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隐患的排查台账怎么做?
做好台帐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真实,对台帐中收集的信息、数据须是真实的。
其次是及时,坚持按时记录安全生产相关的数据、措施,时间要准确,尤其是一些化工生产企业在时间的要求上一定要严格。
然后规范,台帐资料的记载要规范和分类,该记载什么内容的就记载什么内容,而不能乱记,否则既不便于查找,也不利于归纳和总结。
扩展资料
1、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是企业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是便于企业管理、分析、改善、提高之用。
2、台账是日常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要坚持长期填写,连续不断,定期分析,存档备案,台账登记人员要切实提高安全资料的可靠性,同时提升台账登记的管理水平。
3、企业需用制度来管理台账,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安全台账的科学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台账
可以做1个表格,表头可以有以下几项:序号,发现日期,隐患部位,隐患名称,具体问题,治理措施,治理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验收时间,整改效果,验收人等。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企业应建立13本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台帐、6本档案和一本安全活动记录。
安全活动内容:学习安全文件、通报、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预防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
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要将本班组的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内容记录清楚,并与车间内容相对应。
根据以上内容做个表出来,就是台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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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台账应该包括
1、安全责任书(与主管单位及内部各班组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合同);
2、安全生产机构设置的文件(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等);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度)。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安全员、班组长等岗位职责;
4、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订和下发的制度性文件、通知、通报等;
5、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学习、活动资料
6、安全生产检查资料;
7、安全会议记录;
8、花名册:全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9、新工人(含民工和临时工)三级教育;
10、机械、电气等设备管理资料;
11、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12、爆破物品管理台账;
13、事故应急预案、事故记录和报告资料,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材料;
14、安全设施和劳保用品购买、发放登记台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台账
事故隐患排查处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依法治安、依法治矿,强化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变事后制裁为事前管理,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及《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精神,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和“谁包队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三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消号管理制度。
一、我矿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各专业分管领导是本专业隐患排查整改第一责任人;各业务科室科长负责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组织工作,各分管副职是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办责任人;各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负全面责任责任;检查科负责对各专业隐患排查组织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不力、整改效果差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二、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矿井上下生产现场、系统、生产工艺、技术管理、自然环境、设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问题。
三、为便于安全隐患跟踪管理,将隐患进行以下分类:
(一)按隐患危害程度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1、重大隐患是指《三矿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实施细则》(鹤煤三办〔2006〕5号文)第八条所列的十五项隐患。
2、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以外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按隐患落实整改的责任分别分为A、B、C三级。
A级:矿井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并经公司批复,由公司帮助解决的隐患。
B级:区队无能力整改,须由矿级领导安排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业务科室安排解决的隐患。
(三)按安全生产的专业分为一通三防、机电运输、水灾、地测、
顶板和其他隐患。
四、安全隐患来源依据
(一)上级各类检查。
(二)公司领导下井检查;公司安全办公;公司各业务部室业务保安监查;公司安全小分队和“一通三防”小分队安全检查。
(三)矿领导下井检查;矿、区队领导值班、跟班下井安全隐患汇报;矿安全办公;定期隐患排查矿业务科室业务保安监查;矿各类小分队安全检查;矿各类安全专项验收和检查;矿群检员、青安岗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反映的隐患。
五、隐患的排查、检查、整改与上报
(一)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后勤各专业的隐患排查活动每周进行一次,由矿长组织每月对矿井重大隐患进行一次排查。
(二)各专业分管矿领导在按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抓好本专业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验收检查,全矿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把查处隐患当作首要任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各类隐患,对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隐患,每个人都要认真填写记录,归类管理,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三)日常各类安全检查的隐患,由检查科负责进行分类、分级;各类专业检查的隐患,由矿对口业务科室负责进行分类、分级。对C级隐患立即安排区队整改,对A、B级隐患,由矿长、安全副矿长或分管副矿长在24小时内召集分管矿领导、检查科、各业务科室及区队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检查科、相关业务科室按要求及时对安全隐患归档管理,将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在24小时内分别上报公司相关业务部室和安监局;同时将A级隐患另行文上报公司。
(四)矿相关业务科室接到各单位上报的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后,要在24小时内审查、认定并归档。属于本专业的A级隐患要及时制定出整改意见,本专业口不能解决的,由矿安委会研究解决。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经分管领导、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后报送安监局,由安监局统一汇总报公司安委会研究解决。
六、隐患整改、建档及消号管理
(一)安全隐患整改
1、各单位行政正职负责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并组织实施;一般隐患由行政正职指定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3、检查科对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定期向各有关责任人反馈。
(二)安全隐患建档管理
1、检查科:所有类别的A、B、C级隐患;
2、各业务科室:分管专业的A、B、C级隐患;
3、生产区队:本单位的A、B、C级隐患;
各业务科室要对本专业所有安全隐患建立档案,并设专人管理,确保隐患归档及时、不遗漏,逐步实现安全隐患档案微机化管理。
(三)安全隐患消号
1、各业务科室、生产区队对入档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跟踪消号,注明落实人和整改时间,做到隐患消号闭合管理。对消号的隐患,检查科和各业务科室要及时进行核查。
2、检查科、业务科室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已整改完毕的A级隐患、重大隐患上报公司安监局和相关业务部室,进行消号。
3、各业务科室必须于每月的5日前对所管的安全隐患档案进行整理,已整改完毕的安全隐患进入安全隐患消号表,上月新发现的安全隐患按时间先后顺序进入安全隐患档案管理表。
七、几点要求
(一)各级领导下井要严查细管,各类检查要注重实效,隐患整改要落实到位,凡出现检查不负责任遗漏隐患、隐患不按期整改、隐患督查不到位,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者的管理责任,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隐患管理要做到档案管理规范,隐患上报及时,凡出现建档不规范、流于形式或上报材料不及时,按公司和矿考核办法处罚。
(三)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重大隐患,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矿各业务科室、检查科或区队要立即撤出人员停产整顿,属矿业务科室自停的,由矿组织验收(必要时可报请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属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停的,由公司组织验收,并决定是否恢复生产。
(四)各级领导、业务科室要认真排查、检查和督促整改隐患。凡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本单位、本专业被上级部门查出重大隐患,造成停产或受到经济处罚的,隐患单位、各业务科室、矿分管领导以及包队领导要承担相应责任。
XX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单位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营及以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直单位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直单位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
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矿区相关场所进行公告公示。
4、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或市直单位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
第八条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单位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台帐、督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
第九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督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条 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
第十一条 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
1、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
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企业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和奖励
1、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1)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3)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4)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不真实的;
(5)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7)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8)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1)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
(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4)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企业指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5)隐患排查督察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当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直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当事人或单位以相应奖励:
(1)职工群众举报企业在排查中有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经调查核实属实的;
(2)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3)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整改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严肃煤矿专项整治。各县市要立即组织专家对所有煤矿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整治,重点突出治理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产整顿、严格追责)执法措施
2、严格采掘部署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煤矿采掘部署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图纸交换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定采掘作业计划,如实填报井下实际采掘情况。
3、严格规范技改建设。煤炭行业管理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检查进入井巷施工的在建项目,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严厉打击边生产边建设、老系统未关闭、擅自变更批准开采设计、不按工序施工建设的行为。
4、严格控制入井人数。煤矿安全监管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利用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切实加强煤矿定员管理,严格控制煤矿入井人数,严防煤矿超定员组织生产。
5、严格火工品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民爆物品购买申请审核、审批制度,加强对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涉爆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和放炮员持证上岗规定,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监管,严防涉爆事故的发生。
6、严格隐患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监管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定期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岗位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实现闭环销号管理。
7、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跟踪督办问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上限处罚并公开曝光,达到一矿受处罚、百矿受教育的效果。
8、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立即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逐矿实测,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私采乱挖等非法违法行为。
9、严格三个一包保。包保专班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十五查十五看工作要求,立即对所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县级包矿领导要坚持每月到所包煤矿不少于一次实地督导检查,专班成员每旬要对所包煤矿进行一次实地检查,驻矿人员要每天入井检查,现场指导解决煤矿存在的问题。
10、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要对辖区已关闭煤矿开展一次回头看,坚决杜死灰复燃,对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矿要纳入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加强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采取人防、物防、犬防等措施,严防违法违规生产建设。