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办理地质钻探丙级设计资质需要哪些材料啊
首先说明一点,只有地质钻探资质,没有设计资质,如果是设计方面应该归纳在固体矿产勘查内。
下面介绍申领地质钻探丙级资质需要的内容
主要包括人员和设备两个方面
人员:需有技术人员3名,高级技术人员1名,中级技术人员2名(需要有职业技能职称证书)
设备:岩心钻机1台,有效钻探范围300米;水井钻机1台,有效钻探范围300米;工程钻机1台,有效钻探范围30米;测斜仪1台。
由于是丙级资质,需要的东西比较少,甲级和乙级则要多出很多。
另外各省的需要材料还不是完全一样,不过都是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规范制定的,大多数一样!
大概就是这样,希望能帮到你!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x0d\x0a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x0d\x0a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x0d\x0a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GB/T4754-2002
)中对地质勘查业的分类,根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的规定,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同时,条例还规定,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甲级或丙级以外的勘察等级。
丙级: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1)概况
勘查区位于阜康市东南18千米处的煤圈沟一带,行政区划隶属阜康市三工河哈萨克族乡。井田以西有简易公路与阜康—天山柏油路相连,向北约16千米可达吐乌大高速公路,西北至阜康市18千米,西南至乌鲁木齐市75千米。交通十分便利。地面标高1190~900米,相对高差290米。该区气候属北温带大陆性干旱—半干旱气候。
2009年5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由新疆煤田地质局156煤田地质勘探队开展了勘查工作,勘查矿种为煤矿,工作程度为勘探。
(2)成果描述
工作区内施工的33个钻孔中,钻探甲级孔15个,乙级孔17个,丙级孔1个,甲乙级孔率97%;钻探见可采煤层146层次,其中优质层75层次,合格层71层次,优质合格率100%。33个钻孔均进行了测井,钻孔测井质量均为甲级,测井解释可采煤层185层次,其中优质层163层次,合格层22层次,优质合格率100%。矿床类型为大型。查明煤炭资源量1.51亿吨(气煤0.91亿吨,长焰煤0.60亿吨),其中:探明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0.14亿吨(气煤0.09亿吨,长焰煤0.05亿吨);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0.30亿吨(气煤0.25亿吨,长焰煤0.04亿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1.08亿吨(气煤0.57亿吨,长焰煤0.51亿吨)。资源储量已通过评审。
(3)成果取得的简要过程
2009年5月至2010年10月,新疆煤田地质局156煤田地质勘探队开展了勘查工作,共完成工作量:地质及水文地质测量9平方千米;磁法勘探2448个物理点;施工钻孔33个,工程量20145米;测井钻孔33个,工程量19783实测米;抽水试验5次,采集测试各种样品686件(组)。
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主要是对我国地勘单位保管上述钻孔类型的资料保管单位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和钻孔基本信息分3张表(表3.1至表3.3)填写。
3.1.2.1 保管单位基本信息表
保管单位基本信息表用于记录钻孔资料保管单位基本信息,每个钻孔资料保管单位填写一张“钻孔资料保管单位基本信息表”,其数据格式见表3.1。
表3.1 钻孔资料保管单位基本信息表
(1)组织机构代码
钻孔资料保管单位按照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格式为××××××××-×,填写时需按位置正确填写,如:40001427-6。对于涉密单位,如核工业部门所属的单位,可用本单位名称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代替,长度多于10位的,取前10位填写;长度不足10位的,在后面加“1”补足10位填写。
(2)保管单位名称
填写钻孔资料保管单位全称,必须和单位公章一致。如“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3)最高地勘资质等级
最高地勘资质等级为词典项,查找本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依据证书“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一栏的最高等级,选择填写本单位所有地质勘查资质中的最高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他。对于没有地勘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以及有其他资质的钻孔资料保管单位(如地质资料馆、矿山企业)选填“其他”。
(4)上级单位名称
填写钻孔资料保管单位上一级主管单位的名称。如保管单位无上级单位时(如矿山企业、非国有地勘单位)此项不填。
(5)所属行业部门
该属性项为词典项,选择填写保管单位所属行业部门,保管单位所属的行业部门分类包括地质矿产、有色、冶金、煤炭、黄金、建材、化工、核工业、石油、地震、海洋、水利、其他(如为矿山企业、非国有地勘单位,即填“其他”)。
(6)通讯地址
填写钻孔资料保管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区、市)、县(市、区)、乡(镇)、村、街道名称和门牌号。如“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灵路806号”。
(7)邮政编码
填写钻孔资料保管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如“065201”。
(8)联系人姓名
填写钻孔资料保管单位负责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的负责人姓名,复姓超过5个汉字的联系人姓名填入备注栏。
(9)联系电话
填写钻孔资料保管单位负责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的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含区号,可续填分机号。填写形式为“010-61592214”,“010-61594187-1234”。
(10)传真
填写钻孔资料保管单位的传真号,含区号,可续填分机号。填写形式为“0316-3320379”。
(11)电子邮箱
填写钻孔资料保管单位负责钻孔信息清查工作的负责人的电子邮箱,超过30位的电子邮箱填入备注栏。
(12)备注
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1.2.2 项目基本信息表
项目基本信息表用于记录项目基本信息,钻孔资料保管单位按地质钻孔涉及的项目逐一填写,对于有“钻探工作量”的项目,清查项目信息,每个项目填报一张“项目基本信息表”,其数据格式见表3.2。对没有“钻探工作量”的项目,不需清查,不填“项目基本信息表”。
表3.2 项目基本信息表
(1)组织机构代码
本表的组织机构代码由已填写的“保管单位基本信息表”自动生成,只需选择填写。
(2)项目名称
填写有“钻探工作量”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全称。
(3)资料名称
对于有成果资料的地质工作项目,填写对应的成果报告名称;对于没有成果资料的地质工作项目,则可填写其他相关资料名称。
(4)资料档号
填写钻孔资料保管单位存档的该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档号。对于没有资料档号的,此项可不填。
(5)项目结束时间
填写项目工作结束的年月日。前4位为年,中间两位为月,后两位为日,如1998年9月9日,应填写为“1998-09-09”。
(6)工作程度
工作程度为词典项,矿产地质勘查类填报项,选择填写,工作程度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其他。
(7)比例尺
比例尺为词典项,区调类填报项,选择填写,比例尺包括:>1:1万,1:1万,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1:50万,1:100万,1:250万,1:500万,<1:500万,其他。
(8)主要矿种
主要矿种为词典项,矿产地质勘查类必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和《地质矿产术语分类代码·矿床学》(GB/T9649.16—1998)的规定填写,最多选择填写3种主要矿种。
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1)能源矿产(N),包括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
2)金属矿产(J),包括: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3)非金属矿产(F),包括:金刚石、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矽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宝石、黄玉、玉石、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黏土、凹凸棒石黏土、海泡石黏土、伊利石黏土、累托石黏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黏土(铸型用黏土、砖瓦用黏土、陶粒用黏土、水泥配料用黏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黏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
4)水气矿产(S),包括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9)省馆成果资料档号
已向省级馆藏机构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的项目填报此项。该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省级馆藏机构,省级馆藏机构保管该成果地质资料的档号。
(10)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1.2.3 钻孔基本信息表
钻孔基本信息表用于记录钻孔基本信息,钻孔资料保管单位按本单位保管的地质钻孔资料逐一填写,每个钻孔填报一张“钻孔基本信息表”,其数据格式见表3.3。
表3.3 钻孔基本信息表
(1)组织机构代码
本表的组织机构代码由已填写的“项目基本信息表”自动生成,只需选择填写。
(2)项目名称
本表的项目名称由已填写的“项目基本信息表”自动生成,只需选择填写。
(3)原始资料档号
填写钻孔资料存放在本单位原始地质资料库中的档案编号。
对于“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合并归档以及没有原始地质资料档号的钻孔资料,填写钻孔资料对应的成果地质资料的档号。
(4)钻孔编号
填写设计施工时给定的钻孔原始编号。没有钻孔编号的钻孔,钻孔编号按钻孔名称填写。
(5)钻孔名称
填写设计施工时给定的钻孔名称。
(6)钻孔类型
钻孔类型为词典项,选择填写钻孔类型。
钻孔类型按地质工作类别分为9大类,包括:
1)区调钻孔(1a.区域地质调查钻孔,1b.区域矿产调查钻孔,1c.区域水工环调查钻孔,1d.其他区调钻孔)。
2)矿产地质勘查钻孔(2a.综合矿产地质勘查钻孔,2b.煤田地质勘查钻孔,2c.金属矿产地质勘查钻孔,2d.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查钻孔,2e.放射性矿产地质勘查钻孔,2f.地热、矿泉水、气体矿产地质勘查钻孔)。
3)水文地质勘查钻孔。
4)工程地质勘查钻孔。
5)环境地质勘查钻孔。
6)灾害地质勘查钻孔。
7)城市地质勘查钻孔。
8)地质科学研究钻孔。
9)其他。
(7)矿区名称
填写钻孔所属的矿区全称。按矿产地行政区划 +矿区名称填写,即省(区、市)、县(市、区)、乡(镇)、村+矿区名称。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海浪镇高家村蛋白石矿”。
(8)钻孔位置
按钻孔原始记录所记录的钻孔位置,填写钻孔所在行政区详细位置,包括省(区、市)、县(市、区)、乡(镇)、村、街道名称、门牌号+钻孔具体位置。如“江苏省仪征市月塘镇东风村登月湖东100m”。
(9)坐标系
坐标系为必填项,选择填写钻孔所在坐标系,包括:①北京1954-3°带;②北京1954-6°带;③国家1980-3°带;④国家1980-6°带;⑤地方坐标;⑥地理坐标。
(10)矿区原点坐标X
矿区或城市采用独立坐标(近似或假定坐标)的测网原点相对于国家测网的坐标值X。
坐标系为北京1954-3°带、北京1954-6°带、国家1980-3°带、国家1980-6°带、地理坐标的钻孔,此项不填。
(11)矿区原点坐标Y
矿区或城市采用独立坐标(近似或假定坐标)的测网原点相对于国家测网的坐标值Y。
坐标系为北京1954-3°带、北京1954-6°带、国家1980-3°带、国家1980-6°带、地理坐标的钻孔,此项不填。
(12)孔口坐标X
查阅钻孔原始记录填写,精确到厘米,如“3543960.94”。
有孔口经纬度的钻孔,此项不填。
(13)孔口坐标Y
查阅钻孔原始记录填写,精确到厘米,如“40396058.98”。
有孔口经纬度的钻孔,此项不填。
(14)孔口经度
按“度分秒”填写,格式为:DDDMMSS.SS。如孔口经度为118度26分37.41秒,应填写为“1182637.41”;孔口经度为98度34分51.21秒,应填写为“983451.21”。
(15)孔口纬度
按“度分秒”填写,格式为:DDMMSS.SS。如孔口纬度为34 度55 分45.32 秒,应填写为“345545.32”;孔口纬度为8度50分30.68秒,应填写为“85030.68”。
(16)终孔深度Z
查阅钻孔原始记录填写,精确到厘米。如终孔深度为765.43m,应填写为“765.43”。
(17)终孔日期
查阅钻孔原始记录填写钻孔结束钻进的日期,前4 位为年,中间两位为月,后两位为日。如1998年9月9日,应填写为“1998-09-09”。
(18)施工单位
查阅钻孔原始记录,填写钻孔施工单位名称。
(19)钻孔柱状图
钻孔柱状图目前保存情况,选填“有/无”。
(20)测井报告
钻孔物探测井报告目前保存情况,选填“有/无”。
(21)原始地质记录表
钻孔原始地质记录表目前保存情况,选填“有/无”。
(22)钻孔岩心
钻孔岩心目前保存情况,选填“有/无”。
钻孔岩心保存完好的,选填“有”;其他情况,选填“无”。
(23)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关于坐标系、矿区原点坐标、孔口坐标、孔口经纬度的填写说明:
1)有经纬度的钻孔,选择填报坐标系中的“地理坐标”,并填报孔口经纬度。不必填报矿区原点坐标和孔口坐标。
2)无经纬度的钻孔,坐标系为北京1954 -3°带、北京1954 -6°带、国家(西安)1980 -3°带、国家(西安)1980-6°带的钻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坐标系,并填报孔口坐标X、孔口坐标Y。不必填报矿区原点坐标X和Y。
3)无经纬度的钻孔,又非北京1954和国家1980坐标系的钻孔,选择填报坐标系中的“地方坐标”,并填报矿区(城市)原点坐标X和Y,同时填报孔口坐标X、孔口坐标Y。
2012年12月2日ICS73.020 备案号:22178—2007 MT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MT/T 042—2007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准 Quality standard coalgeology explorat...
( 国务院令第 520 号发布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 ( 不含石油) ,气体矿产勘查资质 ( 不含天然气) ,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 ( 坑) 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第五条 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 ( 不含天然气) 、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 二) 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 三) 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 四) 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一) 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
( 二) 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 二)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三) 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四) 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 五) 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的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 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 二) 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 三) 有效期限
( 四)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地质勘查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
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执业档案应当记录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经历、工作业绩、职业信誉、检查评议、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不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一)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二)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三)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四)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30 日。公告期满后,方可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
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二)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三) 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四) 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警告。
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一) 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 二) 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 三) 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 四)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 五) 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第三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 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管理,依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