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海洋新能源开发的意义吗?
2007年9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发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了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地位。其中明确指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点是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并积极推进地热能和海洋能的开发利用。2020年前总投资将达2万亿元。这意味着我国将大力发展新能源。同时对海洋领域来说,则意味着海洋新能源的开发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契机。
海洋新能源主要包括海洋风能、波浪能、潮汐能、还有海洋生物能等,由于这些资源丰富、清洁干净、可再生性强,与生态环境和谐,被联合国环境组织视为目前最理想、最有前景的替代能源之一。我国有18000千米的海岸线、300多万平方千米的管辖海域,海洋能源十分丰富,利用价值极高。其中,近海域波浪的蕴藏量约为1.5亿千瓦,可开发利用量约3000万~3500万千瓦,海洋风能约有7亿千瓦左右。同时,我国又是世界能源消费大国,大力发展海洋新能源符合国情,对于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目前,我国对于海洋新能源的利用才刚刚开始,尚未形成规模开发,海洋风电、潮汐等产业存在着科技创新水平相对落后,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尚未形成新能源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由于海洋新能源研发、生产投资成本高,短时间内难有明显经济效益,目前在沿海大多数地区海洋新能源开发仍受到冷落,没有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重视。这其中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战略眼光,尚未意识到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广阔前景和市场潜力,尤其没有认识到发展海洋新能源对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
数字显示,中国单位GDP能源消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每年我国的GDP增长,有大约4%~6%被环境代价抵消。近年来,沿海地区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在给海洋经济带来高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高昂的环境代价。要想改变过去高消耗高污染的经济增长模式,办法之一就是大力发展包括海洋能源在内的各种可再生能源。
海洋新能源对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还有着特别的意义:第一,海洋新能源的开发可以促进海洋产业的发展,扩大、提升海洋经济的规模和内涵,进而带动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第二,目前海洋经济结构要调整,增长方式要转变,发展海洋新能源就是海洋产业和技术发展的一个新的抓手和重点;第三,在海洋新能源领域,世界面临着很多共同的新技术创新问题,我国在建设海洋强国的过程中,有条件抓住机遇,在海洋新能源技术领域实现较快发展。
海洋新能源是一项新兴的事业,发展空间和潜力很大。据悉,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技术发展和产业示范,加强新能源体系化建设。“十一五”规划也指出,要大力发展新能源,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的市场份额,鼓励生产和消费新能源,这都为海洋新能源的开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如何把握这一契机,促进海洋新能源技术的成熟和产业的发展,使海洋新能源在我国未来经济结构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待沿海各地及海洋领域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资源储量相对丰富,发展潜力巨大传统意义上的海洋资源包括“航行、捕鱼、制盐”,现在一般认为的海洋资源则包括旅游、可再生能源、油气、渔业、港口和海水六大类。我国海域辽阔,跨越热带、亚热带和温带,大陆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海洋资源种类繁多,海洋生物、石油天然气、固体矿产、可再生能源、滨海旅游等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其中:海洋生物2万多种,海洋鱼类3000多种;海洋石油资源量约24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14万亿立方米;滨海砂矿资源储量31亿吨;海洋可再生能源理论蕴藏量6.3亿千瓦;滨海旅游景点1500多处;深水岸线400多公里,深水港址60多处;滩涂面积380万公顷,水深0~15米的浅海面积12.4万平方公里。此外,在国际海底区域我国还拥有7.5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矿区。在人类对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海底石油、天然气成了海洋资源争夺的重点。根据国务院2003年5月9日颁布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13号文件”),我国有海洋生物两万多种,海洋鱼类3000多种;海洋石油资源量约24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14万亿立方米;滨海砂矿资源储量31亿吨;海洋可再生能源理论蕴藏量6.3亿千瓦。我国有240亿吨的海洋石油资源量,是中国2003年进口石油总量(9000万吨)的260多倍。可惜的是,石油储量丰富的海域,多在有争议的东海和南海,没有争议的渤海和争议相对较小的黄海与之相比储量较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油”)的工作人员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渤海是内海,水浅,但开发起来一样有难度,其油气分布零散,被称为“摔碎的金盘子”,且多以重油、稠油为主;而黄海比较“贫瘠”。1966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经过对包括钓鱼岛列岛在内的我国东部海底资源的勘查,得出的结论是,东海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最丰富的油田之一,钓鱼岛附近水域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据我国科学家1982年估计,钓鱼岛周围海域的石油储量约30~70亿吨。还有资料反映,该海域海底石油储量约为800亿桶,超过100亿吨。南海海域更是石油宝库。据有关报道,南海勘探的海域面积仅有16万平方公里,而发现的石油储量有55.2亿吨,天然气储量有12万亿立方米,南海油气资源可开发价值超过20万亿元人民币,在未来20年内只要开发30%,每年可为中国GDP增长贡献一两个百分点。仅在曾母盆地、沙巴盆地、万安盆地的石油总储量就将近200亿吨,是世界上尚待开发的大型油藏之一,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储量分布在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海域。经初步估计,整个南海的石油地质储量大致在230亿至300亿吨之间,约占中国总资源量的三分之一,属于世界四大海洋油气聚集中心之一,有“第二个波斯湾”之称。 但是东海和南海这两个海域都是“有争议”的地区。
资源跟能源是不一样的。
我国是拥有非常庞大的海岸线以及领水资源,我国在前几年也是着重针对海洋的许多政策,我国将开始逐步利用起我国的海洋资源用于现代上陆地的资源已经开发的比较完善,但是海洋的开发和利用还仅仅是初步阶段。根据我国国家海洋局了解到,我国将在海洋上进行可持续再生能源稳定发电。现在我们这个社会所使的任何东西都离不开用电,如果电力供应不足的话会导致许多的事情无法进行,包括我国的一些科研。所以保障日常生活中的用电是非常重要的,在海洋上拥有非常巨大的海风,这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可以帮助我们进行发电,而且海洋当中还有许多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等。这些都可以被我利用,而且他们没有任何的污染是可再生的能源,我们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设置一些发电的设备。在这些具有产生能量的地区,将利用这个地方的可再生资源装置产生稳定的能源供应。这不仅可以为我国提供更多的店里,还可以为我国开发海洋资源开始一个不错的第一步。我们还可以积极利用海洋中的许多生物来,帮助我们进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水中具有丰富的物种多样性,所以海水相对的比较稳定。可以帮助我们实现关键技术创新,以及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在有关海洋方面通过我上课学习到的内容,我现在已经对于海洋的一些利用比较多,而且最重要的一项也就是稳定发店在海洋当中会存在许多的温差以及潮汐。这些东西都是大自然提供给我们的非常天然的资源,所以我国在去年就已经实现了,可再生能源装备稳定发电这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六条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标准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提出用海用岛初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鼓励海上风能资源丰富、潜在开发规模较大的沿海县市编制本辖区海上风电规划,重点研究海域使用、海缆路由及配套电网工程规划等工作,上报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政策及海上风电行业发展状况,开展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滚动调整工作,具体程序按照规划编制要求进行。
第三章 项目核准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国家能源局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核准具备建设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文件应及时对全社会公开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未纳入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开展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连片规模化方式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按年度对全国海上风电核准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支持海上风电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调整的'建议。
第十五条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发投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上网电价、工程方案、技术能力等作为重要考量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企业应按要求落实工程建设方案和建设条件,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第十七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不得随意增加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应落实有关利益协调解决方案或协议,完成通航安全、接入系统等相关专题的论证工作,并依法取得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海底电缆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路由调查勘测及铺设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章 海域海岛使用第十九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严格限制无居民海岛风电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面积和范围按照风电设施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和安全区占用海域面积界定。海上风电机组用海面积为所有风电机组塔架占用海域面积之和,单个风电机组塔架用海面积一般按塔架中心点至基础外缘线点再向外扩50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计算海底电缆用海面积按电缆外缘向两侧各外扩10m宽为界计算其他永久设施用海面积按《海籍调查规范》的规定计算。各种用海面积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向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申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章 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前,应当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核准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应在开工前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六章 施工及运行第二十七条 海上风电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竣工验收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自动化风电机组监控系统,按规定向电网调度机构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传送风电场的相关数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派出机构报告,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长期监测项目所在区域的风资源、海洋环境等数据,监测结果应定期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报告。
第三十二条 新建项目投产一年后,项目建设单位应视实际情况,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估,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三条 海上风电设计方案、建设施工、验收及运行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程规范,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机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形成海上风电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评价工作报告,并向全社会予以发布。
第七章 其它第三十四条 海上风电基地或大型海上风电项目,可由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电网接入系统、建设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自动失效。
《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已获国务院批准,这是我国第一个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也是新中国成立后浙江省第一个国家级经济发展战略,这意味着浙江向海洋经济世纪迈进的大门已经洞开。浙江是资源和陆域小省,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奇迹。然而,奇迹的背后却隐藏着危机。浙江经济发展与土地、水、环境等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发展空间受到严重约束,浙江下一步将如何发展?
跳出陆地,发展海洋,成为浙江的必然选择。浙江海域面积26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两个半陆域面积;海岸线6696公里,规划可建万吨级以上泊位的深水岸线506公里,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海岛2878个,均为全国第一;舟山渔场是全球四大渔场之一,可捕捞量全国第一;潮汐能、波浪能、洋流能、温差能等可开发的海洋能居全国首位;东海石油资源主要分布在浙江海域,发展海洋经济潜力巨大。
近年来,浙江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取得了长足进展,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海洋产业体系,2010年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6.2亿吨,跃居全球海港第一,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314万标箱,跻身全球第六大集装箱港;石化、钢铁、船舶修造等临港产业和海洋旅游、海水淡化、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新兴产业已成为经济的新增长点。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迅速,海洋生产总值从2006年的1846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500亿元,约占全国海洋经济总量的1/10,并在港航物流服务业、船舶工业、海水利用业等领域处于全国前列。 事实上,浙江已是一个海洋经济大省。而国务院批准的《规划》又将浙江经济发展的新目标框定:建设海洋经济强省。
把浙江海洋经济综合开发纳入国家战略意义重大:有利于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完善沿海区域发展战略格局,实现海陆统筹;有利于保障国家战略物资供应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规划》的战略定位是:把浙江建设成我国大宗商品国际物流中心、舟山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大力发展海洋新兴产业、海洋海岛开发开放改革示范区、现代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区、海陆统筹协调发展示范区和生态文明及清洁能源示范区。在国务院批准的《规划》中,我国唯一的群岛型设区市舟山被列为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这是我国第一个设区市的国家级海洋经济试验区。因此,全力打造国际物流岛,建设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探索设立舟山群岛新区,对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创新海岛开发模式具有特殊意义。《规划》对浙江发展海洋经济的空间新布局是: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在这一空间布局中,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7市47个县(市、区)被纳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
国务院在批复中要求,将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成为综合实力较强、核心竞争力突出、空间配置合理、生态环境良好、体制机制灵活的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同时要求浙江按照《规划》确定的战略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努力探索有利于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规划》设定的期限为2011-2015年,展望到2020年。到2015年,示范区地区生产总值将突破2.6万亿元,占全省的3/4,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8.6万元;示范区海洋生产总值接近7000亿元,占全国海洋经济比重提高到15%。同时将实现港航服务水平大幅提高。 浙江已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海洋经济发展时期,正雄心勃勃地向海洋世纪迈进。
日前召开的“2015中国·青岛海洋国际高峰论坛”,再一次让人们体验到了海洋新兴产业的魅力:作为论坛的重要成果之一,青岛蓝色硅谷一次就与各方签约
项目46个,投资总额223亿元,项目涉及海洋能源资源、海洋装备制造、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文化传媒、北斗信息应用、软件服务外包、互联网能源研发、科研
合作与人才引进等多个领域,充分显示了海洋新兴产业的巨大发展潜力。
在论坛开幕的同时,我国海洋领域唯一国家实验室——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正式启用,实验室将围绕国家海洋发展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提升中国海洋科学与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新科技引擎。
产业在创新中加快转型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新华(青岛)国际海洋资讯中心和国家金融信息中心指数研究院日前发布的《2015中国海洋发展指数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海洋发
展指数为116.6,比上年提高3.7个百分点。其中,中国海洋发展指数经济发展子指数比上年提高3.7个百分点,2011年至2014年子指数年均增速
为4.5%。
统计显示,2014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59936亿元,比上年增长7.7%,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4%。国家金融信息中心
指数研究院副院长曹占忠说,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海洋经济增速有所回落,但海洋生产总值实际增量依然可观。2011年至2014年,海
洋科技创新子指数年均增速为3.7%,表明海洋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提升,海洋经济正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数据显示,2015年
上半年,中国海洋生产总值27303亿元,同比增长6.94%。海洋传统产业总体平稳,尽管部分产业面临较大下行压力,但海洋新兴产业新增长点不断显现,
海洋服务业比重稳步提高,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发展势头良好。在此过程中,海洋产业技术创新发挥了核心驱动作用。
“十二五”以
来,我国海洋经济第三产业比重不断提高,第二产业比重略有下降,海洋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2011年至2014年,我国海洋第三产业占海洋生产总值的比重
逐年上升,分别为47.2%、47.9%、48.6%和49.5%,海洋工程装备、海水利用、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迅速,产
业技术推广和应用不断加快,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加快了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
海洋生物医药方面,我国已建成一批海洋生物医药园区
基地,2014年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全年实现增加值258亿元,比上年增长12.1%;矿产资源方面,2014年海洋天然气产量达131亿立方米,比上
年增长11.3%;可再生资源方面,2014年,海水利用业全年实现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2.2%,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达657.9兆瓦,比上年增长
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