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煤炭贸易,在哪里办公司有税收优惠政策
做煤炭贸易,在哪里办公司有税收优惠政策?煤炭企业税务难题:
1、煤炭产品特殊,成本低,利润高,但进项少,因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居高不下;
2、市场公关和关系维护也需要大量的成本费用,但无法提供正规进项进行抵扣;
3、煤炭企业有大量的大额发票需求,税务局为了调控成本,也会对企业开票量进行限制,导致发票不足,税务成本高。
现目前金税四期也在部署中,煤炭企业面临着巨大挑战,如何能实现合法合规节税,是现目前煤炭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
煤炭企业节税筹划方案:煤炭企业想要解决目前的税务难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点:
1. 需要提供全额进项,进销必须匹配;
2. 纳税至少300万以上;
3. 上游尽量由矿上提供,个体可以占一部分,但占比不能太大。
煤炭企业需要清楚的一点是,今时不同往日,在金税四期部署下,企业的数据都是透明的,请勿在违法边缘试探,小则税务局喝茶,大则涉及违法犯罪。
税务筹划是为了减税,不是为了偷税漏税。现在园区对煤炭企业的要求也比较严格,一般的税收洼地不愿意接纳煤炭企业,一是煤炭企业营业额较大,能消化的园区不多;二是0进项存在风险无法把控。
现在笔者所在的园区对煤炭企业放宽要求,只要满足上述3点,即可接受煤炭企业入驻,并且不限制企业的开票量。
煤炭企业返税政策:笔者所在的园区对煤炭企业推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煤炭企业在园区成立有限公司,承接业务后在当地纳税。
对增值税进行地方留存后(50%)70%-80%的返税奖励;
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地方留存后(40%)70%-80%的返税奖励。
当月纳税后,次月月底园区会将奖励打到企业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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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企业可以在税收洼地园区成立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享受高额的产业扶持奖励,一般针对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留存基础上的奖励返还,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
具体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为5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为40%
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及时,当月纳税,次月扶持企业
针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对于企业有一定要求,企业必须能提供30%左右的进项,不然企业的开票额会有很大的限制,会存在企业虚开的风险,核定征收针对一般纳税人直接核定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为2%,能解决企业利润虚高,无法取得全额进项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以在税收洼地园区成立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享受高额的产业扶持奖励,一般针对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留存基础上的奖励返还,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
二、详细分析
煤炭行业是指以开采煤炭资源为主的一个产业,是国家能源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我国煤炭流通行业的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偏小。
三、我国主要煤炭流通模式是什么?
我国的煤炭流通企业总量约为10万家,规模偏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煤炭生产与消费企业分布较为分散,行业集中度偏低,为不同规模的煤炭流通服务商提供了生存空间。国家正大力推动煤炭开采企业的整合,煤炭流通市场也将趋向集中,这将逐步提高煤炭流通企业的市场进入壁垒,小规模煤炭流通企业的生存空间将不断缩减,大规模、跨区域的流通服务商将成为主流。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你的销售额17%计算,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的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城区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在乡镇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5%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1%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自2008年1月以后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0万元以内20%,30万元以上25%);
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主题词〕中越 合作方式 双经济特区
中越双方于2006年8月24日在北京发表了《中越联合新闻公报》,明确表示将有力地推动中越睦邻友好与全面合作关系进一步向前发展,继续共同推动“两廊一圈”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在这样大好的形势下,采取什么更好的经济合作方式来加快双边的经济合作呢?笔者在此提出了一个创新的理念――双经济特区,该方式将成为加快中越经济合作的最佳方式,具体说明如下。
一、对双经济特区的探讨
1. 经济特区
在国际经济合作中,一般把经济特区作为土地要素特殊国际转移的一种方式。经济特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划出一定的区域,该区域在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活动中采取较其它地区更为优惠的政策。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关税、降低土地使用费、提供良好投资环境等。建立各种类型的经济特区可吸引外商投资,以达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开展和加快经济发展的目的。例如,我国的深圳经济特区等。
经济特区的具体类型主要有:贸易型经济特区,工业型经济特区,科技型经济特区和综合型经济特区等。
2. 双经济特区
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即两个有边境的国家,为了促进双边的经济合作,共同决定在各自边境的地方设立经济特区,用对等的、也是最优惠的方式下来加快双边的经济合作。其主要特点是:
(1)以往的经济特区是一个国家单方面设立的,而双经济特区需要两个国家共同一起在边境特区设立。设立的地方一般选在双边主要的口岸地区。
(2)双经济特区建立的条件起码是双边的关系要达到很好的阶段。如果两国的关系处于一般阶段,还互有戒心,那肯定是无法共同在其边境地区设立经济特区,用最优惠和宽松的待遇来促进两国的经贸发展。只有双边要将经贸合作进一步深化,才会考虑采取更优惠的合作方式。
(3)双边有共同的更大的经贸合作框架来支撑。严格地讲,就是有大的规则来指导双边的经贸合作。没有这种框架为基础,合作是不稳定的。WTO框架,GMS框架,“10+1”框架均属于这种大框架。
(4)该经济特区属于双边自由贸易区协定下的新优惠方式,并带有边境贸易的特点,因此在WTO的框架下可以不用对第三方实施最惠国待遇。
(5)是两国经贸合作的最优惠、最宽松、最佳的全新方式,也带有试验性,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例如,要协调好双边经济特区采取什么样的优惠政策,采取什么样的协调机制等,尽量减少障碍,更好地对接。双经济特区的实施需要两国的密切配合,由于两国之间的差异,在政策同步等多方面,比一个国家实施经济特区要复杂些。
二、在中越边境共设双经济特区的可行性
1. 中越两国目前处于关系最好的时候
随着越南共产党农德孟总书记2006年的最新来访,使“中越两国是同志,是兄弟”的关系进一步深化。两国领导都一致强调,中越友谊是两国的财富,要保持这个财富,世世代代传下去。
2. 中越双边已经共有更大的经贸合作框架
随着越南在2006年底加入WTO,中越经贸合作最直接的大框架有三个。一是WTO,越南承诺在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内(到2011年)将达到承诺加入WTO的要求;二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越南的期限是2015年;三是GMS,中越均属于该范围。另外,还有更远的框架是亚太经合组织,其贸易自由化时间表要到2020年。
3. 中越之间还有小合作框架,即“两廊一圈”。这是越南总理先提出来,中国总理积极响应的结果。两廊是昆明-河内-海防和南宁-河内-海防,一圈是北部湾经济圈。现在已经明确了把“两廊一圈”置于GMS的框架,越南有五个省份,中国有四个省份。在小框架下,更有利于双经济特区方式的实施。中越一致同意,力争提前实现2010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00亿美元的目标。设立双经济特区也是建设“两廊一圈”的重要举措。
因此,为了加快双边的经贸合作,中越在边境主要口岸地区设立双经济特区的时机已经成熟。实际上,越南在靠中国的口岸实行的优惠政策已有很多比中国这边宽松。
三、对在中越边境设立双经济特区的建议
1. 先在中国与越南的一类口岸试点
中国与越南的边境一类口岸主要有三个,即中国东兴/越南芒街,中国凭祥/越南谅山,中国河口/越南老街。前两个在广西,后一个在云南。现在,中越为了进一步推进“两廊一圈”的建设,已经同意将“两廊一圈”纳入GMS的框架。
根据我国驻驻胡志明市经商室从越南《物资报》上获得的报道,越南拟加快越中边境地区的工业发展。越南工业部近日提出将加快越中边境奠边、莱州、老街、河江、高平、谅山、广宁7省的工业和小手工业发展。按工业部规划,上述地区的工业发展约需投资3.7万亿越盾(约2.3亿美元)。为此将优先鼓励投资于产品出口中国的工业加工、出口加工和生产包装品等领域。为尽快提升边境地区的工业水平,工业部在2010年前将不再批准新的工业园区,而集中做好现有4个工业区的基础设施和招商引资工作。这4个工业区分别为塘弄、 新东埔、北沿海和海安-芒街工业区,总面积为800公顷。越南煤炭-矿产工业集团、船舶工业集团和油气总公司近日签订协议,计划在越中边境的广宁省海霞县投资兴建海霞海港经济。该经济区将包括港口造船厂、炼钢轧钢厂、电厂和炼油厂等,总投资约150多亿美元。工程第一阶段将投资5亿美元兴建港口和经济区内基础设施。
越南已经将靠近云南的老街省作为中国深圳那样的特区来建设。中越关于在老街/河口建立中越商贸城,实行“两国一区”的全新管理模式的方案已经完成,均待国家批准。越南对靠近广西的广宁省(芒街)实行的基本上是经济特区政策。从上面的资料可以看到,越南在与广西交界的广宁省同样有很大的举动。广西为了更好地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对接,也专门加强了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开发。这样,在中越两国之间的主要口岸地区建立双经济特区的时机已经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从这个方面讲,是中国在这方面的政策落后于越南。
因此,建议在中越高层会见上,双方能进一步达成共识,尽快确定采用双经济特区的方式来加快双边的经贸合作。从长期的经贸合作看,中越通过这三个点,来带动“两廊一圈”以及在中越边境经济合作带的建设,由点成线,由线带面,全面推动中越两国的经贸合作。
2. 对云南的作用
云南省为了加快昆明-河内-海防经济走廊的建设,在基础设施方面已经先行,泛亚铁路东线——云南玉蒙段已得到中国国家发改委批准,并于2005年9月1日开工。到2007年,昆明到河口的高速公路通车。中越南有关方面已经达成共识,修建昆明至河内公路通道,并将越南海防通往中国的米轨铁路改造成与中国相同的准轨铁路。云南决定把昆明-河口中间的红河州州府蒙自市建成云南的第二大城市。这样,中国把红河州作为经济特区的条件已经成熟。中越在红河州(河口)/老街省(老街)设立双经济特区,是昆明-河内-海防经济走廊的重点支撑,不但有利于该廊的建设,而且可以由该经济特区和经济走廊辐射到中国的大西南,带动我国西部地区的开发。
3. 对广西的作用
东兴/芒街双经济特区的设立对中越双方均有重大意义。因为双边均有海,双经济特区的设立,均将有利于两国在北部湾地区的海港建设,如越南的海防港,中国的防城、钦州、北海、湛江以及海南的港口。这些港口的发展,将有利于把邻近的两个大国际海上通道连接起来,即香港和新加坡。凭祥/谅山双经济特区的设立,将对南宁-河内-海防的经济走廊起到直接支撑的作用。该特区和这条经济走廊与东兴/芒街双经济特区加在一起的效应,要辐射的不仅仅是大西南,而是更宽的腹地――中国中东部地区。
以上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不管是从中国与东盟来看,还是分别看云南和广西,中国与越南的合作直接关系到中国与东盟的整个合作。在中国与越南边境主要口岸设立新型的经贸合作方式――双经济特区,不仅是有利于中国云南和广西的发展,还可以辐射到大西南和我国发达地区,填补了在我国西部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没有经济特区的空白,有利于我国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不仅有利于中越“两廊一圈”的合作,也有利于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不仅有经济意义,还有政治意义。通过试点后,可以在中国边境全面展开,与周边国家共同设立双经济特区来加强双边的经贸合作,形成良好的周边环境,促进我国进一步的对外开放。因此,建议国家高层对该种新型的双边经贸合作方式加以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划定具体的地域范围,在与越南沟通同意后尽快实施。
煤炭行业税负率是纳税金额占收入的比例。煤炭行业税负率=纳税金额/收入*100%比如单位当年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金额是100万,实际缴纳的增值税2万,企业所得税1万,那增值税税负率就是2%,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就是1%。
碳达峰、碳中和对煤炭企业而言,绝非只是艰巨的挑战,更是难得的历史机遇,我国的经济发展决不可能离开煤炭,起码在2060年前的近40年内,煤炭仍需要发挥基础能源的作用。
今年上半年来看,煤炭企业经济形势总体向好,行业营收和利润都呈较高的增长趋势。
数据显示,上半年4284家规模以上煤炭企业营业收入12159.5亿元,利润总额(补贴后)2068.8亿元。
煤炭的利润空间是非常大的,但上头对煤炭企业的管控也愈加严格;煤炭老板都知道,做煤炭是最容易被清查的,之前山西、内蒙等地自上而下地清扫影响了多少煤炭企业,那煤炭企业该如何“破局”?
煤炭企业节税筹划方案:煤炭企业想要解决目前的税务难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点:
1. 需要提供全额进项,进销必须匹配;
2. 纳税至少300万以上;
3.上游尽量由矿山提供,个体可以占一部分,但占比不能太大。
煤炭企业需要清楚的一点是,今时不同往日,在金税四期部署下,企业的数据都是透明的,请勿在违法边缘试探,小则税务局喝茶,大则涉及违法犯罪。
税务筹划是为了减税,不是为了偷税漏税。现在园区对煤炭企业的要求也比较严格,一般的税收洼地不愿意接纳煤炭企业,一是煤炭企业营业额较大,能消化的园区不多;二是0进项存在风险无法把控。
现在笔者所在的园区对煤炭企业放宽要求,只要满足上述3点,即可接受煤炭企业入驻,并且不限制企业的开票量。
煤炭企业返税政策:
笔者所在的园区对煤炭企业推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煤炭企业在园区成立有限公司,承接业务后在当地纳税。
对增值税进行地方留存后(50%)70%-80%的返税奖励;
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地方留存后(40%)70%-80%的返税奖励。
当月纳税后,次月月底园区会将奖励发到企业账户上。
希望这条煤炭贸易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案能够帮助到您,望采纳!
采购大量的低价无票煤炭就会造成缺少进项发票,只能够选择全额纳税,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税负压力。
当然,在煤炭行业除开因为缺少进项发票的企业外也还有进项与销项是相互匹配的煤炭企业,但对于这类煤炭贸易的企业来讲依旧面临着巨大的税负压力,主要是在于煤炭行业税务局所给其企业的票据数量有很大的限制,每年甚至是每个月能够开具的票据数量少之又少。
有很多的税收洼地都在大力宣传只要有煤炭企业入驻园区即可享受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的节税,但能够做的也是针对于进销项匹配的煤炭企业,即使是这样可能每月能够开具的票据数量少之又少。现目前,笔者所在园区针对足额进项的煤炭企业每月能够开具的票据金额也是比较可观。
具体针对煤炭企业小编所在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所示:有限公司财政扶持所示优惠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50%,给予企业地方留存部分80%(即纳税100万增值税,地方留存50万,给予企业40万返还);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给予企业地方留存部分80%(即纳税100万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万,给予企业32万返还);
每月给予企业开票数量在3千万的票据,以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为企业名称;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煤炭企业需保证全额进项,即进项与销项匹配
有限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既能够解决煤炭企业存在的税负压力,也能够取得相对比较大的开票数量,解决煤炭企业一年的开票数量的一部分问题。
那么有人不禁要问:这样的方法是否真的合理合法?笔者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这个政策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因为这是根据园区所在地方政府为了提升当地财政收入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而制定出来的方案。
因此,要找对方法,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客观条件,就可以轻松合理的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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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1.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煤炭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稀土、钨、钼的税收优惠
3无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铁矿石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水资源的税收优惠
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在河北试点征收,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关于水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
1.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
1.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6)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2.下列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2)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其他与资源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
除上述所列应税品目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基本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与资源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国务院法规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1.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1)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2)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3)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2.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我提示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想要更大程度享受优惠,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需单独核算,否则不予减税。
2. 资源税减免税实行备案管理的,纳税人需要按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3.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可选择享受较为优惠的一项政策,不得叠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