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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煤炭局

老迟到的鸡
伶俐的机器猫
2023-01-26 07:09:37

甘肃省煤炭局

最佳答案
感动的热狗
满意的芒果
2026-04-30 12:35:40

呵呵!我刚好知道。明天还要去。

甘肃省煤炭工业局改名为甘肃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在天水路十字。省里煤炭管理就只有这一家。

还有个甘肃省煤炭监督管理局,是中央驻甘的局级单位,但它只管事故处理。也在天水路十字。同一栋楼办公。

最新回答
激动的信封
舒服的牛排
2026-04-30 12:35:4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加强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防治燃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煤炭经营使用,是指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和民用型煤的加工、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第四条 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集中经营、定点配送;分类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对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负总责。

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其下属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环保、城管、交通、价格、质监、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经营使用第八条 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煤炭交易市场、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本市中心城区设置煤炭交易市场。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入驻煤炭交易市场。

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定点经营。第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大型耗煤企业与煤矿企业签订中长期购销合同。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统一的煤炭配送制度。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运输、装卸、储存煤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加工和经营的民用型煤应当符合本市煤炭环保标准,做到质价相符。第十三条 大型耗煤企业应当购买和使用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煤炭。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应当经营和使用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民用无烟块煤和型煤。第十四条 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经营加工企业和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一)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

(二)在本市中心城区向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以外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配送和销售煤炭产品;

(三)二级煤炭配送网点销售煤炭交易市场以外的煤炭产品;(四)向本市中心城区销售、配送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的煤炭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制定符合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大型耗煤企业煤炭环保标准和民用煤炭环保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经营企业、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和煤炭用户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第十七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九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经营档案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第二十条 市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质监督检查,委托有资质的煤质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抽检。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向大型耗煤企业派驻煤质监督员的长效监督机制。

煤炭经营企业和大型耗煤企业应当建立煤质检测制度和报告制度。

小巧的裙子
含糊的大碗
2026-04-30 12:35:40
法规名称】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实施改造的通知 湖南省政府 湘政发[2010]5号 2010-03-22 2010-03-22 有效 49025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实施改造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央下放煤矿集中连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实施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思路与原则(一)基本思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棚户区改造作为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德政工程、民生工程和稳定工程,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廉租房建设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把棚户区改造成为环境宜居、配套完善的新型社区,从根本上提高棚户区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让广大棚户区居民得到最大实惠。(二)实施原则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棚户区改造总量和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各煤矿实际和发展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把握好改造的节奏,分清轻重缓急,根据条件成熟程度分期分批实施,确保启动一批,成功一批。2、量力而行、不重不漏。棚户区改造覆盖面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限于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矿,原已作为采煤沉陷区治理的不再纳入。其他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在积累经验后,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再择机启动。3、职工自愿、形式多样。充分尊重职工愿望和自行选择权利,根据职工意愿和承受能力分门别类提供多种改造方式,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需求,不搞一刀切,不搞强制拆迁改造。4、多方联动、政府支持。棚户区改造由所属企业和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业主负责制。通过深人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居民自主积极性。国家和省给予适当补助,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形成省、市、县层层抓落实,政府支持、企业实施、居民配合的和谐工作局面。二、目标任务从2010年开始,用3-4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任务。迁入新居的棚户区居民人均居住面积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全面消除各类危房。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完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三、实施范围、实施主体、改造方式和实施步骤(一) 实施范围属于中央下放我省的原国有煤矿棚户区;棚户区集中连片50户以上,棚户区内煤矿职工户数占50%以上;房屋受损严重,环境较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齐全。已纳入国家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范围内维修加固的城镇居民a、b级受损住宅,根据地市级政府及企业意见可一并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二) 实施主体涟邵、白沙和资兴三大公司所属煤矿按隶属关系由湘煤集团牵头组织;破产后移交地方管理的煤矿按属地关系分别由郴州市、娄底市政府统一组织;群力煤矿按隶属关系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由郴州市、娄底市政府和湘煤集团及省监狱管理局明确业主负责。衡阳市、邵阳市、郴州市、娄底市政府积极支持、协调湘煤集团及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实施棚户区改造。(三)改造方式在工程选址上,以原址就地建设为主。对地质条件不允许,或企业和属地政府能够落实建设用地的,可另行择址新建。在建设模式上,根据居民承受能力和愿望,可统一组织新建产权房,也可维修现有住宅,统一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对非常困难、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户,可结合现有廉租房建设安置。在运作方法上,主要由业主组织职工出资建设住宅。(四)实施步骤2010年,开展前期调查、方案编制、可研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启动一批属地政府、企业和住户积极性高、土地条件落实的项目。 2011-2013年,根据条件,分批继续启动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2010年启动项目。2014年,全面竣工验收,完成改造任务。四、扶持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打捆列为全省重点工程,享受省重点工程最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方面。棚户区居民自住住宅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利用棚户区现有土地开发商品住宅或用于其他经营性用途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取得的土地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投入到棚户区发改造项目。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建设节地型住宅。(二)住房产权方面。新建住宅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以纯住房建设成本价出售,超过面积以住宅综合成本价出售。对成本价购置面积均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办理产权手续,入住不满5年的,不能直接上市交易;入住满5年直接上市交易的,应补缴免收的相关税费,政府收取土地收益金。  (三)税费减免方面。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廉租住房建设优惠政策,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全部免收;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具体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63号文件规定执行。(四)审批服务方面。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棚户区改造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将除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国家明确要求省审查以外的前期工作中有关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地质灾害评估、环评、选址、施工图等审批均按属地原则办理。属地政府及其部门应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减免相关收费。(五)资金筹措方面。建设资金以职工个人按住宅建设或维修成本出资为主。加大中央补助资金的争取力度,尽早落实到位。配套基础设施省补助资金,一部分采用适当提高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方式筹集,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一部分由省财政预算内新增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并根据情况对项目建设给予不低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省内标准的奖补投入。郴州市、娄底市政府及湘煤集团负责筹集落实其余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补助资金。个人出资由娄底市、郴州市及湘煤集团结合国家政策及实际成本,确定标准进行筹集。建立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和贷款担保机制,积极开展银政、银企合作,争取银行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居民提供贷款。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执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定,具体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20%。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管棚户区改造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省政府成立省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于来山同志担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从省煤炭局、湘煤集团等单位抽调专人,开展日常工作。有关属地政府、省属企业也要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直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服务。省发改委负责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可研和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资金和年度计划的安排下达、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项目质量、建设安全监督检查和住房出售、产权办理有关政策指导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使用管理等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协调和督促湘煤集团落实项目建设和资金筹措。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省物价局负责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落实,会同省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定新建住房销售价格。省煤炭局要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全力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省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负责编制完成全省实施方案。省监狱管理局、湘煤集团要加强组织调度,建立业主责任考核机制,加快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属地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几年的重要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和总体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出台专门的扶持措施办法。属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优良的环境、优质的服务,确保建设用地、房屋产权、税费减免、简化审批、资金筹措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棚户区改造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千方百计降低建设成本,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棚户区改造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行为。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省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从制度上防止在改造中损害棚户区居民利益行为的发生。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改造政策、补偿标准、安置顺序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及时张榜公布,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为阳光工程和廉政工程。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老迟到的冰棍
欢喜的蜡烛
2026-04-30 12:35:40
属于建设局。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中国从2009年开始,对中国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大规模改造。2012年9月25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中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快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独立工矿区转型,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2018年10月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棚改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这项工作对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补上发展短板、扩大有效需求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一举多得’。棚改要更好体现住房居住属性,要切实把这件好事办好。”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