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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最早开始实行垃圾分类处理

阳光的鸡
外向的台灯
2023-01-26 21:48:05

什么最早开始实行垃圾分类处理

最佳答案
从容的口红
开心的大门
2026-04-25 08:26:09

德国是最早实行循环经济立法的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实施最成功的国家之一。1972年,原西德政府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拉开循环经济立法的序幕。1991年6月,德国颁布实施《废物分类包装条例》,该条例旨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于不可避免的一次性包装废弃物,规定必须再利用或循环。1996年10月,颁布实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处理法》,确立了德国循环经济的总纲,该法要求所有资源必须尽力减少用量。列入循环经济回收利用的产品有:除包装废弃物外,还包括废汽车、废旧电子器件和电子设备,废旧电池,生物废弃物,建筑或拆毁废墟,废地毯和纺织物,废木柴等。此后还出台了废车限制条例、废弃电池条例等专项产品的实施条例,以逐步完善该法。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根据此法从事再生能源的公司企业可以获得政府的经济补助,该法进一步促进了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最新回答
成就的羊
激昂的蜻蜓
2026-04-25 08:26:09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自由的仙人掌
温柔的奇迹
2026-04-25 08:26:09
【分析】 (1)不可再生能源一般都是指在短期内很难再生的能源,而可再生能源在短期内可再生,可重复利用。常用能源有煤、石油、天然气、风能、水能、核能、太阳能等,其中属于可再生能源的是风能、水能、太阳能。 (2)与不可再生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的主要优点为:可重复使用,有利于解决人类的能源短缺问题。 【点评】 能源短缺是世界范围内各国普遍遇到的一个棘手的问题,各国也在积极致力于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与实际生活密切联系,能源问题也必将是考试中的热点问题,我们应多接触这方面的知识,密切关注能源问题。

认真的大侠
无辜的秀发
2026-04-25 08:2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应选c

懵懂的路灯
野性的篮球
2026-04-25 08:26:09
(1)我国常用的能源有煤炭、石油、天然气、风能、水能、核燃料、太阳能等,其中属于可再生能源的是:风能、水能、太阳能;石油、天然气和核能是不可再生能源.

(2)与不可再生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的主要优点有:环保,无污染,清洁,取之不尽等.

故本题答案为:

(1)风能、水能、太阳能

(2)可以从自然界源源不断地获得(可再生);清洁(无污染)等

妩媚的小懒虫
无限的黑猫
2026-04-25 08:2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三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 席 胡 锦 涛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知性的早晨
缓慢的玉米
2026-04-25 08:26:09
德国德国是最早实行循环经济立法的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实施最成功的国家之一。 1972年,原西德政府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拉开循环经济立法的序幕。 1991年6月,德国颁布实施《废物分类包装条例》,该条例旨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于不可避免的一次性包装废弃物,规定必须再利用或循环。 1996年10月,颁布实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处理法》,确立了德国循环经济的总纲,该法要求所有资源必须尽力减少用量。列入循环经济回收利用的产品有:除包装废弃物外,还包括废汽车、废旧电子器件和电子设备,废旧电池,生物废弃物,建筑或拆毁废墟,废地毯和纺织物,废木柴等。此后还出台了废车限制条例、废弃电池条例等专项产品的实施条例,以逐步完善该法。 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根据此法从事再生能源的公司企业可以获得政府的经济补助,该法进一步促进了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闪闪的小土豆
笨笨的楼房
2026-04-25 08:26:09
简介:公司简介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明股份”),作为世界太阳能产业的领导者,年推广集热器面积300万平方米,相当于整个欧盟的总和、比北美的两倍还多,品牌集中国驰名商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于一身。业务主要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家庭热水解决方案)、太阳能热水系统(单位集体热水解决方案)、太阳能高温热发电、太阳能空调、海水淡化等。目前,皇明股份拥有国家专利215项,先后承担和参加了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22项国家级项目,掌控着干涉镀膜、高温热发电、海水淡化等核心技术。2009年,皇明股份推出全球领先的太阳能技术--太阳能3G技术,融汇了超大热水量、全天候、全方位热水等诸多功能,实现了太阳能的全自动化运行,颠覆了传统太阳能,为消费者提供了与国际接轨的最佳热水生活系统解决方案,并实现了太阳能热水供应、太阳能采暖制冷等技术的完美结合,引领太阳能行业进入全新发展时代。山东省德州市以皇明股份为依托,击败了来自美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强大竞争对手,成功申办2010年第四届世界太阳城大会,2010皇明太阳谷总部所在地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年第四届世界太阳城大会在皇明股份总部所在地中国太阳谷成功举办。  皇明太阳能办公大楼——日月坛·微排大厦中国太阳能产业化的启动者1996年创办《太阳能科普报》,到现在累计发行约三亿份。1997年起先后启动了“太阳能科普万里行”、“太阳能售后服务万里行”和“百城环保行”等活动,并且每年在全国各地数千个市、县、镇,举办数万场次集太阳能科普展示、销售、服务咨询于一体的绿色风暴活动。皇明科普万里行活动有力地启蒙了中国太阳能市场,探索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太阳能推广普及路子,催生了一个富有强劲竞争力和巨大潜力的太阳能产业。皇明股份一个企业用十余年的时间,推广太阳能集热器达到2000万平方米,节能折合标准煤4600多万吨,相当于十个中型煤矿的年产量,减少相应污染物排放近4000多万吨。世界太阳能工业体系的开拓者在保护环境面前,商业总是充当着叛逆者的角色,但皇明股份创造的中国太阳能可持续发展模式(简称“皇明模式”)却开拓了一条“商业与环境的和谐之路”,实现了环境与市场、产业的共赢。皇明用十几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60到100年才能完成的工业化之路,为全球的能源替代寻求解决方案,成为世界可再生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标杆。皇明股份董事长黄鸣先生是中国第一位、并且两次登上联合国讲坛的民营企业家。2006年5月,黄鸣应联合国总部特别邀请登上联合国讲坛,向世界100多个成员国及几十个国际组织介绍了“皇明模式”。由于“皇明模式”为世界可再生能源的推广提供了范本和可借鉴经验,2008年4月,黄鸣再次应联合国特别邀请出席了在泰国曼谷举行的联合国亚太工商论坛。2008年9月,黄鸣成功当选国际太阳能学会副主席,成为中国担任国际可再生能源权威学术机构领导职务第一人。皇明股份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已经吸引了包括瑞典首相赖因费尔特、德国总理默克尔、国际太阳能学会主席莫妮卡·奥丽芬特、“欧洲新能源之都”德国弗莱堡市市长萨洛蒙等众多国际政要及新能源国际专家的关注与认可,美国CNN、路透社、德国国家电视台、BusinessWeek等五十余家国际媒体纷纷进行采访报道,有效改善了中国在能源环保方面的负面形象,同时,皇明股份的国际订单纷至沓来。中国能源环境立法的推动者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黄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议案的领衔提案人,直接推动了这部国家法律的颁布实施。2003年,黄鸣第一次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联合了56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可再生能源法议案,该议案于2005年2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可再生能源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法律从议案变成条文,再到颁布实施,速度之快在中国立法史上是罕见的。黄鸣在全国率先提出“G(green)能源替代”战略,以及“新能源·新农村”战略,建议用太阳能光热大规模替代工业、农业、建筑、生活等所需热能,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对传统能源的替代,该战略已被列入了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他还代表民间拟出了中国第一份能源替代时间表,即“近期替补”:即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25%,其中太阳能占12%;“中期为主”:即到2040年替代55%,太阳能占25%;“远期独有”:即到2060年后替代90%以上,太阳能占50%。社会公益事业的奉献着多年来,皇明股份一直坚持“感恩自然、奉献社会”,主动担当起作为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并一直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黄鸣坚持“产业报国、理念兴国”理念,于2007年1月被中华慈善总会评选为“中华慈善人物”。皇明股份还先后为贫困学校及其他弱势群体等捐款捐物。2006年,皇明股份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启动了“农村贫困学校太阳能浴室工程”(皇明股份捐赠其中10%,即1000所学校的浴室),计划用10年时间,建设10000个农村学校太阳能浴室,解决1000万师生洗澡难问题。全国“两会”上,黄鸣建议国家推动“新能源·新农村”工程,推动解决1亿农民洗澡难问题,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中国太阳能热利用标准的制定者关于太阳能热水器的标准文件,国家标准不到20部,国际标准不到50部,皇明企业标准350多部,皇明股份企业标准是国际标准的7倍多。皇明检测技术中心,成立于1997年10月,目前已发展成18大实验室,拥有从原材料、配件到整机检测的1000余项检测项目。2009年1月,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成为国家承认的实验室,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与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同样效力,并得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45个主要贸易国家的承认。皇明股份还多次主持或参与太阳能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近三年参加制定的太阳能光热行业国标文件主要有:《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器》、《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部件选材通用技术条件》、《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规范》、《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选用与安装》等十几部。

法定代表人:黄鸣

成立时间:1996-07-19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1400018009474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公司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太阳谷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