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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环保部门对洗煤厂经营范围

干净的爆米花
追寻的溪流
2023-01-26 14:22:21

2022环保部门对洗煤厂经营范围

最佳答案
优秀的猎豹
矮小的太阳
2026-04-28 00:27:51

2022环保部门对洗煤厂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煤矸石加工、洗选、销售。

泽州县源锋洗煤厂,成立于2012-09-13,注册资本为3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原红旗,经营状态为存续。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型煤加工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最新回答
贪玩的黑夜
能干的白羊
2026-04-28 00:27:5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

(二)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三)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四)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第十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按规定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后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体贴的水壶
自觉的飞机
2026-04-28 00:27:51

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是神华集团的骨干煤炭生产企业。神东拥有特大型现代化高产高效煤矿17座,其中1000万吨以上至2000万吨的特大型煤矿达到10座,总产能2亿吨左右。

1、大柳塔煤矿。

大柳塔煤矿是神东煤炭集团所属的年产两千万吨的特大型现代化高产高效矿井,是神东煤炭集团最早建成的井工矿,位于陕西省神木县境内,两井拥有井田面积189.9平方公里,煤炭地质储量23.2亿吨,可采储量15.3亿吨。

大井主采1-2、2-2、5-2 煤层,活井主采1-2上、1-2、2-2、5-1煤层。煤质具有低灰、低硫、低磷和中高发热量的特点,属高挥发分的长焰煤和不粘结煤,是优质动力煤、化工和冶金用煤。

2003年大柳塔煤矿两井合并生产原煤2076万吨,建成了“双井双千万吨”矿井,产量、工效步入世界领先水平,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井工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指标创中国煤炭行业最高水平。

2、补连塔煤矿

补连塔煤矿是神东煤炭集团开发建设的世界第一大井工矿井,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境内,井田面积为106.43平方公里,可采储量15.5亿吨,服务年限77年。主采1-2、2-2、3-1煤层。煤质具有为特低灰、硫、磷、中高发热量的优质动力煤、化工和冶金煤,被誉为“绿色环保煤炭”。

补连塔煤矿采用斜井——平硐联合开拓布置方式,生产布局为一井两面。连续采煤机掘进,装备了世界上最先进的大功率采煤机和高阻力液压支架,采取长壁后退式综合机械化开采,实现了主运输系统皮带化、辅助运输胶轮化、生产系统远程自动化控制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自动化。

3、榆家梁煤矿

榆家梁煤矿地处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井田面积56.33km2,地质储量5.04亿吨,可采储量3.84亿吨。井田煤层赋存稳定、结构简单、煤质优良,具有特低灰、特低硫、特低磷、高挥发分、中高发热量等特点,属长焰不粘煤,是优质动力、化工、工业和民用煤。

4、保德煤矿

保德煤矿位于山西省保德县境内,井田面积55.94平方公里,地质储量12亿吨,可采储量7.11亿吨。主采8#、13#煤层。是公司石炭二迭纪煤配煤基地,具有中低灰、特低硫、特低磷、中挥发分、中高发热量、低氧化钙、高灰熔点、瓦斯含量高、煤尘具有爆炸性等特点,是优质动力用煤。

5、上湾煤矿

上湾煤矿是神东煤炭集团主力生产矿井之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境内,井田面积61.8平方公里,地质储量12.3亿吨,可采储量8.3亿吨。主采1-2、2-2、3-1煤层。煤质具有低灰、低硫、低磷和中高发热量特点,属高挥发分长焰煤和不粘结煤,是优质动力化工和冶金用煤。

6、哈拉沟煤矿

哈拉沟煤矿是神东煤炭集团整合地方小井资源,通过技术改造建成的千万吨矿井。位于陕西省神木县境内,井田面积72.4平方公里,可采储量6.8亿吨,主采煤层为1-2上、1-2、2-2、3-1 4个煤层,煤层赋存稳定,煤质具有低灰、低硫、发热量高的特点,是优质的动力用煤。

实现了主运系统皮带化、辅助运输胶轮化、生产系统远程自动化控制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自动化;率先实现了井下小灵通通讯、人员车辆定位系统,矿井信息化走在世界煤炭行业前列。

7、石圪台煤矿

石圪台煤矿是神东煤炭集团主力生产矿井之一,位于陕西省神木县境内, 井田面积65.25平方公里,地质储量8.93亿吨,可采储量6.57亿吨,主采1-2、2-2? 煤。煤质具有低灰、低硫、低磷和中高发热量的特点,属高挥发分的长焰煤和不粘结煤,是优质动力煤、化工和冶金用煤。

生产布局为一井一面,采用斜井—平硐联合开拓布置方式,连续采煤机掘进,长壁后退式综合机械化开采。2008年生产煤炭1034万吨,全年未发生人身重伤及二类以上重大机电事故,安全生产创出历史最好水平。

8、乌兰木伦煤矿

乌兰木伦煤矿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境内,井田面积44.8平方公里,地质储量 3.74亿吨,可采储量2.03亿吨。主采煤层三层。煤质具有低灰、低硫、低磷和中高发热量的特点,属高挥发分的长焰煤和不粘结煤,是优质动力煤、化工和冶金用煤。

9、马家塔露天煤矿

马家塔露天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境内。拥有马家塔和后补连两个采区,马家塔采区2002年底已全部采完,现正开采的后补连采区已进入尾采期。后补连采区主采煤层为2-2煤,煤质具有特低灰、特低硫、中高发热量的特点,属不粘结煤。

10、锦界煤矿

锦界煤矿是神华国华电力公司锦界煤电一体化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由中国神华委托神东煤炭集团进行专业化管理,负责矿井的建设和生产。

煤矿位于榆林市神木县境内,地处榆神矿区二期规划区的西北部,井田东西宽12km,南北长12.5km,面积137km2,探明地质储量20.93亿吨,可采储量15.78亿吨,矿井设计能力1000万吨,服务年限为112.7年。

11、布尔台煤矿

布尔台煤矿是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建设的生产能力、主运输系统提升能力、煤炭洗选加工能力世界第一的大型矿井,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境内,井田面积193平方公里,地质储量33亿吨,可采储量18.5亿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2000万吨/年,服务年限71.3年。

12、寸草塔煤矿

寸草塔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境内,井田面积22.64平方公里,地质储量275.4Mt,可采储量175.62Mt。井田内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共8层,煤质具有特低灰、低硫、低磷和中高发热量的特点,属于高发挥不粘煤和个别点长焰煤,是优质动力煤和气化用煤。

13、寸草塔二矿

寸草塔二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境内,井田面积16.5km2,地质储量2.8亿吨,可采储量1.5亿吨,可采煤层5层,现主采煤层为3-1煤。

矿井采用斜井—平硐联合开拓布置方式,生产布局为一井一面,连续采煤机和掘锚机掘进,长壁后退式综合机械化开采,实现了主要运输系统皮带化、辅助运输胶轮化、生产系统远程自动化控制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自动化。

14、柳塔矿

柳塔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境内,井田面积13.6平方公里,地质储量2.12亿吨,主采1-2煤层。井田内各煤层为低灰、低硫、中高发热量的不粘煤,是优质动力用煤,可在建材及化学工业中做焙烧材料,亦可做气化用煤。

15、昌汉沟煤矿

昌汉沟煤矿原名万利一矿,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井田面积92平方公里。矿井始建于1993年,由内蒙古煤矿设计研究院设计,原煤炭部批准开工建设。1998年企业整体移交神华集团公司,隶属于万利煤炭分公司。

16、唐公沟煤矿

唐公沟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万利勘查区,隶属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现有井田7km2公里,可采储量8153万吨,服务年限30.4年。

17、神山露天煤矿

神山露天煤矿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西部准格尔召镇境内,距离109国道2.1公里。井田总面积2.1734km2,资源储量2331万吨,主采煤层3-1、4-1、5-1煤层,2-1煤层为局部可采煤层。煤质具有低硫、低灰、特低磷、中高热值的长焰煤和不粘结煤,是优质的工业动力用煤。

神山露天煤矿于 1991年8月由北京军区司令部主办兴建,2006年实施技改,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原煤0.60Mt/a,服务年限29.5年。

扩展资料:

神东愿景:创百年神东, 做世界煤炭企业的领跑者。

神东使命:为国家作贡献 ,为社会促和谐 ,为员工谋幸福, 为客户增价值。

神东发展战略:建设“四化五型“大神东”。

神东四化:生产规模化,技术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

神东五型:本质安全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创新型,资源节约型,和谐发展型

神东核心价值观:人本和谐 ,学习创新, 规范执行 ,安全高效。

神东精神:艰苦奋斗, 开拓务实, 争创一流。

神东方针:高起点, 高技术, 高质量, 高效率, 高效益。

神东理念:安全理念, 环保理念, 团队理念, 服务理念, 感恩理念 ,人才理念。

神东形象:神东人, 神东矿, 神东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神东煤炭集团

隐形的犀牛
含糊的鞋子
2026-04-28 00:27:51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妩媚的项链
孝顺的小兔子
2026-04-28 00:27:51

申请手续:

1、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

3、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注册资金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

6、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7、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设施,使用期限三年以上);

8、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或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9、煤炭计量、质检设施使用证明。

扩展资料:

煤炭经营许可证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经营许可证

标致的小丸子
开放的路灯
2026-04-28 00:27:5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七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第十三条 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第十四条 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五)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第十七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含蓄的钢笔
香蕉早晨
2026-04-28 00:27:51
7个

2023年中长期合同有变!涉及总量、价格、矿电企业和贸易商

今日动力煤

2022-11-19 11:52河北

关注

11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召开会议,再次研究部署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的签约工作。这次的安排部署,较之前的印发的《关于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工作方案的通知》更加严格、更加优化、更加严肃、更加有针对性了一些。特别是煤价方面,要严格执行“303号”文件和各省出台的限价要求。

主要变化有:

电煤的中长期合同要与电力的中长期合同挂钩、电煤的中长期合同总量要与顶峰发电贡献挂钩、电煤的中长期合同总量要与三改联动挂钩。

1、签约总量: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量由之前大体26亿吨的体量增加到了29亿吨的规模,又多出来了3亿吨电煤。

2、公示供需量。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将对供需量进行公示,以便实时监控和对接方便;

3、明确贸易煤代理商。国家优选了7家贸易商,可针对中小煤矿和中小电厂做代理。这些贸易商也是先前发布的《第一批电煤重点保供企业名单》中的那些企业。(名单附后)

政策支持方面:

除了既有的那些政策外,这次增加了一些新的优惠政策,包括:

1.优先支持保供煤矿企业核准项目核增产能;

2.优先对保供煤矿的产能置换指标进行缓减免;

3.如遇政策调整,可以优先保留产能产量指标。

附件1:

第一批电煤重点保供贸易企业名单(共7家)

1.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经营分公司

2.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

3.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5.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6.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7.广东珠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附件2:

“303”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

当煤炭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将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等规定,按程序及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当煤炭价格出现过度下跌时,综合采取适当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合理回升。

从多年市场运行情况看,近期阶段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每吨570~770元(含税)较为合理。

重点地区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

山西地区(5500)370~570元/吨,

陕西地区(5500)320~520元/吨,

蒙西地区(5500)260~460元/吨,

蒙东地区(3500)200~300元/吨。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进口煤炭价格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附件3:

各地明确的价格区间

5

干净的牛排
和谐的鸭子
2026-04-28 00:27:51
条件应该是不错。

你是只是做散煤销售,应该风险会相对小一些。

因为资金会及时收回,但量不会很大。但煤炭的利润还是比较高的。

没找到黑龙江办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办法,附上辽宁省的供参考。

行政事项名称:煤炭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2、《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2004年12月27日)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申请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煤炭批发企业年经营数量在五万吨以上,煤炭零售及型煤加工企业年经营数量在一万吨以上;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煤炭批发企业不得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煤炭零售企业不得低于人民币贰百万元,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煤炭批发企业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企业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民用型煤加工企业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五)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六)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

3、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注册资金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效力的其他证明;

6、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7、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设施,使用期限三年以上);

8、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或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9、煤炭计量、质检设施使用证明;

10、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

11、国家有资质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

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后,准备申请材料,然后提交到各地级市的煤炭经营资格初审部门。

(二)受理

初审部门应在满足合理布局及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告知可否接受申请。如接受,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视为受理。

(三)审查

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具备条件的上报省煤管局请求核准;否则,不予上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决定

省煤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告知方式:经审查核准的颁发证件;不予核准的,以书面的方式告知理由。

办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行业管理处 024-86879718

单位地址及邮件编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号甲 110036

行政监督: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法制办公室 024-86879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