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促进煤炭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有哪些措施?
对陕西来说,煤炭消费需求量刚性增长的基本态势短期内不会改变,为落实煤炭"去产能"各项任务目标和实现地区煤炭产业升级与绿色转型,应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从产业链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对现有煤炭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进行改造和优化。应做优能化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兰炭产业集群,大力推广燃煤替代,推动兰炭产业供应链升级,发挥绿色金融优势,促进产融结合,推动传统能源向智慧能源转型升级。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1月13日,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大型煤炭基地煤炭生产能力占全国总生产能力的95%左右;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到2020年,厚及特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采区回采率分别达到70%、85%和90%以上;鼓励对“三下一上(建筑物、铁路、水体下,承压水体上)”煤炭资源、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充填开采。到2020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5%;在水资源短缺矿区、一般水资源矿区、水资源丰富矿区,矿井水或露天矿矿坑水利用率分别不低于95%、80%、75%;煤矿稳定塌陷土地治理率达到80%以上,排矸场和露天矿排土场复垦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新增煤层气探明储量1万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4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20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井下抽采200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实现应选尽选;重点建设环渤海、山东半岛、长三角、海西、珠三角、北部湾、中原、长株潭、泛武汉、环鄱阳湖、成渝等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及一批物流园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燃煤发电技术和单位供电煤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7个百分点,煤炭转化能源效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低阶煤炭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研究取得积极进展,新型煤化工产业实现高效、环保、低耗发展;实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1月29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表示,政府将不再批准东部地区煤矿项目。
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规定,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铁路本线运输煤炭(指发、到站均在本线的煤炭)运价率每吨公里同步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9.01分钱提高到10.01分钱。取消马玉等3条铁路本线及跨线货物运输、长荆等10条铁路跨线货物运输特殊运价,改为执行调整后的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
3月2日,由工信部、财政部共同推出《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初步设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力争节约煤炭消耗1.6亿吨以上。
3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为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化示范,进一步规范示范工程标定评价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
3月25日,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对优化煤炭开发布局、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加强煤炭规划管理等工作,提出十条具体意见。
4月14日,发改委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提出将在全国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将切实维护煤炭生产建设秩序,促进供需总量平衡。
4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定义、减税方式、备案资料等进行明确。
5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提出,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
5月7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和《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旨在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调整产业供需结构。
6月3日,发改委、能源局和煤矿安监局共同下发的《关于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的通知》称,需落实多项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的相关治理措施,其中包括建立电煤合同执行与发电量奖惩挂钩制度。
7月9日,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促进煤炭资源税管理的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此外,自2014年7月14日,发改委联合煤炭行业相关单位、企业、政府等召开脱困工作联席会议,到目前已经连续召开了31次,会议中都将依法依规限制产量,改善供求关系作为重点工作来布置和研究。旨在改善国内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煤价大幅下跌的现状。
( 国发 [2005]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一次能源结构中,煤炭将长期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改革开放以来,煤炭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生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治理滞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突出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煤炭需求总量不断增加,资源、环境和安全压力进一步加大。为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 二) 发展目标。从 2005 年起,用 3 ~ 5 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 5 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 三) 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 四) 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 五) 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 (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 ( 煤炭行业) 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 ( 煤炭行业) 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 六) 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 七) 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 “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 “三同时”制度 ( 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
( 八) 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 九) 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发布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 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 ( 或国债资金) 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 十) 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 十一) 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 “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物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 十二) 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 十三) 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 十四) 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 十五)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 十六) 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 ( 国债资金) 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 十七) 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 ( 煤层气) 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对瓦斯 ( 煤层气) 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 十八) 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 十九) 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 二十)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 二十一) 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 “三同时”制度。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 二十二) 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 二十三) 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定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 二十四) 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 1998 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 二十五) 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 二十六) 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 二十七) 提高矿工生活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井下矿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制定或提高煤矿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各类煤炭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矿工收入水平。继续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
( 二十八) 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中介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安全评价、市场开发、信息咨询、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咨询,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抓紧制定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认真研究解决煤炭工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
二○○五年六月七日
严良 洪文志
(中国地质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我国国土幅员辽阔,从总量上看,煤炭资源十分丰富。据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反复计算和论证,截至2002年底,已探明可直接利用的煤炭储量1886亿吨,人均探明煤炭储量145吨。另外,包括3317亿吨基础储量和6872亿吨资源量共计1万多亿吨的资源,可以留待后人勘探开发。丰富的煤炭资源使得国民经济发展不断加快,但是在开发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煤炭企业的安全和利用结构上。
一、我国煤炭行业安全和利用的现状
(一)我国煤炭行业的安全问题
煤炭是中国的基础工业,也是生产事故最多的行业之一,屡屡发生重大灾难性恶性事故,给家庭、企业和社会带来重大灾难,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成为国民经济稳步快速发展的隐患之一。
据统计,中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是世界主要产煤国煤矿死亡总人数的4倍以上,百万吨煤的事故死亡率是美国的160倍,是印度的10倍。2005年,阜新孙家湾煤矿2·14特大瓦斯爆炸死亡214人,2.15云南曲靖松林村煤矿瓦斯爆炸死亡28人,3·9山西交城香源沟煤矿瓦斯爆炸死亡28人,3·19山西朔州细水煤矿瓦斯爆炸死亡72人……一起起重大事故震惊了国内外。每年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测算在1000亿元以上,加上间接损失达2000多亿元,约占GDP的2.5%。
从个人安全来看,中国的职业病危害也十分严重。近年来每年新发职业病例数均在万例以上,并逐年上升,增长率超过10%。据中国工程院的研究报告表明,中国每年因各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500亿元以上,约占GDP的2%以上。
(二)煤炭的利用结构单一
由于煤炭生产受地质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经济运行中很容易出现效益下降或亏损的局面。更重要的是煤炭的利用单一,忽视了相关共伴生矿的开采和利用,导致效益低下。为保持煤炭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需要建立相关补充产业。开采和加工矿产品是煤矿的产业优势,以开发利用共伴生矿产作为煤矿的补充产业是一条有效可行的途径。
二、我国煤炭行业安全和利用的对策分析
(一)汲取国内外经验,加强安全生产
1.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经验
美国是世界产煤大国,历史上重大恶性事故也曾多次发生,年死亡人数曾达3000多人。但经过严格的治理整顿,美国煤矿安全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已成为美国最安全的行业。
(1)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管理。美国政府对煤矿安全科研工作的投入很大。联邦政府每年拨一定数目的款项用于科研工作,其中一半以上用于支持煤矿安全和保健科研项目。
另外,美国除国家有完整的安全监察体系外,各州政府也设有负责矿山的安全人员。他们和联邦政府的监察人员密切协作,相互支持。矿业总公司也有自己的一套业务保安系统,管理人员有严格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分工明确,每个人的职责、权限及上下级的关系都有明文规定。矿长、工长都必须经州政府一级机关考核,发给证书,才能在本州煤矿任职。
(2)实行全员强制性安全培训。美国对煤矿的管理人员和矿工的安全培训非常重视。如1983年美国重新修订的《矿山安全规程》对安全健康培训作了详细规定,并必须接受安全基础知识的培训和法规的教育,矿工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才能上岗工作,在有经验的矿工带领下,实习半年后才能独立工作。除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外,每个煤矿都把安全贯彻到一切工作中,还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活动。此外,美国煤矿主还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资助矿工继续教育和培训,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实际技术能力和防灾、救灾能力。
(3)矿工参与安全管理。美国煤炭公司强调以人为中心的管理,煤矿管理风格的特点是开明和开放。美国的管理作风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果矿工对管理人员有意见,可以向他的队长投诉,队长有责任处理这类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给予解决。
(4)工会参与安全管理。工会组织设有专人对矿山随时进行安全监督。美国矿工工资也是由联合矿工工会等代表工人与资方煤矿经营者协会谈判商定的,并规定了井下工人在地面脱产培训的标准工资。联合矿工工会还和煤矿经营者联合建立了煤矿工人培训教育基金。
(5)强制执法。为了安全,企业花巨资购买安全设备。对于不合标准的小煤矿,强制关闭。安全状况大为改观,死亡人数不断下降,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损失大大减少。
2.汲取国外经验,加强我国煤炭行业安全管理
一般来说,依靠科技进步,创造本质安全化的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必然选择。为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内外经验,建立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包括建立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和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加强检查和培训。我国监察部门应经常性地、不定期地、随机性地深入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而不能只限于事故后追查原因、追究责任。应树立预防为主、防范为主、消除隐患、杜绝事故的观念。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监察重要,培训比监察更重要。对参观者也毫不例外,凡入井者都接受一次安全教育,并签字保证执行。各矿业公司有自己的安全培训中心,并设有模拟工作面和各种设备,对职员和工人进行定期培训,以适应生产和安全的要求。
(2)加强国家监察队伍的建设并提高业务和执法水平、装备水平。依法行政和依法监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方式。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造成特大事故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治,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然而,目前我国监察队伍整体状况不甚理想,队伍整体业务素质不齐,专业门类不全,有的人员半路出家,不懂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察执法水平还不到位。为此,加强国家监察队伍的建设刻不容缓。
(3)实行严格的逐级负责制。企业要严格实行逐级负责制,明确各级的安全责任并落实到人头上,各司其责,分工明确。每个人的职责、权限及上下级关系,都应有明文规定。
(4)建立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安全制度文化和安全物态文化。2005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强调加强安全生产要重视五个要素,第一个要素就是安全文化。从文化的形态来说,安全观念文化是安全文化的精神层,安全行为文化和安全管理文化是安全文化的制度层,安全物态文化是安全文化的物质层。我们应运用各种有效的安全文化建设手段,通过班组及职工的安全文化和现代的管理经验来建立安全文化模式。
(二)加强煤矿综合资源的开发利用
1.我国煤系共伴生主要矿物种类及赋存概况
煤系共伴生主要矿物种类有:高岭土(岩),我国煤系高岭土(岩)资源量很大,现已探明的储量达16.73亿吨;石膏,目前预测我国煤系共生石膏储量达115.7亿吨,超过世界其他国家石膏探明储量的总和;石墨,现已探明煤系中石墨资源储量达5251.64万吨,占世界已探明石墨资源量的40%以上;硫铁矿,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煤系硫铁矿保有储量为34.64亿吨;还有油页岩、膨润土等等。这些煤系共伴生主要矿物种类繁多,如果能够进行综合资源开发利用,不仅可以取得经济效益,而且还能带来环境、安全和资源等多重效益。
2.煤矿综合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资源效益
开发利用煤矿共伴生矿物,经济效益是显著的。据测算,建年产3000吨用高岭岩生产4A分子筛加工厂,约需投资500万元人民币,投产后年利税可达700万元人民币,2年后即可收回投资;建年产5000吨用膨润土生产活性白土加工厂,投资约需500万元人民币,年利税可达280万元人民币,投产后2年就可收回投资。煤矿可以根据本矿共伴生矿物资源的具体条件,有选择地逐渐形成规模,成为煤矿的补充产业,对保持煤矿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是行之有效的途径。同时,对煤矿进行综合资源开发,还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并可以减少矿井瓦斯向大气中的排放量,从而减少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社会效益。
3.煤矿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
煤矿综合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效益十分显著,我们应将共伴生矿物的开采、煤层气开发列入生产计划,使煤炭开采与其伴生矿物开采及煤层气开发协调有序地进行。
首先应加强煤系共伴生矿产开发利用方面的科研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对煤矿开发利用共伴生矿产也应给予鼓励,并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和政策优惠。地质勘探部门在勘探煤炭资源中要将共伴生矿物的勘探与煤同等对待,为煤矿综合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可靠的依据。煤矿设计部门应考虑共伴生矿物的开发利用问题,并在设计中予以体现,为煤矿建成投产后的综合资源开发提供保证。
三、深化改革,加强煤炭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增强煤炭企业管理能力
当前,我国煤炭产业正面临着日趋激烈的竞争,已经到了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煤炭产业发展的新阶段。在煤炭结构调整中,要把煤企做大,提高市场集中度,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同时又要把煤企做强,发展多元产业链,调整产品,增加煤炭产品的附加值,提高我国煤企的国际竞争力。在这里,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水平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不可否认,我国煤炭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落后于我国各行业改革。国家近几年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我国大多数煤炭企业管理结构仍没有发生多大变化,给我国煤炭行业的安全和综合利用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也严重影响着煤炭企业的产品结构与技术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流程再造。
因此,应该对我国煤炭企业进行深化改革,加强煤炭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增强煤炭企业管理能力。发展煤炭工业公司、煤炭控股公司,形成协作。在更高、更深层次上建立煤企联合,形成以融资、控股、参股为主要纽带的煤企系列。只有在现代化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才能更有效地处理好我国煤炭行业安全和利用问题。
参考文献
[1]李金柱.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开发与利用技术.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98.
[2]朱永峰,孙世华.矿产资源经济学.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3]王显政.美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1.
[4]罗云.现代安全管理.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3.
作者简介
[1]严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2]洪文志,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 2007 年第 80 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号) ,严格产业准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生产力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 《煤炭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 号) 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发 展 目 标
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第二章 产 业 布 局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 ( 华亭) 、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 ( 东北) 、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第十三条 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第三章 产 业 准 入
第十四条 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矿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 ( 市)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5 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 万吨 /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30 万吨 /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 ( 审批) 30 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煤矿企业从技术学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产 业 组 织
第十七条 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煤矿。
第十八条 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九条 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转产发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异地开发煤炭资源。
第五章 产 业 技 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鼓励发展厚冲积层钻井法、冻结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鼓励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发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技术的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杆支护和采煤工作面金属支护,淘汰木支护。加快发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技术、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 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资源。鼓励水煤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以产业升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煤炭勘探、开采、洗选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和自主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 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控制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推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第六章 安 全 生 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洪等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控制和顶板事故防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制度。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对煤矿井下和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贸易与运输
第三十一条 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优化,形成以煤炭生产企业和大型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中小型煤炭经营企业为补充的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煤炭贸易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煤炭供、运、需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稳步发展国际煤炭贸易,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办矿。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发展铁路、水路煤炭运输,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
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煤炭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必须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
第三十六条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层气 ( 煤矿瓦斯) 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 ( 煤矿瓦斯) 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第三十八条 煤炭采选、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减少排放。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优化巷道布置,减少井下矸石产出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制定防灾减灾预案。
第九章 劳 动 保 护
第四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逐步提高煤矿职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推广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加大安全和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发展和推广职业病防治、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
第十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四条 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完善资源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形成煤炭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 ( 带) 内煤炭资源勘查。
第四十六条 支持煤炭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煤矿企业可以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煤炭生产完全成本化改革,严格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区环境治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规范煤矿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快企业主辅分离。支持煤矿企业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
第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不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十条 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煤炭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供求、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提出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发展。
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煤炭工业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炭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是呈现震荡走势,2017年,全国新增煤炭查明资源储量达到815.6亿吨,创近年新高。据自然资源部发布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新增煤炭查明资源储量较2017年同期有所下滑,全年新增查明储量为556.1亿吨。
据自然资源部统计显示,2013年以来,我国煤炭查明资源储量持续提升。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中国矿产自然报告 (2019)》显示,2018年我国煤炭查明资源储量为17085.73亿吨,同比增长2.5%。
从消费量来看煤炭行业发展
从消费量来看,2019年,全球煤炭消费总量为157.86EJ,比上年下降0.6%,这是六年来第四次下降,煤炭在全球一次能源中的比重下降到27.0%,为16年来的最低水平。煤炭消费量排名前十位的国家分别是:中国、印度、美国、日本、南非、俄罗斯、韩国、印度尼西亚、德国和越南。
除中、印、美、日四大煤炭消费国排序不变外,第5到10位排名位次均发生变化。其中越南超越波兰成为第10大煤炭消费国。 世界前十大煤炭消费国中,亚洲独占6席。2019年,中国煤炭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51.7%,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
几点具体建议:
1.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率的技术。通过科技攻关,解决难采矿床的系列重大技术难题,建立起难采矿床安全、高效开采的综合技术体系。
2.认真抓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加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加快煤炭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单井生产能力、办矿水平、抗风险能力和安全生产能力,逐步解决我区煤矿乱、弱、密的状况,使我区的煤炭产业逐步走向安全、健康的发展轨道。
3.提高煤炭废弃物利用率,实现无废开采及环境和生态修复的技术,包括矿山开发环境生产影响评价标准体系研究,开发尾矿,矿石综合利用新技术,发展生产过程中节水和水循环利用技术;矿山生态修复技术等。
4.强化煤矿资源保护及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观念,严格执法管理。要认识到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结构,同控制人口增长,保护生态环境一样,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事关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
5.认真做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调整和优化资源利用产业结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要有利于保持总量平衡,调整产业结构,兼顾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合理规划煤炭工业布局,妥善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资源效益的关系。
6.确立“把地下的黑色宝库挖出来,把地上的绿色宝库建起来”的环保、煤炭建生态矿区的发展思路,制定矿区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
摘要:循环经济对企业不仅仅是一种资源综合利用的手段,而且是一种新的机遇与选择,是新的产业增长点。本文提出了发展煤矿循环经济的原则、模式、基本思路、支撑要件和把握要点。
关键词:循环经济;“3R”原则;四种模式;三个关键点;四个支撑要件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产业科学理念,是一种低投入、高利用和低排放的先进生产力的杰作。循环经济以物质资源的循环为基本形态,形成一个“资源(能源)→产品→再生资源”物尽其用的闭环式流程,通过对现代工业生产的流程再造,把经济活动对自然与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力降低到最小程度。循环经济借鉴于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食物链网”的思路,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3R”原则,可以从根本缓解在煤炭采掘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尖锐冲突,是21 世纪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那么理所当然也应该是煤炭企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按照市场运作的一般规律,在行情(大局大势)基本明朗的情况下,谁先开发利用成功,谁就会得到丰厚的回报。因此,如何占领循环经济的制高点,对每个煤炭企业的领导者、决策者都是一种智力的角逐。
一、全面客观地认识煤炭开采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在目前煤炭采掘和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弃物,对矿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相当大的危害和破坏:井下开采活动造成土地沉陷,露天开采则直接破坏地表土层和植被、尾矿、矸石等,需要大面积场地,从而导致耕地占用与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矿石、粉煤炭等固体废物中含酸碱、毒性与放射性或重金属成分,污染周边的土地、水域或大气,其负面累积效应却是不可低估。
二、深刻解读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与模式
循环经济并非永动机式的科学幻想,而是21 世纪先进的、切实可行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是新旧文明碰撞冲突的焦点之一。“循环经济”一词是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率先提出,他认为,人类只有通过对资源循环利用才能长期可持续的生存下去。循环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对自然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循环利用,其指导理论是系统科学和生态环境学。
1.发展循环经济的三项基本原则
(1)减量化原则(Reduce)。旨在从经济系统的源头进行控制,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流程的物质量。
(2)再利用原则(Reuse)。旨在通过流程再造进行全过程的有效控制,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
(3)再循环原则(Recycle)。旨在从经济系统输出端进行控制,使得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
2.发展循环经济的四种模式
(1)杜邦模式———企业内部的循环经济模式。
通过组织实现企业内部各工艺过程之间的物料循环,延长生产的链条,减少生产过程中物料和能源的消耗量,尽量减少废弃物和有毒物质的排放,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资源,提高产品的耐用性等等。据介绍,美国的杜邦公司目前已经完成了新的生产模式,废弃物的排放量减少了45%以上。
(2)工业园区模式。
按照工业生态学的原理,通过企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形成产业间的代谢和共生耦合关系,使一家工厂的废气、废水、废渣、废热或副产品成为另一家工厂的原料和能源,建立工业生态园区。典型代表是丹麦卡伦堡工业园区。卡伦堡生态工业园区是在企业之间实现循环生产,即通过科技工业园区把不同的工厂联结起来,形成网络循环。这个科技工业园区的主要企业是火电厂、炼油厂、制药厂和石膏板厂,这四个企业形成一个生产链,一个企业通过贸易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作为自己生产中新原料的投入,形成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3)德国DSD———回收再利用体系。
德国的包装物双元回收体系(DSD)是专门组织回收处理包装废弃物的非盈利社会中介组织,1995 年由95 家产品生产厂家、包装物生产厂家、商业企业以及垃圾回收部门联合组成,目前有1.6万家企业加入。它将这些企业组织成为网络,在需要回收的包装物上打上绿色标记,然后由DSD委托回收企业进行处理。任何商品的包装,只要印有它,就表明其生产企业参与了“商品包装再循环计划”,并为处理自己产品的废弃包装交了费。“绿点”计划的基本原则是:谁生产垃圾谁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企业交纳的“绿点”费,由DSD用来收集包装垃圾,然后进行清理、分拣和循环再生利用。
(4)日本的循环型社会模式。
日本在循环型社会建设方面主要体现三个层次上。一是政府推动构筑多层次法律体系。2000年6 月,日本政府公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这是一部基础法,随后又出台了《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第二层次的综合法。在具体行业和产品第三层次立法方面,2001年4月日本实行《家电循环法》,规定废弃空调、冰箱、洗衣机和电视机由厂家负责回收;2002 年4 月,日本政府又提出了《汽车循环法案》,规定汽车厂商有义务回收废旧汽车,进行资源再利用;5 月底,日本又实施了《建设循环法》;到2005 年,建设工地的废弃水泥、沥青、污泥、木材的再利用率要达到100%。第三层立法还包括《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绿色采购法》等。二是要求企业开发高新技术,首先在设计产品的时候就要考虑资源再利用问题,如家电、汽车和大楼在拆毁时各部分怎样直接变为再生资源等。三是要求国民从根本上改变观念,不要鄙视垃圾,要把它视为有用资源。堆在一起是垃圾,分类存放就是资源。
三、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思路
(1)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拓宽思路,加大科技创新力度,通过深度开发利用实现物尽其用。传统煤炭产业产品单一、产业单一,重开采、轻加工,重生产、轻利用,重建设、轻环保,引发了许多问题。煤炭产业多年来一直在走“资源———产品———污染排放”之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特点显得十分突出,并且为此已经付出了沉重的资源代价、循环代价、环境代价、生命代价、后续发展能力的代价。目前的大多数企业已经陷入了高投入、低产出,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再投入、再浪费、再污染的恶性循环之中。循环经济主张把经济活动组织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让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能在这不断进行的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不但要开采煤炭,而且要对煤炭进行深加工,还要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在这一过程中减少了资源的消耗,同时使资源得到升值。以动力煤为例,如果提供给电厂的燃料是高灰分、高含硫原煤,就会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而通过选煤平均每入选1亿吨原煤可就地排出煤矸石2000万吨,燃用分选后的动力煤可节煤约10%,经过分选,可降低60%~70%的灰分和脱除50%~70%的无机硫,这样既减少了运输量,又提高了电厂的热效率,保护了环境,使煤矿、运输部门、电厂的经济效益都得到提高,真正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2)“缺油少气富煤”是我国化石燃料资源赋存的特点。“富煤”是相对于油、气资源稀少而言,事实上煤炭也是一种稀缺资源。煤炭是古代植物在气候、环境、地壳运动等的作用下,经过亿万年演变而成的。煤炭形成的漫长性决定了煤炭不可再生,开采一吨就少一吨,是稀缺的衰竭性资源。资源的浪费情况是相当惊人的,提高煤炭开采回收率已成为煤炭产业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煤炭是工业的粮食,很多行业离不开煤炭,煤炭不仅当代人需要,子孙后代也需要。如果我们对煤炭开采回收率低不引起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这种浪费资源的行为,总有一天会走到煤尽油枯的穷途末路,不仅制约经济的发展,还会贻误子孙后代。
(3)传统煤炭产业习惯于以采煤为主,忽视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和废弃物的利用。循环经济要求依据自然生态有机循环原理,把煤炭开采过程所得到的所有资源充分利用,使上工序生产排放出的废弃物变为下工序的原料,实现安全、清洁生产,最少废弃,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扩大和延长产业链,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生产体系之间的系统耦合,构建上工序排放的废弃物作为下工序原料的使用平台,实现物质和能量的多级使用,高效产出并持续利用。比如煤层气,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经常由于瓦斯爆炸或瓦斯突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但煤层气又是一种高效的洁净能源,其效用不亚于天然气。由于技术、资金等原因的制约,让煤层气在开采过程中白白地流失,实在太可惜。发展循环经济就必须充分地利用这一资源,于是就延伸出“煤层气开发”产业,形成了洁净燃料———瓦斯发电———化工产品的新产业链。就煤炭企业本身来讲,煤层气开发、煤矸石综合利用、坑口电厂粉煤灰利用、洗煤厂水的循环利用等都是值得优先开发的项目。因为在煤矿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已具备相当的生产条件和物质基础,只要再稍加投入,就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撑要件和把握要点
(1)煤矿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需要以下4个方面的支持。
第一,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构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灵活高效的多元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各个新的经营单位由单纯的生产者变为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把一元化的产权结构变为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把模拟法人变为真正法人。
第二,建立科学、慎重的决策机制。坚持细调研、慢决策、快实施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项目建设程序,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进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浪费资源的产业,促进煤矿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
第三,加强技术创新。在经济活动的源头节约资源并减少污染,实现整个生产过程的生态化和绿色化,在洁净技术方面重点开展机电一体化高效选煤关键技术、细粒煤高效脱水脱硫降灰技术、生态环境的控制等技术研究。
第四,开辟融资渠道。用足、用好、用活国家已出台的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财政优惠政策,同时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自筹、申请银行贷款、寻找融资伙伴、资产重组融资、招商引资等多种融资渠道进行筹措资金,保证循环经济决策的顺利实施。
(2)煤矿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必须把握三个关键点:
第一,必须科学统筹企业发展与节约资源的关系。煤矿发展循环经济,就要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高耗、低效、高污染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大力开展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促进资源节约潜力向节约能力和节约效益转化。这样才能在企业发展的同时兼顾资源节约。
第二,必须科学统筹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就是把环境治理有机地融入企业的生产中,获得新的价值增值,从而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增值的“双赢”,企业发展与环境治理两者之间的关系由相互对立变成相互促进。因此,煤矿应担负起社会责任,更新环保观念,从循环经济的角度看待环境保护,分析自身行业与产品的特点,以粉煤灰、煤矸石、有机废水为重点,推进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按照经济规律推行环境治理。
第三,必须科学统筹多元化与关联性的关系。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想突破单一主业经营规模的限制,总是会选择多元化经营战略,进入其他领域。但是,科学的发展态度是从本企业、本行业实际条件出发,注重产业的关联性,选择相关多元化战略的企业。
胡锦涛同志最近强调指出:“要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决禁止各种掠夺、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坚决摒弃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做法,下大气力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友好问题,成都附近的都江堰工程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两千多年来都江堰经久不衰、常用常新,其设计者的核心理念就是“天人合一,顺其自然”。这座低矮且看似平常的都江堰,千百年来给沿岸的成都平原苍生百姓带来了年复一年极其丰厚的水利效益。其中该工程所蕴藏的丰富的科学原理和深邃的历史启示令人越悟越深刻、愈想愈升华。
总之,煤矿发展循环经济的前景光明,且势在必行。所以煤矿的决策者们应该在拓展产业经营领域时,选择那些与煤矿主业有着内在联系的电力、建材及电轧钢、电解铝等产业。这样,所经营的各种项目都连在一条有机的产业链条上,企业做强做大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专一模式就是企业集中资源于某一项自身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或服务。《孙子兵法·九地篇》说:“故为兵之事,在于顺详敌之意,并兵一向,千里杀将”,对企业而言即集中兵力,选准突破口,赢得市场。然而目前中国很多中小企业仍没有摆脱“小而全”的格局,多面出击,结果毫无核心优势。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资源有限等特点,很难进行多元化以分散风险,多元化对中小企业而言是陷阱而不是馅饼。将本身不太丰富的有限资源进行再分割,结果定将力不从心,顾此失彼。而进行专一化经营,提高专业化程度,更专心于某一细分顾客群,对该顾客群的需求特点、购买方式等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能更好地为之服务。同时,由于经营的产品与服务单一,企业组织结构更加简单,管理更加方便,资源更加集中,更有利于提高技术,进而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很多中小企业纷纷采取这一模式。美国国民罐头公司就通过专一模式取得成功。该公司卖掉一些无关业务,只生产罐头。专业化经营使他们的技术获得提高,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也稳步上升,10年内资产由1.8亿美元增长到10亿美元。我国也有不少中小企业如杭州万向节厂就是采取这一经营模式摆脱困境走向成功的。
当然,专一模式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因为专一模式过分依赖某种产品或技术所带来的某一顾客群,如果需求下降,竞争者大规模进入等因素导致市场剧烈波动,这些企业就会受到严重的生存威胁。因而企业在采取这一模式时一定要精心选择目标市场。一旦选定目标市场,进行某一方面产品或服务的生产,企业的资源就不能再用于其他途径。因而目标市场的选择是企业的方向性问题,是企业成败的关键与首要问题。中小企业要系统分析顾客需求特点、自身能力与资源状况、市场竞争强度及竞争对手状况,选取容易建立自身竞争优势的目标市场并进行集中经营。
(二)特色模式
特色模式即企业根据自身特点,推出与众不同的但符合顾客需要的产品或服务。特色模式重在特,即差异化,标新立异,想人之所未想,做人之所未做。中小企业在行业内不过是追随者,不可能有向行业领先者叫板的实力。然而顾客往往最多熟悉一个行业的前几个品牌,如果没有特别的方法与措施,中小企业很难吸引并且留住顾客。然而,顾客是企业的利润源,企业必须想办法让顾客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特色模式就是强调第一。特的是与众不同的,与众不同在顾客心目中就是第一。如果这个第一能很好地满足他们的要求,就会形成较高的顾客忠诚度并吸引新顾客的加入。如美国七喜公司就巧妙地将自己宣传为“非可乐”,避开了与可口可乐及百氏可乐的正面交锋,销量大大增加,成为全球销量第三的软饮料。
但是,特色模式也有风险。特色模式首先要求市场足够大。有些产品或服务确实特别,但如果没有市场支撑,企业便失去了生存的基础。如某企业在某市范围内发起的“寻找企业的同龄人”的活动,结果大跌眼镜,影响微乎其微,因为“同龄人”太少了。因而在实施特色模式时不能一味求特,特只是达到企业目标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同时,要考虑投入产出的比较。有些产品或服务是不值得进行特色化经营的。如日常的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如食盐、火柴等就没有特色化经营的必要,因为对于这些产品或服务,顾客更注重他们的便利性而不是其特异性。如果企业还在特字上下功夫,就会得不偿失。特色化意味着复杂化与成本的提高,当这些成本不能为新增加的顾客价值所抵消时,特色化就失去了它的原本意义。
(三)联盟模式
中小企业单枪匹马往往既难与竞争对手抗衡,又难以及时很好地满足顾客要求。于是,联盟便成了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最佳途径之一。联盟模式即中小企业为更好地满足顾客需要,壮大自身力量而与相关企业进行纵向或者横向的联合。联盟既有纵向,即与供应商、销售商的联盟,又有横向,即与竞争对手的联盟。中小企业既可能与大公司联盟,成为大公司的卫星企业,稳定地为其提供原材料、半成品,或为其销售产品或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中小企业更多的是与规模相近的企业结成联盟,进行联合采购、联合生产及联合销售。现代中小企业有足够的动力采取联盟的经营模式。首先,联盟可获得“1 1〉2”的协同效应。企业联盟后,尽管总资源没有增加,但在联盟企业内部,由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原有资源可发挥双倍甚至多倍的效用,只要选准联盟企业,管理得力,协同收益远远大于协同成本。其次,可以获得稳定效应。现代企业最头疼的问题是面临复杂多变的环境。一种产品或服务今天还很畅销,到明天可能就会积压。而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主要是利益相关者,即顾客、竞争者、供应商、销售商、地方政府等。当企业结成横向或纵向的联盟后,环境变量就会大大减少,稳定性大为提高,从而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再次,可能获得垄断效应。不仅大企业联盟能形成垄断效应,中小企业联盟的垄断效应亦很突出。由于中小企业更多的是地方性企业,在某一区域范围内的某一行业中小企业的联盟照样会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而且这种垄断还可能得到政府的扶持,因为这些企业的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样,中小企业就会积极与相关企业结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由于联盟的巨大利益所在,中小企业正在形成联盟热潮。但联盟也不是万能良药。也有不少企业因联盟不适而黯然淡出市场。因而,实施联盟模式也必须注意不要步入雷区。首先,联盟不能违背市场规律。联盟不是拉郎配,是有条件的,有基础的,即为对方所有的、占优势的资源并不为我所有,从而才有联盟的需求。再者,联盟只能是联合采购、联合生产、联合销售,而不能进行价格联盟。价格联盟是很脆弱的,没有基础的。中国家电业的几次价格联盟的破产便是很好的证明。其次,中小企业要不被拿住。拿住指过于依赖某一企业而降低侃价能力,加大经营风险。因而中小企业在联盟时一定要加强侃价能力。同时,尽管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但由于现阶段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体制尚未建立,企业失信现象还大量存在,联盟协议可能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企业必须对此有足够的认识与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