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现任煤炭厅长
省政府秘书长(留任)郭洪昌 省发改委主任(留任)张维宁 省科技厅厅长(留任)贾跃 省国家安全厅厅长(留任)王旭升 省民政厅厅长(留任)冯昕 省司法厅厅长(留任)王文海 省财政厅厅长(留任)钱国玉 省住建厅厅长(留任)刘洪涛 省交通厅厅长(留任)孙廷喜 省水利厅厅长(留任)王树山 省农业厅厅长(留任)朱孟洲 省文化厅厅长(留任)杨丽萍(女) 省计生委主任(留任)高体健 省审计厅厅长(留任)史宁安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政府宗教事务局)主任(局长)(留任)彭亚平(女) 省教育厅厅长(新任)朱清孟 1958年5月生,河南省邓州市人。此前担任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省工信厅厅长(新任)王照平 1957年12月生,河南省镇平县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此前担任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 省人社厅厅长(新任)杨盛道 1955年10月生,河南太康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此前任省工信厅党组书记、厅长。 省国土厅厅长(新任)盛国民 1956年1月生,河南省襄城县人,此前担任河南省濮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省环保厅厅长(新任)张庆义 曾任省政府副秘书长,2010年10月拟任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 省林业厅厅长(新任)陈传进 1958年5月生,河南省柘城县人。此前担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省商务厅厅长(新任)焦锦淼 1958年8月生,河南省尉氏县人。法学硕士、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此前担任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 省卫生厅厅长(新任)李广胜 1958年1月生,河南临颍县人,此前担任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省外侨办(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新任)宋丽萍(女) 1961年10月出生,河南卢氏人,曾担任中共新乡市委副书记、中共河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历任郑州煤炭干部管理学院团委书记;河南省煤炭工业厅直属机关团委书记、人事处副处长;河南省煤炭工业局人事处处长。
2003年10月任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9年02月任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11年09月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2014年07月任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厅级);
2016年01月任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党组书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
1978.09-1982.08,在阜新矿业学院学习;
1982.08-1992.08,在河南省煤炭工业厅计划处工作,先后任计划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计划处副处长、处长;
1992.08-1993.09,借调到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任处级秘书;
1993.09-1994.01,借调到山西省委办公厅工作,任处级秘书;
1994.01-1995.07,调到山西省委办公厅工作,任处级秘书;
1995.07-1998.03,在山西省委办公厅工作,任办公厅副主任,分管省委书记办公室工作和督促检查工作;
1998.03-2000.01,在山西省委工作,任省委副秘书长,分管省委书记办公室、督促检查和扶贫工作;
2000.01-2011.03,在山西省朔州市委工作,任朔州市委副书记,分管经济、政法、城建等工作。
2011.03-至今, 在山西省科协工作,任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主持山西省科协的全面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煤矿的领导,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之地方煤矿,是指煤炭工业部直属煤矿以外的地方国营、集体、个人以及其他形式的煤矿。第五条 各级地方煤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二章 煤矿的开办与关闭第六条 地方国营煤矿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地方国营煤矿设计技术若干试行规定》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第七条 集体和个人开办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开采的井田范围内,资源可靠,有开采区域的煤层地质、水文、瓦斯、老窑等情况的资料;
二、有简要的开拓和开采设计方案,包括设计说明书和必要的设计图;
三、有预防瓦斯、煤尘、水、火及矿压等重大灾害的能力;
四、有可靠的人力、电力、物力和资金来源;
五、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第八条 未经特别批准的煤矿,不得在下列范围内开采:
一、水体下及防洪堤坝的保护煤柱;
二、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及桥梁的保护煤柱;
三、重要工业区、飞机场及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及重要建筑物的保护煤柱;
五、煤和瓦斯突出的煤层或有突水危险的区域。第九条 集体和个人开办煤矿,应向资源所在县煤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矿产开采许可证登记表。煤矿主管部门应按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开工证。办矿单位或个人持开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建许可证。
矿井建成后,批准办矿的单位应组织验收,合格者由有关单位发给矿产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十条 开办集体、个人煤矿的审批权限:
集体或个人开办煤矿,须经所在县煤矿主管部门审核,地、市煤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
经省煤炭工业厅指定,地方煤矿多、煤矿主管部门技术力量强的县,可以审批集体或个人开办的煤矿;
在煤炭工业厅直属煤矿、省营煤矿或国家规划开发的井田内办矿,其井田边界须经所在局(矿)同意,地、市煤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煤炭工业厅批准;
地方国营煤矿在自己开采的井田范围内自办小煤矿,由原批准办矿单位审批。第十一条 变更办矿单位或办矿人,应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开工证、筹建许可证、矿产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私自转让或买卖。第十二条 集体或个人开办的矿井报废或停办,办矿单位或个人应提出申请,并提供井下遗留资源的情况,经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
国营煤矿的报废或停办,按国家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建立省地方煤矿开发基金,用于地方煤矿的发展、技术改造和安全措施。第三章 安全与生产第十四条 地方煤矿应认真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年产九万吨以上的煤矿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年产九万吨以下的煤矿执行《小煤矿安全规程》。凡安全设施达不到要求的,煤矿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主管部门应令其停产整顿或关闭。第十五条 禁止独眼井开采,禁止使用自然通风和井下明火明电放炮、明火明电照明、明刀闸开关。第十六条 地方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应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工作,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各级地方煤矿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人员,定期检查地方煤矿的安全工作。
地方煤矿比较集中的地方应建立矿山救护队。各煤矿应建立矿山救护辅助组织。第十七条 地方煤矿的矿长,技术负责人和从事安全、瓦斯检查、通风、放炮、机电维修及运转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煤矿主管部门培训或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从事本职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