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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对吗

义气的戒指
神勇的大门
2023-01-26 11:22:36

国家不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对吗

最佳答案
明亮的唇膏
乐观的自行车
2026-04-29 01:18:51

“国家不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这句话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最新回答
魔幻的墨镜
幽默的秀发
2026-04-29 01:18:51

四位一体电力市场包含电力容量、电能量、辅助服务和可再生能源配额市场。建立容量市场可以把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前移到项目开发建设阶段,引导长期电力投资;建立电能量市场提高电能量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效率;建立辅助服务市场实现电力系统频率电压控制等运行调节功能的价值化;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市场实现可再生电源清洁发展。四个市场四位一体,不可或缺,共同形成电力市场体系。

建设四位一体电力市场机制的前提包括,原电网公司改组为输配电公司,提供输配电业务;组建多家政策性售电公司,鼓励发电企业经营政策性售电;鼓励成立竞争性售电公司;开放用户。符合条件的市场终端用户可选择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组建独立的电力交易中心。

其主要任务是要改革发电项目核准机制,建立项目招标容量市场,取消政府下达发电计划的方式,由电力市场确定交易电量。改革电价机制,取消标杆上网电价和目录销售电价,由市场确定交易价格,确定不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建立辅助服务市场;制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

端庄的乐曲
烂漫的戒指
2026-04-29 01:18:51
乌江能源集团是国企,主要从事电力和热力的生产和供应、油气资源的勘探与利用、电力设备及机械设备的安装与维修、企业兼并重组、财务顾问、招投标及房屋租赁,所属地区是贵州省,所属行业是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包含:能源技术研发、咨询和服务;天然气管网的投资、运营;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充电桩、新能源汽车、配售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煤炭洗选、加工、销售;建材、化工、机电产品及零配件的生产经营;投资、资本运营、股权管理;餐饮业;酒类销售;电力和电网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国内外贸易;自营和代理国家禁止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加工业务;经营易货贸易和转口贸易业务

潇洒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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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01:18:51
1.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选择最优的一方成为中标者,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2.电价是指使用电能的价格。

3.招标电价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电的价格,来帮助促进大型风电场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等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上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这里国家通过招标方式择优定价,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力建设的改善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背后的美女
爱笑的小兔子
2026-04-29 01:18:51
一、近期,光伏上网电价有可能改为0.75-1元/度,分布式度电补贴0.35元/度。

ref:

国家发改委近日向部分政府机构、相关光伏发电企业下发了《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通知》的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分为分布式发电和大型地面电站发电两部分。分布式发电自发自用电价补贴为0.35元/千瓦时,补贴资金同样来自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并由电网企业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转付。余电上网部分,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进行收购。

大型地面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改变了过去“一刀切”的做法,将全国分为4类资源区:青海海西、海北、果洛、玉树Ⅰ类资源区上网电价为0.75元/千瓦时;新疆、宁夏、内蒙古、青海西宁、甘肃嘉峪关等Ⅱ类资源区为0.85元/千瓦时;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承德等Ⅲ类资源区为0.95元/千瓦时;其他地区仍然为1元/千瓦时。

二、目前光伏上网电价是:除西藏1.15元/度外,其他都是1元/度。

ref: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

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1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太阳能光伏发电价格管理,促进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决定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按照社会平均投资和运营成本,参考太阳能光伏电站招标价格,以及我国太阳能资源状况,对非招标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国统一的标杆上网电价。

(一)2011年7月1日以前核准建设、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我委尚未核定价格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统一核定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下同)。

(二)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核准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准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除西藏仍执行每千瓦时1.15元的上网电价外,其余省(区、市)上网电价均按每千瓦时1元执行。今后,我委将根据投资成本变化、技术进步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通过特许权招标确定业主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上网电价按中标价格执行,中标价格不得高于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电价。

三、对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上网电量按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四、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仍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友好的魔镜
无情的冰棍
2026-04-29 01:18:51
法律条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第五章 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造成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燃气、热力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默默的草莓
微笑的小松鼠
2026-04-29 01:18:51
光伏扶贫既是扶贫工作的新途径,也是扩大光伏市场的新领域,有利于人民群众增收就业,有利于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变革,具有明显的产业带动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扶贫工作部署和支持光伏产业的政策,决定组织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现制定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利用6年时间,到2020年,开展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程。一是实施分布式光伏扶贫,支持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内已建档立卡贫困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增加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收入。二是片区县和贫困县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利用贫困地区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光伏电站,使贫困人口能直接增加收入。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全国精准扶贫特困户增收需求、电力负荷及电网建设现状,统一规划实施光伏扶贫项目,率先开展户用光伏扶贫,在具备条件地区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和光伏电站扶贫。

(二)政策扶持、依托市场。统筹扶贫政策、分布式光伏政策及相关税收、价格、金融及电网服务政策,国家和地方共同支持,通过市场机制开展光伏扶贫工程建设。

(三)社会动员、合力推进。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捐资或捐赠设备等方式,积极参与光伏扶贫行动,协力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及资金问题。

(四)完善标准、保障质量。根据各类贫困地区地域特点、经济发展和适宜扶贫模式,完善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光伏扶贫项目投资效益。加强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监管。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调查摸底。组织有关省(区、市)以县为单位摸清贫困县以及需要扶贫贫困户的具体情况,包括贫困县区产业经济、人口、能源、电力发展现状,特困户屋顶、荒山荒坡及土地资源利用条件,初步确定具备条件的户用光伏发电系统或村级光伏电站场址。初步考虑优先支持用电量较大、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较好的地区作为优先扶贫对象。每个贫困县选择2~3个具备建设条件的光伏设施农业、光伏农业大棚或利用荒山荒坡的光伏电站场址,作为光伏农业扶贫的重点项目。户用光伏系统及光伏电站信息均需建册立户,建立信息化系统。

(二)出台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指导意见,明确光伏扶贫总体要求、目标和主要任务、组织实施方式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光伏扶贫工程。整合国家和地方扶贫政策和分布式光伏政策,通过政府补贴、农户出资、银行优贷、可再生能源基金、电网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光伏扶贫。

(三)开展首批光伏扶贫项目。重点在地方积极性高、配套政策具备、已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宁夏、安徽、山西、河北、甘肃、青海6省30个县开展首批光伏试点,选择有积极性的企业参加试点项目。组织各省提出光伏扶贫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争取年底前批复实施。

(四)编制全国光伏扶贫规划(2015-2020)。根据光伏扶贫指导意见,组织地方编制本地光伏扶贫规划,统筹编制全国光伏扶贫工作规划,明确全国光伏扶贫目标、任务和布局,协调光伏并网接入和服务,统一开展光伏扶贫工程技术培训,综合利用国家扶贫、可再生能源、财政、税收政策,提出光伏扶贫的保障措施。

(五)制订光伏扶贫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全国光伏扶贫规划,组织各省编制本省光伏扶贫年度开发方案,明确年度光伏扶贫安装光伏的规模、安装户数以及重点光伏设施农业项目和扶贫功能的光伏电站项目,统筹全国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和财政资金情况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技术指导。国家层面做好总体制度设计、政策协调、技术规范和培训体系建设,地方层面要明确光伏扶贫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责任主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实施主体,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加强技术培训,建立长期运行维护体系,确保光伏扶贫项目的质量效益。

(七)加强实施监管。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扶贫开发部门加强光伏扶贫开发实施情况监管,重点监管年度计划执行、并网服务、补贴资金结算以及市场秩序情况,保证光伏扶贫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

四、组织和政策保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国家能源局由刘琦副局长牵头,新能源司具体负责,规划司参与,水规总院作为牵头技术支撑单位。国务院扶贫办由欧青平副主任牵头,发展指导司具体负责,中国扶贫发展中心参与。双方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根据工作需要,请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参与。

(二)建立技术服务体系。在国家能源局领导下,水规总院会同扶贫发展中心、电网、检测认证机构及主要光伏相关设备制造企业建立技术支撑体系,负责光伏扶贫全过程的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开展规划研究、制定工程技术规范、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建立项目信息系统等,在整个工程实施及政策协调中,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指导。

(三)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国家统筹、地方配套、银行支持、用户出资多种资金筹措机制,统筹电站建设和

哭泣的云朵
动人的红酒
2026-04-29 01:18:51
这个真有补贴,具体情况:

2013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分布式光伏应用的政策,其中光伏发电补贴是最重要政策之一。

相关政策汇总:

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二)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根据光伏发电发展需要,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光伏发电规模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相协调。

(三)改进补贴资金管理。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7月24日: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 390号

(一)项目确认。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

(三)补贴电量。电网企业按用户抄表周期对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内的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等进行抄表计量,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四)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具体支付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具体支付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具体支付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8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 1638号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月: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中央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 3号

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们看到,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均发布了针对光伏补贴的相关政策,力度不可谓不大。可是,在政策的执行层面上,由于结算程序和文件发票等细节原因,政策根本无法落地,走不下去。

跳跃的吐司
称心的未来
2026-04-29 01:18:51
现在几十家有了、

无锡尚德比较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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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家企业参与招标中国最大光伏发电项目启动

本报记者梁钟荣 深圳报道 2009-2-4 1:55:34

作为中国最大的光伏发电项目,甘肃敦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已经进入冲刺期,紧随其后的是地方及中央更大的光伏发电投资规划,而随之破炉而出的政府补贴与电价厘定难题则成为业界关注的大规模启动国内光伏发电市场的核心要义。

“目前已经有38家企业参与了敦煌1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的招标,计划于3月20日开标。”敦煌市发改委能源处主任赵平乾告诉记者,参与投标的38家企业,分为丹麦与德国2家国际企业与36家国内企业;国内企业之中,既有中电投、华能等五大发电集团,亦有无锡尚德等太阳能企业。

在敦煌10兆瓦光伏项目启动同时,中国科学院于1月中旬高调宣布启动“太阳能行动计划”,称举全院之力,联合全国相关科研力量,分三个阶段实施计划:2015年分布式利用、2025年替代利用、2035年规模利用,使在2050年前后太阳能成为我国重要能源。

“项目之外另有政府扶助难题,在这一块,政府补贴与电价厘定都要跟上。”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业委员会主任赵玉文对记者如是表示。

敦煌10兆瓦项目启动前后

甘肃敦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距敦煌市区13公里,占地10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5亿元,年均发电1637万千瓦时。

“由于这个项目为国家光伏发电的示范性项目,意义极为重大,所以招标活动由国家发改委来负责,地方主要做配合工作。”赵平乾说。

资料显示,截至目前中国政府仅批准了三家太阳能电站示范项目,除却该敦煌项目外,另有1兆瓦的上海市崇明岛项目、255千瓦的内蒙古鄂尔多斯项目。

赵平乾回忆,建设敦煌光伏发电项目的想法于21世纪初即开始萌发;2004年9月,甘肃省发改委在敦煌召开了《敦煌8MWp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建设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标志该项目正式启动;2007年8月,甘肃省发改委委托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敦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预可研,并上报国家发改委。

其间的2006年,中濠新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切入到该项目中,成为建设方。“后来由于投资额度太大,当时的太阳能政策亦尚不明朗,中濠新能源随后退出。”甘肃省发改委人士证实,中濠新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由辽宁友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濠东海升国际投资公司合资而成,“规模并不是很大”。

及至2008年3月,该项目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列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并于同年9月正式得到国家能源局复函,同意采取特许权招标方式建设敦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各竞标方已于1月中旬到选址基地进行了一次实地观察,估计将于2月份在北京再召开一次招标吹风会,听取各竞标方意见。”赵平乾表示,根据国家能源局的复函,竞标胜出方需在18个月内将此项目建成,同时拥有25年的特许经营权。

两大解决路径

在敦煌1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之后,各省纷纷提出兴建世界级大型太阳能发电站的计划。以云南与青海为例,云南省要在昆明开工建设国内最大的并网光伏电站实验示范项目,总装机容量为166兆瓦;青海省手笔更大,宣布将在柴达木盆地建设总装机容量为1G瓦(1000兆瓦)的电站。后者如若全部建成,将可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并网光伏电站。

然而,目前的现实是,虽然中国贵为世界第一的光伏太阳能电池生产大国,但95%的产品均销往国外,仅有5%左右产品留予国内,造成产业与市场的脱节。国内光伏市场迟迟没有启动,与中国尚未通过对太阳能发电的补贴政策、电价厘定法规相关。

“中国暂未启动此市场的原因之一,是目前技术条件下,补贴太阳能发电代价过于高昂。”一位公司高管介绍,崇明和鄂尔多斯两个示范项目,每发1度电,政府需要补贴4元钱。据此计算,太阳能发电每千瓦时成本为普通居民用电的8倍以上。

不过该高管也表示,这主要是因为以前的技术不成熟,而今已不需要那么多的补贴了。由于金融危机的发生,占据太阳能电池70%成本的硅料价格、基建成本等均已大幅下降,“就基础情况而言,现在补贴2.5元/度电即可。”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在江苏常州举行的“第十届中国太阳能光伏会议”上表示,国家还即将对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予以适当的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正在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和财政部等部门进行协商。

另一方面,虽然2007年9月国家电监会就颁布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但目前对于并网发电还没有一个具体可以执行的“成本加合理利润”的上网电价,至今采取“一事一议”的并网价格。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法》积极酝酿,近一两年内即有望正式出台,目前实施《上网电价法》的条件已经成熟。”赵玉文说。

在赵玉文看来,《上网电价法》是把我国光伏发电的份额从百万分之一向百分之一过渡所启动实施的法规,以销售电价为例,一次性向用户平摊光伏发电成本,只要每度电平摊六厘钱,可持续使用15年。或者采取分期平摊,第一次平摊1厘,以后每两年增加1厘,到第15年也已足够。而我国近年来由于煤炭涨价等因素,电价上涨每年均超过1.25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