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印发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
“在完成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减少2000万吨的基础上,结合要求和各市实际,确定全省和各市2018—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2015年全省煤炭消费量为40927万吨,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6834万吨以内。”这是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山东省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的明确工作目标。
《方案》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按照《山东省煤炭消费压减工作监管考核办法》,将煤炭消费压减成效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各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强化指标约束和激励。
突出九大重点任务
《方案》指出,要严格耗煤项目审批管理,控制煤炭增量消费;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减少煤炭存量消费;推进煤电、电解铝等行业先进产能代替落后产能,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关停淘汰燃煤小锅炉,减少燃煤污染;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推进城乡清洁采暖;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减少化石能源消费;大力实施“外电入鲁”,减少省内煤炭消费;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替代煤炭消费。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对未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耗煤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从源头上控制煤炭增量消费。对于确需建设的耗煤项目,按照相关要求,由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替代比例落实替代源。结合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要求,审查项目节能报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把环评审批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须包含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同意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其中新上燃煤发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方案》要求,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减少低效煤炭消耗。对于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业、关闭。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特别是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在完成全省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清零的基础上,在确定的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到2020年,城市建设区及县城集中供热面积达到17.5亿平方米,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推行集中供热试点。集中供暖未覆盖的地区,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及生物质能等其他清洁能源替代。到2020年,全省平均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其中,20万人口以上城市基本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农村地区平均清洁取暖率达到55%左右。
同时,山东将实施非化石能源倍增行动计划,因地制宜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生物质能发电等,扩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
明确五项保障措施
《方案》指出,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强化监管,防止反弹;强化监测,及时预警;强化督查,协调推进;强化考核,严肃问责。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实。为此,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发挥好“决策参谋部”“落实推动者”的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加强协调督促;实施煤炭消费压减量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各市政府作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责任主体,要发挥好“压力传导部”“落实执行者”的作用,传导好压力、履行好职责,切实防止“边减边增”“名减实不减”“有减有不减”等情况,强化目标导向和结果评价,确保完成煤炭消费压减任务和总量控制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要发挥好“一线指挥部”“落实落地者”的作用,纠正过度依赖资源能源消耗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对于确定的关停并转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下定决心、敢抓敢管,争取主动、防止被动,实施铁腕治理、强力攻坚,争取尽快形成煤炭消费压减实际效果。
针对2017年及以前清理关停的违规项目、落后产能和淘汰的小锅炉、小火电,山东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坚决防止复工复产、“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无合规手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规项目,实行“零容忍”,立即开展专项整治,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坚决防止“边清边上”等增加煤炭消费的问题再次发生。
《方案》强调,根据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况实行追责问责。
近日,山东省发布《山东省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方案确定了全省和各市2018—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6834万吨以内,其中,临沂到2020年煤炭总量要控制在2348万吨。
根据方案,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36834万吨以内。据了解,2012年到2017年,全省6年煤炭消费量减少2000万吨,2017年煤炭消耗总量控制目标为38233万吨。如此一来,到2020年,3年内山东需要减煤1399万吨。方案规定,结合山东各市煤炭消费占比情况、煤炭消费压减成效、地区生产总值对煤炭的依赖程度、绿色发展水平以及空气环境质量等因素,将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17市。其中,临沂到2020年煤炭总量要控制在2348万吨。
同时,为了从源头上控制煤炭增量消费,方案提出要求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严格耗煤项目审批管理,控制煤炭增量消费。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减少煤炭存量消费。对于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业、关闭。
除了控增量,减存量,加强清洁能源利用外,山东省还将大力实施“外电入鲁”,减少煤炭消费,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推进城乡清洁采暖。预计到2020年,全省平均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其中,20万人口以上城市基本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农村地区平均清洁取暖率达到55%左右。预计到2020年,全省接纳省外来电能力达到3500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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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老边区
发布日期:2021-04-16
成文日期: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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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公告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老边区2019-2020年散煤替代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4-16 【字号: 大 中 小 】 分享: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辽宁省散煤替代的指导意见》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了加快推进实施老边区散煤替代工作进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省、市散煤替代工作部署,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政府推动、居民接受的方针,坚持以市场化、法制化、标准化的手段,针对居民冬季采暖和炊事用煤,推广“清洁型煤+节能环保炉具”方式替代散煤,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的清洁能源体系,为老边区空气质量改善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老边区散煤清洁化替代率力争达到30%以上,完成老城区、城乡结合部散煤替代工作,向居民提供“洁净型煤+节能环保炉具”替代居民用散煤。在已完成散煤替代工作区域,禁止销售、存储和燃用民用散煤。
三、散煤替代范围和对象
(一)2019年散煤替代范围和对象
重点对老城区开展居民散煤替代工作,包括老边街道办事处(预计580户)、边城镇的老边村(预计320户),合计900户,以实际情况为准。
(二)2020年散煤替代范围和对象
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开展居民散煤替代工作,包括路南镇崔家村(预计920户)、韩家学坊村(预计80户),合计1000户,以实际情况为准。
2019-2020年开展散煤替代工作,预计1900户,以实际情况为准。
四、严格清洁型煤、节能环保炉具及补贴标准
(一)清洁型煤标准
按照炉煤匹配、减轻污染的原则,应符合以下标准:全硫≤0.4%,灰分≤25%,挥发分≤12%,热值≥5500千卡/千克;各种辅料(如添加剂、阻燃剂均为有机和无机材料等)要求无毒、无害、无异味,不能产生二次污染,产品配送采取独立封闭包装方式运输。由区市场监督部门对清洁型煤的质量进行检验和监督。
(二)节能环保炉具标准
专用炉具应适应清洁型煤特征及北方火炕取暖特点,便于安装,热效率≥70%,满足取暖、烹饪需要,并由供应商企业负责入户安装、指导、维修等工作。
(三)补贴标准
1.清洁型煤补贴标准
2020年底前,对开展过散煤替代区域内,且安装过节能环保炉具的居民,每年每户补贴一次。为防止恶意囤煤等问题,清洁型煤采取阶梯补贴方式:
购买数量
补贴价钱
备注
1吨以下(含1吨)
300元
不足1吨按比例换算(例如:购买半吨,补贴150元)
1-2吨(含2吨)
500元
第1吨补贴300,第2吨补贴200,不足2吨按比例换算(例如:购买1吨半,补贴400元)
2-3吨(含3吨)
600元
第1吨补贴300,第2吨补贴200,第3吨补贴100元,不足3吨按比例换算(例如:购买2吨半,补贴550元),3吨以上不补贴。
2.节能环保炉具补贴标准
2019-2020年开展散煤替代区域内的本区户籍居民,每户免费安装一套(按照居住情况确定炉具型号)。
2017-2018年开展过散煤替代,但未安装节能环保炉具,有意向安装的本地户籍居民,可在2019年底前每户免费安装一套,如在2020年后再想安装的本地户籍居民,承担节能环保炉具的一半费用。
五、工作任务
(一)统筹协调推进散煤替代工作
统筹协调推进散煤治理、居民散煤替代工作,制定清洁型煤及节能环保炉具技术指标,组织完成清洁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的采供工作,以政府采购招投标形式确定1家节能环保炉具供应商,确定1-2家清洁型煤供应商。(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局、区财政事务中心、区各镇政府、区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
(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划定散煤“禁燃区”,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保执法工作,对开展过散煤替代区内燃用散煤的行为进行查处,建立举报机制,为散煤替代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区环保局负责,区各镇政府、区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
(三)规范散煤销售
依法对无照经营销售散煤行为、散煤“禁燃区”区域内及高污染区域内销售散煤行为、以及上述区域内储存散煤行为进行查处。为清洁型煤的推广提供保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区各镇政府、区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散煤运输管理
对清洁型煤运输车辆发放通行证,保障型煤运输供给。依法查处散煤运输车辆交通安全、道路运输、道路遗洒等违法行为。对没有《检查报告》的散煤不允许进入老边区。(区交通局负责,区各镇政府、区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资金筹措
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筹措工作,为开展散煤替代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负责,区各镇政府、区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
(六)建立、健全清洁型煤市场化体系建设
建立起清洁型煤生产、销售、仓储、配送一条龙的市场化、社会化体系。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清洁型煤或其他清洁能源生产企业在老边区投资建厂。制定老边区清洁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社会投资中心、区各镇政府、区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配合)
(七)建立居民散煤替代监管体系
指定散煤替代负责人,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巡查制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散煤进村入户。(区各镇政府、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局配合)
(八)加强宣传工作
组织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引导居民转变观念,让散煤清理、散煤替代工作对环境改善的意义深入人心,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撑。(区新闻媒体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区环保局区各镇政府、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工作流程
(一)清洁型煤、节能环保炉具供应商确定工作
按照公开透明、市场竞争、双向选择、经济便捷、确保质量的原则,由区发展改革局制定技术要求,以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1家节能环保炉具供应商,确定1-2家清洁型煤供应商,并与其签订《清洁型煤供货协议》、《型煤专用炉具供货协议》。
(二)入户登记工作
在确定供应商的同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辖区内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燃烧散煤采暖的入户登记工作,按照一户一卡的形式填写《老边区散煤替代居民档案卡》(附件3,以下简称“档案卡”),完善居民的基础信息,对每户居民购买清洁型煤的数量及节能环保炉具的安装情况进行登记,要注明型煤购买数量、炉具安装地点等。
(三)居民购买清洁型煤的途径
为方便居民购买型煤,在每个镇、街设立收费处,由供应商企业统一收取费用(按照登记数量收取),镇、街派专人负责将交费情况填至《老边区2019年散煤替代公示表》(附件4,以下简称“公示表”)及档案卡中。本地户籍居民,每户可免费安装节能环保炉具1套(已安装政府补贴节能炉具的不再领取)。
(四)清洁型煤、节能环保炉具的配送安装工作
由供应商企业负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协调辖区内居委会(村委会),做好清洁型煤、节能环保炉具的配送及安装工作。
(五)清洁型煤、节能环保炉具的确认工作
用户收到清洁型煤后在“档案卡”上签字。节能环保炉具安装后,并由用户确认后在“档案卡”上签字。居委会(村委会)协调做好各项签收工作。配送完成后,居委会(村委会)须将“公示表”公示七天,并公开举报电话。
(六)资金拨付工作
居委会(村委会)填报《老边区2019年居民散煤替代明细表》(附件2),并将“档案卡”、公示表公示照片以复印件形式上报所属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填至《老边区2019年散煤替代补贴资金情况表》(附件1),经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居委会(村委会)材料一并反馈至区发展改革局,并由区财政部门配合,核查无误后,按相关规定及流程由区发展改革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清洁型煤和节能环保炉具供应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居委会(村委会)要建立健全清洁型煤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填报、核实等工作,公开举报电话,坚决杜绝冒名顶替、重复享受补贴、套取资金等行为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供应商企业做好清洁型煤及节能环保炉具的宣传工作,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对外树立形象,对内凝聚人心。
(二)进一步加强清洁型煤及专用炉具安全使用教育。
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进一步加大对居民燃烧型煤和使用专用炉具的安全宣传。做到安全教育全覆盖,提高居民安全意识,及时改变不安全的日常习惯,最大程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落实散煤替代工作,严防廉政风险。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的排查和防控,建章立制、规范运行,进一步加强完善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制度和程序,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立即调查、严肃处理。
八、资金来源、分配及付款方式
(一)2019年资金来源及分配情况
1.清洁型煤按照每户购买1.2吨计算,每户需补贴340元,预计2460户(其中:2017、2018年1560户,2019年900户),预计资金83.64万元,区财政与镇级及街道财政按1:1承担,以实际政府采购金额为准。
2.节能环保炉具按照每套1500元计算,预计900户,预计资金135万元,区财政与镇级及街道财政按1:1承担,以实际政府采购金额为准。
(二)2020年资金来源及分配情况
1.清洁型煤按照每户购买1.2吨计算,每户需补贴340元,预计3460户(2017、2018、2019年2460户,2020年1000户),预计资金117.64万元,区财政与镇级及街道财政按1:1承担,以实际政府采购金额为准。
2.节能环保炉具按照每套1500元计算,预计1000户,预计资金150万元,区财政与镇级及街道财政按1:1承担,以实际政府采购金额为准。
(三)支付方式
1.节能环保炊具:根据安装节能环保炉具的实际情况,镇、街将承担资金交由区财政统一按照《采购协议》中具体付款方式将采购费用支付给供应商。
2.清洁型煤:采购清洁型煤需提前支付采购费用,根据清洁型煤采购的预计数量,区财政、镇、街于2019年5于前将清洁型煤采购费用拨付至区发展改革局,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照《采购协议》中具体付款方式将采购费用支付给供应商。
九、成立老边区散煤替代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老边区散煤替代工作顺利推进,成立老边区散煤替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统筹协调散煤替代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寅副区长(区委常委)
副组长:娄志坚政府办主任
李继海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姜海波区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刘建树区环保局副局长
聂 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志鹏区交通局副局长
周兴武区发展改和革局副局长
齐宝刚区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徐宏阁区社会投资与民营经济发展中心副主任
钱 宏区新闻传媒和文化体育中心副主任
李 刚路南镇副镇长
刘 峰柳树镇副镇长
高 鹏边城镇副镇长
刘 洋城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丛 勇老边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附件1:老边区2019年散煤替代补贴资金情况表
附件2:老边区2019年居民散煤替代明细表
附件3:老边区散煤替代居民档案卡
附件4:老边区2019年散煤替代公示表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核实煤炭资源/储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征收采矿权价款;
(二)煤炭工业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的股份构成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
(五)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
(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第二章 煤炭资源整合第五条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第六条 煤炭资源整合可以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
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井),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参与整合:
(一)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
(二)证照不全的;
(三)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
(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六)布局不合理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一)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的;
(二)重要水源地的;
(三)城市规划区的;
(四)交通枢纽区域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九条 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得整合已关闭煤矿和其它空白资源/储量。
对于下组煤尚未整体开发的,不得进行整合。第十条 县级行政区域内资源整合后新增资源面积不得超过整合前已占用资源总面积的10%;新增煤炭生产能力不得超过整合前核定生产能力的10%。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拟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15日内,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炭工业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确定关闭的矿井,应当自该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收回有关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实施关闭。对整合改造可以利用的井筒,要拆除所有设备、设施,专人看守,改造设计完成后加以利用或炸毁。第十四条 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必须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矿一井、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多井口煤矿,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矿一井的,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分立采矿许可证。
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
( 2007 年第 80 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号) ,严格产业准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生产力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 《煤炭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 号) 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发 展 目 标
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第二章 产 业 布 局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 ( 华亭) 、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 ( 东北) 、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第十三条 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第三章 产 业 准 入
第十四条 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矿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 ( 市)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5 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 万吨 /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30 万吨 /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 ( 审批) 30 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煤矿企业从技术学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产 业 组 织
第十七条 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煤矿。
第十八条 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九条 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转产发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异地开发煤炭资源。
第五章 产 业 技 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鼓励发展厚冲积层钻井法、冻结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鼓励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发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技术的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杆支护和采煤工作面金属支护,淘汰木支护。加快发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技术、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 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资源。鼓励水煤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以产业升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煤炭勘探、开采、洗选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和自主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 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控制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推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第六章 安 全 生 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洪等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控制和顶板事故防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制度。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对煤矿井下和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贸易与运输
第三十一条 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优化,形成以煤炭生产企业和大型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中小型煤炭经营企业为补充的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煤炭贸易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煤炭供、运、需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稳步发展国际煤炭贸易,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办矿。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发展铁路、水路煤炭运输,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
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煤炭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必须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
第三十六条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层气 ( 煤矿瓦斯) 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 ( 煤矿瓦斯) 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第三十八条 煤炭采选、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减少排放。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优化巷道布置,减少井下矸石产出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制定防灾减灾预案。
第九章 劳 动 保 护
第四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逐步提高煤矿职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推广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加大安全和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发展和推广职业病防治、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
第十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四条 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完善资源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形成煤炭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 ( 带) 内煤炭资源勘查。
第四十六条 支持煤炭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煤矿企业可以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煤炭生产完全成本化改革,严格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区环境治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规范煤矿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快企业主辅分离。支持煤矿企业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
第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不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十条 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煤炭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供求、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提出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发展。
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煤炭工业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