变人生,但还是这样。她还说,在武汉代课时她的一个15岁学生自杀的事情,以及其他地方大学生自杀的事情。”
3.内向好强
同学们反映说,杨元元为人大方,在学校一直是学生干部,大学还入了党,同学有什么矛盾,她还帮着调解。杨元元很要强,家里有困难,却从来不跟同学、朋友说。与杨元元住同一楼层寝室的同学说,因为与杨元元在年龄上有差距,平时沟通不多,但杨元元看上去有点孤僻。
早年丧父,携母求学
杨元元出生时,父亲为她取了名字,希望她长大后挣大钱。望瑞玲称,丈夫是上世纪60年代北京化工大学毕业,一直是儿女的榜样。1986年3月,丈夫因肝病去世,留给望瑞玲的只有6岁大的女儿杨元元和4岁大的儿子杨平平。
望瑞玲在湖北的一家军工厂里当过车工,也看过大门。两个孩子成绩不错,1998年,杨元元考取武汉大学经济学系,两年后弟弟杨平平也考取了武大环境科学专业。杨元元上大三时,望瑞玲所在工厂计划将职工居住区迁至宜昌市区,所有工人需要赎买房子。望瑞玲没钱,又不想继续住在老厂区,她在厂里办了内退,去了武汉,与女儿同住学生宿舍。
最初,武大无法接受望瑞玲长期借宿学生宿舍,后来杨元元提出申请,介绍了家庭情况。不久,望瑞玲在另一个寝室拥有了铺位。杨平平本科室友李思琪(化名)记得,在武大读书期间,望瑞玲在学校里照顾姐弟俩的伙食,顺带做点小生意,每天还能赚10来块钱。从那时起,望瑞玲就喜欢上了大学的氛围,很快与学校的一些基层管理人员混得很熟。
同班同学李某和卢某回忆,本科期间,元元腼腆、内向,没谈过恋爱。进入大学前,杨元元梦想当个老板,挣好多好多钱,所以选了经济专业。望瑞玲说,后来,杨元元发现,没有资本基础,几乎实现不了老板梦,索性跨院学起了法学,“她说,今后要给穷人维护正义”。
毕业欠贷,求职受挫
临近毕业,因无力偿还助学贷款,杨元元毕业证和学位证被学校扣留。
2002年,大学毕业生找工作不像现在难。然而,杨平平说,没有两证,意味着姐姐很难找到一个“正经”工作。望瑞玲现在都想不通,女儿为什么没有找到像样的工作,“不可能啊,我小学生都能进厂找到工作。”望瑞玲介绍,当时摆在女儿面前的选择有五个。最好的,杨元元考取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不过自费生需要缴3万元学费,她不得不放弃。至今,杨元元的遗物中,笔记本内仍夹着一张当年北大法硕入学考试题单。杨平平说,姐姐考虑借此证明实力,但也耽误了找工作。当时最稳定的工作是去湖北枝江县当公务员,望瑞玲说,“不用考,先到先选”。但这个选择遭到望瑞玲的强烈反对,“我一辈子都不想再回去(老家),元元好不容易才考到武汉的。”一个机会,西北大学向元元发来面试通知。杨元元买好了火车票,但望瑞玲担心女儿被骗,不让去。另外的选择,一个是到广西钦州港经贸公司当文员,一个是到浙江义乌工厂当会计,母女两人认为不靠谱,未去。
生活困顿,工作漂泊
毕业前,杨元元向往月薪3000元以上的工作,但始终没有获得这种机会。
毕业后,杨元元第一份工作是在武汉现代英语培训中心当讲师。每月七八百元钱。工作后攒了5年钱,杨元元才还清本科助学贷款3970元,拿到了毕业证和学位证。杨元元觉得当讲师没前途,存不到钱,两年后放弃这个工作。从2004年9月,杨元元在武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拉了一年保险。随后4年,望瑞玲介绍,杨元元工作愈加不稳定。她曾出几千元,和一些同学成立《花语》杂志社,办过“小记者培训班”。可杂志社和培训班很快不了了之,钱也赔了。本科同班同学卢某称,到2009年读硕,杨元元同班同学纷纷硕博毕业,在上海、北京等地金融业、大企业里混得有滋有味,“她从不和我们交往,想等自己混好了再说。”
不管有没有工作,杨元元一直与母亲在武汉市区租房同住,不曾分开。杨元元还告诉妈妈,“两个人分开是痛苦,在一起就是快乐。”
上海求学,艰难租房
望瑞玲小学学历,曾于上世纪70年代赴上海进修过5年船舶技工,望瑞玲常说她有“上海情结”。而女儿今年9月最终带着她到了上海。
杨元元与母亲一起进出食堂,一同散步,同睡一张床。斜对门宿舍的女生说,杨元元没有朋友,也不主动与同学交往,“她和家长在一起,我们也不好意思去串门”。开学不久,同寝室同学搬走,把床位腾给了杨元元母亲望瑞玲。
一切从11月21日发生了变化,校方开始禁止望瑞玲进入宿舍借住。从11月20日开始,母女俩忙着找房,最终与学校一体育老师商定一处校外房屋,每月450元,先交半年。450元,也是母女俩一个月伙食费。但母女俩必须等到23日下午才能拿到钥匙。中间的两天成了难题。21日,杨元元陪母亲夜宿宾馆,130元,望瑞玲感到心疼。22日晚,望瑞玲拒绝女儿陪住要求,并告诉女儿找到了每晚50元的住处,让杨元元放心。望瑞玲觉得不安全,最终没去。是夜,最低气温降至4℃,她在学校电影院与礼堂间徘徊。下半夜,一名工作人员实在看不下去,允许望瑞玲在电影院的坐椅上靠着休息到天亮。望瑞玲后来得知,那一夜,女儿彻夜无眠,她看着母亲的空铺位发愣,确定母亲舍不得花钱住旅店。第二天,杨元元找到妈妈,在操场上搂着妈妈,沉沉睡去。晚上,杨元元陪妈妈一起拿着钥匙看房。房里没有任何装饰,没有家具,没有床。杨元元返回学校,带来被褥垫子。两人把地拖干净后,在水泥地上睡了一夜。
半蹲自缢,争议频出
11月26日,杨元元自杀,而那个盥洗池距地面不足一米。同学说,只要有一丝生存欲,杨元元随时可以站起来重回生门。家属认为,发现杨元元时,她仍有心跳和脉搏。校方称,120赶到现场,9时5分左右,将杨元元抬上救护车,送往南汇区中心医院。9时15分,杨元元的心电图,只剩一根直线。入院后,医生宣布杨元元死亡。在死亡证明上,死亡日期为26日10时,发病到死亡间隔时间为“不详(3小时)”。
参与抢救的保卫处陈老师说,杨元元当时身体发硬,瞳孔放大,脉搏消失。陈老师回忆,120医生赶到时说:“这有什么好救的?”
望瑞玲没有上救护车,她在宿舍楼道里时断时续地哭,并对杨元元对门的同学说,“她教育我们,杨元元就是太内向了,你们不要太内向。”至今,望瑞玲仍坚持,造成杨元元的直接死因是学校领导和宿管员说过一些特别伤自尊的话。从11月20日始,学校责令望瑞玲搬出宿舍。望瑞玲称,一见到24号楼宿舍管理员高华梅,就知道对方不通融。望瑞玲指认,事发前几天,在她试图进楼时,高华梅曾称她“乡下人”,并告知:如再违规进楼,就对杨元元不发毕业证。高华梅成为众矢之的,至今未公开露面,校方称其心理压力太大,目前已调离岗位。校方说,高华梅坚称从未说过那些话。
对于家属的指责,24号楼的同学也有疑问。“高华梅对同学们都很好,工作也认真。”一名同学为高华梅抱不平。另一个指控抛向了分管学生工作的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李希平。望瑞玲称,11月22日,在解决住宿问题时,李希平曾当面对杨元元说过“没钱就不要读书”一类的话。杨元元的班主任吴志毅当时在场,他说没听过李说过那些话。宣传部部长彭东凯保证,他和李希平都是辅导员出身,绝不可能说那种话。有网友透露,杨元元自杀前曾与望瑞玲大吵过,此事未得到同学确认,而望瑞玲否认此事,“我声音大就以为是在吵架呀?”
事件背景
杨元元生前照片
2009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大学2009级法学系研究生杨元元像往常一样起床,那天她没有住在宿舍,而是陪着妈妈住在海事小区刚租来的出租房里,她告诉母亲,“地上好冷,我去找学校去,我们还是要住回学校宿舍去。”
这是杨元元30岁生命的最后一天,第二天凌晨,她被发现在宿舍卫生间用两条系在一起的毛巾将身体悬挂在卫生间水龙头上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最后24小时
杨元元生前书写的申请书(向校方申请住房)
11月25日清晨,说知识难改命运,她喃喃自语,“都说知识改变命运,我学了那么多知识,也没见有什么改变。”
下午5点左右,带母亲到宿舍洗澡,她对母亲说,8点前离开宿舍,别让宿管员再来赶人。
晚上10点,电话叮嘱让妈妈放心,杨元元告诉杨母她在排练节目,让杨母放心回去。
11月26日8点30分,杨母想进宿舍遭拒绝,杨元元没有像往常一样同母亲吃早餐。[1-5]
最后现场,杨元元被发现“还有心跳”,杨母眼前,杨元元用两条系在一起的毛巾将身体悬挂在卫生间水龙头上,半蹲着以一种极痛苦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半个月后,网络上出现帖子直指海事大学刻意隐瞒杨元元死亡真相,指海事大学强行撵走住在女儿宿舍里的杨元元母亲导致杨元元精神崩溃。尽管校方强调,帖子内容和事实严重不符,但围绕着杨元元到底为何自杀,在社会上掀起巨大的争议。
双方态度
家属
杨元元的弟弟表示,11月26日早晨7时20分左右,母亲觉得杨元元可能出事,到7点30分左右苦苦哀求说明情况请求宿管人员上楼查,被宿管人员断然拒绝,恶语撵走。直到9点才开门救人。
家属们认为,致杨元元的抢救时间从7点20分一直延迟到9点,学校在宿舍管理的应急上存有漏洞,而且这直接导致了杨元元的不幸。但学校却称,11月26日上午7:30左右,杨母进过宿舍楼但未找到女儿,然后就离开。
校方称,目前,杨元元的家属向校方提出要3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按照校方的说法,这笔3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中,5万元是用来处理后事的,另外的30万元用来给杨母购置住房。
杨元元的弟弟表示,家属认为杨元元的死亡,他们不会把责任完全归咎于学校,但是他们也决不同意学校“完全没有责任”的说法。他们认为,杨元元的自杀首先是自己想不开,但是学校宿管人员对杨元元及其母亲的恶劣态度多少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他们希望,学校首先要承认这个事实发生过程中,学校是负有一定责任的,必须要处理相关责任人,要给杨元元组织一个遗体告别会,并让相关责任人给家属道歉。
校方
校方证实,9月12日入学报到以来,杨母与杨元元同住一间寝室,睡同一张床。后因感觉生活不便就提出更换宿舍,并得到许可。
期间,学校在发现杨母借住学生宿舍后,因为相关的住宿规定,相关老师曾多次约杨元元母女谈话,要求其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建议杨母到校外租房居住。
后杨母搬入附近的海事小区居住,而房主则是海事大学的一名体育老师。租金为每月450元。由于生活设施的匮乏,母亲只能在水泥地面上铺着被子睡。
对于杨元元事件,学校方面的态度是“痛惜”,并认为杨元元的死亡对于其家庭、学校、还有国家都是一种“损失”。
学校强调,帖子中描述“学校强行赶人,明言禁止其母亲再进宿舍楼,连普通正常的探访都要受到“乡下人”的辱骂和“不发毕业证的威胁”,这样的情况并不存在。
另外,从开学到杨母搬出学校,时间近70天,说明学校已经给予充裕的时间进行搬迁,这与“校方突然强行撵人”的描述不符。
学校表示,从11月开始,学校积极安排了杨元元勤工俭学,以此补贴房租,并非“学校领导态度冷漠”,学校也从未表示“没钱不应该读书”的言论。同时,学校曾积极考虑为杨母寻找工作,而寻找在事发前还在进行。
校方强调,上海海事大学成立以来,该校未发生一例学生因贫困而退学的案例。
此外,在网络的发帖中,有发帖者质疑“事发后,校方有封锁消息”之嫌。对此,海事大学表示,学校只是不希望因此而引起恐慌。
相关讨论
根据网帖的描述,2009年11月26日早上,上海海事大学09级法学系研究生杨元元在学校某研究生宿舍的卫生间用两条系在一起的毛巾将身体悬挂在卫生间水龙头上,半蹲着以一种极为痛苦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该帖称,杨元元6岁丧父,一直和母亲相依为命,漂泊度日。本科毕业偿还债务和贷款后,她考取了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的海商法公费研究生,就带着母亲一起来校,想一边读书一边继续照顾母亲。因家境贫困且学校地理位置偏僻租房不易,元元和母亲暂时挤在宿舍的小床上将就度日。
该帖这样描述“学校撵人引发自杀”一事:“期间,元元多次向学校申请,说明情况,请求学校能够体谅其特殊情况,能让母亲暂住。但学校领导态度冷漠,先是说‘没钱不应该来读书’,然后又给了一个永远没有兑现的‘一定会安排解决’的口头承诺。元元无奈之下只能四处找房。在觅租还无着落时,学校突然强行撵人,明言禁止其母亲再进宿舍楼,连普通正常的探访都要受到‘乡下人’的辱骂和‘不发毕业证’的威胁,被逼无奈的母亲瞒着女儿坐在瑟瑟冷风中的学校礼堂前过夜!在找房没有着落时,校方相关人员不断给元元施压,致其5天5夜没有合眼,元元的精神彻底崩溃绝望,发生了11月26日早上在卫生间自缢的人间悲剧。”
杨元元弟弟表示,网上的帖子是杨元元表妹的朋友所发。事发后,家属与学校就如何处理相关人员问题分歧很大。杨元元表妹的朋友听说后,根据表妹的述说,将杨元元的事情发帖到网上。
此后,杨元元弟弟的很多同学知晓后也帮忙跟帖和顶帖。还有很多网友给杨元元的网上纪念馆献花、点香表示哀悼
晚发帖原因
杨平平表示,在11月底和12月初,他们曾二度想发帖,“但都被我制止了”。杨平平解释,考虑到姐姐的死是其个人原因,不想给校方增添麻烦,因此曾两度改变了发帖的打算。
但在姐姐轻生后,校方在善后工作中,反复“推卸责任”让家属感到“异常冷漠”,这使得他们无法再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前一天采访中,校方称绝没有冷漠对待这对母女。
杨平平称,发帖有助于让大家了解事情真相。至于帖子内容与校方的表述存在出入,杨平平认为,这肯定会有差异,但对于事实本身的描述,他敢接受测谎仪的测试。
网友指责:
在网上出现了海事大学研究生发帖《于“海事大学杨元元之死”之我见》指责网上报道不实 并称出自死者表妹的朋友
经济拮据不是祸首 矛头指向亲弟弟
这位网友在文中指出,杨元元在海事大学读研究生属于公费性质,只需交1300元的住宿费(住在靠近阳光一面的是1500元)。海大读书的同学中比她贫困的还有很多,而且杨之前在社会上工作过,多少有点积蓄。所以经济拮据不是罪魁祸首。另外,据发帖人称网上热传的校方“逼死”杨元元的种种报道也是子虚乌有,并暗示“某几个人利用了社会的同情心和中华民族的传统善良美德恶意攻击我校名声”。而矛头直指杨元元的亲弟弟。
对姐姐尸首不闻不问 开口向校方索要35万
据发帖人叙述,杨元元的弟弟在姐姐自杀后,从未去看过姐姐的尸首,也根本不知道姐姐的尸首在哪里。而他在这个时候出现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像上海海事大学索要安葬费,开口就是35万元。作者还爆出,其弟索要这35万,其实是用来充当购房款。
网友声声质疑 公道自在人心
此贴一出,引来长达23页的跟帖。很多网友开始质疑:“他们家那么多亲戚,出事前怎么像个世外高人出事后就全部出山了?”还有网友一针见血的评论道:“想要为学校平反,除非找个杨元元自杀的原因,否则话再多也是挨骂的份!”。当然,大部分网友还是比较理性,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评论该事件,认为公道自在人心。
原帖出处未知 网上有诸多转帖
专家评述
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俊表示,若是社会层面的事情,不要落到学校的原因。个人的困难,应寻求“制度”层面的保障,而不是落在“特例”。作为一名社会学研究者,顾俊认为,这些“穷孩子”很不容易,但让学校来突破“制度”,学校做不到。杨元元的个案,让学校“为难”,而杨母的问题,属于社会层面,由此发生的问题不能落到学校。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青少年心理研究室主任杜亚丰教授对杨元元自杀的行为表示遗憾和惋惜的同时,表示贫困并不是她自杀的原因,因为人应该学会坚强,无论遇到任何事情和困难,都要坚强理性地对待,这才是正确的人生观。
杜教授表示,杨元元选择轻生实在“太傻”,面对这种情况有很多方法解决,自己勤工俭学也好,向同学求助也好,都能帮母亲解决住处问题,完全没必要选择这条不归路。杜教授还表示,我们不应将大学生视为一个特殊人群,事实上很多人都存在心理问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和关怀。特别是说到贫困,很多贫穷的人都有自卑感,但他们不愿将自己的困难告诉别人。其实贫穷并不丢人,在你将自己的困难告诉朋友之时,不仅能得到帮助,心理也能得到舒缓。
一个直得注意的现象是,元元可能不是因为贫穷而自杀,而是因为上了20年学,名校毕业,又工作了7年,人到中年却依然贫穷而自杀。而这几年,像元元这样的现象并不鲜见,蜗居,农民工,大学生失业,蚁族,城市低收入人群等问题困扰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
知名教育家徐小平:盲目考研杀死了杨元元
知名教育咨询专家徐小平14日在博客上发文,称“每年都有很多大学生自杀。但杨元元的死,还是特别震撼了我……作为一个教育咨询者,我甚至觉得元元的死与我有关。”
根据此前相关报道显示,杨元元有记录的工作经历只是在武汉一家英语培训学校的两年工作经历,其余五年人们不知道她在干什么,但徐小平断言:“不用猜测,我相信她基本都是在考研的漫漫长夜中度过。”对于这一过早逝去的生命,徐小平痛心地写道:“假如元元在考上研究生之前任何一刻找到我,我都会用我生命最强大的力量,告诉她的人生道路应该怎么走!”
他为元元提出了四条颇具建设性的建议,令人深思的是,其中前三条建议的关键字均为“工作”,最后一条建议则是“工作之后再进修”:
1.工作。她要做的,是努力积累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表现,提高工作收入。
2.工作。经验改变命运。
3.工作。说不定她的顶头上司听了她的课特别欣赏她,就任命她做了副手,月薪两万多元。
4.工作之后再进修。工作了七八年的杨元元,手上肯定有了不少钱,为妈妈肯定尽了很多孝,为社会肯定也做了很多善,这个时候,她觉得知识不够用了,需要去北大清华进修进修了……
文末,徐小平写道:“盲目考研杀了杨元元!”
2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副局长
个人履历
杨元元[6],男,汉族,1950年8月出生,陕西合阳人,196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6年9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民航高级航空学校飞行驾驶专业毕业,大专文化程度,国家一级飞行员。是中央台办前主任杨荫东之子。
1966.09——1966.11,解放军第二预备学校飞行学员;
1966.11——1968.03,广州军区陆军124师机枪连战士;
1968.03——1969.07,中国民航高级航空学校飞行学员;
1969.07——1976.05,民航高级航空学校代教员、飞行教员;
1976.05——1981.10,空军14航空学校副大队长;
1981.10——1987.1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教司飞行训练处飞行检查员;
1987.12——1988.11,中国民航第六飞行大队飞行员;
1988.11——1989.12,中国民航第六飞行大队副大队长;
1989.12——1993.01,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副总飞行师;
1993.01——1996.02,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副总飞行师;
1996.02——1998.04,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总飞行师;
1998.04——1998.08,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飞行师、党委常委;
1998.08——1999.0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司长;
1999.03——2002.0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2002.05——2007.1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7.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正部长级)、党组成员。
2012.07 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7]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代表。
中共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
工作分工
负责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规划科技、职业健康方面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司、规划科技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及宣传教育中心(煤炭工业展览中心)、研究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研究中心)、通信信息中心(煤炭工业通信信息中心)。联系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荣誉奖励
在他担任民航总局局长的五年时间里,是中国民航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而整个民航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彻底而深刻”的变革。
为此,2005年1月,亚太航空中心将表彰为地区航空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年度政府部长奖,颁给了杨元元;2005年5月,国际航协理事会授予中国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世界航空领导奖,该奖是国际航协最高奖,主要授予世界各国对国际民航做出卓越贡献的民航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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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后半年,自山西省开展第二轮煤矿兼并重组以来,山西省众多的中小煤炭企业都感觉到了某种隐隐的压力,如今面对山西省不断提速的整合步伐,这种压力正在提升。
对于山西为数众多的地方中小煤矿来说,无论是否会被兼并都“难逃一劫”。因为倘若被并购,巨大的前期投资与相对较低的并购价格将给他们带来巨大亏损;倘若不被并购,2001年底年产90万吨以下、非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矿井将被全部关停的政策又绝对难以逾越。而对于并购企业来说,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买得起建不起,后继资金不足。
尽管如此,却并不能影响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激进步伐。
态度消极的煤老板
今年4月份,山西省产煤大县——左云县试图就当地煤矿兼并重组事宜召集地方中小煤矿矿主举行一场座谈会,但终因矿主们大多数不积极配合,到会者寥寥无几而流产。
对于矿主们来说,收购价格过低,自己又缺乏能力打包整合其他资源,是导致他们兴趣不足甚至抵触的两个原因。
按照此前山西方面制定的《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实行两个补偿标准,以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政府公布的《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作为分水岭。
一是被兼并重组煤矿如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二是被兼并重组煤矿在《办法》实施前按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按此标准大多数矿主都拿不到高于前期自身投入的资金。
与此同时,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现已具备300万吨/年生产规模,且至少有一个120万吨/年机械化开采矿井的地方骨干煤炭企业,也可作为兼并重组的主体。其他作为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的地方骨干煤炭企业(矿井),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原则上应有一个生产规模在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作支撑,兼并重组整合后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矿井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而这样的标准又让为数众多的地方中小煤矿只能“坐以待购”。
于是山西众多的地方中小煤矿矿主持有了等待、观望或者硬挺的态度,若非真正无路可循,绝不主动迎合。
煤老板们的尴尬
杨老板是一名温州籍的商人,他在山西晋中、长治、忻州、大同有数座煤矿,煤矿年产量均在40万到60万吨之间,目前他在长治的一座年产45万吨的优质动力煤矿井被列入整合范围,该矿首期已经缴纳了1000万吨的资源价款。在本次资源整合中,收购方对他煤矿的出价不到3000万元。
杨老板说,他在这座煤矿已经投资了8000余万元,如果按照市场运作,这座煤矿最少可以卖到2亿元以上。目前,他的煤矿还没有复产验收,杨老板坦白,面对今天这种局面,政府让干就干,不让干就扭头走人,不会再在煤矿上投一分钱了。
与杨老板的洒脱不同,高平市一位不愿为外界获知姓名的老板联合4个股东投资5000万元在去年接手了一座煤矿,但由于山西长期的停产整顿,再加上矿井建设等等原因,时至今日始终无法正常生产。该名老板说,接手后不仅没有赚钱,反而每天在不断赔钱。因为大笔贷款利息需要偿还,井下“一停三不停”每月产生的10几万元费用需要支付,让他苦不堪言。如今在整合风暴中,他的矿井又不被并购方看好,自己投资扩能整合其他资源又难以实现,随时面临被关停淘汰的危险。该老板说,现在真是山穷水尽了。
事实上,现在山西的煤矿矿主大多是在2006年之后介入行业的。
2006年,山西施行第一次资源整合,当年2月28日山西省政府公布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一方面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另一方面提出向煤炭企业开征采矿权价款,并制定了6档取费标准。
从这一年开始,山西80%的煤老板选择转卖股权,撤身其他行业。而新接手的煤老板不仅高价买进,与此同时在面对山西不断提高的煤炭准入门槛时又不得不投入大量资金提升产能,增进矿井建设,但是在此后的两年中,山西矿产行业安全形势严峻,全省范围内的煤矿停产整顿绵延不断,特别是去年,山西中小煤矿大部分处于停产整顿阶段。
这些企业在不停地扩建、整合与关停中苦苦挣扎,投资的钱到目前不仅难以看到回报,反而迎来了山西第二次更具广度与深度的资源整合,这让通过银行贷款或者民间借贷办矿的“新煤老板”们感受了生命中难以承受之重。
并购企业的困扰
相对于煤矿矿主们迫在眉睫的压力,并购企业的压力更多的是来自未来。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这次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分为三类:一类是省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二类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经公告的企业,三类是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地方骨干煤矿企业,在不影响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前提下,经市政府申报、省政府批准,可以作为兼并相邻中小煤矿的主体。
目前,山西省确定的一类并购主体企业分别是同煤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和中煤平朔公司,同时山西省国资委也公布了一批共13家主体并购企业,其中除上述6家企业外还另有7家。
此前这些并购主体企业的苦恼主要是来自于外部。一方面是矿主们积极性不高,不愿主动放权,在价格上难以达成一致;另一方面,有业内人士透露,在推进资源整合过程中,省属煤矿最好整合,地市一级次之,县里的煤矿整合难度最大。因为一些小煤矿的股权结构复杂,牵扯的利益面广,不仅涉及矿主和投资人的利益,也涉及市、县、乡、村和有关部门的利益,利益的纠缠给资源整合推进造成相当困难。
如今,这种困难在持续的市场低迷、停产整顿以及山西强力推进的并购风暴面前正在逐步消解,但是来自并购主体企业内部的一些因素却开始成为困扰。
山西省煤炭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是山西省国资委的一家省属企业,也是参与本次资源整合的并购主体之一。几年来该企业在山西范围内控股、并购了30余座煤矿,这些煤矿的年单井生产能力均在30万到60万吨之间,但是现在这些煤矿没有一座投产。该企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后续投资太大,企业目前勉为其难。
按照政策要求,到2010年底,整合重组以后煤炭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且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
他介绍,按照最低标准单井年生产能力提升到90万吨计算,目前这些并购后的矿井要想达到此标准,仅井下改造每个矿井便需投入1.5亿元左右,现在企业的难题不是买不到、买不起煤矿,而是建不起。这样的困难也存在于其他一些并购主体企业中。
对于这一难题,这名工作人员透露,曾经研究试图通过广泛吸纳银行贷款,或引进民营资本再次参股等方式进行解决,但最终没有定论。
早些时候,国家发改委联合国家7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后曾发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调研报告》,提出我国目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行了分析。报告同时建议,政府要加强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运用,减轻参与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负担。
重组步伐不断加快
虽然不断遭遇着各种难题,但并不能阻碍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一次比一次更加凌厉的步伐。有人说,山西的步伐简直是跑步向前。
山西省自2003年开始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市级以下煤矿数量已从4598座减少到2008年底的2598座。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就新一轮煤矿整合发文,要求年产30万吨以下矿井全部关闭,目标是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内,随后,一场场推进会在全省有煤地市次第召开。
而到今年3月25日的煤炭工作会上,再次出台新的整合方案。根据《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安排意见》的要求,到2010年底,全省矿井个数控制在1000座(再减500座),整合重组以后煤炭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且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
4月15日,为加快整合步伐,山西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加大对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力度。
《通知》要求山西省11个市在今年要全部完成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报批工作和矿井压减任务。其中上半年完成一批,三季度再完成一批。与此同时,山西还公布了到明年年底各个地市允许保留的矿井数目:太原市50座,大同市71座,阳泉市50座,长治市95座熏晋城市118座,朔州市65座,忻州市63座熏晋中市110座,吕梁市100座,临汾市127座,运城市18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保留矿井133座。
这就意味着到明年年底,太原市将从现有的130座煤矿压减到50座,临汾市将从现有的392座煤矿压减到127座,大同市将从现有的270座煤矿压减到71座……而太原市的目标是,到今年年底就要压减到50座。
对于山西来说,目前各类煤矿平均单井规模仅36万吨,远低于内蒙古70万吨以上的平均单井规模;重点煤矿产量比重仅为53.14%,远低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整个产业的机械化、信息化程度不高,地方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仅为29.78%。
面对此情此景,山西对于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步伐的推进无疑将会欲加强力。
法定代表人徐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路113号。
代表人刘玉山,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林忠,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耀宗,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瑞记,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该社法律顾问。
第三人巩义市煤炭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崔俊理,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宪伟,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效祖,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曹清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五茂,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银林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林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巩义支行)、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中信用社)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追加巩义市煤炭管理局(以下简称煤炭局)、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理,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巩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遂作出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09年10月31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超、被告工行巩义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刘林忠,被告城中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杨瑞记、姚元高,第三人煤炭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效祖,第三人煤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五茂、马文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林公司诉称:2005年4月21日,原告通过其开户银行开具收款人为“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票面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汇票一张。“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汇票背书给城中信用社人民路分社,该分社持汇票和“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出具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中的‘炭’字就是‘碳’字,两个名称是一个单位,属笔下误”的证明,在被告工行巩义支行所属回郭镇分理处将80万元汇票解付。代理付款人城中信用社于2005年4月25日将80万元转入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帐户。汇票解付后,原告发现崔红开办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系冒名诈骗公司,原告因此损失汇票所载80万元。原告认为,本案是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票据已经成立,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续,对票据关系没有影响;本案所涉银行汇票本身背书不连续非常明显,二被告虽发现却允许“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以票据上文字之外的证据对汇票所载文字进行变更,并将汇票解付,严重违背《票据法》第九条的规定。二被告分别作为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在解付该汇票时有法律上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银行汇票所载的80万元及利息。
被告工行巩义支行辩称:与原告订立合同的是“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原告依据合同付款,收款人应为该公司。但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为实际并不存在的“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在“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出具证明后,被告工行巩义支行确认与原告签订合同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是第一背书人,将款解付,不违背原告用汇票向“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付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恶意,也不存在过失,解付的款项没有付错对象,故原告要求被告工行巩义支行赔偿损失没有依据,应当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诉讼请求。造成原告损失的真正原因是“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的违约行为,原告曾起诉向其主张权利。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目的在于转嫁其经营风险。
被告城中信用社辩称:被告城中信用社是代理人,只起代收代付的义务,没有票据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况且原告是将该款付给“巩义市煤炭工业公司”的,而“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也收到了该款,代理人没有过错,原告的损失是原告和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的,与城中信用社无关,城中信用社不应承担责任,故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城中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煤炭局述称,该局没有收到原告所称的汇票,也没有在该汇票上背书,更没有收到汇票款,该纠纷与该局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煤炭公司述称,该公司没有见过也没有收到本案讼争的银行汇票,汇票上的收款人亦非该公司,第一背书人处的签章系他人仿刻的该公司同名印章,实际不是该公司签章。该公司没有参与汇票流转,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经审理查明:崔红,又名崔建明,系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公司负责人,白先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2004年1月1日和8月12日,崔红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煤炭公司签订两份协议,约定:煤炭公司给崔红提供《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资格证副本及代码证(全为原件),由该公司出具有关手续,崔红出资刻制合同(6号)章一枚,由崔红使用,之前的债权债务由该公司承担,之后的债权债务由崔红承担;该公司为崔红在该公司六楼提供两间房子作为办公室;合同期三年,从2004年8月16日起至2007年8月15日止;崔红每年向该公司上缴经营资格使用费8000元。合同期内崔红自主经营,经营中出现的债权债务由崔红承担全部责任;为便于煤炭运销业务的开展,由该公司负责人聘任,主管局下文任命崔红为该公司负责煤炭运销业务的副经理。之后,崔红及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公司对外主要以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005年3月25日,原告与崔红代表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依合同约定,原告应付货款132万元。原告将其中的52万元汇入白先军的个人帐户,2005年4月21日,原告申请银行出具票号为 A B0100456092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一份,该银行汇票载明:收款人“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出票金额80万元,帐号89012011169018。银行汇票出具后,原告到巩义市将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白先军为原告出具收据并加盖了“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专用章”;
该银行汇票背面第一背书人处加盖有“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专用章”,被背书人处记载有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名称,第二背书人处加盖有“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第一背书人栏和第二背书人栏均加盖有崔红的私章,第二背书人处记载有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人民路分社的名称,持票人及提示付款人签章处加盖有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人民路分社的公章和负责人杨保国的私章。2005年4月25日,持票人城中信用社人民路分社持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和“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向被告工行巩义支行提示付款。加盖“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公章的证明写明:“有安徽银林工贸有限公司、帐号22412010013171办给我单位一笔银行汇票金额80万元,收款人应为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误写为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此笔银行汇票我单位转让给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如以后此笔银行汇票出现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由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转给我公司的银行汇票,由于我单位财务人员工作笔误,背书人签章不太清晰,此笔银行汇票我单位转给巩义市城中信用合作社人民路分社,如以后此银行汇票发生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一切经济责任”。被告工行巩义支行在审查上述材料后,将80万元汇票款解付。
2005年5月16日,原告以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和白先军为被告,以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供应原告煤炭,已属严重违约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在该案审理过程中, 2005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巩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05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05)巩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裁定,以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巩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巩义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对原告持有的加盖“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三张收据和加盖“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公章的一张收据进行了鉴定。2007年1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2007)文字第1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NO.0020324收据上盖印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巩义市公安局从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提取)上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因崔红已于2005年5月13日死亡,巩义市公安局终止了侦查。
另查明: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人民路分社系城中信用社设立的储蓄代办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系巩义市煤炭管理主管的国有企业,现已停止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本案所涉银行汇票符合法定格式,必要记载事项完备,应认定有效。该银行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为“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而第一背书人处记载的背书人是“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二者字面不一致,形式上不连续。作为代理付款人的被告工行巩义支行在审查过程中,根据被告城中信用社提供的非汇票原记载人出具的证明,认为“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误写为“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从而认定银行汇票上的收款人和第一背书人具有同一性,背书在实质上是连续的,遂对该银行汇票予以解付。对此,本院认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得更改的内容以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背书连续应作狭义理解,即使本案所涉银行汇票上的收款人与第一背书人是一个单位,因为出现了笔误,而该笔误属于法定的不可更改事项,如需更改,得由发票人重新签发票据。对于可更改的事项,亦应当由原记载人的签章认可。被告工行巩义支行在解付汇票过程中,没有注意到收款人的不可更改性,错误认定背书连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的规定,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责任。而被告城中信用社系从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公司背书转让取得该汇票,其法律地位并非原告理解的代理付款人,故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工行巩义支行如何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其过失行为对票据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情况确定。本案原告的付款对象系 “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原告亦实际将该银行汇票交付给该公司,该公司亦实际取得了相应的票据权利,亦即原告向该公司实际支付了汇票载明的80万元货款,故被告工行巩义支行的过失行为并未对原告的票据权利造成实际损害。原告的损失是“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与被告工行巩义支行的过失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从原告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行为来看,原告亦认可该事实。至于“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有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与本案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之间没有直接关联。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银林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元,由原告安徽银林工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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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因在此次事故中涉嫌谎报事故原因、瞒报死亡人数,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襄汾县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被刑事拘留。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和检察机关调查发现,“9·8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山西省襄汾县原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到事故现场实地查看,在明知当天当地并无大雨暴雨的情况下,谎报事故原因和性质、瞒报死亡人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
经调查认定,襄汾县八名公务人员,因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发现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后,未采取确实有效措施,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这八人分别为:襄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刘政民,襄汾县安监局煤炭选矿股股长王耀红,襄汾县安监局煤矿安监办监察队队长杨来成,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狄建民,襄汾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纠察大队第一中队中队长杨江华,以及该县陶寺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廉会忠,陶寺乡人大主席、乡政府安全生产领导组副组长梁德灵,陶寺乡企业办主任刘卫光。[9]
法院判决
经过侦察甄别,最终起诉到法院的涉“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共计58名,其中副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13人,处以下干部17人,其他人员24人。由于案情重大,涉案人员众多,“9·8溃坝”溃坝系列案件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指定7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临汾市的8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从2009年6月份开始,陆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0]
一审宣判
山西太原、临汾等地人民法院于9月30日对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涉及58名被告的2008年襄汾县“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
其中原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逃税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千万元及没收财产3千万元;原运城市公安局局长段波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临汾市副市长周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书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山西省安监局副局长苏保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临汾市政府市长助理张德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吉县县委书记张金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处长闫瑞峰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犯罪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到有期徒刑二十年不等的徒刑。[10]
犯罪事实
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的犯罪事实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新塔公司在非法生产期间,非法买卖炸药4399.63公斤、雷管3388枚、导火索5380米;非法采矿罪:新塔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证过期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矿,在各级政府部门责令停产并处罚后,仍继续非法采矿生产;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07年9月2日,张佩亮等人决定对1988年已作闭库处理的原太钢集团临汾钢铁公司塔儿山铁矿980沟尾矿库重新启用。2008年9月8日,该尾矿库发生溃坝;逃税罪:张佩亮等人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安排人对新塔公司和鑫上交煤矿设立内、外两套账,隐瞒收入。新塔公司逃税金额总计19,764,105.11元,鑫上交煤矿逃税金额总计6,853,308.21元;行贿罪:张佩亮为感谢段波在购买安泽县红星煤矿接替井过程中的帮助,送给段波20%干股,并挂在段波之父名下。将煤矿转卖后,分给段波2000万元。
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运城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段波的犯罪事实有:1998年至2008年,被告人段波利用其在临汾市公安局担任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新塔矿原董事长张佩亮等人购买红星煤矿接替井经营权提供帮助,并为新塔矿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保护,先后为张佩亮等人谋取利益,三次非法获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4,492,748.00元。其中收受张佩亮送给的2000万元。
经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临汾市副市长周杰的犯罪事实有: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周杰利用其分管工业、安全、民营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0.28万元。其中收受张佩亮3万元。
经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副厅级)刘书勇的犯罪事实有:刘书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塔尔山铁矿(新塔公司前身)违规转让过程中,作为审批管理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监管缺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经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山西省安监局副局长苏保生的犯罪事实有:苏保生作为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其责任内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由于其未忠实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未尽到应尽的督察义务,对新塔矿业公司980沟尾矿库存在问题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导致“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的发生。
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临汾市政府市长助理张德英的犯罪事实有:2000年至2006年,被告人张德英在担任中共汾西县委书记、翼城县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贿赂款共84万元人民币。其中收受张佩亮5万元。
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吉县县委书记张金凤的犯罪事实有: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张金凤在担任曲沃县县长、襄汾县县长、吉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89.88万元,美元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收受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20万元。
经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处长闫瑞峰的犯罪事实有: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闫瑞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在“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受贿罪:被告人闫瑞峰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闫瑞峰尚有财产人民币2,520,008.9元、美元23577.1元、港币21436.72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闫瑞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属自首。[10]
一、“论坛”特聘顾问
张以祥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大卫 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钟力生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河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
张洪华 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
张铁岗 中国工程院院士、平煤集团原总工程师
卫斌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副主任
杨承训 著名经济学家、河南省经济学会会长
曾绍金 中国矿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
郑泰森 河南省政府参事、河南省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所长
二、“论坛”组委会
名誉主任:张启生 河南省矿业协会名誉会长、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王泽众 河南省矿业协会会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吕均平 中共灵宝市委书记
主 任:张和儒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副主任:乔长青 灵宝市人民政府市长
李志民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丁宏俊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
孙志顺 河南省矿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成 员:郭根法 河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秘书长
任晓云 中共灵宝市委副书记
侯乐见 灵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方建民 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高明 灵宝市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银 灵宝市黄金投资公司总经理
姜小凯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总经理
段玉贤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袁占国 郑州磴槽集团董事长
王文忠 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家贤 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进城 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院长
张冠山 灵宝市地质矿产局局长
李建新 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崔建国 河南省黄金协会会长
刘守义 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长
郑曙光 河南省煤炭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陈冬一 河南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一)“论坛”会务组
组 长:任晓云 中共灵宝市委副书记(兼)
副 组 长:张德祯 河南省矿业协会副秘书长
侯乐见 灵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
杨 非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开发处副处长
张建军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副处长
王 博 中共灵宝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陈荣亮 灵宝市紫金宫国际大酒店总经理
强山峰 灵宝市地质矿产局副局长
成 员:张梅香(灵宝市紫金宫国际大酒店副总经理)、张赞生(灵宝市地质矿产局办公室主任)、马义鹏(河南省黄金协会)、李如西(河南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张剑中(郑州磴槽集团)、曾昭曙(河南省矿业协会)、郭 军(河南省经济学会)
(二)“论坛”秘书组
组 长:孙志顺 河南省矿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
副 组 长:孔大刚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
张建晓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建民 中共灵宝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冠山 灵宝市地质矿产局局长(兼)
张昌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储量处处长
刘济宝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处长
张荣军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环境处处长
宋 锋 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
成 员:张 谦(河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夏晓毅(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科长)、李 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主任科员)、李柳保(河南省煤炭协会)、任敏录(河南省黄金协会)、杨 琳(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张绍捷(河南省矿业协会)、尉向东(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原振雷(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
(三)“论坛”安全保卫组
组 长:刘占强 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 组 长:解建增 灵宝市信访局局长
赵瑞平 灵宝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成 员:刘树林(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建国(灵宝市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建银(灵宝市黄金投资公司总经理)
吴 见 王赞惟
(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11)
摘 要: 我国低煤阶煤层气资源十分丰富,但目前开发效果不明显。本文总结了低煤阶煤层气勘探开发现状,对五个煤层气盆地进行了特征对比。依据准南项目工作经验,提出了低煤阶煤层气井网部署、钻完井技术、排采技术等方面的认识。
关键词: 低煤阶 煤层气 研究进展 认识
The Low Rank Coalbed Methane Research Progress and Recognition of South Junggar Basin
WU Jian WANG Zanwei
( China United Coalbed Methane Corporation Ltd. Beijing 100011)
Abstract: Low rank coalbed methane is abundant in China,but with poor developing result.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BM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and developes a characteristic contrast of five CBM basins. Based on south Junggar Basin item,this article put forward the recognition about network deploy- ment,drilling and completion and draining technology.
Keywords: South Junggar BasinLow rankCoalbed methaneResearch progressRecognition
作者简介:吴见,男,(1983年生),2009年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工程师,从事煤层气资源评价等工作。地址:北京东城区安外大街甲88号,100011。E-mail:ilcby@163.com。
1 前言
低阶煤是煤化作用早期阶段形成的产物,通常指碳含量低、挥发份高、发热量较低的褐煤、长焰煤和不粘煤等,煤岩镜质体反射率Ro<0.65%。
我国煤层气资源十分丰富,新一轮全国油气资源评价(2007年)结果表明:中国42个主要含煤盆地2000m以浅煤层气资源量为36.81×1012m3,其中低阶煤层气约占煤层气总资源量的36%。主要分布在侏罗系、下白垩统和第三系,其次为石炭二叠系。侏罗系低阶煤主要分布于中国西北部的80余个不同规模的内陆坳陷盆地,如准噶尔、吐哈、伊犁、塔里木等盆地下白垩统低阶煤主要分布于大兴安岭以西的40余个规模不等的中新生代断陷盆地,如伊敏、霍林河、胜利、扎赉诺尔、大雁等盆地第三系低阶煤分布于沈北、珲春、舒兰、梅河等盆地。中国低煤阶煤层气资源量巨大,形成了良好的勘探开发资源基础。开展低煤阶煤层气资源评价研究,探索勘探开发工艺技术具有积极的意义。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 理论基础
美国的煤层气开发首先是在圣胡安和黑勇土两个盆地的中煤阶煤中取得突破,并由此形成了煤层气产出的“排水—降压—解吸—扩散—渗流”理论。20世纪90年代,美国又提出“生物型或次生煤层气成藏”理论,并在尤因塔、粉河盆地上白垩统煤系地层勘探取得成功,实现了低煤阶煤层气的商业性开发。加拿大注重发展连续油管压裂、二氧化碳注入、水平羽状井等增产技术。澳大利亚发展了针对低渗透特点的地应力评价理论和水平井高压水射流改造技术,均实现了煤层气开发突破。同时,也证明了美国煤层气理论的适用性,根据煤层气资源条件进行借鉴应用和适宜性改进,可以促进中低煤阶煤层气资源开发。
中国实现煤层气资源开发的突破区是高阶煤,目前,中联公司、中石油、蓝焰等公司在沁水盆地实现了无烟煤煤层气地面商业化开发,形成了创新性煤层气开发技术体系,解决了高阶煤煤层气勘探开发的技术和模式问题,可保证煤层气地面开发的顺利进行,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在低煤阶煤层气研究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比如总结出影响低阶煤煤层气富集的关键因素是封堵,而构造、岩性和水动力是形成煤层气封堵的主要因素(傅小康,2006)开展了中国低煤阶煤层气藏的地质特征和成藏模式研究,提出低煤阶煤层气成藏模式(孙平,2009)介绍国外成功应用的低煤阶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对我国的低煤阶煤层气资源与勘探开发前景进行了初步分析、评估和展望(李五忠,2008)。对于低煤阶煤层气资源的富集模式、成藏条件、储层特征以及钻完井等施工技术开展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总结,在准南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方面,也形成了诸多研究成果,对于促进我国低阶煤煤层气资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总结国内外低煤阶煤层气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准南地区为对象,提出低煤阶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一些认识。
2.2 开发现状
全球已有29个国家开展了煤层气研究、勘探和开发,其中,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已形成煤层气产业(图1)。2009年美国煤层气年产量542亿m3,占当年美国天然气产量的8.7%,在尤因塔、粉河盆地等的低煤阶煤层气资源开发突破,实现了煤层气产量的大幅增长。粉河盆地主要为低煤阶褐煤,深部存在高挥发分烟煤,煤层气以生物成因气为主且主要通过微生物发酵代谢途径形成。富集区带的高产是由于同时存在超压承压和水动力捕集致使煤层再饱和的运移热成因气和生物气而造成的,煤层气开发区位于盆地东缘浅部位。同时澳大利亚在低煤阶的苏拉特(Surat)盆地、加拿大在阿尔伯塔盆地成功实现煤层气规模开发。国外煤层气开采实践已证实,低煤阶煤层同样具有产气能力,完全可以实现规模化商业性生产。
2010年中国地面煤层气产量仅为14.5亿m3,占常规天然气总产量的1.5%,几乎全部来自沁水盆地无烟煤煤层气资源开发。而美国在粉河盆地2006年底年产气量就超过140亿m3,实现了低煤阶区煤层气的大规模开发。中国低煤阶煤层气资源十分丰富,若实现技术突破推动低煤阶煤层气资源开发,中国煤层气产量将大幅增加。
图1 煤层气年产量曲线
3 中国低煤阶煤层气基本特征
中国典型的低煤阶含煤盆地具有煤层层数多、厚度大、分布广泛的特点,弥补了含气量小的缺点,使得低煤阶煤层气具有良好的勘探开发前景。低煤阶煤层气藏以美国的粉河盆地为代表,在盆地开发初期,认为低含气量、低地层压力将阻碍煤层气的发展,但独特的地质条件和煤储集层特征、理论和技术进步带来的全新完井工艺技术理念,推动了该盆地煤层气商业性开发,成为低煤阶煤层气开发的示范。中国准噶尔盆地煤层气藏与美国粉河盆地煤层气藏的成藏特征极为相似,含气量明显高于粉河盆地,粉河盆地的煤层气商业开发给准噶尔盆地煤层气的勘探开发提供了思路和借鉴。
选择北部的二连盆地、中部的鄂尔多斯盆地、实现高煤阶煤层气商业化开发的沁水盆地以及国外具有代表性的低煤阶煤层气区粉河盆地进行特征对比。其中北部的二连盆地群,是我国重要的低煤阶聚煤区,霍林河地区是二连盆地群典型的聚煤盆地。而中部的鄂尔多斯盆地侏罗系,截至2010年5月底,共钻煤层气探井17口,部分井目前已获得了工业气流。其中铜川矿务局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研究院在焦坪矿区合作开发一口煤层气井,井深628米,排采一个月后日产气量达到了1000m3,之后产气量维持在1000~1500m3/d。准南地区施工煤层气井14口,阜试1井和ZN-01井获得了连续排采数据,为准南地区排采特征的研究和排采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原始数据。
相对于高煤阶含气量高的特点而言,低煤阶地区具有渗透率好、煤层厚度大等特点,保证了低煤阶煤层气开发的资源条件和煤层气产出的有利条件。比如沁水盆地主要含气区含气量在10m3/t以上,普遍高于低煤阶几立方米的含气量,但低煤阶煤层气藏的渗透率一般大于高煤阶煤层气藏,美国粉河盆地低煤阶煤层气藏渗透率一般为35~450mD,鄂尔多斯盆地乌审旗地区、准南地区主力煤层都在10mD,而沁南高煤阶煤层气藏渗透率一般小于2mD,同时,煤层厚度也普遍高于沁水盆地。
表1 煤层气盆地主要特征对比表
相对于国内其他低煤阶地区,准南地区具有更高的含气量,煤层厚度适中,但地层倾角大,加大了开发难度,与粉河盆地具有诸多的相似性,煤储层渗透率高,煤层厚度大,地层倾角大,粉河盆地成功的勘探开发模式和技术对准南地区具有更好的适用性。
4 准南煤层气基本特征
本区含煤地层主要为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J2x)和下统的八道湾组(J1b),煤层赋存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主要分布于玛纳斯河至阜康大黄山区段,其中八道湾组富煤带位于阜康水西沟一带,西山窑组富煤带展布于玛纳斯乌鲁木齐。西山窑组可采煤层总厚度6~45.24m,八道湾组可采煤层总厚度2.50~45.32m。煤类以长焰煤、气煤为主。含气量较高的地区分布在乌鲁木齐河白杨河区域,主可采煤层含气量均能达到10m3/t以上阜康大黄山和乌鲁木齐矿区最高气含量均达到15cm3/g左右。该地区孔裂隙发育,煤层渗透率高,利于煤层气开采。储层压力总体处于稍欠压和正常压力状态。准南地区煤层基本特征总体为高倾角、厚煤层、高含气量、中渗透率、稍欠压。
目前普遍认为准噶尔盆地等具有良好的煤层气勘探前景,是我国低煤阶煤层气勘探开发潜在的接替领域,力争在低煤阶煤层气勘探开发领域取得突破。依据《中国西部低阶煤煤层气资源调查研究成果报告》(中联煤层气公司,2005),准噶尔盆地共有5个低阶煤煤层气富集区,而准噶尔盆地南缘为最具有潜力的地区,准噶尔盆地南缘是现在新疆具有较好条件的勘探开发区域。
5 准南勘探现状
至2010年底,准南地区施工了7口参数井、3口生产试验井、1口参数+生产试验井,共11口井。
在准南地区实施排采的煤层气井共有4口。2006年中石油在呼图壁施工了昌试1井、昌试2井,套管完井,通过造穴射孔、压裂进行储层改造,煤层最高实测含气量为7m3/t(深度890~1070m)2008年,新疆煤田地质局在阜康地区实施阜试1井,42号煤层为射孔高能气体压裂,44号煤为洞穴完井,同年11月开始排采,12月9日点火成功,在排采过程中,日最大产气量近1000m32009年中联公司与新疆煤田地质局在阜康地区实施ZN01井,是一口套管完井的煤层气生产井加参数井,测试42号煤层平均含气量9.6m3/t,对42号煤层(880~888m)进行压裂,目前正进行排采,产气量较小。
图2 准南地区煤层气井分布图
总体上,准南地区的煤层气勘探开发处于勘探初期阶段,目前已初步完成了选区评价工作,对地区煤层气地质条件和储层特征有了一定认识,同时实施了十余口煤层气井,4口井进行了生产试验,获取了部分煤储层参数和生产特征数据,在煤层气井钻井、储层改造、排采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勘探开发工作集中在阜康、后峡、硫磺沟玛纳斯地区,也是工作的优先区和重点区。新疆煤田地质局在阜康白杨河地区,以阜试1井、ZN01井为基础,已开展小井网建设,拟在该地区初步建成煤层气开发利用基地,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6 勘探开发建议
6.1 井网部署
由于该区地层倾角较大(阜康有利区地层倾角在45°~50°),根据高倾角地层压降漏斗的特点,考虑采用三角形构成的梯形网。即布设两条线(井距大约300m),线距200m(垂深700m~900m),共布置5个井(杨曙光,2010)。井网井型的确定应采用数值模拟进行优化部署,建议尽快开展数值模拟工作,以确定合理的布井间距。
6.2 钻完井技术
(1)大倾角、高渗区:准南阜康地区煤层倾角大、渗透率偏高地区,可以采用大倾角斜井钻井技术,以及U型水平井技术(U型定向斜井)。斜井沿煤层倾向从高向低钻进,保证了与煤层的最大限度接触面积,预期可实现单井产量提高3~5倍
(2)厚煤层:阜康地区主力煤层厚度大于20米,ZN01井进行了水力携砂压裂,压裂过程和压裂曲线都比较理想,但由于地应力较高,可能裂缝压开后,随着井内压力被释放,压开的裂缝又闭合,从而造成煤层的渗透性减弱,可试验注N2,CO2置换工艺技术,查看实际应用效果。
(3)煤层较松软、破裂压力较低:煤层气井固井一般水泥返深在最上层煤层顶板以上200m,ZN01井目的层42号煤层距最上层煤层39号煤层100余米,煤层破裂压力较低,可能对煤储层造成了一定影响。水泥返深应根据煤层埋深、破裂压力、煤质等状况确定,合理控制水泥浆量与顶替液量,在煤层较松软、破裂压力较低时,合理降低水泥返深,降低固井液密度,防止煤层在固井时压裂,保证固井质量,保护煤储层。
6.3 排采
煤层气主要以吸附状态储存于煤层中,因此,煤层气井的生产是通过抽排煤层或顶底板含水层的承压水,降低煤储层压力,促使煤储层中吸附的煤层气解吸。煤层气井的产气量大小、生产周期则直接受控于排采制度的调整以及设备的选型。因此在排采过程中,必须选择适合该煤层气井地质、储层条件和不同生产阶段的排采工艺技术。
总体原则是排液应连续平稳,保持动液面平稳下降,禁止间歇间排和排量的大起大落而造成生产压差上下波动,至使储层激动、吐粉、垮塌。
依据中联公司在沁南地区排采经验,排水降压阶段,为使井底和储层间的压差变小,并维护煤层结构的完好,宜采用定压排采制度,根据本区地层水的情况和煤层强度,控制适中的排采强度,保持液面平稳下降。阜康地区主力煤层埋深近900米,目的层较深,排水降压后期液面下降每天不宜超过50m。一方面是防止煤粉和压裂砂抽吸过程中在井筒附近聚积堵塞煤缝隙,二是避免进入泵筒引起泵堵,因为每一次的停泵检修,都是对煤储层的一次伤害,三是如果井底压力释放过快,受上覆地层压力的影响,前期改造好的气体运移通道将受到大力挤压,从而使通道闭合,降低渗透率稳产阶段,宜采用定产排采制度,即通过控制井底压力来控制产气量。通过降低套压或降低动液面都可以达到降低井底压力、增加产气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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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春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老一辈名师陈岱孙,中国当代经济学家、教育家,北京大学教授。
崔敬伯,1932年回国,曾任燕京大学、北京大学、中法大学、中国大学教授,北平研究院研究员,川康直接税局局长,直接税团副团长和国民党政府立法委员。建国后,历任财政部税务总局避副局长,中央财政干部学校副校长,中央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崔书香,1937年在美国威斯康辛大学经济学系硕士学位。1939年获哈佛大学瑞德克利夫学院经济学系硕士学位。1952年至今,先后任中央财经学院、中央财政部干部学校、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姜维壮,1962年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授,财政部学位委员会、教材编审委员会和全国在职同财政干部培训指导委员会委员等。
闻潜,著名经济学家,均势市场理论和消费启动理论创始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天民,著名会计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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