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大爆发”拐点已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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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江苏、浙江等多沿海省份陆续出台“十四五”规划,积极谋划海上风电开发,明确进一步扩大装机规模,数据显示,未来五年内我国海上风电装机将突破30GW。
日前,江苏省发布“十四五”规划,提出将“有序推进海上风电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陆上风电平价项目,打造国家级海上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
在海上风电降本的关键时期,近两个月来,广东、江苏、浙江等多沿海省份海上风电规划已陆续出台,“十四五”期间我国海上风电装机量预计将迎来“大爆发”,海上风电集中成片式开发“蓄势待发”。
海上风电装机规模扩容
根据规划,江苏省未来将“加快能源绿色转型,全面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并“有序推进海上风电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江苏省能源局此前印发的《江苏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则指出,到2025年,江苏省风电新增约1100万千瓦,新增投资约1200亿元,其中海上风电新增约800万千瓦,新增投资约1000亿元。
由此看来,海上风电已然成为江苏省未来五年里清洁能源规划发展的重点。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指出,在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省份,陆上土地资源相对较为稀缺,海上风电将成为各省份实现清洁能源转型的“必然之选”,同时沿海地区作为耗能大省,其海上风电场消纳前景也较为可观。
事实上,在沿海省份中,除江苏省外,截至目前,广东、浙江等沿海海上风电大省也已发布海上风电相关规划。今年2月,广东省能源局在相关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将进一步扩大海上风电装机规模,到2025年底全省累计建成投产装机容量达1500万千瓦。浙江省随后发布的相关文件称,将“打造近海及深远海海上风电应用基地+海洋能+陆上产业基地发展新模式,到2025年,力争全省风电装机容量达到630万千瓦,其中海上风电500万千瓦”。保守估计显示,未来五年内我国海上风电装机将突破30吉瓦。
规模化、基地化开发受期待
规划纷纷出台,但造价成本远高出陆上风电的海上风电,始终面临着降本难题,因地制宜地进行集中成片式开发“海上风电大基地”,是否能够成为未来海上风电降本的一大重要途径?
全产业链挑战尚存
业内普遍认为,伴随着今年“抢装潮”结束,海上风电成本的短期上涨将有望得到缓解,但从长期来看,我国海上风电行业仍面临着运输、吊装、运维等多方面难题,风电机组本身以及运维技术的可靠性都还需要更长时间的验证。
对此,上述业内人士建议认为,利用海上风电大基地模式实现从叶片开发与制造、主机开发到运输、基础制造与安装、吊装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同步升级将尤为必要。
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如生物质能发电(秸秆发电),它的原料是秸秆,其利用率就是秸秆电厂最终获得的电力输出和所需要的总的秸秆本身的热量之比,一般的秸秆电厂的发电效率为30%,秸秆电厂的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就是秸秆电厂的效率.
对于光伏发电而言,我们提出了几个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概念,一是它的能量回收期,即太阳能光伏产品的生产是要消耗能量的,但是在产品形成发电系统是它可以将太阳能转换成电能,目前一般的晶硅电池的能量回收期视使用地区不同有不同,在江苏地区,回收期约为2~3年.二是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效率,这是对光伏电站而言的,它的定义是系统发出的电量和光伏组件提供的额定功率下发出的电量之比,一般目前的光伏电站的效率可以达到70~80%左右,如果考虑到太阳能提供的功率,则这个效率只有约0.12左右.
对于太阳能热利用而言,具体到太阳能热水器,其对太阳能的利用率可以达到50~60%左右,这是因为太阳能热利用的技术解决要成熟得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电力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第四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电力发展应当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协调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电力发展应当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电能替代,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参与电力设施和电力市场的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低碳生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力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安全运行以及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电力规划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能源、生态环境等规划,依法编制全省电力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电力规划,编制本区域电力设施布局实施规划。
编制电力规划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优先、开发节约并举、生态环境友好、能源结构优化、科技创新驱动的原则,统筹衔接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其他专项规划,并与交通、水利、林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编制电力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电力企业等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力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评估论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编制电力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建设、电网配套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第十一条 电力规划应当推进居民生活、工业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电能替代,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供电企业应当为电能替代提供配套服务和技术支持。第十二条 电力规划应当引导智能电网和泛在电力物联网发展,运用互联网、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技术等,提高电网与发电侧、需求侧交互响应能力,构建源网荷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促进综合能源服务等新业态发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规划需求配置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等资源,并做好定点定线等落实工作。第三章 电力建设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
电力建设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避免或者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