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炭销售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煤矿商品煤计量在平等交易、合法经营等方面越来越重要。为了加强商品煤的计量管理工作,使外销煤炭计量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矿要重视商品煤计量工作。凡销售的煤炭都要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严格进行计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装火车、装汽车外运销售的煤炭的计量。第四条 煤矿销售商品煤必须设置计量器具。装火车销售煤炭要安装轨道衡,装汽车销售煤炭要安装地中衡。根据装车点的情况不同,也可选用国家计量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计量器具;暂未设置计量器具的煤矿,可采用检尺方法计量煤炭;凡新建的矿井,如未安装商品煤计量器具,不能验收投产。第五条 煤矿要认真管理好计量器具。使用衡器计量煤炭的煤矿,要严格执行国家计量部门颁发的有关衡器使用管理规定。采用检尺方法计量煤炭的煤矿,要定期用标准钢尺校准所有的尺子,如发现弯曲变形或刻度不清,即应换用新尺。第六条 煤矿必须配备专人,负责轨道衡、地中衡等计量器具有管理、维护、保养工作。每台轨道衡和地中衡都要建立安装、大修、维护、检定和使用的技术档案。要坚持对轨道衡、地中衡的月保养、旬检查制度,以保持衡器在使用中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规定的准确度。第七条 各矿务局都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维修管理机构。配备衡器较多的矿务局,应成立专职维修队,负责衡器的日常维护和大修。第八条 轨道衡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后,方可使用。采用检尺方法计量煤炭,必须按照煤炭部颁发的《煤炭装车检尺计量手册》的规定,每季度测定一次煤炭的视密度。第九条 煤矿要重视商品煤计量器具的技术改造。对静态机械轨道衡和地中衡要进行电子技术改造,实现量值自动显示和打印。第十条 煤矿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计量法规,制定计量人员的岗位经济责任制,并认真实施。第十一条 轨道衡、地中衡计量人员,要熟悉衡器的技术性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称量方法,准确做出称量记录,填写单据。检尺计量人员,要熟练掌握量车划线的计算和操作方法。各矿务局要对计量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书。计量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计量人员要按规定认真操作计量器具和进行计量作业,做到车车计量准确,不允许煤车重量此亏彼补,不允许静态轨道衡以动态计量。采用检尺方法计量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量车、划线、平车。第十三条 煤矿使用经电子技术改造的静态机械轨道衡计量煤炭时,要将称量结果打印一式两份,局、矿各存一份。称量记录要保存一年。第十四条 要加强地中衡计量的管理,对外运煤炭汽车的空车、重车每次都必须称量,并做好详细记录。用电子技术改造的地中衡计量煤炭时,要将称量结果打印一式两份,煤矿、用户各执一份。第十五条 计量人员要经常保持衡器台面及磅房内外的清洁。衡器使用前,要进行外观检查和零点调整。如发现技术状态不良,计量不准时,应停止使用,通知检修人员安排检修,并经校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煤矿装车点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装车计量检查人员。装车计量检查人员,装车前要检查空车是否符合装载条件(例如:车内杂物是否清扫干净,车门是否关好,是否修堵好车辆漏洞等等);装车计量后,要检查煤车是否按规定装载,是否进行平车或洒浆,符合要求后,方准外运。第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煤矿搞好商品煤计量工作。同时,煤矿应经常征求用户意见,接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煤矿的煤炭计量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煤炭计量工作,督促计量人员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如发现衡器管理不善、商品煤计量不准、不按规定进行计量作业时,要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事故的性质,按照岗位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经济处罚。第十九条 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要定期对所属局矿的商品煤计量工作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内容包括:抽查一定数量的煤车重量;轨道衡是否取得本检定周期的合格证,以及轨道衡使用、维护、保养情况;对采用检尺方法计量的煤矿,要检查采用的煤炭视密度是否为本季度所测定,是否按规定进行量车、划线、平车。如发现煤矿使用未经检定的、非检定有效期内的轨道衡,以及采用非本季度测定的视密度计量煤炭时,应立即制止,限期改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第八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三章 煤炭经营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第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煤炭企业销售渠道问题浅析
论文关键词:煤炭企业 营销渠道 现状 发展
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煤炭产品外运量巨大,煤炭运输量的增长必然会进一步导致运力紧张,销售成本上升。本文在对煤炭企业销售渠道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煤炭企业销售渠道的现状,指出其中的不足,并据此提出了发展对策,即提高对销售渠道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销售渠道管理和减少销售渠道成本。
一、煤炭企业销售渠道概述
煤炭企业销售渠道是指由生产者、中间商及其他机构组合在一起,参与整个销售流程的分工,使产品能够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它包括四方面;收集、分析和传递有关消费者需求、行情、竞争者及其他市场营销环境信息,传递与供应商品相关的各类信息,与顾客充分沟通并吸引顾客,组织供应品的运输与存储,保证正常供货,融资、收付货款等。
二、煤炭企业销售渠道现状
(一)对销售渠道管理重视不够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对能源的需求相当大,使得能源紧缺,煤炭市场几乎一直处于卖方市场中。改革开放后,国家部分放开煤炭的流通环节。但是,我国很多煤炭企业的管理者对销售渠道建设和管理没有足够的认识,忽略了销售渠道的建设。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煤炭企业必须构建全新的销售渠道。
(二)销售渠道管理混乱
目前,我国煤炭企业的销售渠道主要有直接渠道和中间商渠道两类。但是在管理上却是比较混乱。我国煤炭消费者主要向电力、建材、冶金和化工等四个行业集中,它们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70%左右,而居民用煤数量和比较却呈现下降的趋势。这就导致煤炭企业比较积极地开发直接渠道,与大型企业客户建立有长期合作关系,因为信誉好,用量稳定的直销用户群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增加企业的销售额、同时稳固煤炭销量。而煤炭中间商主要供应煤炭企业销售网络辐射不到的一些中、小型煤炭用户,这是煤炭企业营销渠道的重要补充,也是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增强企业抗市场风险能力的有效保障。但是,大部分煤炭企业在直接渠道和中间商渠道的管理上却比较混乱。众多的煤炭企业、中间商都在市场中竞争,为挤占市场份额竞相压价的事情时有发生。
(三)销售渠道成本过高
销售渠道为煤炭企业带来了出路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销售成本,销售渠道成本就是指在销售中所产生的费用。目前,我国煤炭企业的销售渠道成本普遍都偏高。由于我国煤炭企业主要集中在内陆地区,而且,煤炭的消费市场又主要在东部发达地区,而且,煤炭又属于大宗产品,因此,运输费用在销售渠道成本中就占了很大的比重。作为我国煤炭主要运输方式的铁路运力严重不足,存在着运力紧张,主要干线客货相争的尖锐矛盾,同时,物流基础设施落后,装备技术差,装载工作机械化程度较低,绝大多数车站的设备陈旧,装载效率低,再加上车皮不足,造成运输计划兑现率低,限制了铁路的运营能力。此外,铁路运输部门也存在着管理层次多、机构重叠、片面强调部门利益等诸多问题。
三、煤炭企业销售渠道发展对策
(一)提高对销售渠道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在很长的时间内依然是强劲上升的,煤炭依然会比较紧缺,仍然可能处于卖方市场中。但是,煤炭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是日益激烈,煤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仅体现在产品上,更体现在产品的销售和流通上。只有良好的销售渠道,才能保证煤炭产品的运输、销售、回款的顺利完成。尤其只在当前金融危机环境下,煤炭滞销、价格下降,整个煤炭行业处于以销定产的局面,销售渠道在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规程中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效顺畅的销售渠道有利于煤炭企业的产品价值的实现,以最低的销售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加强煤炭企业销售渠道的管理与控制,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在当前煤炭行业不景气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
(二)加强销售渠道管理
针对目前销售渠道管理混乱的情况,煤炭企业必须加强销售渠道的管理。不仅认识到对营销渠道进行管理的必要性,而且应抓住管理的关键,煤炭企业除了通过直接销售渠道和中间商渠道的分工,可以使不同类型的渠道覆盖相应的细分市场。但是在渠道管理中,也要重视各个销售渠道间的优势互补,以有效地获得系统协同效率。对煤炭企业来说,如果直接销售渠道的比例过大,则销售便缺乏灵活性,而如果中间商销售渠道比例过大,销售便充满不确定性,煤炭企业不易于控制和掌握。因此,企业应该根据市场变化,合理配置销售渠道,,使直销用户和中间商互为补充,不断优化市场结构,降低市场风险。是销售稳定有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坚守销售渠道成本
近年来我国煤炭产品外运量巨大,煤炭运输量的增长必然会进一步导致运力紧张,销售成本上升,针对目前销售渠道成本过高的问题,煤炭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销售渠道成本,以获得经济优势。但是,煤炭销售的大宗性决定了它不可能也不可以建立有很细致的销售渠道。煤炭企业销售渠道是建立在国家、煤炭企业和流通企业的利益博弈基础上的。因此,国家和煤炭企业应该有效利用各方各面的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的煤炭销售渠道,一是加强陆路运煤铁路和公路建设,二是加强接卸港口建设,形成多种方式,多渠道、现代化的综合物流运输系统。
参考文献:
[1]高云龙.销售渠道规划与管理.中国商业出版社,2005
[2]刘喜讯.对煤炭企业营销起到的探讨.今日科苑,2008.10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工业经济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电力、煤炭运销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销售票的执行使用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广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第七条 煤炭销售票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通过公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自用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煤炭生产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安排和销售情况逐月发放煤炭销售票。同一县(市、区)、同一煤炭生产企业全年使用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票据所开具的煤炭销售总量之和不得超过其年核定生产能力。第九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在年核定生产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台账。
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应当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明细表。第十条 洗煤、储煤等煤炭加工中转企业销售煤炭或者加工转化产品时应当将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的煤炭销售票加盖本企业印记并注明日期后转交给购煤企业或者煤炭用户。第十一条 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煤炭销售办公室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所属的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含出省口营业站)(以下简称煤炭出省口管理站)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县级以上煤炭纠察机构负责核查回收《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
煤炭出省口管理站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及汇总表按月上报所在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纠察机构)。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煤炭纠察机构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及汇总表应当逐级按月向省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提报铁路运输计划时应当逐月向省煤炭销售办公室按实际发运量上缴《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必须向煤炭出省口管理站按实际运量上缴《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省内煤炭用户必须将购买煤炭时取得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按实际采购量逐月上缴所在地煤炭纠察机构。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法违法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经营、运输企业及煤炭用户发放煤炭销售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加工转化、运输及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转让、涂改煤炭销售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纠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执行情况(含煤炭出省口管理站)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煤炭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煤炭销售票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执行本办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风险控制与内控制度完善
最近几年,国家根据我国经济运行情况,不断的对货币政策进行调整,以便使我们的宏观经济保持稳定增长。因为货币政策的调整,现代的销售企业要面对的各种风险也在不断变化,为了使销售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了解新形势下销售业的风险来源,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工作。煤炭销售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财务制度风险、应收账款风险。
安全风险管理绝不是抛开以往管理的成形经验和优秀做法另起炉灶,而是要完善传统管理方法、补强薄弱环节,提高甄别风险源的精准度,真正实现“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的目标。
要解决重理论研究,轻现场实践的问题。在用理论引领思想、指导实践的同时,我们要确保所有风险源、风险点明晰受控,风险源的甄别、评价必须符合安全风险控制的实际。我们要注重动态变化,细化风险控制措施。要解决重短期突击,轻机制运作的问题。我们经常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收到了显著效果。但随着活动的结束,短期取得的效果很难长久巩固,究其原因是风险控制措施没有落到实处,没有形成机制。
还有就是要解决重行政管理,轻文化建设的问题。我们要大力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培育共同的价值观、荣辱观、得失观,让“安全才幸福、敬业有尊严”的理念深入人心,引导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和高度的责任感应对安全风险的考验。
要认识到目前在煤炭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和一般经营性风险通过分析煤炭企业内部销售业务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对策,并对煤炭销售中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对煤炭销售风险的加以控制,需加强煤炭销售市场调研,及时和用户保持信息沟通,提高煤炭质量,与用户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等。探讨控制煤炭销售业务风险的方法,提出了应对风险的策略,以便实现企业销售的利润最大化、价格最高化、市场结构最优化、流向最合理化,尽力把煤炭销售工作做好,降低销售风险,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呼和浩特市煤炭交易市场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煤炭经营与交易的场所。
煤炭经营企业统一进入呼和浩特市煤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活动,严禁擅自设点经营煤炭。第五条 驻呼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呼和浩特市煤炭交易市场内采购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煤炭。
确因工艺需要使用常用烟煤或配煤的单位,要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取就矿直调方式进煤的单位,仍依照市政府呼政发〔1998〕21号文件办理。第六条 禁止劣质煤炭进入市区。煤炭质量执行我市精煤推广的要求。用户对煤质有更高要求的,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七条 煤炭用户不得销售所购煤炭,不得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第八条 禁止在煤炭经营活动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煤炭产品;
(二)销售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擅自生产的煤炭产品;
(三)利用煤价进行垄断倾销,搞不正当竞争;
(四)转借、转让煤炭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
(五)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常用烟煤或劣质煤炭。第九条 对不进场进行煤炭交易,擅自在市区范围内设立煤炭交易网点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煤炭和非法所得,同时责令其停止营业。
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煤炭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无煤炭准入手续而自行组织进煤或擅自销售常用烟煤及劣质煤炭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煤炭,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同时依照《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炭企业经营管理策略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白热化,而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是企业生产效益高低的关键因素,所以煤炭企业必须依照科学的方法实施经营管理战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煤炭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从而节约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帮助企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中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
一、煤炭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相对来说是一项复杂、繁复的工程,所以需要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作为经营管理的依据,但是一些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并不完善或者存在不科学的地方。下面本文将对煤炭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煤炭企业实施经营管理战略提供依据。
1.1企业管理者缺乏经营管理意识
在许多煤炭企业中存在着对经营管理不重视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法律法规来进行,仅限于对企业销售成本的核算。企业管理者在进行企业经营管理时没有结合煤炭企业的特殊性,忽视了经营管理中的成本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企业认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仅限于财务部门和领导阶层,与企业员工无关,从而使得经营管理措施执行力度大打折。
1.2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不完善
一个企业要想实现又快又稳的发展就必须由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作为支撑,健全的经营管理机制可以帮助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达到预期的目标,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但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煤炭企业缺乏健全的经营管理机制,经营管理部门的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管理信息沟通,阻碍了企业经营管理措施的落实,严重制约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1.3财务管理缺乏科学性
在我国,煤炭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就是简单的将企业产品销售的情况作为核算的对象,这种会计核算方法是一种狭隘的计算方法。不仅如此,因为煤炭企业的财务管理缺乏应有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导致财务管理水平低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企业成本的核算局限于企业最终销售的产品,忽视了企业经营运作每一个环节的成本核算。二、企业的财务管理缺乏科学性,没有分析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风险,没有尽可能的控制好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本。企业各个生产环节的成本控制是煤炭企业实现资源利用率最大化的重要因素,而煤炭企业没有意识到一点,从而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提高煤炭企业经营管理的必要性
煤炭企业的良性发展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提高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健全经营管理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2.1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手段
众所周知科学的经营管理体制是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煤炭企业也不例外。如果煤炭企业要想实现大步的前进,不仅需要提高企业的业务水平同时还需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以求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实现企业最高的经济效益,从而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2完善经营管理方式是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提高的保障
企业经营管理是整个企业管理的关键部分,经营管理方式的完善可以直接促进煤炭企业的整体管理效果的提高,相反,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的低下也是制约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提高的因素。所以煤炭企业必须完善经营管理方式,为企业的其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从而实现煤炭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2.3实施经营管理战略是煤炭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尤其是2000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迎来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煤炭企业在这个新时期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同时面对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如何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已是我国煤炭企业必须思考的问题。煤炭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实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针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实施经营管理战略可以有效降低煤炭企业的经营风险,节约企业成本,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煤炭企业实施经营管理战略的措施
3.1抛弃传统的经营管理思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所以煤炭企业要把握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积极主动的参与市场竞争。煤炭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抛弃传统的经营管理思想,改变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树立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在树立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中要以市场为依据,以市场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以此来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产品生产活动。同时新的经营管理模式还应该可以做到适应市场的变化不断自我调整,从而确保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真正符合市场的需要。
3.2健全企业的科学经营管理机制
国际上成功企业的经验表明,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国的煤炭企业也应该健全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以实现企业的稳健发展,具体做法可以如下:
第一,对已经制定且被证明是符合企业发展的经营管理制度要进行落实和彻底的执行。
第二,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科学的合理的企业经营管理奖罚体制,对做的'好的员工进行合理及时的奖励,对犯错的员工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惩罚。做好员工在经营管理中的激励和约束工作。
第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各部门的经营管理职责要进行明确的分工,实现各部门的协调合作,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3.3借助高新技术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被大众所认可,煤炭企业在经营管理上也要借助高新技术,促进企业生产力的发展。这就要求企业加强自身对技术的创新工作,以帮助企业的生产结构和产品机构进行科学化的调整,扩大企业的规模,实现高效的经济利益。另外企业还应加强高新技术对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污染的作用,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技术水平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在竞争中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的目标。
3.4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体系
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是由人来实行的,经营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对管理者有比较高的要求,只有管理者水平提高了才能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企业应该建立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对管理者的培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进行:
一是加强对管理者企业管理知识的训练,同时增加管理者的经营管理实践经验。
二是加强煤炭行业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是加强管理者经营管理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只有从这三面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培训,提高管理者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才能帮助管理者更好的经营管理企业,引导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