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建筑一体化是什么意思?
光伏建筑一体化(即BIPV Building Integrated PV,PV即Photovoltaic)是一种将太阳能发电(光伏)产品集成到建筑上的技术。光伏建筑—体化(BIPV)不同于光伏系统附着在建筑上(BAPV:Building Attached PV)的形式。
光伏建筑一体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光伏方阵与建筑的结合。另一类是光伏方阵与建筑的集成。如光电瓦屋顶、光电幕墙和光电采光顶等。在这两种方式中,光伏方阵与建筑的结合是一种常用的形式,特别是与建筑屋面的结合。
根据光伏方阵与建筑结合的方式不同,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光伏方阵与建筑的结合。这种方式是将光伏方阵依附于建筑物上,建筑物作为光伏方阵载体,起支承作用。
第二类是光伏方阵与建筑的集成。这种方式是光伏组件以一种建筑材料的形式出现,光伏方阵成为建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光伏方阵与建筑的结合(即第一类)是一种常用的形式。2008年奥运会体育赛事的国家游泳中心和国家体育馆等奥运场馆中,采用的就是光伏方阵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系统,这些系统年发电量可达70万千瓦时,相当于节约标煤170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70吨。
1、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09年3月26日颁布)
2、关于支持加快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政策解读(财建[2009]128号,财政部2009年4月发布)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594号)
4、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发布有效期为3年的《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于光伏发电并网运营的各项监管责任,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推进光伏发电并网有序进行。正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随着光伏本身系统造价越来越低,建筑物发电投资成本也将逐步走低,投资回收将有所加快,这也为光伏建筑一体化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赫里欧新能源主席兼CTO崔永祥日前在上海举行的BIPV联盟论坛会议上表示。随着我国光伏行业逐步走向平价,结合光伏与建筑行业的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产业迎来发展风口,国内外新能源企业陆续入局,BIPV产业市场潜力有待释放。
光伏平价带来BIPV发展空间
在全球多国已宣布了降低建筑能耗节能目标的大背景下,绿色建筑发展也成为了多国能源转型的一大重点。在光伏补贴退坡之际,在业内人士看来,光伏行业发展将不再是“补贴驱动”,而将转变为“需求驱动”,BIPV则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同时,随着光伏发电成本不断降低,近几年来,国内外BIPV产业热度也不断提高。2016年,特斯拉宣布收购加州企业SolarCity进入光伏行业,随后也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将开发中国光伏屋顶市场。2019年,国内光伏巨头隆基股份则宣布进军BIPV市场,并于今年推出了自行研发的工商业 BIPV屋顶产品。根据隆基发布的BIPV建筑光伏一体化解决方案,BIPV项目投资回收年限仅为7-8 年,IRR则能够达到11%,商业前景可观。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CTO赵一认为,BIPV发展至今已有20年的 历史 ,但近几年热度快速上扬,正是由于光伏发电成本已经降低到了一个“临界点”,能够开始支撑BIPV产业的发展。“由于我国地域辽阔,资源分布存在不均,分布式光伏发展将更加符合现实情况,随着光伏行业各个环节的技术都已走向成熟,BIPV的应用也将迎来契机点。”
行业痛点有待解决
尽管市场潜力巨大,但在业内专家看来,BIPV行业仍存在一定的行业痛点。
上迈(上海)新能源 科技 有限公司董事长施正荣表示:“BIPV是光伏产业所以从业者的一个梦想和理想,但从现状来看,目前国内BIPV落地的项目仍不是很多,甚至存在内冷外热的现象。”他指出,当前国内建筑行业与光伏行业仍缺乏沟通,两个行业尚难以融合发展,另外,BIPV行业也缺乏相应的验收标准,这也拖慢了部分BIPV新建项目的应用进程。
崔永祥则指出,BIPV的本质仍是让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外层维护结构具备发电功能,过去BIPV技术是将光伏加到建筑物上,这也带来了火灾、漏水等现实隐患,现在BIPV技术不断革新,行业也需要 探索 更多新的系统解决方案。
原国务院参事、原 科技 部秘书长石定寰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出台的相关绿色节能建筑的文件以号召居多,但缺少具体落实的行动举措,对于BIPV这一行业,在国家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中也没有具体的节能指标。“在技术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政府机构应抓住这一发展机会,制定相关的标准体系,完善整体的行业规划,对行业发展起到引导作用。”
技术路线预期“百花齐放”
对于BIPV行业的未来,在业内专家看来,技术路线将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建筑与光伏结合的“想象空间”仍有待发掘。
石定寰指出,正如光伏行业的发展进程,不论是晶硅还是薄膜等材料,都具有不同的应用场景,而光伏与建筑结合也将有多种形式,包括屋顶、地板、幕墙等,应用范围相对较广,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光伏建筑在不同区域内也可以延伸出不同的应用方式。
崔永祥举例称,BIPV不仅仅是简单的屋顶发电或墙壁发电,未来BIPV在5G基站、路灯、阳台等多场景下均有合适的应用服务场景。“总体上来讲BIPV市场潜力巨大,预计在各个细分市场、细分领域出现多元化发展。现在BIPV的发展仅仅是对建筑做一个点缀,但事实上随着技术发展,光伏与建筑、建材结合后更能够让建筑物变成发电体。”崔永祥说,“如果以光伏的思维来看,BIPV产业的空间相对较小,但如果结合建材领域,也是对建材领域的一种升级,BIPV则是一片蓝海。”
优点
(1)绿色能源。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产生的是绿色能源,是应用太阳能发电,不会污染环境。太阳能是最清洁并且是免费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不会产生任何生态方面的副作用。它又是一种再生能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2) 不占用土地。光伏阵列一般安装在闲置的屋顶或外墙上,无需额外占用土地,这对于土地昂贵的城市建筑尤其重要夏天是用电高峰的季节,也正好是日照量最大、光伏系统发电量最多的时期,对电网可以起到调峰作用。
(3)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技术采用并网光伏系统,不需要配备蓄电池,既节省投资,又不受蓄电池荷电状态的限制,可以充分利用光伏系统所发出的电力。
(4) 起到建筑节能作用。光伏阵列吸收太阳能转化为电能,大大降低了室外综合温度,减少了墙体得热和室内空调冷负荷,所以也可以起到建筑节能作用。因此,发展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可以"节能减排"。
虽然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有高效、经济、环保等诸多优点,并已在世博场馆和示范工程上得以运用,但光伏建筑还未进入寻常百姓家,成片使用该技术的民宅社区并未出现。这是由于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存有几大问题
(1)造价较高
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建筑物造价较高。一体化设计建造的带有光伏发电系统的建筑物造价较高,在科研技术方面还有待提升。
(2)成本高
太阳能发电的成本高。太阳能发电的成本是每度2.5元,比常规发电成本每度1元翻倍。
(3)不稳定
太阳能光伏发电不稳定,受天气影响大,有波动性。这是由于太阳并不是一天24小时都有,因此如何解决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波动性,如何储电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筑形势:
可以说光伏建筑一体化适合大多数建筑,如平屋顶、斜屋顶、幕墙、天棚等等形式都可以安装。
平屋顶,从发电角度看,平屋顶经济性是最好的:1、可以按照最佳角度安装,获得最大发电量2、可以采用标准光伏组件,具有最佳性能3、与建筑物功能不发生冲突。4、光伏发电成本最低,从发电经济性考虑是的最佳选择。
斜屋顶,南向斜屋顶具有较好经济性:1、可以按照最佳角度或接近最佳角度安装,因此可以获得最大或者较大发电量2、可以采用标准光伏组件,性能好、成本低3、与建筑物功能不发生冲突。4、光伏发电成本最低或者较低,是光伏系统优选安装方案之一。其它方向(偏正南)次之。
光伏幕墙,光伏幕墙要符合BIPV要求:除发电功能外,要满足幕墙所有功能要求:包括外部维护、透明度、力学、美学、安全等,组件成本高,光伏性能偏低要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安装,光伏系统工程进度受建筑总体进度制约光伏阵列偏离最佳安装角度,输出功率偏低发电成本高为建筑提升社会价值,带来绿色概念的效果。
光伏天棚,光伏天棚要求透明组件,组件效率较低除发电和透明外,天棚构件要满足一定的力学、美学、结构连接等建筑方面要求,组件成本高发电成本高为建筑提升社会价值,带来绿色概念的效果。
BIPV概念(Building Integrated Photovoltaic),指的是光伏建筑一体化的简称,是一种将太阳能发电设备集成到建筑和建材上的一种专业技术,属于分布式光伏电站的一种类型,所以BIPV概率股就是指生产经营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股票。BIPV技术有独立发电和并网发电两种形式,其中独立发电指的是利用光伏产生的电能自给自足,而并网发电系统指的是光伏系统和公共电网相连产生的电能,主要是面向社会大众。
拓展资料:作为光伏建筑的重要形式,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与传统的BAPV相比,在安全性、观赏性、便捷性和经济性方面具有明显优势,高度契合了绿色建筑的发展潮流,代表了绿色建筑发展的未来趋势。伴随光伏行业的蓬勃发展和“双碳”目标的提出,国内各省市不断推出政策对BIPV进行补贴,支持BIPV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