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土地可以做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项目用地根据性质主要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除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四荒地。对于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于非建设用地,则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续。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确保光伏电站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积极探索支持光伏电站建设与防沙治沙、宜林地造林等相结合。
“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但在实施过程中,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对土地性质认定的规范不同,相关数据库没有联网合并,导致某些项目用地在国土部门的规划中被划为“未利用地(盐碱地等)或是荒地”,而在林业部门的规划内则变成“规划林地或是宜林地”,造成往往实际上贫瘠荒芜的山地滩涂,因戴上“林地”的帽子而无法得到有效开发利用,一些早已获得核准和备案的项目迟迟无法施工。
记者获悉,为解决信息不对称、明晰光伏用地政策等内容。2015年以来,国家林业局组织中国林科院专家组成3个调研组,分赴浙江、陕西、云南三省调研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实地调查了9个县的14个光伏项目,研究光伏电站建设对植被生长及生态的影响,突出资源保护,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林业部门和光伏企业要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发展清洁能源之间的关系,坚决杜绝损毁树木、破坏林地的行为。为研究制定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同时对申请手续做出规定:依法办理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手续、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的,其逆变器室、生产区、生活区和厂区永久性道路等按长期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使用林地按以下方式办理:一是有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且同意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二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的,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临时占用林地超过2年的的应办理延续使用林地手续,不再重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累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项目运营时间。
光伏发电可以建在屋顶;
可以建光伏农业大棚上;
可以建水面;
可以建沙漠;
可以建在农田,下面可种植蔬菜等低矮作物,只要不挡住光伏板就行;
林地需要空出点地方。
华阳绿建;
太阳能 光伏发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迅速,建设地面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对土地需求大幅上升,也不可避免地加大了占用林地的需求,一些地方出台了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以下简称电池组件)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允许采取租赁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的政策,给林业部门严格管理林地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有效减少光伏电站建设对植被和生态的损害,切实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制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的重要性。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用地虽然不同于一般建设用地,但其占地面积大,建设和运营期长达25年甚至更长时间,特别市占用林地发展光伏电站,如果选址或建设方式不当,将导致破坏植物群落的原有生境,加剧区域生态退化。我国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国家,太阳能虽然是清洁能源,但不能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无序发展。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大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力度,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依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光伏电站布局,光伏电站建设必须树立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保护植被、生态优先的原则,既要考虑光照资源,更要考虑地貌、植被、水文、立地条件等因素,实行“以地定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周边2公里范围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的林地,为光伏电站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区域、地貌破碎区域的林地,为光伏电站限制建设区域。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地形地貌、植被分布种类、高度和覆盖度、恢复的难易程度,野生动植物分布及栖息地等,划定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禁限范围。
三、明确光伏电站建设可以使用林地的类型。禁止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有林地、疏林地及其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光伏电站建设应避让成片灌木林区域,可以使用灌木覆盖度低于20%的林地;灌木覆盖度低于30%的林地,原则上不能发展光伏电站。
四、引导企业优化光伏电站电池组件布设方式。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的,适当控制电池组件覆盖密度,电池组件最低架设高度应到1.5米以上,使地表植被能够接受到太阳直射光或散射光,最大限度降低电池组件对地表植被的影响。禁止电池组件采用固定平铺方式,禁止光伏电站场地进行高强度削坡填沟,场地平整应当尽可能保护原有植被。
五、严格控制“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指不改变林地性质,电池组件覆盖密度在60-70%,最低架设高度不影响地表植被正常生长,间距随着地表植被合理调整,建设期间不对原生植被造成破坏,运营期间能确保电池组件下的植被生长正常的光伏电站。对“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提高其使用林地门槛,其建设应当选择立地条件差,难以发展乔木的林地或部分经济林地。以“林光互补”模式发展光伏电站的,不得对植被造成破坏。
六、已发办理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手续。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的,其逆变器室、生产区(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生活区(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和厂区永久性道路等按长期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使用林地按以下方式办理:一是有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且同意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二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的,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临时占用林地超过2年应办理延续使用林地手续,不再重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累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项目运营时间。同时,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及延续使用林地手续的,用地单位必须取……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1),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研究制定了新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见附件2),原依据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0〕231号文制发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同时停止使用。新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也可以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的在线服务栏目内下载
法律分析:土地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理论上,“未利用土地”、大部分“建设用地”可以用作光伏项目的场址,小部分“农业用地”可以通过农光互补的形式开展。参考GB/T21010-2007,我国的土地分类如下表。根据国家现有的土地政策,对不同性质的土地是否可以用作光伏电站场址做了区分。其中,红色代表不能做场址,黄色代表部分可用、但有限定条件,绿色代表可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也就是说林业局认定为宜林地且国土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可以建设光伏电站。
关于您所承包的集体荒山林地部分,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三、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具体相关问题请咨询自然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