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拳十举措,力推煤炭板块改革
10月27日,河南能源国企改革再出重拳,推出深化煤炭板块改革第一批10项举措,在充分授权放权、保证安全生产资金、全面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全面助力企业改革制度落实落地见效,确保实现稳定运营,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益。
在充分授权放权方面:
一是下放煤炭销售权。 煤业公司煤炭销售权全部下放。其中,省内煤业公司本部煤矿的商品煤在集团公司指定平台统一定价销售。 二是下放设备采购权。 关键重要煤炭设备由煤业公司在集团公司确定的战略供应商目录范围内自主采购,其余煤炭设备由煤业公司完全自主采购。 三是下放干部管理权。 集团公司管控煤业公司管理人员职数,负责煤业公司班子成员任免。集团能源管理公司党组织负责煤矿正职管理人员备案,其他管理人员任免权力全部下放煤业公司。煤业公司对生产经营矿井班子及中层管理人员全部实行竞聘制、契约化、任期制、岗薪制、末位淘汰制度。 四是下放用工管理权。 集团公司管控煤业公司劳动定员和全员劳动效率,其他用工管理权由煤业公司自主实施,并确保按期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全员劳动效率考核指标。
在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方面:
一是 保障安全生产刚性支付 。煤矿安全必须的安全装备、灾害治理、塌陷治理等所需资金要保证及时支付到位。二是 保证经营刚性支付 。保证煤矿正常运营必须的人工费、材料费、电费、维修费、铁路运费、税金、后勤服务费等所需资金及时支付到位。三是 保证工资正常发放 。优先保证正常经营生产煤矿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四是 强化增盈减亏激励 。煤业公司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完善和落实增盈减亏超额分享激励措施。
在全面强化监督管理方面,
一是 压实改革责任, 落实各级党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构建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财务、法律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大监督机制,实行动态监管,跟踪问题整改,确保各项改革管理举措落地见效。二是 提升执行效能 ,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强化对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突出“三重一大”决策和重点经营环节的监督,确保生产经营安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责编:李震 | 总监:万军伟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01试点地区
6个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
02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03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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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地区。
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维护统一市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我部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煤老板”信达等来减持山西煤炭资产的最佳时刻了吗?
近日阳泉煤业和阳煤化工发布公告,表示7月4日收到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通知。具体而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达资产”)将持有的阳煤集团5.75%的股权,转让给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国投”)。
这是根据《关于协议收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持阳煤集团部分股权的通知》(晋国资产权函[2017]830号)做出的响应。此番调整,山西国资将加强对阳煤集团的绝对控股,股权从54.03%提升到59.78%。信达资产占股则从40.42%调整至34.67%。
从2005年与山西六大煤炭企业正式签订债转股协议起,信达资产就成为山西省除国资委之外的最大煤老板,出资总额占到六大煤炭集团的四成左右。
不过由于未真正参与到煤企的投资决策和内部管理当中,信达资产作为第二大股东所能起到的功能十分有限,通过债转股改善煤炭企业内部治理的设想,也化为泡影。
无法有效参与煤企的决策,又因集团亏损未能实现股东分红,加之金融机构参与债转股终究要实现股权退出的目标,如何寻找到合适的时机退出山西的煤炭资产,就成为信达资产需要解决的一大遗留问题。
公开报道中屡次传出过信达资产将退出阳煤集团的消息。直到本次阳煤集团旗下两大A股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才看到了信达资产的实质性动态。尽管减持份额并不大,后续如何进展依旧值得关注。
在如何处置山西煤炭债转股的问题上,信达曾经设立过一大原则,在煤炭行情不错的时候,将煤炭资产换成具有流动性、分红能力的优质资产。
与此同时,信达证券在去年12月发布的煤炭行业报告中的观点,也侧面印证了这一减持行动的时机,“2018年煤炭板块投资机会将是历史性的,确定性的,整体性的,不分品种的。”
不过前述公告中,暂未公布山西国投以什么资产作为对价。理论上,现金对价的概率较低,原因是与地方企业本身想以“债转股”降低高杠杆的需求冲突。况且,目前阳煤集团的负债率并无实质性扭转。
“医院”一度是信达较为中意的资产。根据公开报道,目前信达资产已经与山西另一大煤企同煤集团的医院启动了股份制改造,阳煤的医疗机构也在与社会资本的对接当中。
进入山西的十三年,信达资产进退两难,虽不曾拥有“煤老板”的管理实权,却几乎见证了本世纪至今山西煤炭产业所经历的几次起起落落。这与煤炭行业本身的强周期性有关,也与政府主导下的行业整合浪潮、火电审批权下放、去产能、供给侧改革的一系列动作密不可分。
如今,回到“保供应”周期,如何重新认知和评估煤炭价值,正在引发许多新的思考。信达资产作为金融机构,或许可以考虑在本轮煤炭上升周期进一步减持,以换取煤炭以外的优质资产。但是对于山西省煤炭行业而言,上述思考是绕不开的。
信达见证的煤炭周期
信达资产组建于1999年4月20日,为应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下国内银行不良贷款高企而生,也是中国第一家试点相关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
早期中央“拨改贷”政策的调整,导致了众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飙升。通过执行“债转股”,可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煤炭、钢铁、冶金一类周期性强的国民经济基础工业,是资产管理公司偏好的领域。而且当时的债转股属于“政策性”债转股范畴,政府主导色彩浓厚,如何让承载就业和经济产值的重工业企业“大而不倒”,是地方政府最为迫切的诉求。
与煤炭业兴衰紧密相关的山西省政府,对于推动国有煤炭企业的债转股也颇为积极。
阳煤集团在2000年12月获得当时经贸委的批准,执行金额为34.07亿元的债转股。不过等到敲定煤企与资产管理公司合资公司的组建以及相应股权的确定,花了五年的时间。直到2005年12月,包括阳煤集团在内的六家煤炭企业的债转股签字仪式才正式举行。
除阳煤集团外,另外五家煤矿集团为大同煤矿、西山煤电、晋城无烟煤矿业、汾西矿业和霍州煤电。当时官方发布的数据是,六家合计的煤炭产量占到山西省的32%,全国的7.9%。
与信达一道参与山西煤炭债转股的金融机构,还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在上述金融机构当中,信达出资168.86亿元,占到几大金融机构出资总额的85.6%。山西国资委则出资249.88亿元,信达相当于这次债转股出资总金额的44.11%。从信达入股几大煤炭集团的份额来看,多数在40%上下的水平。由此,信达也一跃成为山西省第二大“煤老板”。
其中,阳煤集团由山西省国资委、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达占比40.42%,山西国资委占比54.03%。这次债转股被山西省政府寄予“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希望。
不过时任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朱德仁2005年在接受媒体采访却表达了担忧,“由于煤炭行业和金融行业存在较大的区别,在煤企经营管理方面,银行能有多少真正有价值的提议,还有待观察。”
后来所发生的情况,也验证了朱德仁的判断。尽管身份为“煤老板”,信达资产对于山西的煤炭资产却并没有实际管理权限,只能单纯做个财务投资者。即便如此,由于资产经营未见起色,信达资产也没能从阳煤集团获得实际分红。
这也是在上一轮债转股中,经常受到质疑的“明股实债”问题,即股东无法起到参与公司治理的功能。考虑到背后的央地资产之争,债转股的退出机制也是金融界讨论的一大议题。
周小川曾在1999年的一次讲话中提到,债转股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即重组成功可能使回收明显高于预期值,而重组不成功可能会再度陷于破产清盘以至回收更少。债转股对债权人来说是重劳动,必须花更大的心血才有可能使重组见到成效。
几乎在十年后的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以更广的范围和更大的强度降临。2008年还掀起了煤炭业重组浪潮,这与当时矿难不断发生的社会规制困境有关。这一整合政策旨在提高“产业集中度”,改变“多、小、散、乱”格局,以求尽可能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
山西成为全国范围内第一个发起煤矿业兼并重组的省份。一时间,山西省煤矿业的企业主体从2200多家压缩到了130多家,最初山西省五大煤炭集团鼎立的格局也变化为如今的七大煤炭巨头。
伴随小煤矿兼并或关停退出的,还有其背后的民营资本,这为后来山西国有煤企尝试煤矿改造与产能扩张带来了资金压力。
2008-2012年期间正逢煤炭的上升周期,回头看已经进入煤炭“黄金十年”的尾声。在政府主导下吸收了大量中小型煤矿后,山西几大国有煤炭集团负重顺着上升通道爬坡前行,进一步增加了信贷规模和资本支出。
风险也在一步步靠近。2014年,火电审批权下放,后来又导致了煤炭供应的产能过剩。与此同时,2014年底,中国代表团签署了《巴黎协定》并对减排做出了承诺,“清洁能源计划”随之而来。
由于前期背负着诸多小煤矿的改造任务,山西国有煤企面临着巨大的资本扩张压力,加之银行信贷收紧,2015年山西七大煤炭企业的负债总额超过1.2万亿元,与山西省当年的GDP产值相当,一度引发了诸多媒体对于山西国企高杠杆的关注。
2015-2016年,山西煤炭行业迎来最为艰难的时刻,并进入供给侧改革周期。至此,第一轮债转股尝试降低山西煤炭企业负债率的功效,已经荡然无存。山西煤企公司治理未获任何实质性改善,反而步入另一个高杠杆阶段。
此时的信达,进入山西十年有余,债转股退出却始终被“套牢”,想退出,作为股权投资者则需要等待时机。无论是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还是基于股权关系的纽带,信达继续为困难时期的山西煤炭业提供补给。
期间,关于七大煤企是否会整合的消息也层出不穷。然而山西的煤企们,和神华与国电所实现的互补性重组并不相同。神华本身因为横跨资源、电厂、港口、铁路等产业,拥有强大的风险对冲,也被称为能源领域的“航空母舰”,是投资领域长期被看好的优质资产。
但同质程度高的山西煤企若实行重组,又能否真正实现有效资产的整合?还是只能做大而无法做强?从而成为更大体量等待地方政府出手的“大而不倒”?都需要打上重重的问号。这不仅与宏观经济对于非金融企业结构性去杠杆的现实需求相关,也是山西煤炭行业能否在“清洁能源计划”的大背景,能否拯救自己的问题。
“债转股的实质作用,是变更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周小川在1999年的那次演讲中提到,“债转股作为一种药方,能治病,但不是包治百病;因此不能不用,但不能滥用。”
无论是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下首次启动债转股,还是2008年的欧美经济衰退和煤炭重组浪潮,对于作为宏观经济基础部门的煤炭业而言,都是重要的分水岭。现在又到了“逢八”的一年,新的债转股、重组大幕已经拉开,接下来煤炭业又会遇到什么?
打开山西国资委的网站,可以感受到扑面而来的改革决心。决心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让大型煤炭集团真正拥有抵御风险的能力,并对行业的价值定位以及业务决策做出科学判断。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实行生产、经营一体化。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九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二)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三)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
(四)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百分之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五)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必须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七)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八)有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开采技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须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县(市、区)、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的意见,开办乡镇煤矿企业的,还须提交由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的评价报告;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煤矿企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三条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主焦煤、活性炭原料煤、特种石墨(鳞片状石墨、电池用石墨)以及含镓、锗元素伴生煤等特殊煤种或稀缺煤种,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资源保护区,实行保护性开采;稀缺煤种实行专户供应。
在资源保护区开办煤矿企业,必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资源保护区已经开办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整顿、联合、改造,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保护和综合利用要求。
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下列煤矿企业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按规定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煤矿企业;
(四)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开办的煤矿企业;
(五)其他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煤矿企业。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向设立煤矿企业的原审批机关、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分别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已经开办的乡镇煤矿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或出租、抵押采矿权的,须经国有煤矿企业同意后,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