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S 2020 |温州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天然气项目
日前,温州发布《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其中指出: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光伏、风电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天然气项目,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长10%以上,占比达到省定要求。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
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全市新建成充(换)电站2座(含公交专用站和城市公用站)、充电桩5600个(其中公用桩600个,自用桩5000个)。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大气办,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温政办〔2019〕35号)等文件要求,我办制定了《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美丽温州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
为打好2020年度蓝天保卫战攻坚决战,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目标,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浙大气办〔2020〕1号)、《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温政办〔2019〕35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主要目标
2020年,通过实施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浓度“双控双减”,环境空气质量继续保持稳定达标,确保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30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中市区3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5%以上(其中市区达到93%以上)60%以上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基本消除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涉气重复信访量比2017年下降30%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低于5吨/月·平方公里市区PM10年均浓度较2019年下降2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
1. 环境准入管理项目。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并运用。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落实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 产业布局优化项目。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年底前,完成11家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两高”行业产能控制项目。
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铸造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4.落后产能淘汰项目。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落实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全年淘汰120家企业落后产能,整治1200家“低散乱”企业。(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5.“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
巩固完善
“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推进块状特色经济提升行动,高水平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完成省下达的新建小微企业园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二)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清洁利用
1.清洁能源利用工程。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光伏、风电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天然气项目,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长10%以上,占比达到省定要求。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2.天然气管网建设和供气项目。
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省级干线管网建设,建成瑞安、龙港、平阳等地天然气门站,全市基本实现天然气县县通,天然气消费量达到省定要求。(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3.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项目。
严把耗煤新项目准入关,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省要求,完成省下达地方煤炭消费减量任务。(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根据省要求,开展外送电接受工作。(市发改委牵头)
4.锅炉淘汰改造项目。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完成省下达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全市实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基本完成电站燃气锅炉和1蒸吨/小时以上用于工业生产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鼓励其他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实施生物质锅炉综合整治,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建成区外应采用生物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并定期更换,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推进4蒸吨/小时以上的生物质锅炉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生物质锅炉,原则上一年内应更换一次布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参与)进一步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按时淘汰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发展绿色交通,推进洁净运输
1.运力结构调整项目。
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铁路货运量、水路货运量分别比2017年增长21%和18%,实现主要大宗货物“公转水”300万吨、“公转铁”100万吨。推动发展绿色货运,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按照《温州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推进空港毗邻区天天快递等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浙江金温铁道开发公司、温州港集团等参与)
2.公共交通清洁化替代项目。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使用比例达到80%。(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3.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温州机场集团、温州港集团、浙江金温铁道开发公司等参与)在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全市新建成充(换)电站2座(含公交专用站和城市公用站)、充电桩5600个(其中公用桩600个,自用桩5000个)。(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4.老旧车船淘汰项目。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1720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参与)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温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参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和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温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5.移动源污染排放控制项目。
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法划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区域。(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环保达标监督检查,按要求完成新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年度抽检工作。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城市车辆(指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的6a阶段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海关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参与)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体系,加强遥感(黑烟抓拍)监测数据的应用,继续推进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联网,将重点超标车辆(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管。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立完善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6.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项目。
继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完成平台对接和数据联网报送。组织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推进县级城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对进入禁用区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和实时排放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平台联网,秋冬季期间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项目。
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年底前,建成3套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完成省下达的机场岸电设施建设任务。(市交通运输局、温州机场集团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网温州电力公司等参与)
(四)强化烟尘治理,推进面源防治
1.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项目。
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三年专项行动,所有列入清单的废弃矿山实现开工,列入清单的废弃矿山交工验收率达到90%。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森林城市建设项目。
启动实施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行动,计划完成新增国土绿化114200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3.园林城市建设项目。
大力推进园林城市(城镇)创建,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年底前,建成绿道75公里。(市住建局牵头)
4.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项目。
严格实施建设工地、拆迁工地管理清单动态更新和清单化管理,所有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道路施工工地清单及防尘措施情况要“一月一更新”。完成160个房屋征收项目拆后裸露地块覆盖。(市住建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所有建设场地落实“七个100%”扬尘防治措施,出入口安装PM10、PM2.5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联网。建筑工程、拆迁工程、道路工程、管道工程等应配备自动冲洗、雾炮等除尘降尘设施。工地扬尘防治措施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相关费用纳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取费标准。未达到“七个100%”要求的工地,严格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从严查处,相关不良信息要纳入各行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市住建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规定区域内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等参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新建装配式建筑700万平方米,达到省下达的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占比要求。(市住建局牵头)
5.道路扬尘污染防治项目。
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冲洗,年底前,
市区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75%以上,县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5%以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严格渣土、砂石、水泥等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密闭式装置。加强对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检查,在各县(市、区)主要运输道路设置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检查站,严查运输过程未密闭、密闭装置破损、物料遗撒、带泥上路等违规运输行为,每月组织开展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6.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项目。
大力推广“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机制,全面推行低留茬收割技术,强化秸秆统一收集处置,减少秸秆留存。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离田利用率达到20%,全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切实加强禁烧管控,强化露天焚烧秸秆宣传和打击,在夏季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减少全年卫星遥感监测火点数,严防因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造成重污染天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7.农业氨排放控制项目。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化肥利用率达到4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开展深化治理,推进有机废气减排
1.重点园区整治项目。
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等参与)全面完成11个重点园区和集聚点废气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等参与)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具备条件的园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重点行业治理项目。
按照《温州市七类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全面完成“三个一批”整治任务。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制鞋、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包装印刷、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VOCs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要求落实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大力推进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脱硫脱硝等设施。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进一步排查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度治理,按期完成电厂煤场封闭改造等年度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3.重点企业治理项目。
完成省下达的VOCs治理、工业炉窑治理、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废气超低排放改造、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等项目。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强重点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完成国家规定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4.油品质量提升项目。
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销售分公司等参与)加大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抽查频次,全年开展油品等质量专项抽检2次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温州海事局参与)强化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管。(温州海事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开展清除黑加油站点和无合法来源证明成品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行动,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温州海事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分公司等参与)
5.油气回收治理项目。
确保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推进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销售分公司等参与)
(六)实施专项行动,推进破难攻坚
1.秋冬季攻坚项目。
制定实施2020-2021年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强化高排放行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别化管理。开展秋冬季大气执法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2.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项目。
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四大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完成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目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工业窑炉整治项目。
继续完善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重点掌握燃用煤炭及其他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全面推进达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管理。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工业炉窑。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淘汰1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取缔9台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PM2.5和O3“双控双减”项目。
严格执行国家、省VOCs治理方案,继续推进工业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包装印刷、油品储销等重点行业“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深度治理,对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按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一厂一策”。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在技术较为成熟的印刷、工业涂装(木业、家具制造、集装箱、汽车制造、船舶制造、机械制造、钢结构)、汽修等行业,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源头替代。在5家化工企业深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O3污染高发时段,加强政企协商与政策引导,推动主要O3前体物VOCs企业主动采取错时生产减排措施。VOCs重点工程较2015年累计减排量达3.2万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5.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治理项目。
加强工业臭气异味治理,完成10个工业源臭气异味治理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废物臭气处理,完成2个农业源臭气异味治理项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严格餐饮油烟污染排放执法监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七)健全监管体系,强化管理能力
1.大气监测监控项目。
继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建设,按省要求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VOCs监测。年底前,完成3个主要物流通道、2个大型港口、5个涉气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测站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2.机动车排气监测项目。
开展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完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平台。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参与)对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和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加强入户抽测,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秋冬季期间,各地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大气执法监管项目。
在基层环境执法部门配置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无人机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等执法装备。开展大气污染网格化监测监管。根据省要求推进涉VOCs企业安装电量监控设施。加强涉VOCs企业执法监管,重点查处无组织排放超标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参与)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和认定告知、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定期开展路检路查,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对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和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加强入户抽测,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秋冬季期间,各县(市、区)、功能区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参与)加强扬尘监管执法。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道路施工工地、码头堆场、露天矿山等扬尘污染防治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大气应急预警协作项目。
完善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实施应急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落实长三角区域应急预警标准,落实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配合做好第七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第二届联合国世界地理信息大会、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5.大气科技支撑项目。
加强大气科研能力建设,完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来源解析工作,支撑精准治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加强对蓝天保卫战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街道)一级要依法落实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大气办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推进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和预警提醒。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完善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挂钩的财政奖惩机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财政收费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制度。加强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关于热电联产的纲领性文件,是计基础[2000]1268号;另外发改能源[2007]141号也是重要的文件,其他的文件,各省有自己的规定,但基本都是从这两个来的。给你贴一下: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计基础[200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主题词:热电 联产 规定 通知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 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 [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 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点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
第五条 根据国家能源与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
第六条 在国务院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前,热电联产审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项目及总发电容量及25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
2. 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的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量25兆瓦以下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组织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3. 现有凝汽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工程、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和燃料结构变更与综合利用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大于5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审批,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4.外商投资热电厂工程总造价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工程由国家经贸委审批。
5.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热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热电厂项目不予审批。
第七条 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
一、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
1. 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总热效率=(供热量 +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2. 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
(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 = 供热量/(发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第八条 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并网。投产第一年按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背压机组不参加调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厂投产三年之后;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后,达不到第七条规定指标的,经报请省级综合经济部门核准,按实际热负荷核减结算电量,对超发部分实行无偿调度。
第九条 热电联产能有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热电厂应根据热负荷的需要,确定最佳运行方案,并以满足热负荷的需要为主要目标。地区电力管理部门在制定热电厂电力调度曲线时,必须充分考虑供热负荷曲线变化和节能因素,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更不得迫使热电厂减压减温供汽,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城市热力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各有关部门均应大力支持其建设,使城市热力网与热电厂配套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凡利用余热、余气、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和煤层气等作为燃料的热电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国发[1996]36号)
第十二条 在有稳定热负荷的地区,进行中小凝汽机组改造时,应选择预期寿命内的机组安排改造为供热机组,并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第十三条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以提高热能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积极支持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1.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污染小、效率高及靠近热、电负荷中心。国家鼓励以天然气、煤层气等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2. 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应坚持适度规模。根据当地热力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供热为主要目的,尽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季节适应性,可采用余热锅炉补燃措施,不宜片面扩大燃机容量和发电容量。
3. 根据燃气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具有大量稳定用气和为天燃气管网提供调峰支持特点,合理制定天然气价格。
4. 以小型燃气发电机组和余热锅炉等设备组成的小型热电联产系统,适用于厂矿企业,写字楼、宾馆、商场、医院、银行、学校等较分散的公用建筑。它具有效率高、占地小、保护环境、减少供电线损和应急突发事件等综合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广。
第十五条 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改造为热电联产。
第十六条 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供热锅炉房。当地环保与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审批其扩建小锅炉。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在供热范围内经批准保留部分容量较大、设备状态较好的锅炉做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由当地政府在三个月内明令拆除。
在现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不应有分散燃煤小锅炉运行。已有的分散烧煤锅炉应限期停运。
在城市热力网的共热范围内,居民住宅小区应使用集中供热,不应再采用小锅炉等分散供热方式。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有应积极推动环境治理和节约能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每年市政建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第十八条 住宅采暖供热应积极推进以用户为单位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新体制。从2000年10月1日起,新建居民住宅室内采暖供热系统要按分户安装计量仪表设计和建设,推行按热量收费;原有居民住宅要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改造,到2010年基本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 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电力系统方案,电力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热力管网走向和敷设方式必须由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安装、调试、验收、投产必须遵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在热电厂和城市热网的建设过程中应分别接受电力及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热电厂热价、电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制定。热电联产热价、电价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热电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效益,在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本着热、电共享的原则合理分摊,由各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指定公平、合理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发布单位的其它文件中有关热电联产的部门,凡与本文不符的应与本文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7]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规范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对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了《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热电联产 规定 通知
附件: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四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
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各地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装机总量应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全国电力发展规划装机容量范围内负责专项规划的审定,统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专项规划应当实施滚动管理,根据电力规划建设规模确定的周期(一般为三年),统筹确定热电建设规模,必要时可结合地区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优先在大型煤炭矿区内或紧邻大型煤炭洗选设施规划建设,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考虑热电联产;限制分散建设以煤矸石为燃料的小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七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设备选型应根据燃料特性确定,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和就近消化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大中型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在大型矿区以外的城市近郊区原则上不规划建设燃用煤矸石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八条 热电联产的建设分5类地区安排,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热电联产应当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条 在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和西藏)且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城市,应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取代分散供热的锅炉,以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耗。
在夏热冬冷地区(包括长江以南的部分地区)如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可适当建设供热机组,并可考虑与集中制冷相结合的热电联产项目。
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除工业区用热需要建设供热机组外,不考虑建设采暖供热机组。
第十一条 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区应当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以实现集中供热。
第十二条 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除大型石化、化工、钢铁和造纸等企业外,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热电联产项目中,优先安排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
背压型机组的发电装机容量不计入电力建设控制规模。
背压型机组不能满足供热需要的,鼓励建设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高效供热机组。
第十四条 在电网规模较小的边远地区,结合当地电力电量平衡需要,可以按热负荷需求规划抽凝式供热机组,并优先考虑利用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热电联产机组;限制新建并逐步淘汰次高压参数及以下燃煤(油)抽凝机组。
第十五条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覆盖的供热半径一般按20公里考虑,在10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
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一般按8公里考虑,在8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
第三章 核准
第十六条 除背压型机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热电联产建设方案与热电分产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热电联产年能源消耗量和在当地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低于热电分产的,方可核准热电联产项目。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提供上一款所需资料。
第十七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是项目核准的基本依据。项目核准应当在专项规划指导下进行,拟建项目应当经科学论证和专家评议后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热电联产项目在申报核准时,除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支持性文件外,还需提供配套热网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当地整合供热区的方案,已有机组改造和小火电机组(小锅炉房)关停方案,以及相应的承诺文件,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具的热力价格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和当地其他热电联产项目运行以及近三年核验情况。
第十九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在申报核准时,除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支持性文件外,还需提供项目配套选用锅炉设备的订货协议,有关部门对当地燃料来源的论证和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和当地其他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运行以及近三年核验情况。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利用多种方式解决中小城镇季节性采暖供热问题,推广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天然气、煤气和煤层气等资源实施分布式热电联产。
中小城镇季节性采暖供热应当符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先进适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积极探索应用高效清洁热电联产技术,重点开发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煤炭气化、供热(制冷)、发电多联产技术。
第二十二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在实行竞价上网的地区,由市场竞争形成;在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地区,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公布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第二十三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热力出厂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当地供热定价成本及规定的成本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煤热联动。
对热电联产供热和采用其他方式供热的销售价格逐步实行同热同价。
第二十四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优先上网发电。热电联产机组在供热运行时,依据实时供热负荷曲线,按“以热定电”方式优先排序上网发电,在非供热运行时或超出供热负荷曲线所发电力电量,应按同类凝汽发电机组能耗水平确定其发电调度序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项目检查和认定核验制度。
热电联产项目必须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发电调度机构实现联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核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竣工检查,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文件的各项要求。受托组织竣工检查的单位,应将检查结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经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方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或补贴等政策。热电联产企业与其他供热企业应同等享受当地供热优惠政策或补贴。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年度核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组织专项稽查。经查明确有弄虚作假的,责令其停止上网运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三十条 燃用煤矸石和低位发热量小于12250千焦/千克的低热值煤的项目审批核准,应按照燃煤项目进行管理,适用本规定以及其他燃煤项目的有关项目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要求,在确保电力、热力接续稳定供应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整合,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全面关停淘汰中温中压及以下参数或未达到供电煤耗标准、超低排放标准的低效燃煤机组,推动煤电机组节能提效升级和清洁化利用,到2025年,全省煤电机组供电煤耗降至295克标准煤/千瓦时左右,煤电装机容量控制在1亿千瓦左右。
从要求中不难看出,山东对于煤耗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简单来说到2025年供电标煤耗降至295克标准煤/千瓦时,这个标准其实已经很高了,当下仍然十分流行的300MW机组供电标煤耗大多数都达不到这一标准。而且2021年底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供电标煤耗已经低到302.5克/千瓦时,也就是说未来四年山东省供电标煤耗需要下降7.5克,业内人士都知道,如果不大规模淘汰落后机组,仅凭改造和运行调整其实是很难完成的,届时将会有大批燃煤电厂关停,带来巨量的财产损失和人员安置难题。
而在此前2021年四月份山东省发布《山东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时,对于燃煤电厂的供电标煤耗要求是304克/千瓦时,而且对于小型背压机组和抽凝机组相对宽容,一个电厂允许一台抽凝机组运行。并且提出了上大压小的减量替代方案。但时隔半年标准就又提高了很多,可以预见,未来随着碳中和政策不断加码以及能耗双控目标日趋严格落实,山东省对于燃煤电厂的政策将会进一步收紧。
值得注意的是,在去年四月份的文件中还提到对于民生供热及工业用汽方面需保留必要的热电联产机组,但是在最近的政策上已经将此条件改为对300MW及以上大容量机组的改造,这也是一个趋势,当前新建供热机组多采用300MW以上大容量、高参数热电联产机组或更清洁的燃气机组。并且早在2019年,山东省海阳市就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实现全城区核电供热,为将来山东省大力建设核电站替代燃煤电厂提供有力支持,也为将来大规模清洁供热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其实,当前山东省已经是清洁能源大省。截止2021年底,山东电网并网风电、光伏发电容量突破5000万千瓦,达5048万千瓦, 继内蒙古、河北之后,居全国第三位。而且2020年发电量占比就达到了15%,这样的比例其实对于电网安全运行已经构成影响,若未来提升到20%,势必会有大量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法正常上网。造成资源浪费,其实,现在山东省很多地区已经暂停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当前主要以集中式光伏电站配套一定比例储能空间来达到电网稳定运行。这样未来四年,山东省在这方面的投资又将是天文数字。
综合来说,未来山东省大批燃煤电厂关停势在必行,尤其是作为重化工业大省的山东省内存在的大量企业中小型燃煤自备电厂将会是关停的重点。
大规模集中式住宅区级太阳能供热技术,是“小城镇绿色住宅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课题中重要的研发内容。该技术将根据地域和资源条件,以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为小城镇住宅区进行区域供热(仅提供生活热水或同时提供生活热水和采暖)为主要攻关对象,在调查研究我国小城镇供热基础设施状况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合理确定技术经济指标,开发出适用于小城镇自主配套的关键技术,并进行产业化集成和示范工程应用。
住宅区太阳能热水技术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性的能源危机导致了世界各国(特别是欧洲)对节约能源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视,推动了太阳能热利用的迅速发展。太阳能热利用分为低温(80℃以下)、中温(80~350℃以下)、高温(350℃以上)三类利用系统。属低温段利用的太阳能热水技术,是目前发展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太阳能利用技术,其产品性能稳定,系统运行成本低,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目前,全球的住宅用太阳供热系统基本上分为分户供热、集中集热分户供热、大规模集中式供热3类系统。由于全球各地区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人口密度和居住形态等方面存在差异,各类系统的工程应用情况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比如,以独立式住宅为主的住宅区多采用分户供热系统,而以集合住宅为主的住宅区则多采用其他两种系统。再如,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太阳能供热系统作为夏季生活热水的主系统、冬季采暖的辅助系统�另一些国家则将其作为全年供热的主系统�还有一些国家将其作为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或与其他可再生能源组合使用、减少常规能源使用、减排CO2的一种手段。此外,各国对太阳能使用所采取的激励机制和政策不同,也使得用户选择的系统类型不尽相同。
太阳热水器产品共有平板型集热器、真空管集热器、闷晒式热水器三种类型,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方式主要有自然循环、强迫循环、直流式三种。整个太阳能供热系统多由集热器、贮热水箱、管道、控制设备和终端设备等构成,根据循环方式有些系统还需配备不同的膨胀水箱、热交换装置和循环泵。同时,由于太阳能不稳定的特点,还需要为系统设置其他组合热源,以保证太阳能系统的正常运行。
分户系统的集热器多布置在住宅建筑的屋面、墙面、遮阳、阳台栏板等部位。而今,一些可替代屋面、可与屋顶窗模数协调并组合在一起、可作为阳台栏板的集热板已出现,用户可选择的集热器将更便于在住宅建筑上安装,同时,随着太阳能与建筑整合设计观念的引入,集热器的安装与更换,将如同在计算机主板上插各种卡一样规范、便捷。集中式系统的大面积集热器一般会采取阵列形式布置在建筑屋面或室外空地上,还可以通过几个分开布置的集热器阵列,组成一个大的集热系统。
太阳能供热系统的贮热水箱,需根据供热负荷和系统类型进行配置。大的可超过一万立方米,实现长期跨季节蓄热,小的仅考虑当天或一周短期蓄热容量即可。当太阳能供热系统与原有市政供热设施相连时,也可以不设蓄热水箱,直接进行循环。
目前,我国投入使用的住宅太阳能供热系统,多为仅提供生活热水的分户系统。大规模集中式太阳能供热系统,多用于学校、酒店、游泳池、宿舍。近几年来,以单栋集合住宅等为供热基本单元的集中集热分户供热系统开始出现,但大规模集中式住宅区级太阳能供热系统的工程应用仍然处于空白,与国外相比,我国有待于在大规模集中式生活热水和采暖系统的集成和应用上尽早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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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借鉴的欧洲大型太阳能热力站工程技术经验
欧洲各国由于重视节能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加上城镇和郊区基础设施完善,多年来积累了对供热基础设施进行节能改造、兴建可再生能源供热(生活热水和采暖)设施的大量经验。
欧洲各国的城镇基础供热(basicheating)大多是由区域供热(districtheating)设施提供的。而中欧、北欧国家的供热设施最为完善,传统上多采用建设大型热力站的方式为住户供热,这就使得大型太阳能热力站(Large-scale Solar Heating Plant)技术在欧洲得到了大量的工程应用。
欧洲大规模太阳能热水技术的工程应用普遍具有以下特点:
�统一规划设计
�新建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并存,系统类型多样
�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辅助系统与区域供热系统结合
�全天候运行
�既提供生活热水,也提供采暖
�整合供热先进技术和设备,系统效率高
�多元化组合能源系统(燃气、燃油、燃木屑、生物质能、电等)。
�平板式集热器为主,安装部位有屋面、墙面、地面,可替代屋面板(德国、挪威)、与屋顶窗合(丹麦)等。
丹麦Marstal太阳能热力站为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利用太阳能和生物燃料替代废油为当地居民2700人提供区域供热。丹麦的另一座AEroskobing太阳能热力站,总集热面积4900m2,为550户居民供热,相当于每户平均安装太阳能集热面积9m2,年供热能力2.1GWh,相当于全年热负荷16~18%,夏季可提供相当于全部需求75%以上的热水,其余用热需求由燃秸秆锅炉完成。上述两座热力站均通过新建太阳能供热系统,与原有区域供热设施相连,并采用热泵技术进行蓄热,以提高太阳能供热的比例。
瑞典Kungalv太阳能热力站,是城镇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总投资273万欧元(273欧元�m2集热器),邻Munkgarde区域热力站而建。该区域热力站由设计能力为5MW的太阳能热力站与一个12MW的燃木屑锅炉、两个12MW的燃油锅炉相连,配备了1000m3的蓄热水箱,800个面积为12.5m2的平板集热器按阵列布置在一块废弃的农田上。2002年,太阳能供热系统的产能已接近4GWh,整个热力站的年供热能力接近90GWh。
芬兰赫尔辛基北部的维埃基新城,2002年建成“生态维埃基(Ekoviikki)”居住宅区大型太阳能热力站系统,系统由8个多层住宅系统复合而成,每个多层住宅系统有80~250m2的集热面积,总集热面积共1248m2。集热器安装在坡屋面上,每块集热器面积特制为10m2。太阳能热力站与居住宅区低温循环供暖系统联合使用,为368户、35625m2的住宅提供生活热水和供暖。目前,50%以上的采暖和生活热水可由太阳能提供。太阳能热力站建设费用80万欧元,而太阳能热水系统所增造价,仅使住宅销售价格提高了0.5%。
大型太阳能热力站的优势在于整合能源资源结构、整合优势供热技术和设备,提高区域供热效率。但是,由于一次性投资大、回报时间长等原因,造成大型太阳能热力站在欧洲市场上缺乏经济竞争力,但从技术的层面来讲,欧洲的工程技术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另外,开发和利用太阳能,在我国小城镇建设住宅区级太阳能供热系统,不仅仅是解决对于某些国家和地区来说的能源绿不绿(如欧洲)或用不用(如美国)的问题,而是要解决能源有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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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城镇住宅预调查看应用前景
2004年3~6月,课题组通过《小城镇建设》2004年3月刊和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网站,采用问卷形式进行了小城镇住宅预调查。从被调查住户得到有关初步统计结果如下:
小城镇住宅区拥有的市政基础设施中,供暖18.2%,供水90.9%,供电98.0%,供气18.2%。
家用能源种类(多选项)电71.4%,煤55.4%,天然气3.6%,煤气10.7%,液化气(罐)73.2%,沼气1.8%,薪柴10.7%,太阳能19.5%。使用上述2种能源组合28.6%,3种能源组合35.7%,4种及4种以上能源组合14.3%。
采暖方式(多选项)自家煤炉40.0%,集中采暖14.5%,空调34.5%,电暖气21.8%,无采暖18.2%,其他1.8%�上述采暖方式2种组合23.6%,3种组合3.6%。认为当地住宅采暖系统需要改进的住户占39.4%。
采用太阳能供热水用户非常多占18.2%,有一些占39.4%,非常少占27.3%。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用户个人安装占87.9%,集体安装占12.1%。
从以上结果可以看出,一方面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多数小城镇住户采暖问题多靠自行解决,同时采暖所用能源构成复杂,液化气、电和煤仍是小城镇所依赖的主要能源形式�另一方面太阳能热水技术、特别是大规模集中式太阳能供热技术尚未向小城镇渗透和扩展。
我国近10年来太阳热水器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已拥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不靠政府补贴的巨大市场。但是,尽管我国太阳能热水市场的总量在世界上居于首位,但人均却只有中等水平。加强太阳能热水技术、特别是集中式太阳能供热技术的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工程应用,将成为推动和扩大太阳能产品市场发展的有效途径。可以预言,如果说分户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为中国成功地启动了太阳能热水产品市场的话,那么根据气候特点和太阳能利用条件,统一规划和建设大规模集中式住宅区级太阳能供热系统,可以使太阳能热水产品市场得到进一步扩大,并为小城镇住宅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不难看出,小城镇未来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产品市场的潜力更为巨大,如能通过技术开发和市场引导,可以有效地利用太阳能为小城镇住户改善生活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一方面,通过规划设计合理的太阳能供热服务半径,不仅可以实现为小城镇住宅区提供生活热水、还可以实现为小城镇住宅解决基本采暖的目标。另一方面,对于现有小城镇住宅区的供热基础设施的节能改造来说,建设与原有供热设施相结合的大型太阳能热力站,通过合理的能源组合,实现增效和节能,可以有效地减少常规能源的使用,减少CO2排放,保护小城镇生态环境。
本报记者 周熔熔 通讯员 蔡苓
提起发电厂,人们总会联想到烟雾滚滚的烟囱和轰鸣的机器。事实上,这些只是过去“小火电”的“专利”。如今,走进江苏淮阴发电有限公司,仿佛置身于清新、美丽的花园。
就在2006年,淮阴发电有限公司还是一个机组容量仅23.4万千瓦的“老火电”。这个有着52年历史的老企业是如何迈上淮安经济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并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动力保证?
节能减排创建绿色家园
根据地方大中型企业对供热的需求逐步凸显的外部条件和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的政策,淮阴发电有限公司利用地处市西南工业区中心的地理优势,多次对老机组实行供热改造,供热管网总长已达30多公里,沿线淮阴卷烟厂、清江棉纺厂、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几十家企业、医院、宾馆、居民小区成为主要热用户群,企业从一个纯发电厂转变为热电联产企业。
与单纯发电相比,热电联产具有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空气质量、补充电源、节约城市用地、改善城市形象等优点,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发展。但是,由于设备老化、历史负担重等原因,虽几经努力,淮电发展仍然举步维艰。2005年的发电量不足10亿千瓦时,供电煤耗高达450克/千瓦时,而且,市区不断增长的热负荷令企业蒸汽供不应求,供热网络沿线仍然存有各类小锅炉数百台,严重污染市区环境。
2006年,淮电人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果断拆除了内部能耗高、污染重、效率低的6台机4台炉共12.4万千瓦机组容量,以热电联产形式,在原址上马了一台30万千瓦级热电机组,此举与后来国家对发电企业实施“上大压小”政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不谋而合。2008年4月,30万千瓦级热电机组成功投运,这是全国最大单机容量的热电联产机组,它的投运可减少市区烟尘排放量每年4000多吨,年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6000多吨,年节约标煤29.49万吨,为地方财政增加税收1亿多元。目前,以淮电为中心的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已拆除了278台小锅炉,极大地改善了市区投资环境。
面临着又好又快的发展趋势,肩负着改革创新的发展重任,淮电没有停下前进的脚步。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淮安城市总体规划,公司拟拆除老厂2台5.5万千瓦供热机组,二期再新建一台30万千瓦级热电联产机组,争取年内动工。二期30万千瓦级热电工程将以全新的设计理念打造工业风景线,与市区正在建设的古运河风光带充分融合,美化亮化港口,令其成为淮安建筑的一大特色,体现千年古城、文化淮安的风韵。与此同时,淮电尚有两个新建项目有待开发。一是根据市开发区经济发展迅猛,热负荷增长较快的现状,计划在此开辟新的电源、热负荷增长点,新建两台60万千瓦级热电机组,彻底改善经济开发区环境面貌,促进经济发展。二是国信集团将总投资26亿元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项目正式交给淮电实施。该项目是响应国家“适度发展天然气发电”和省委、省政府支持苏北发展的战略部署,由省国信集团在淮投资建设,规模为4×390MW机组,一期建设2×390MW机组。届时,一个集热电、燃气发电于一身的新型节能环保型电厂将矗立在淮安这块绿色的家园。
秸秆利用建设生态淮安
生物质能是当今世界上仅次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第四大能源,是一种很好的清洁可再生能源。我国是农业大国,每年仅农作物秸秆产量约为7亿吨,这些农作物秸秆除部分用于农村炊事取暖、饲料加工、秸秆还田和造纸、板材外,约有一半被废弃烧毁,仅有15%的燃烧效率,是农村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
2006年,淮电公司受江苏省国信集团委托,在淮安市楚州区建设了一座秸秆发电厂。由于秸秆发电是近年来刚起步的新兴产业,国内已经投产的秸秆发电项目基本以引进国外设备和技术为主,燃料采用棉花秆、玉米秆等硬质秸秆和软质稻麦秸秆为燃料发电还没有应用先例,其关键技术———秸秆输送系统尚无成功经验可以借鉴。
淮电公司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难题:秸杆收购难,秸秆的供应和质量制约着项目向前推进;秸杆输送系统难,因稻麦软秸秆的流动性差、柔韧性强等特性,在输送环节中易发生缠绕,整包切割过程中易起火;锅炉运行难,秸秆锅炉腐蚀性大,会影响锅炉使用寿命。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借鉴,一切都要靠自己去探索。
淮电公司与地方政府紧密配合,在秸秆电厂周围设立6个秸秆收购站和22个秸秆收购点,通过政府行政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形式,以“农户+经纪人”的模式,达到了“屯草于田,藏草于农”的效果。
秸秆收购工作得到了淮安市、楚州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政府采取了秸秆禁烧、培育经纪人、与乡镇签订责任状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司秸秆收集工作。楚州区委区政府多次组织召开全区各有关部门、乡镇级主要领导人会议,布置秸秆的收集工作,制定相关实施办法,还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对农户宣传秸秆储存的重要意义,提高农户储存的自觉性。同时,淮电组织技术人员召开几十次输送系统方案专题研讨会,多次将秸秆送到相关厂家,进行秸杆打包、破碎和输送实验。经过上百次的改进、调试、实验,终于解决了技术上的难题。
2007年11月9日,我国第一台采用国内设备,以软质稻麦秸秆作为燃料的秸秆发电项目在淮安建成投产,开创了我国软秸秆发电的先河,已申请并被受理7项国家专利,成为国内农作物秸秆发电的示范企业。
截至2008年6月16日,新建的淮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已安全运行290天。预计本年度发电量1亿度,消耗秸秆25万吨,增加农民收入50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